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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7:58:47  浏览:976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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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 民政部


国家地震局、民政部关于印发《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的通知
国家地震局、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震局(办)、民政厅(局)、国家地震局及民政部各直属单位:
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并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认为在防震、抗震和救灾等方面有合作的必要和广泛的合作前景。经过磋商签订了《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确定了合作的内容并成立了协调小组,负责协
调和实施具体工作。
现将《协议》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按协议精神大力促进两个系统的横向联系,共同努力,为减灾工作做出贡献。

附:民政部和国家地震局关于加强部门之间合作的协议(1989年1月25日)
我国地震活动已进入新的强震活跃期。为最大限度地减轻地震灾害,并积极参加联合国“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计划活动,民政部张德江副部长和国家地震局陈禺页副局长就两个部门的合作问题进行了磋商,双方认为在防震、抗震和救灾方面有合作的必要和广泛的合作前景,并同意
在如下几方面加强合作:
一、开展多层次、多方式、多渠道的科学技术合作;
二、为充分发挥两部门的政府职能作用,在有关法规建设、震情速测速报、通讯联络等方面加强合作;
三、为提高全民族防灾意识和综合防、抗灾能力,加强有关宣传和教育方面的合作。
四、在“国际减轻自然灾害十年”各项活动中,通力合作。
为此双方共同成立协调小组,负责具体工作。协调小组由民政部救灾救济司和国家地震局震害防御司组成。组长、陈虹;副组长:李裕彻、尧绍裕、王国治;成员:刘志林、李革平、徐渝昌。



198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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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不宜将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问题的批复
民政部


海南省民政厅:
你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收悉。现答复如下:
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984〕办33号文发布的《民政事业费使用管理办法》和民政部民〔1987〕农字20号文《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款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的规定,自然灾害救济费是国家拨给遭受自然灾害地区的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1)解决灾民生活上无力克服的
吃饭、穿衣、住房、治病的困难;(2)紧急抢救、转移和安置灾民;(3)在保障灾民基本生活的前提下,适当扶持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至于国务院国发〔1988〕59号文转发的《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纲要》所指用“救济款”补助贫困残疾人
的三项康复费用问题,系指用社会救济福利事业费款中的社会残疾人福利事业费项(此款从一九八○年已包干到地方)予以补助。因此把自然灾害救济费用于补助残疾人的三项康复经费是不妥的,应即纠正;已经挪用的经费应速退还。

附:湖南省民政厅农救处关于救灾款用于残疾人三项康复经费是否妥当的请示
(1989年2月15日)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我省决定,一定五年每年从自然灾害救济款中拿二十五万元交省残疾人联合会作“三项康复”经费。另外,各市县还要从省下拨的救灾款内拿出一部分解决市县残疾人的康复问题。对此,我们认为,民政部对救灾款的使用范围已有明确规定,再是国务院批准《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工作
纲要》在第五十三条中也只定于从救济款、扶贫款中予以补助,并没有讲从救灾款中挤出使用。特别是我省是多灾贫困地区,每年都有一百万左右灾民需要救济,在救灾款偏紧的情况下,增加开支口子,困难是极大的。这种开支是否妥当,我们没见部里的新规定,希望作明确规定和即予答
复。



1989年3月6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国家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令

第 28 号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邵琪伟
                            二○○八年六月六日



国家旅游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为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的要求,我局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决定废止3个部门规章(附件)。
  附件: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国家旅游局决定废止的规章目录

序号
规章名称
公布机关及日期
说明

1
旅游投诉暂行规定
1991年6月1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国家旅游局第7号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第16号令)代替。

2
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2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已被《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34号令)代替。

3
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7年5月8日国家旅游局公布
“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审批项目已经被《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