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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25:22  浏览:998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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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
卫生部

前言
教师是学校开展教育工作,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培养专业人才的主力军。教师的数量和质量,直接关系着中等医学教育的发展和培养人才的质量。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是办好中等卫生学校的一项战略性措施。
随着教育和卫生事业的发展,中等医学教育的任务越来越重。由于多种原因,目前学校教师接受培训的机会很少;师资来源比较困难;队伍不够稳定;近几年由于教师队伍年龄老化,不少学校缺乏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据1987年统计,全国中等卫生学校有专职教师2..77万
人,在校学生2⒌3万人,教师与学生比例为1:9.2,低于国家教委1:8的编制标准;在专职教师中,具有本科学历的占42.4%,专科学历的29.6%,中专学历的28%,高层次学历结构的教师比例偏低。因此,为改变目前师资队伍数量不足、素质不高、群体结构不够合理
的现状,就加强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师资队伍建设的基本要求
1.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规模,遵照国家教委、劳动人事部颁发的‘全日制普通中等专业学校人员编制标准”进行定编。专任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人员应根据需要和规定的比例给以保证,行政、工勤人员不应占用教师编制。
2.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补充教师时,应注意年龄结构的合理性,使教师队伍形成合理的梯队结构。在教师职务聘任工作中,亦应重视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教师的培养,力争在短期内努力作好学科带头人的培养和配备工作。
3.中等卫生学校的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教师,一般应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在目前尚缺乏本科学历的护理、检验、放射技士专业课教师,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现有中专毕业的教师,应争取通过成人教育的渠道,取得相应学历。逐步改变师资队伍
的学历结构,力争七五期间具有本科学历或同等学力的教师达到60%以上,八五期间达到80%以上,2000年达到90%以上。
4.教师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热爱本职工作,有高度的责任感和较强的事业心;要有高尚的道德品质和崇高的精神境界,热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要精通本学科的专业知识,熟练掌握专业技能,应具有广博的文化知识和广泛的兴趣爱好;要认真研究教
育科学,懂得教育规律,掌握学科教学法,具备组织教学的能力。
5.学校领导要重视和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养和提高。实验技术人员一般应具备中专毕业及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具备实验室管理能力,熟悉本专业知识和技术,掌握实验工作原理、方法、步骤和实验仪器的使用、保养及一般维修,能运用实验条件和电化教学手段配合教师完成实验
教学任务。
6.青年教师的素质和稳定关系到中等医学教育的未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把培养和提高青年教师当作师资队伍建设的大事来抓。根据青年教师的特点,在政治思想、教学能力、实践技能、专业知识和创造精神等方面进行有计划的培养,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效果好、学
识优秀者应重点培养,大胆使用,使他们得到磨练,较早地成为教学的骨干力量。

二、采取切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
1.从高等院校分配毕业生充实师资队伍是中等卫生学校教师的主要来源。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学校的需求计划,主动与当地教育、计划、人事等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及时得到他们的支持和帮助,从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中分配毕业生充实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
课的师资队伍。也可采取与院校直接挂钩或供需双方见面的办法,为学校选配适合教学工作的毕业生。
2.根据国家教委“关于普通高等院校招收少数职业技术学校应届毕业生的暂行规定”,积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选送优秀毕业生到大学培养,充实师资队伍的工作。保送有志于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工作,学习努力,具备教师素质的优秀应届毕业生到高等院校深造,毕业后回母校从事教学
工作。
3.各省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委托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在统一招生中举办中等医学教育普通文化课、专业基础课、专业课的师资定向班或委托班、根据中等医学教育的特点,制订教学计划,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毕业后分配到中等卫生学校从事教学工作。
4.在教育、卫生、人事部门的支持下,从普通学校和医疗、防疫、药检等卫生事业单位选调具有本科学历、本人愿意从事中等医学教育、又适宜于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调入中等卫生学校担任教学工作。也可采取聘请兼职教师的办法,弥补师资的不足。从医疗
卫生部门聘请的专业技术人员,承担学校的教学任务,胜任教学工作的,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授予兼职教学职务。并将任教学时和教学成绩记入本人业务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参考依据。
5.鼓励学校中从事教学行政管理的原专职教师兼任部分教学工作,完成教学任务者,可根据教师职务条例兼聘教学职务。
6.采取积极措施,稳定现有师资队伍,在工资、住房、职称等福利待遇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保证中专教师的福利待遇不低于同级从事卫生技术工作人员的享有水平。

