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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12:36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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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的通知
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我国各类单位的经济类型、经营方式和组织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统计调查对象逐年增多并日趋复杂。在统计总体发生较大变化的情况下,原有的全面统计调查体系因受到统计范围不全和统计总体不清等局限,目前已不同程度地影响了统计数据的全面性
和准确性。为了如实反映我国各类基本单位的变化情况,全面掌握我国基本单位的行业分布、经济类型分布、规模结构和地区分布的情况,为国家制订产业政策、调整生产力布局和规划城市建设提供依据,并为改革统计调查体系,有效地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时效性打下基础,国务院决
定在1996年进行第一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这次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其目的主要是查清全国各行业的单位底数,为观察和分析我国基本单位的地区、行业、经济类型分布与发展变化情况提供基本的统计信息。
二、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普查对象为所有的法人单位及法人单位所附属的产业活动单位,其中包括各类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团法人和其他法人,以及这些法人所附属的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业、餐饮业、服务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等产业活动单位。普查内容主要有单位的经济类型、所属行业、从业人员、企业规模、营业状态等各类单位的基本属性和主要标识。
三、普查的进度安排。普查的标准时点为1996年12月31日。1996年12月以前为普查准备阶段,1997年6月以前完成全国基本单位普查资料的审核汇总和数据处理,1997年年底以前建立国家、省、地(市)三级企事业基本单位名录库,并对普查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
四、普查的费用。这次全国基本单位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五、普查的组织与实施。基本单位普查在我国尚属首次,为了做好这项工作,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和支持。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统计局负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和协调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搞好这次普查。各类单位应严
格按照普查的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数据和情况,不得虚报瞒报,以确保普查的质量。



1996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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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8]632号

1998-10-27国家税务总局

  近接教育部《关于申请“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有关个人收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教人函[1998]23号)。为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教育部和香港实业家李嘉诚先生共同筹资建立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设立“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即是经过一定审核程序,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学科中,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作为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享受每年10万元人民币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特聘教授任职期间取得重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将获得由教育部会同李嘉诚先生审定并公布的每年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一等奖1名,奖金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等奖30名,每人奖金为50万元人民币。教育部提出对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和“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给予免征个人所得税照顾。根据上述情况,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特聘教授取得的岗位津贴应并入其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所在学校代扣代缴。
  二、为了鼓励特聘教授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对特聘教授获得“长江学者成就奖”的奖金,可视为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教育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教育部在颁发“长江学者成就奖”之前,将获奖人员名单及有关情况报我局一份,由我局通知有关地区免予征税。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1月6日  证监发字[1998]3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虹桥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2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易

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会发

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会。

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