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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08:44:33  浏览:96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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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为加强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排筏、设施以及船舶、排筏、设施的所有人和经营人。
三、下列船舶免征船舶港务费:
(一)航道工程、消防、救生、港航监督、环保监测航标、民间义渡船(艇)。
(二)专门从事捕鱼作业的渔船。
(三)免于船舶登记的军事、公安、武警、体育运动船(艇)。
(四)避难或遇难船舶。
本条(一)至(三)项规定的船舶如进行营运,则应交纳船舶港务费。
四、船舶港务费计征分类:
(一)客船、客货船、客驳、囤船按总吨计征。
(二)货船(包括机动货驳)、驳船、车辆渡船、人力(帆)船及其它有载重吨的船舶,按载重吨计征,无载重吨的船舶,按总吨计征。
(三)拖轮按千瓦总数计征。
五、船舶港务费征收标准:
(一)我省船舶全月在省境内营运的,按船舶总吨(或载重、千瓦)总数,每总吨每月0.70元计征,每载重吨每月按0.80元计征,每千瓦每月按0.95元计征。
(二)出省船舶和外省船舶在我省营运的,按航次计征,每进口或出口一次,每总吨(或载重吨千瓦)以0.25元计征。
(三)旅游船、游览船按每总吨每月1.00元计征。
(四)拖运或浮运竹、木排筏,由始发港或第一港埠的港航监督机关,按每立方米0.10元计征。
六、船舶港务费的征收方法:
(一)凡在我省港航监督机关登记发证的船舶,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向船籍港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按航次征收的,应向签证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
(二)外省进入我省航行和停泊的船舶,须向我省港航监督机关办理船舶进出港口签证的,应向签证机关按航次缴纳船舶港务费。
(三)旅游船、游览船的船舶港务费,向辖区内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是按月缴纳还是按航次缴纳,由所在地港航监督机关决定。
(四)竹、木排应由托运方按航次向签证的港航监督机关缴纳船舶港务费。
(五)按月计征船舶港务费的船舶,因检修、停封或其它原因需报停时应先经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同意,办理报停手续并缴回船舶证书,报停期间可免征船舶港务费。
(六)凡全月航行省外的船舶,应先报告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原则上在本省交纳船舶港务费,在外省已缴纳船舶港务费的,省内不再征收船舶港务费。
七、船舶港务费的解缴:
(一)按月缴纳船舶港务费的单位和个人,应于每月十日前将上月船舶港务费解缴到船籍港港航监督机关,各港航监督机关在收到船舶港务费时,应向缴纳单位和个人开具套印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章”的“贵州省船舶港务费征收票据”和“贵州省船舶港务费缴讫证”。船舶
港务费征收票据、缴讫证,由省交通厅统一印制,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应将缴讫证妥善保管,随船备查。
(二)船舶港务费征收的主管部门是省交通厅,具体征收单位是各级港航监督机关,各地不得擅自变动各项费率。船舶港务费由省交通厅实行统收统拨,年度用款计划和年终决算须报省财政厅审批。征收的船舶港务费主要用于购置、添置加强水上安全措施的设备,弥补水上交通安全经
费的不足。各级港航监督机关所征收的船舶港务费应及时存入在当地银行开设的船舶港务费专户,不得动支。各县(市)港航监督站应于每月十五日前将上月船舶港务费全数解缴各地(州、市)港航监督所,各地(州、市)港航监督所应在每月二十五日前统缴到省内河航运管理局港航监督
处专户储存。
(三)船舶港务费是由各级港航监督机关负责征收的国家规费,其它单位和部门不得征收,应缴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拖欠、漏缴船舶港务费,否则港航监督机关可按国家规定扣证、扣船,不予签证放行。拖欠一天课以应缴金额5%的滞纳金。凡因漏缴、伪造、转借、涂改
票据者,除追收应缴款外,可酌情处以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由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八、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九、本办法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198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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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江西省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2004.12.06 上饶市人民政府
上饶市市区土地储备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强政府对土地利用和供应的宏观调控,完善土地供应机制,优化土地资源配置,盘活城市存量土地资产,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上饶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储备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土地储备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将需盘活的土地收回、收购予以储存,通过前期开发后统一进入土地一级市场供应土地,显化土地资产,有效配置土地资源的行为。
第四条 上饶市土地储备中心受市政府委托在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指导和监管下,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和出让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五条 下列国有土地应当进行储备:
(一)市区范围内闲置、荒芜地和无主地;
(二)为政府带征的土地;
(三)依法没收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期限居届满和其他依法收回的土地;
(五)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产业结构调整或者其他原因调整出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八)土地管理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实行优先收购的土地;
(九)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
(十)其他需要进行储备的国有土地。
第六条 土地储备实行预报制度和定期发布储备土地信息制度。
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储备条件的国有土地,用地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应提前报告市土地储备中心。
第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及城市建设规划和市区土地市场供求状况,制定土地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将依法收回、收购的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利用。
集体所有土地需要储备的,必须依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
土地收购储备应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市土地、建设(规划、房产)、计划、财政、经委、监察、法制等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按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十条 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或收购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按期交付土地。