三、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培训在职教师
1.加强成人学历教育,改善在职教师的学历结构,是当前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需要,对达不到学历要求、符合成人学历教育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委托高等院校举办中专在职师资本、专科班,或选送到有关普通、成
人高等院校有计划地进行学历教育。对不具备入学条件的在职教师,要鼓励、支持、督促他们参加函授、业余、自学考试等形式的培训,经过考试、考核取得相应的学历。
2.根据国家教委、人事部“关于成人高等教育试行《专业证书》制度的若干规定”,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对在职教师进行系统的专业知识教育,经过学习、考试合格,取得专业证书,在本专业教学岗位上聘任、使用,应与取得相应学历的教师同等
对待。
3.学校对已达到任职要求的在职教师,应有计划地采取自学、进修、举办短期学习班和专题讲座等形式进行知识更新。除学习专业知识外,要组织教师有计划地学习教育学、教育方法学、心理学、伦理学以及其它与医学教育密切相关的人文科学和边缘科学的基本知识,文化课教师要
选修与本专业相关的医学知识,拓宽教师的知识面,提高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教师的学习经历、学习内容和学习成绩应记入业务档案,作为业务考核和职务晋升的参考依据。
4.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自身建设的积极性,学科教研组要积极开展教学相长活动。组织教师业务学习,研究教学方法,评价教学效果。重视和加强临床、专业课教师的医疗实践和基础课教师的实验教学,提高教师的应用技术知识和实验动手能力。高级职务的教师有责任指导和督促下
一级教师业务知识和教学能力的提高。
5.要重视和加强教师的外语培训,学校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提高教师的外语水平和使用外语的能力,有条件的地方可举办师资外语培训班集中培训。同时,积极提倡教师利用业余时间自学外语。学校对教师的外语水平要进行定期考核。使教师的外语水平在较短的期限内有明显的提
高,适应中等医学教育对外开放,开展学术交流的需要。
6.加强医学教育的科学研究工作,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学校和学术团体,要围绕教育改革,结合教学动态、积极组织教师开展中等医学教育的模式、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质量评估和学制、招生、分配及办学效益等方面的软课题研究,提高教师的科研能力和教学水平
,并为中等医学教育的改革提供科学论据和决策依据。同时,加强信息交流,使教师了解和掌握国内外医学教育、医学科学的新成就和新进展。

四、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关心和爱护教师,采取切实措施抓好师资队伍的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福利待遇,给予教师政治上关心,业务上培养,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在社会上树立和发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扩大学校的自主权,支持学校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经济创收活动
,增加办学活力,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建立和完善教师的考核、聘任、晋升和奖励制度,建立教师的业务档案。以职务聘任为基础,制定考核内容和办法,考核结果与职务聘任、晋升、物质待遇挂钩;对不宜于任教的教师要及时作出妥善安排或调离学校;对临床和专业课教师,在聘任教师职务的同时,可兼聘相应的卫生技
术职务;对热爱中等医学教育、教学工作成绩卓著的教师要给予表彰和破格晋升,事迹突出者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授予“模范教师”,“模范班主任”的称号;对从事中等医学教学工作三十年以上的教师发给荣誉证书,并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
各省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中等卫生学校师资队伍现状的调查和需求预测,制定需求规划,落实措施,保证师资有稳定的来源。制定教师培训计划和制度,提供和保证足够的师资培训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与高等医药院校、综合大学、师范院校、成人高校设立教师培训基地,采取多种形
式,多种渠道的培训措施,提高教师的业务水平和教学能力,尽快建立一支数量充足、质量合格、结构合理的师资队伍,促进中等医学教育事业的巩固和发展。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局)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1989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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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政府


遂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的通知


遂府发〔200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经市政府五届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服务价格听证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四日



