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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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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已经1997年9月1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省长 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保障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
第三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四条 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少数民族报考者应予照顾。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时,对退役军人报考者应予照顾。
第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录用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录用。

第二章 录用管理机构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省人事部门)是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主管机关,负责全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综合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法规,制定本省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规定、办法、细则;
(二)指导和监督市以下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的组织办法;
(三)负责组织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以及国家委托的中央国家机关驻穗工作部门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第七条 市(地级以上市,下同)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市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省人事部门关于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规定、办法和细则,制定所辖行政区内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指导和监督县(含县级市、市辖区,下同)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三)根据省人事部门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市所辖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和审批工作;
(四)承办省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第八条 县人民政府人事部门(以下简称县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录用的有关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申报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二)根据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的规定和要求,组织本县国家公务员录用的考试、考核及报批工作;
(三)承办上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委托的其他考试录用工作。

第三章 录用计划
第九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要在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员额内,按照空缺职位的要求和录用程序进行。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人事部门向省人事部门申报,由省人事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 市以下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编制和下达程序是:
(一)县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县所辖乡(镇)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初审后,综合编制上报市人事部门;
(二)市人事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进行审核后,综合编制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上报省人事部门;
(三)市人事部门根据省人事部门确定的本市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下达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本市所辖各县的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计划的内容包括:
(一)用人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编制数、实有国家公务员数和拟增人总数;
(二)拟录用国家公务员职位名称、专业、人数及所需要的资格条件;
(三)招考的对象、范围和采用的考试方法。
第十三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由市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向社会统一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拟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录用程序、办法;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四条 报考国家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三)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精神;
(四)报考市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报考县、乡(镇)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报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须具有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国家、省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六)身体健康,年龄为35周岁以下;
(七)属特殊情况,年龄和文化程度需要适当放宽的,必须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八)具有录用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报名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统一组织。
资格审查工作由县以上人事部门和用人部门共同负责。经审查符合规定资格条件的,填写《录用国家公务员报名登记表》,并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发给准考证。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必要时也可采取心理测试等特殊测试方法,全面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
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的考试。
公共科目由省人事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专业科目由省人事部门审定。
笔试由省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可由县以上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省人事部门批准,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省人事部门规定或批准的。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二十条 对笔试、面试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复审、体检和全面考核。
第二十一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由省人事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试者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以及需要回避的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考核要依靠组织与群众,做到全面、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考核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五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并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审批表》,属省、市人民政府部门的,分别报省、市人事部门审批;属县、乡(镇)人民政府部门的,由县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部门审批。
被批准录用的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由审批机关发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
第二十六条 被录用的国家公务员按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的要求依时报到。原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凭《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通知书》为其办理工作和户粮关系转移等有关手续。遇有争议,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裁定。
第二十七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取消录用资格,须按录用审批权限分别报省、市人事部门批准。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二十八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当安排到基层工作1—2年。
第二十九条 凡考试合格而未被录用的人员,由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建立候选人员储备库,保留其候选资格。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需要临时补充国家公务员时,由人事部门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推荐,用人部门从中择优录用。候选资格自下一次录用考试公告发布之日起自行取消。具体办法
由省人事部门制定。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六十一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三十一条 人事部门在录用工作中应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三十二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规定的资格条件以及规定的程序录用国家公务员的,由录用主管机关或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等处理决定。对负有主要或者直接责任的
国家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工作人员资格、调离录用考试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录用资格的处罚。
对违反录用考试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对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招考国家公务员按财政、物价部门规定收取报考人员报考费,收取的报考费全额上缴财政,所需招考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核拨。
第三十五条 省人事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各项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9月18日起施行。



199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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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财政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立项的通知

国科发外[2012]756号


天津市、辽宁省、江苏省、浙江省、江西省、山东省、广东省、重庆市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经科技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科技部和财政部已完成了对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的审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共计12项,全部为无偿资助项目,中央财政预算计划安排资金3000万元。其中研发项目11项,计划安排资金2970万元;交流项目1项,计划安排资金30万元。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二、为提高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项目的公开性、公正性,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公布之日起2周内,接受社会各界对立项项目提出的异议和举报。详情请查询科技部网站,网址为www.most.cn, 联系电话:010-58881353。
  
