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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30 16:29:36  浏览:976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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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淮政办发〔2003〕166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淮安市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江苏省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主办者根据内部管理需要可以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等也可以成立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业人民调解委员会(下称人民调解委员会),具体负责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四条 调解组织由3人以上组成,设主任1名,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

第五条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市场主办者可给予调解人员适当生活补贴。

第七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理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权利。

第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受理调解纠纷;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也可以主动调解,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

第十条 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第十一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下列纠纷:

(一)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

(二)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解决的。

第十二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处理终结。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查清事实,分清是非,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引导、协助当事人达成解决纠纷的调解协议。

第十四条 调解达成协议时,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调解主持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盖章。调解协议由纠纷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所在单位留存一份。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可以依法到所在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第十五条 当事人提请处理纠纷,除了选择调解外,根据具体情况可依法选择仲裁、复议或者诉讼等途径解决问题。

第十六条 当事人有约定仲裁的可以向淮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七条 因劳动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可以依法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九条 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当事人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有关部门行政执法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执行国家和省发展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的各项规定,帮助解决外商投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经营活动中的问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 工商业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工会、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市场主办单位等,应当团结、教育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爱国、敬业、守法、诚实、守信,为其提供服务,引导其健康发展,维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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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
  襄政发[2002]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襄樊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和《湖北省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抗震设防要求,是指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的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破坏的准则和在一定风险水准下抗震设计应采用的地震烈度或地震动参数。

  第三条市、县(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含受本级政府指定,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负责审批规定范围内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项目的抗震设防要求。

  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抗震设计进行施工。

  第四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抗震设防要求必须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其他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或者地震动参数复核、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

  第五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必须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或地震动参数复核工作,并在评价报告或复核结果经国家或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省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评价结果或复核结果审批抗震设防要求。审批通过后,其工作报告和审批结果报送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作为其抗震设防的依据。

  (二)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示的参数值确定抗震设防要求,核发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并据此进行抗震设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项目审批的部门,应当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未包含抗震设防要求的项目,未取得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批意见书的,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批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建设、国土(规划)、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抗震设防要求的管理。

  第七条需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

  (一)公路与铁路干线的大型桥梁和隧道,大型车站、高速公路、港口、码头及二类以上飞机场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的大坝,位于城市市区或上游的一级挡水建筑工程,一级堤防工程;

  (三)单机容量≥30万千瓦或规划容量≥80万千瓦的火电厂工程,设计容量≥75万千瓦的水力发电厂工程;超出330千伏的输变电站工程和重要电力调度中心;

  (四)大功率广播发射台、电视台(包括电视差转台、电视播控中心、电视发射塔等)、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工程;

  (五)城市大型供水、供气、供油、供电调度控制工程,重要的医疗建筑设施、大型影剧院、体育馆(中心)、商场等公共建筑工程;

  (六)本行政区域内8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

  (七)大中型易燃易爆、剧毒或者强腐蚀性物质的生产、输送、贮存设施,受地震破坏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建设工程;

  (九)国家和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计划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

  第八条需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工程:

  (一)位于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区划图峰值加速度分区界线两侧各4公里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监测台站密度较小、野外地质调查工作开展较少、地震研究程度较差地区的新建、扩建、改建一般建设工程。

  第九条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所需经费应当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工程建设前期费用中支出。

  第十条在本市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单位,必须取得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验证和项目登记,方可按照资质证书级别及规定的评价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

  其收费标准,按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经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不得随意降低或提高。若建设工程需要降低或提高抗震设防要求的,应通过工程所在地的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由有权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民房和村镇公用设施抗震设防的规划和指导,使其具备应有的抗震能力。

  第十四条已经建成的下列建筑物、构筑物,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一)属于重大建设工程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五条违反《防震减灾法》等规定,有关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和地震动参数复核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资质证书;

  (一)超越其资质许可的范围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不进行地震动参数复核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动参数复核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对部门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地震办关于开展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请示的通知》(襄政办发[1993]41号)同时废止。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教育部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提高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我部制定了《关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
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遵照执行。请将有关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工作的情况及时报我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