遂宁市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听证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价格决策听证行为,提高政府对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计委《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四川省行政行为听证暂行实施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适用本办法。
公用事业价格是指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经营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行业的价格。
公益性服务价格是指涉及公众受益的服务行业的价格。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主要包括:
(一)有线电视收视费、维护费;
(二)出租汽车票价;
(三)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价格及拍卖底价;
(四)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
(五)政府拨款的幼儿园、大、中、小学学费和杂费;
(六)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费;
(七)公园、旅游景点及其他有财政拨款的部分公益性服务收费;
(八)其他对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
第四条 实施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客观、效率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五条 应当经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查决定依法举行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听证的,最终作出决定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为听证组织机关。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的听证事项,由价格主管部门的法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对于管理职能交叉、特殊的听证事项,价格主管部门与政府有关部门及其机构可以联合组织听证。
第六条 听证设听证人1—3名,由政府法制部门、部门法制机构派出或指定有关人员担任,负责听取意见、搜集信息,必要时对听证参加人询问并就听证事项进行说明、解释。听证人应对听证会纪要进行整理就形成报告;听证秘书负责听证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听证主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听证秘书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第七条 听证主持人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客观、全面地听取听证参加人的陈述意见;
(二)确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三)决定中止或者延期听证;
(四)核实听证参加人身份;
(五)维持听证秩序,制止违反听证纪律的行为;
(六)要求听证申请人提供或补充证据;
(七)本办法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人、记录员是下列人员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调定价申请的审查人员;
(二)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及其近亲属;
(三)与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调定价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听证代表应当与拟定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或直接关联,应具有广泛性、代表性、确保公正性。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分配听证代表名额时,一般按经营者代表、消费者代表、机关团体代表各30%的比例确定。每次听证会的代表应在25人以上。
第十条 听证代表的基本条件:
(一)听证代表应具有良好的群众基础,能够代表所在群体或社会层面的意见;
(二)听证代表应对听证的行业、内容比较了解,具备较高的阅读理解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认识问题客观、公正,能准确的阐述观点,表达意见,文化程度在高中以上;
(三)听证代表应当忠于事实、实事求是地负责地反映所代表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意见,遵守听证纪律、保守国家秘密。
(四)专家学者代表必须具有高级技术职称;
(五)政府部门代表应是分管领导。
第十一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调定价事项,应当自受理调定价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同时在举行听证会30日内通过新闻媒体或网站向社会发布公告,并在正式会议10日前将聘请书和听证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确认能够参会的代表人数。并向听证代表发出听证通知,听证通知应载明听证时间、地点、内容和有关听证须知。
第十二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和内容进行严格审查、核实。对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对申请材料的内容与实际不符的,应当要求申请人限期修改。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三条 听证会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秘书查明听证人、听证代表是否到会;
(二)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介绍听证代表、听证人,告知听证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及听证须知,说明听证事项,宣布听证程序、听证会纪律;
(三)申请人说明定价方案、依据和理由;
(四)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介绍有关价格政策、法律、法规、初审意见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评审机构对申请方的财务状况进行评审的,由评审机构说明评审依据及意见;
(六)听证代表按照听证会主持人宣布的发言顺序和发言时间围绕听证事项陈述各自观点和理由。
(七)听证主持人归纳分析,组织听证代表对申请人提出的定价方案的分歧进行质证和辩论;
(八)最后陈述意见;
(九)听证主持人总结;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代表对听证会笔录进行审阅并签名。
听证代表发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或违反听证纪律的,听证主持人可予以纠正、制止。拒不改正并影响会议正常进行的,可责令其退场。
第十四条 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听证代表可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查阅听证笔录并有权要求补正。
第十五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应当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参加听证会的记者告之以下内容:
(一)参加听证会的记者凭记者采访证入场。听证组织单位向记者发送会议须知、会场纪律和新闻采访报道的注意事项。
(二)举办敏感问题的听证会,听证组织单位应当提供新闻通稿,新闻单位按照新闻通稿进行报道。凡未提供通稿的,一律不得报道。
(三)参加听证会的记者必须全程参加会议,宣传报道的内容范围和关键用语在刊播前必须送听证组织单位领导审稿签字同意。
第十六条 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在10日内组织制作出听证会纪要,送达听证代表和有关领导。
第十七条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听证义务,或者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召开听证会的费用应当由财政拨款。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遂宁市物价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中国 柬埔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全文)



2012年4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发表联合声明。联合声明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联合声明


  一、应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于2012年3月30日至4月2日对柬埔寨王国进行国事访问。访问期间,胡锦涛主席分别会见了柬埔寨国王诺罗敦·西哈莫尼、参议院主席谢辛亲王、国会主席韩桑林亲王和首相洪森亲王。双方在亲切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及共同关心的国际和地区问题深入交换意见,达成广泛共识。

  二、双方相互通报了各自国内形势。中方对柬埔寨人民在西哈莫尼国王和以洪森首相为首的王国政府领导下,在维护国家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拓展对外交往等方面取得的显著成就表示祝贺。柬方高度评价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取得的成就,相信中国的发展有利于促进本地区和世界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三、双方一致认为,自1958年7月19日两国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由毛泽东主席、周恩来总理等中国老一辈领导人和诺罗敦·西哈努克太皇共同缔造和精心培育的中柬传统友谊历久弥坚,不断发扬光大。近年来,双方领导人保持密切交往,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全面推进,建立了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中柬关系步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