三、请以上各省科技厅(委)、财政厅(局)对公示项目进一步予以复核,并在公示期内,将复核意见报科技部和财政部。科技部联系电话:010-58881353;财政部联系电话:010-68552428。
  
特此通知。
  
附件:2012年度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立项项目汇总表
http://www.most.gov.cn/tztg/201206/t20120628_95307.htm



科技部 财政部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

教育部、财政部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推进职业教育若干工作的意见


教财〔2004〕9号


  2002年《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颁布以来,我国职业教育发生了显著变化,改革与发展的进程逐步加快,以就业为导向,培养生产、服务第一线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技术人才已成为各地职业院校的共识。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以京津为中心的奥运经济带、以上海为中心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带、以广州和深圳为中心的珠江三角洲经济带的迅速崛起,以及国家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战略的实施,需要大量掌握先进技术和工艺的技能型人才。农村富裕劳动力向非农业和城镇转移,小城镇建设进程的加快,同样需要加快职业教育发展,造就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但与社会的需要相比,目前我国职业教育发展还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一些地方仍然把职业教育等同于一般的学历教育,在专业设置、培养模式和教学方法等方面,没有充分体现出职业教育紧跟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注重学生动手能力培养的特征,很多职业院校由于实训基地条件差,设备陈旧,数量不足,实训教师水平不高等原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的培养,这也是目前一些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被社会认可的主要原因。为此,教育部与财政部决定采用中央财政资金引导的方式,推动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促进职业教育改革不断深入。为做好这项工作,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切实做好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规划

  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坚持为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的思想,做好实训基地布局规划。实训基地建设的类型和布局,要符合本地区相关经济领域对技能型和高技能型人才的需求。应重视发挥现有教育资源的作用,将实训基地建设与前几年中央财政支持的示范性职业院校建设相结合,与近几年教育部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支持的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相结合,使前期投入发挥更大效益。实训基地建设规模要因地制宜,国家鼓励建设资源共享的规模较大的实训基地,最大限度地发挥实训基地的使用效益。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需求紧迫状况的分析,中央财政将对数控技术、汽车维修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电工电子技术、建筑技术5个专业领域实训基地建设给予扶持。2004年重点向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建设倾斜,以加快培养数控技术人才,满足我国制造业快速发展的需要。同时,各地也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重点解决当地急需专业领域的实训基地建设。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制定本地区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整体建设规划,同时制定上述5个专业领域及与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相关领域实训基地的分专业领域建设规划,并尽快付诸实施。

  二、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

  为引导和支持各地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从2004年开始,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实训基地进行扶持。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投向范围将打破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对办学方向正确、能以就业为导向、培养大量社会紧缺的技能型短缺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在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都有所突破和创新;特别是在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职业院校,给予奖励性经费支持(具体要求见附件)。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对各地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采取不同的支持方式。对东部等经济发达地区,在奖励方式上以贴息为主;对中西部地区以补助为主。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实训基地设备更新和购置。

  三、提高实训基地建设质量

  各地要加强“双师型”师资队伍建设,积极聘请行业、企业和社会中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作为兼职教师,切实改善职业院校的实训条件,使实训设备质量和数量以及师资水平满足教学要求,逐步形成实训内容与实际生产相结合的实训模式,保证学生获得足够时间的、高质量“真刀真枪”的实际动手训练。实训基地建设要尽量降低成本,设备配置要以实用为原则,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开放性和可扩展性,不要片面追求设备的高、精、尖、洋。

  四、创新实训基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可以由学校、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建设,也可以由地方政府统筹建设和管理;要注重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在实训基地建设资金的筹集上可以采取多种形式,例如参股、合资、合作等;实训基地要实行灵活多样的用人机制和管理办法,在管理和运行上要相对独立,以使其增强活力和自我生存的能力。实训基地要探索建立资源共享、自主发展的新机制。不仅要完成对学生的实训任务,还应主动面向市场,开展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开展技术服务,使其成为集教学、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和技术服务为一体的多功能教育培训中心。

