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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18:44:00  浏览:82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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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人民政府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北政发[2002]2号


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总公司):
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经市委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元月十六日




附件: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优惠试行办法
为了促进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开发建设,增强北海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推动北海高新技术支柱产业的快速发展,凡经批准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除享受国家、自治区有关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和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优惠政策外,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财税政策
1、经国家、自治区认定的软件企业,根据国发[2000]18号文件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以前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用于企业开发和扩大再生产。
2、鼓励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符合条件并经税务部门核准,年折旧率一般可达20—30%,特殊设备可达50%。
3、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计入成本,税前列支;经税务部门核准,企业培训所发生的费用可列入成本。
4、经税务部门核准,入园企业在园区内新建成、新购置的生产经营场所,自建成或购置之日起,三年内免交房产税,购置生产经营用房的,免交交易手续费和产权登记费以及相关费用。
5、入园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副高职称或硕士以上学历技术骨干,正常月收入和高新技术成果收益(含成果转让,股权收益,利润分成,一次性奖励等)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由市财政建立专项奖励基金,全额用于奖励纳税人。
6、入园企业按15%缴纳所得税。
园区实行减免十年所得税的优惠办法。其中前五年全免,后五年减半。减免量超过国家、自治区所规定的部分,企业照章缴纳,由财政集中设立企业技改研发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该企业开发新产品、技术改造、产品升级换代、增加研发经费。企业研发新产品任务较重的,经特殊批准,前三年内可以再得到最高相当于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支持。
7、今后国家、自治区若实施幅度优惠财税政策,对入园企业可按最高限度给予支持。
8、实行“无费区”管理。除国家、自治区明确规定上交的以外,免交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首批项目为:组织机构代码培训费、土地权属变更费、土地证书费、征地管理费、城市建设配套费、墙改专项费用(押金)、工程招标管理费、散装水泥专项费、房屋产权转让及变更登记费、租赁鉴证管理费、供电贴费、企业开业注册登记费、劳动合同鉴证费、变更合同鉴证费。提供较多劳务服务需收费的,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和物价局按最低标准核定。
9、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西部大开发政策的若干规定》(桂政发[2001]100号),完善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凡不需要政府审批的投资项目,只办理备案手续即可。
二、审批审核政策
10、简化项目审批。除国家有要求和需要自治区平衡的项目外,内资项目只审批项目建议书,外资项目只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外商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由市计划和经贸部门审批,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备案。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按规定报自治区和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企业办理投资项目审批、开办企业相关手续。
11、入园公司制中小企业可以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10%,最少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其余资本缴足时限为两年。第一年度实缴资本不低于认缴金额的50%(在规定期限内实缴资本达不到要求的,视为自动停止申请,登记机关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园区管理办公室认定的有发展前景的高科技项目,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时,注册资金有困难的,可申请软件科技园高科技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12、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办企业。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非公司制企业的,技术成果作价比例不受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设立公司的,技术成果作价可占注册资本的35%,特别重大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占公司的注册资本比例不受限制。
13、入园公司制企业申办集团,集团公司注册资本达到1500万元,并拥有3家子公司,母子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达到2500万元,可申办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14、企业建设和生产经营需办理的各项证照由园区管理办公室会同市投资服务联合办公室代理办理,各有关部门根据规定限时给予办证,超过时限的,视同批准并补证。
15、延长和取消部分企业证照年核。取消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年审、劳动监察年审、土地证验审等年核项目;延长三资企业联合年审、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年审、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年审等年核项目的期限,可以二年一审;对信誉较好的园区企业,可享受企业工商年审免检待遇。
16、园区实行“封闭式”管理。由园区管理办公室统一扎口,对各项检查实行监督。除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建设施工的依法管理和突发性的事件外,各行政机关不得随意自行进入园内企业检查。
三、开发建设政策
17、入园企业建设所需用地,由园区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市土地部门和规划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土地价格根据入园企业及项目具体情况予以优惠。
18、除国家重大项目和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凡企业自筹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初步设计、开工报告不再报有关部门审批,报市有关部门备案。
19、园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免交各项立项、报建、配套费用(上交国家、自治区除外)。
20、园区内供电、供水、通讯按最低价格优惠,确保供应。
四、人才政策
21、入园企业大学以上学历人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从外地调入,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配偶、子女可随迁入户。具有高级职称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人员,其父母可随迁入户,不受城市人口落户指标限制,并免收相关费用。
22、入园企业硕士以上学位或具有副高职称以及留学人员,其子女入学教育局给予照顾,可不受学区限制。其配偶或子女就业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人事部门通过人才市场优先推荐就业。
23、入园企业引进人才由用人单位自主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科技人员做出较大或突出贡献的,可优先推荐破格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符合享受政府津贴人员或广西区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选拔条件的,给予优先推荐。
24、鼓励入园企业依法用股权、期权等形式奖励有重大贡献的高级技术和管理人员。企业可从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利润的第二年开始,5年内每年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20%奖励成果完成人;3年内每年从利润中提取1%—3%奖励企业经营者(非成果拥有者)和管理人员(非成果拥有者)。
五、技术创新政策
25、建立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经费来源从拨给企业的技改研发专项资金中集中20%;从市财政预算内科技三项经费安排部分资金,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予以支持。
26、鼓励软件企业通过GB/T1900-ISO9000系列质量保证体系认证和CMM(能力成熟度模型)认证,其认证费用(咨询除外),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按20%的比例予以支持。
27、积极协助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每年安排一定经费,对入园企业申报的科研项目给予支持。
28、鼓励软件著作权登记,并依据国家法律对已经登记著作权的软件予以重点保护。鼓励企业对其自行研究、开发的软件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其申报费用由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资助50%。
29、发挥政府采购对入园企业的扶持作用,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优先采购园内企业产品。
30、根据重点软件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的需要,对企业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中级技术人员,简化出入境审批手续,并适当延长有效期。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新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企业入园及管理试行办法