  双方认为,在国际和地区形势深刻复杂变化背景下,中柬两国深化战略互信,密切务实合作,不断丰富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内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战略意义,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本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四、为进一步增进两国人民间的深厚友谊,全面扩大和深化两国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同意加紧制定落实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的行动计划,并就以下内容达成一致:

  (一)保持高层互访和交往的良好传统,两国领导人将继续通过双边互访、多边场合会晤等灵活多样的形式进行经常性接触,就双边关系和国际地区问题及时交换意见,加强战略沟通,牢牢把握中柬友好合作关系的正确方向。

  (二)充分肯定党际交流合作对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意义,同意根据独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内部事务四项原则和两国执政党交流合作备忘录,保持两党领导人互访,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交流借鉴治国理政经验。

  (三)从战略高度重视和深化中柬经贸合作,本着“平等互利、注重实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进一步提升两国经贸合作规模、质量和水平。

  第一,结合各自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加强对双方务实合作的统筹规划,促进两国经贸合作持续健康发展。双方一致同意,2017年两国贸易额将达到50亿美元,在现有的25亿美元基础上实现翻一番。

  第二,加强协调配合,抓紧落实现有经贸合作项目。中方愿继续为柬埔寨国家建设提供力所能及的经济援助,根据平等互利原则,支持柬埔寨交通、能源、通信、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探索新型合作模式,采取多种形式增进合作效益。中方积极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中国企业在基础设施、农业、工业、旅游和合作区建设等重点领域与柬方加强合作。

  第四,访问期间,双方签署了《中柬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等合作文件。

  (四)深化两军合作,保持两国防务部门和军队各层级人员往来,密切开展军事训练、人员培训、院校建设、后勤保障等领域合作。

  (五)进一步深化两国执法安全领域合作,加强执法部门高层互访和业务团组交流,推进在打击跨国拐卖人口犯罪和电信诈骗犯罪、打击恐怖主义、禁毒、执法能力建设领域以及在案件协查等方面的高效、务实合作,共同维护两国国内安全和社会稳定,为本地区的和平与安宁做贡献。

  (六)充分发挥各领域对口合作机制的作用,进一步扩大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传媒、体育等各领域友好交流与合作。双方决定,将2013年中柬建交55周年确定为“中柬友好年”,共同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庆祝活动,扩大人文交流和民间往来。加强青少年友好交往,培养中柬友好接班人,夯实两国友好的民意基础,使两国永做好邻居、好朋友、好兄弟、好伙伴。

  (七)柬方重申继续坚定奉行一个中国政策,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反对任何形式的“台湾独立”,继续支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和中国的和平统一大业。中方对柬方的理解和支持表示高度赞赏。

  (八)进一步加强在联合国、亚欧会议等多边论坛中的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五、中方支持柬方作为今年东盟轮值主席国为推动东亚合作所做努力。双方重申,将进一步加强在东盟与中日韩、东亚峰会、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等区域合作机制中的密切合作,坚持东盟在区域合作中的主导地位,支持将发展作为区域合作的主题,共同推动东亚合作健康发展,为维护地区稳定、缩小发展差距、促进共同繁荣做出更大贡献。

  六、双方愿密切配合,在中国-东盟建立对话关系20年来业已取得的丰硕成果的基础上,不断拓展和深化中国同东盟在政治、安全、经济、互联互通、社会文化及国际地区事务中的合作,将中国-东盟战略伙伴关系推向新的高度。

  七、双方同意进一步加强在东盟地区论坛、东盟防长扩大会等地区安全对话与合作机制中的协调配合,共同推动相关机制继续坚持东盟主导、协商一致、不干涉内政、照顾各方舒适度等行之有效的原则,深化“建立信任措施”(CBM),重点在非传统安全领域开展合作。双方重申支持建立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愿共同努力,推动《东南亚无核武器区条约》议定书尽早生效。

  八、双方认为,中国和东盟国家应继续遵循《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的宗旨和精神,充分发挥《指针》等现有各机制的作用,推动全面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办好年内举办的纪念《南海各方行为宣言》签署10周年研讨会。大力推进南海务实合作,共同维护南海和平稳定,使南海成为中国与东盟国家之间的和平之海、友谊之海、合作之海。

  九、双方一致认为,胡锦涛主席对柬埔寨的国事访问取得了圆满成功,推动中柬全面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迈上了新的台阶,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胡锦涛主席对西哈莫尼国王以及柬埔寨政府和兄弟的柬埔寨人民所给予的隆重、热情和友好的接待表示衷心感谢,邀请西哈莫尼国王方便时再次访华,西哈莫尼国王对此表示感谢并愉快地接受了邀请。


二0一二年四月二日于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