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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5:57  浏览:92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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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行长授权书(第二号)
国家开发银行



根据我行人事变动和境内签订各类借款合同业务的需要,特做如下授权:
一、授权煤炭石油信贷局局长 戴必青
林业环保信贷局局长 刘志东负责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硬贷款借款合同的审批,并代表我在三千万元以下合同书上签字,或根据分管行长的批准在软贷款或三千万元以上硬贷款合同书上签字。
上述有权签字人承签合同不再一事一办授权委托书。
二、上述有权签字人在授权范围内,批准副局长、处长签字的合同书,可由秘书处代办我的授权委托书。
以上授权在其职务任期内有效。
三、即日起第一号授权书对原煤炭石油信贷局局长沈德琛、林业环保信贷局局长颜士中的授权不再有效。
国家开发银行 行 长:姚振炎
一九九五年九月八日



1995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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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7年1月8日    证监发字 [1997] 1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深圳华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案已经我

会证监发字 [1997] 17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 [1995] 161 号文和

[1996] 169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的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 其余部分存入

交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结束后15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

的磁盘报送我会。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管理的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防空工事安全管理的规定
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人民防空工事是在现代战争条件下,防备敌人突然袭击,保存自己,消灭敌人的重要设施。为了加强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防工事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根据“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单位工事单位管,平战结合工事使用单位管,公共工程人防部管”的原则,搞好管理。
第三条 禁止在人防工事内存放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在人防工事内存放上述物品的,须经市公安、卫生、人防部门批准,报安全部门备案,由存放单位根据国家有关危险物品存储管理规定负责管理。
第四条 严禁在没有独立设置相应进排风系统的人防工事内烧火,不准用易燃材料在工事内进行装修。在工事内只能使用酸碱、干粉和1211灭火机,严禁使用有毒性灭火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五条 严禁向人防工事内排放废水、废气和倾倒废物,严防地面工厂、车间和烟囱所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沉积在人防工事内,严防有毒废水和能产生有害气体的发酵池水渗入工事内。
第六条 工事内要搞好通风、排水和设备的维护保养,所有集水井都要加盖,停、缓建人防工事要搞好施工井口的安全设施,封堵好易塌方的施工断面。对长期关闭的人防工事,要先通风,经过安全检查,人员方可进入。
第七条 平战结合的人防工事要有两个以上的出入口,并要设置机械通风、通信报管和事故照明系统,对工事内空气的主要成分、电器设备要定期进行测定和检查,确保人防工事内人员的安全和健康。未经化验的地下水不得作为饮用水。
第八条 对洪涝灾害、地面火灾和地震等可能危及工事内人员安全的特殊情况要采取预防措施,必要时应及时撤出工事内人员及财物。在汛期和暴雨天气时要加强汛情观察、气象预报和值班制度,防止雨水灌入工事。
第九条 严禁在人防工事安全范围内进行影响工程防护的采石、取土或其它作业。在工事顶部搞地面建筑,须搞好基础处理,不得危及人防工事的安全。城市地下煤气管道、污水管道、自来水管道不准在人防工事内穿过。
第十条 要搞好人防工事的安全保卫。对所有工事都要加强门栏的管理,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严防坏人在工事内作案。对蓄意破坏或盗窃工事内设备者,要依法惩处。
第十一条 各级人防办公室和有人防工事的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要落实到人。人防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要具有一定的安全管理和事故抢救知识,要懂得人防工程的性质、建筑结构和防毒、防火、通风、用电、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知识。管理使用通风机、发电机、除湿机、抽水机等设备
的人员,要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操作。他人不得随便开机。
第十二条 各市人防办公室对现有工事的建筑结构、风、水、电等设施,每年按战术技术要求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检查结果报省人防办公室。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人防、劳动、安全、公安、卫生、环保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加强监督、检查、指导,确保人防工事的安全。
第十四条 在人防工事安全管理工作中,对做出较大贡献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管理人员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事故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982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