为加快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建设进程,保证建设质量,规范园区管理,为入园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我市软件产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 入园企业应具备条件

(一)申请进入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它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0%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40%以上;高科技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
2、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3、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以及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4、产权明晰,拥有完善的管理制度。鼓励非公有制经济等各种经济成分企业入园。
(二)以下部门和公司创办的企业或分支机构可进入园区:
1、国际著名跨国IT公司。
2、国内外IT研究与开发机构、高等院校。
3、国内外上市和拟上市并有软件概念或高新技术概念的公司。
4、国内外风险投资基金、投资银行、科技投资公司及其他风险投资商。
(三)申请入园的新办企业,须具备:
1、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40%。
2、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证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四)企业(含新办企业)以及个人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市场潜力大,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前景,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以软件孵化企业的形式入园。
(五)省以上高科技企业,产品经省级以上部门认定为高科技产品,经园区管理办公室批准,可以入园。

二 企业入园审批程序

(一)提交入园申请材料
1、申请入园企业要向园区管理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入园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人员配置及学历材料。
(4)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的软件产品的有关情况。
(5)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等。
(6)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要求出具的其它材料。
2、拟入园办理工商注册的新办企业,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提交的材料外,需提供《北海银河软件园入园申请表》和企业业务、产品可行性分析报告。
(二)初审、签订使用园区场地协议:
1、软件科技园办公室对申请入园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意见。
2、经初审合格的企业,签订场地使用协议。
3、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手续。
(三)办理入园手续:
1、企业经软件园管理办公室审查和批准后,正式颁发《北海银河软件园准入证书》。
2、企业持《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准入证书》入驻软件园。
3、入园企业可以享受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的优惠办法。

三 管理和服务机构

1、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依据创新、精干、高效的原则,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服务软件园企业,有利于发挥园区智力密集优势的管理和服务体制。
2、北海银河软件科技园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能是:组织评审和认定企业入园资格;为入园企业代办开业手续;组织落实对入园企业的优惠政策;协调园内企业与各职能部门的关系;为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申报国家、自治区级软件企业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等级评定等服务。
3、北海银河软件园管理办公室的具体管理和服务范围:
(1)负责代办入园企业开业手续,协调解决入园企业项目审批、开发建设、生产经营中涉及政府管理部门的问题,代理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2)负责统一归口对园区内企业的各类检查、评比活动,实行“一个窗口”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
(3)负责软件科技园国际交流与合作,为入园企业国际业务提供服务。
(4)负责管理和使用银河软件科技园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担保专项资金。
(5)负责协助企业办理员工的党、工、团组织关系,以及人员调动、员工档案、职称评定、养老保险、劳动管理等手续。
(6)负责协调入园企业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
(7)负责组织入园企业年审。年审不合格的企业,当年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北海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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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责任谁承担