为了贯彻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充分发挥中等职业教育在提高国民素质和民族创新能力中的重要作用,现对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
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国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现现代化建设战略目标的关键时期,综合国力的强弱越来越取决于劳动者的素质,取决于各类人才的质量和数量。21世纪,我国既需要发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仍然需要发展各种劳动密集型产业。我国的国情和所处的历史阶段决定了经济建
设和社会发展对人才的要求是多样化的,不仅需要高层次创新人才,而且需要在各行各业进行技术传播和技术应用、具有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的高素质劳动者。中等职业教育担负着培养高素质劳动者这一艰巨的历史重任,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国民素质,增强综合国力的重要力量。各
地、各行业必须认真学习,全面、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全教会精神,充分认识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战略地位和不可替代性,认真抓好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中等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很大成就。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科技进步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中等职业教育的现状不能适应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的需要,也满足不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职业教育需求。在
教育教学领域,职业教育观念和培养模式相对滞后,教学工作存在着片面强调学科体系和知识灌输,与生产和生活实际联系不紧密,对知识应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培养重视不够,实践和专业技能训练比较薄弱等问题,难以使学生形成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这些问题制
约了中等职业教育的健康发展,影响了高素质劳动者的培养。因此,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是中等职业教育面临的紧迫任务。
二、进一步明确培养目标和学制
中等职业教育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新观念,培养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相适应,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具有综合职业能力,在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工作的高素质劳动者和中初级专门人才。他们应当具有科学
的世界观、人生观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具有基本的科学文化素养,掌握必需的文化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和比较熟练的职业技能,具有继续学习的能力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立业创业能力;具有健康的身体和心
理;具有基本的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
根据中等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进一步理顺我国学制的要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一般招收初中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力者,基本学制为3至4年,以3年为主。
三、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实行灵活的教学制度
中等职业学校应树立服务意识,积极进行制度创新,建立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教学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实行全日制教育与部分时间制教育相结合,允许成年学员和有实际需要的学生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要进一步改革职业学校招生和学籍管理制度,有条
件的地方和学校可以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多种形式招收应届和往届初中毕业生,并允许接受其他高中阶段教育的学生转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要采取有效政策措施,可以实行按专业大类招生,学习一段时间后根据学生个人愿望和条件以及就业需要再确定专业方向。
中等职业学校要开展学分制的试验,改革教学组织和管理制度,使学生能够根据社会需要和个人兴趣、条件选择课程和学习时间。要建立校际之间、相近专业之间学分相互承认的机制,允许学生跨专业、跨学校选择课程。对于从其他高中阶段学校转入的学生,承认其相应的学习经历或
学分。
四、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
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基础工作,也是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国家将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颁布新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并组织有关行业,制定重点专业的设置标准和评估标准。省地两级
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加强对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指导和管理,在相关行业参与下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优化专业结构,提高专业教育资源的利用率和整体效益。国家、地方要通过专业评估,确定一批专业建设和教学质量示范学校,带动整个中等职业学校专业建
设工作。
中等职业学校要坚持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适应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按照国家颁布的专业目录和专业设置基本标准,结合自身办学条件合理设置专业。要坚持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办好相对稳定的骨干专业,切实加强专业实验实习基地、专业师资
队伍和相应的教学文件等基础建设,形成优势、办出特色;要通过拓宽和调整现有专业业务范围、开设新专业或专门化,满足社会需求和职业分化、变化的需要。
五、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
课程改革是教育教学改革的核心任务。要深化中等职业教育课程改革,积极开展现代课程模式,特别是适应于学分制的模块式课程和综合化课程的探索和实验,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紧密结合起来,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构建适应经济建设、社会进步和个人发展需要的
课程体系。建立健全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机制,实行国家和省(部)两级规划、两级审定制度。国家组织开发和编写具有中等职业教育特点和要求的文化基础课程标准和教材,开发和编写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重点专业课程、教材及多媒体教学课件。
地方、行业要根据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的实际需要,组织开发和编写具有地方和行业特色专业的课程和教材。中等职业学校要根据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编写反映自身教学特色的补充教材和讲义等。要注意吸纳行业技术专家、教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参
与课程开发和教材编写工作,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要建立适合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需要的经费筹措机制。地方、部门和学校要增加对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的经费投入。
六、改进和加强德育课教学,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
中等职业学校都要把思想政治教育摆在重要地位,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和削弱。思想政治素质是最重要的素质,德育课教学是提高学生思想政治素质的主渠道,必须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德育课教学。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教学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按照德