  五、做好实训基地项目的申报工作

  2004年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第一批实训基地,由教育部、财政部根据已掌握的情况从有关省市选择。第二批及以后年度支持项目由符合条件的职业院校和相关单位直接向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申报,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于5月20日前按照规定向教育部、财政部推荐,经两部审核后,批准确定。然后由各项目单位填报中央财政资金申请书(见附件三),写出可行性报告,经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于6月15日前,上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核确定经费支持额度。最后将审定批准的设备采购计划按有关规定进行统一招标采购。财政部和教育部将对已安排项目的执行情况和完成结果进行绩效考评,并作为以后年度安排各省职业教育专项经费的重要参考因素。

  六、以实训基地建设带动职业教育改革的深化

  职业教育是培养学生就业技能的教育,必须坚持面向市场,实行灵活的办学方针。要以加快实训基地建设为突破口,立足于提高学生技能和动手能力,深化教育改革,职业教育的专业、学制、课时等设置要紧扣市场需求,向市场求生存求发展。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主要是地方政府的职责,地方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的支持力度,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为职业教育发展创造适宜、宽松的外部环境,取消各种不合理的限制政策,突破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支持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发展,对公办和民办职业教育一视同仁,并支持现有公办职业教育引入民间资本,因地制宜加大改革改制力度,创新管理机制,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促进职业教育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各地也要加强对职业教育的统筹和协调。要重视发挥行业办职业教育的优势作用,管理体制改革要有利于校企紧密结合,有利于加强行业、企业与学校的合作与信息交流,不要轻易改变职业学校和行业的隶属关系。

  为总结各地前几年实训基地建设取得的成绩和经验,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把前期实训基地建设的情况,特别是运行效果好的实训基地情况,职业教育实训基地整体建设规划和分专业领域建设规划,于2004年5月20日前报送教育部财务司(3份)、财政部教科文司(1份),并将电子文档同时发至cwszxc@moe.edu.cn。 (附件略)

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奖励性支持条件

  实训基地建设应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为主,并尽可能实现本地区内资源共享。要广泛吸引国内外企业参与实训基地的建设和运行,面向产业实行与企业的共建和合作;要千方百计地为企业的配套生产服务,最大限度为实训者提供足够的“真刀真枪”的实际动手机会,在提高学生技能的同时增强持续发展能力。

  申请经费的单位总体上应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科学合理定位:适应本地区制造业方面人才的市场需求,明确本学校在区域经济中的合理定位,应有切实可行的改革不适应人才培养的方案,应有学校整体改革的思路和长远规划。

  2.具备资源共享条件:应以有条件、有积极性的职业院校为主体,原则上有周边若干所职业院校作为协作单位参加;鼓励高职、中职教育园区联合集中建设。

  3.具备产学结合与校企合作的条件:该专业有校企合作经历,参与合作办学的企业一般不少于3家。

  4.具备可持续发展的条件:能够保证有稳定的经费来源,有条件为企业提供配套的生产服务。

  5.具备较好的办学条件:申报基地建设的职业院校举办该专业的时间一般应超过3年,有一届以上该专业毕业生;该专业在校生应超过200人;原则上该学校应取得相关专业“职业资格鉴定站”资格;毕业生一次性就业率达到80%以上;该专业应具有满足人才培养要求的“双师型”教师队伍。社会相关企业申报应有较好的前期教育和培训基础,每年直接培养培训职业院校学生400人以上,并有较高的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

  6.申请经费的单位除应具备以上共同条件外,还应满足各专业实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 数控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2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拥有数控设备l0台套以上,有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二)汽车维修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现有汽车类实验实训设备总值在100万元以上,有技师或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三)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专业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现有教学用计算机200台以上,具有比较好的校园网络条件,校园网覆盖全部教学场所和管理科室、部门,宽带接入因特网,运转正常,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500人次以上


  (四)电工电子与自动化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1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已有电路基础、模拟电路、数字电路、高频电路等实验室齐备的设备各24套以上,有不低于40个工位的电子整机产品装配、调试、维修的专用实训场所3个及以上,持有电工、电子技术类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


  (五)建筑技术实训基地基本条件

项 目 入 选 条 件
场地面积要求 用于实训基地建设的建筑面积应在3000平米以上
现有实训条件要求 有专用实训场所3个以上,并有稳定的校外实习实训场所3家以上,现有建筑类实验实训设备总值在100万元以上,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双师型教师4人以上
对外培训要求 每年为社会培训300人次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