马艳华


[案情]
  2009年4月18日,原告潘某乘坐车牌号为宁D92229货车,沿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3480km+430m处时,驾驶该车的被告马某因采取措施不当,与同向行驶的由陈某驾驶的蒙G30338号货车追尾相撞,将乘坐在车内的原告潘某甩出车外,潘某随后又被该车碾压,造成严重损伤。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马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潘某无责任,驾驶员陈某无责任。经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原告潘某之损伤属重伤,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50%。原告潘某出院后,左眼一直疼痛,经某市医院眼科专家诊断为“左眼球破裂伤,左眼球萎缩,左眼视网膜脱离”。2008年5月,被告马某将涉案肇事车辆向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投保交强险,支公司B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因多次协商未果,潘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马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支公司B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791.16元。
[分歧]
  该案在审理中,合议庭形成了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原告潘某与被告马某是侵权法律关系,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A、支公司B与被告马某之间是保险合同关系,二者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存在,依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潘某系车上乘客,不属于交强险合同中规定的受害人,不适用于交通事故强制保险;故A、B公司均没有交强险的赔偿责任。车上乘客不属于受害人,故A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没有赔偿责任;被告马某在支公司B投保的商业第三者险,能否赔偿及赔偿数额,应完全依照保险合同进行。
  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潘某属于被告公司A、支公司B与被告马某之间订立的机动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根据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的规定,“第三者”是指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以外的,即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者。本案中,原告潘某不是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原告潘某由于涉案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被该车辆碾压导致严重伤残,属于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车辆下的受害者,当然也属于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条款所规定的“第三者”。根据本案事实,涉案的货车、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本案被告公司A、支公司B承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涉案交通事故给潘某造成伤害,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原本坐在涉案肇事车辆内的原告潘某因车辆追尾相撞被甩出车外,而后被该车碾压,该情形属于机动车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理赔范围,还是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理赔范围是本案的争议焦点。
  原告潘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确系涉案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但此事实并不影响原告潘登军在涉案交通事故中的“第三者”身份,被告公司A、支公司B关于车上乘客不属于受害人,没有赔偿责任的观点不能成立。本案不适用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
  判断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交通事故而受害的人属于“第三者”还是属于“车上人员”,必须以该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当时这一特定的时间是否身处保险车辆之上为依据,在车上即为“车上人员”,在车下即为“第三者”。同时,由于机动车辆是一种交通工具,任何人都不可能永久地置身于机动车辆之上,故涉案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为在特定时空条件下的临时性身份,即“第三者”与“车上人员”均不是永久的、固定不变的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转化。本案中,潘某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致伤,该事故发生前,潘某的确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属于车上人员,但由于驾驶员遇到紧急情况时操作不当,导致涉案保险车辆失控,将潘某甩出车外,随后被涉案保险车辆碾压至重伤。因此,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潘某不是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而是在该车辆之下。如果潘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是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则根本不可能被该车碾压致伤。故被告公司A、支公司B仅以潘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前乘坐于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即认为潘某属于涉案保险车辆车上人员,涉案交通事故责任应当按照车上人员责任险理赔,其观点不仅不符合涉案保险合同的规定,亦有悖于常理。
  根据涉案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免责条款的规定,该条款所称的“本车上其他人员”与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所规定的“车上人员”完全相同,即也是在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在该车之上的人员,如前所述,潘某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已经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不论潘某是被动地从涉案保险车辆上“甩出”还是主动从该车上离开,均不能改变在涉案交通事故发生时原告潘某已经不在涉案保险车辆之上的事实,不影响其第三者身份。另外,因被告支公司B未向被告马某提供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加之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如果做出其他解释,在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依法做出不利于该格式条款的提供者即被告B支公司的解释。
  综上,涉案的货车、挂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本案被告公司A、支公司B承保的机动车辆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理赔范围,故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化工部


化学工业部关于化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暂行规定

1988年3月1日,化工部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要求,为了切实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护国家财产的保障广大职工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化机企业必须严格认真地贯彻执行国务院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安全方面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程、规定、标准、规范、法令、暂行办法,并按本规定及部安全生产禁令,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组织全体职工付诸实施,各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企业的厂长(经理)是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者,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保护国家财产和广大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四条 企业的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切实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定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制定解决办法。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第五条 企业要制订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划,并付诸实施。使生产区域达到国家安全卫生标准要求,做到安全、文明生产。
第六条 企业要制订受压容器器具,化学易燃易爆、剧毒物品、放射源的使用、存放,甲级防火防爆区域必须建立的岗位责任制,必要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防患措施。
第七条 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引进和技术改造的工程项目,必须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使用。
第八条 企业在编制生产、基建、技术、财务计划的同时,必须编制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列为考核计划完成的指标。实行经济承包的同时必须承包安全工作。
第九条 凡从国外引进或与外国进行合作的项目,必须符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劳动安全设施要求。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措施,应以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国家财产、保证职工安全和促进生产为目的。
第十一条 企业可设安全技术管理机构,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安全技术人员。千人以上企业专职安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5‰;千人以下企业为2~3‰。
第十二条 企业要合理使用劳动保护措施经费。安全生产措施项目经费由企业更新改造资金中按10~20%的比例提取;所需材料、设备应列入相应的物资供应计划。
第十三条 企业要组织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建立健全各种人员(包括实习、培训人员和各级领导)的安全教育制度。新工人进厂必须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才能进入岗位学习,再经学徒培训考试合格,发给安全作业证,才能独立操作。对已获证人员,要定期进行复审,严禁无证操作。
第十四条 企业应定期进行月、季和节假日前的安全大检查及专业性的安全检查;对查出的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期限。对逾期不改的要给予部门负责人处罚。
第十五条 企业发生事故时,要认真做好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制定防范措施的工作,切实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对造成重大伤亡或火灾、瀑炸事故的责任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违反劳动安全法规进行处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触犯刑律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企业及职工有权拒绝执行上级违返安全规程的生产指令,并有权向上一级安全生产监察机关报告。
第十七条 接到安全生产监察机关发出的《安全生产监察指令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解决。
第十八条 企业要经常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经验,对安全生产工作有突出贡献者给予表扬和鼓励。
第十九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上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化机重点企业应同时向中国化工装备总公司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伤事故原始记录和伤亡人员档案。
第二十一条 各企业要根据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单位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化工机械设备、橡胶机械、搪玻璃设备、化工仪表、化工阀门、化工陶瓷设备、化工石墨设备等制造企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化学工业部以[80]化机字第1182号文发布的《化工机械制造企业安全文明生产的若干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化学工业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