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的规律,确定德育课教学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突出职业教育特色。要根据职业学校的特点和学生实际,改革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的课程设置和内容。加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
昧、腐朽思想的侵蚀。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确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和信念。要进一步加强职业道德教育、艰苦创业思想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应培养学生的敬业精
神,并结合行业特点和行业职业道德规范,使教育内容具体化。职业学校要创造条件,积极开展职业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形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劳动就业和生活观念。要加强美育工作,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
能力。
进一步改进德育课教学的方法和手段,德育课教学要紧密联系社会实际和学生生活实际,讲究实际效果,克服形式主义。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使德育课教学更加生动、活泼、形象,易于为学生所接受。加强德育课教材改革和建设。鼓励和支持广大德育课教师进行教学研究和在
教学改革方面的探索实践。
七、加强和改革文化基础教育,提高学生科学文化素质
加强文化基础教育、改革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是我国经济社会和教育发展对中等职业教育提出的客观要求。中等职业学校要按照教育部颁发的《关于制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教职成〔2000〕2号)和有关规定开设高中阶段职业教育必需的文化基础课程,提高学生文
化素质,适应专业教学和学生发展的需要。中等职业学校可以根据专业需要,开设综合性的自然科学和人文科学课程。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基础课程教学指导和教学质量的监督检查。当前既要注意克服随意降低教学要求,忽视文化基
础教育的倾向,又要防止盲目加大文化基础教育比重、削弱职业技能训练,片面追求对口升学的做法。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基础教育要更加注重知识的应用能力、学习能力和实验能力的培养,保证必要的实验和社会实践环节。
八、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中等职业教育的特色在于使学生在掌握必需的文化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同时,具有熟练的职业技能和适应职业变化的能力。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学内容应与职业资格标准相适应,以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对于完成专业学习,且成绩合格的学生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地方、行业和学校要
多渠道增加对实验、实习设施和设备的经费投入,切实加强校内外实验实习基地建设,努力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完善实践教学的基本标准和规范建设,切实加强实验、实习、职业技能训练等实践性课程和教学环节,认真安排,从严要求,严格考核检查,确保学生达到专业培养目标规定
的要求。职业学校要实行产教结合,密切与企业的联系,鼓励学生深入生产实际,开展技术推广和技术革新等创新和实践活动,把教学活动与技术开发、推广、应用和社会服务紧密结合起来。要认真执行教育与社会实践相结合的方针,组织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拓宽他们的视野,增长他
们的社会经验。要创造条件开设培养学生创业与经营能力方面的课程,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要表彰和奖励具有创业精神和立业实绩的优秀学生,鼓励学生立业创业。
九、积极改进教学及考试考核方法和手段,推进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中等职业学校应积极采用适应经济社会、科学技术和生产发展需要的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实现学习目标、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和教学媒体的有效组合,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要积极探索、总结和推行有利于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方法和教学组织形式,激发独立
思考和创新意识,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勇于实践的能力。要改进考试考核方法,重视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建立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素质和综合职业能力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发和使用符合教学需要的现代化教学媒
体。大力提高教育技术手段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加快中等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信息网络化建设,积极发展现代远程职业教育。
十、建设高质量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
建设高质量的教师队伍,是职业教育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基本保证。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转变教育思想,树立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的观念,增强实施素质教育的自觉性,更加关注学生的全面发展。加强师德建设,教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
,各方面都要为人师表。要全面提高教师推进素质教育的水平,加强专业技能、实践教学和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的培训。要严格执行教师资格制度,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培养骨干教师,提高具有研究生学历教师的比例,并注意吸收企业优秀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到中等职业学校任教,加快
建设具有教师资格和专业技术能力的“双师型”教师队伍。学校要建立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进行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各类职业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激励机制,对教学改革中取得突出成绩的教师给
予奖励。要加强对校长培训,提高校长管理现代职业教育教学工作的水平。
十一、加强对教学改革工作的领导,重视教学研究
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中等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是摆在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校长和广大教师面前的一项重大任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加强领导,建立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工作推动机制,制定政策和采取有力措施,调动和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建立和完善教育教学制度,切实加强教
学质量评估检查,努力提高中等职业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行业部门应当组织力量,在人才需求分析、职业教育培养目标、专业建设与评估标准、教学内容和专业师资培训方面发挥作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教学研究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保证教研经费。要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在教学研究、教学管理、教学指导、教育评价、师资培训和组织开展教学改革实验等方面的作用,使教研机构真正成为职业教育教学研究和教学业务指导中心。
教学研究要从我国实际出发,把理论研究和教学实践紧密结合起来,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实际问题,积极推广教学改革成果。
学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的主体。中等职业学校必须坚持以育人为中心,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管理,积极开展教学改革实验,重视教学基础建设,增加对教学工作的投入,为深化教学改革创造必要的条件。要充分调动和发挥教师参与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积
极聘请经济界、产业界专家参与学校的管理和建设,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有利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学改革的机制。



2000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