第二章 土地使用权收购储备

第十一条 无主地、为政府带征的土地和依法没收、收回的土地,直接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储备。
除前款规定外需要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收购。
第十二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
(一)申请收购。市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土地收购条件的国有土地,其土地使用权人应持有关资料申请市土地储备中心进行收购。
(二)权属核查。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土地和地上物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面积、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和审核。
(三)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实际调查的情况,向市规划部门征求申请收购地块的规划开发意见。
(四)费用测算。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调查和征询意见结果,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土地、房产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实行土地置换的,要进行相应的土地费用测算。
(五)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土地权属调查、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具体方案,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
(六)签订合同。收购方案批准后,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
(七)收购补偿。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方式,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实行土地置换的,进行土地置换的差价结算。
(八)权属变更。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约定支付收购定金后,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市土地储备中心共同向市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九)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被收购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被收购的土地使用权一经交付,即纳入土地储备。
第十三条 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土地收购必须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土地收购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证明书;
(三)授权委托书;
(四)营业执照;
(五)土地使用权合法凭证;
(六)房屋所有权合法凭证;
(七)土地平面图;
(八)主管部门意见;
(九)其他需要提交的资料。
第十四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二)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地上附着物及权属依据;
(三)土地收购补偿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和期限;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和方式;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一经签订,即产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条 实施收购的土地为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自《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起予以解除。
第十七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一般按收购土地的开发成本计算。包括地上建筑、土地及其他补偿费。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补偿费还应包括对土地使用权人已支付的土地出让金的补偿,但应扣除原土地使用权人已实际使用土地期间应支付的出让金部分。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补偿费可通过以下方式确定:
(一)由市地产评估机构依据市政府确定的市区土地基准地价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市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二)按住宅用地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中开发成本的中间价确定。
(三)按收购合同约定的土地拍卖、招标所得的比例确定。
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按前款规定的方式分别确定置换土地收购补偿费,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权人结算差价。

第三章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第十九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对收购储备的土地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土地前期开发利用:
(一)前期开发。市土地储备中心在储备土地出让前,完成储备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的拆迁、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工作。
(二)土地利用。原土地使用权人交付土地后,储备土地出让前,市土地储备中心可以依法将储备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
第二十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收购的土地在实施拆迁安置时,市计划部门应根据市土地储备中心的申请,办理储备土地前期开发立项审批手续,规划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颁发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储备土地地上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需实施拆迁的,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拆迁许可证,统一实施拆迁安置。
第二十二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应当采取招标的办法实施拆迁。
第二十三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中涉及土地使用权单独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抵押、临时改变用途及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持有关用地批准文件及《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储备土地前期开发利用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众利益。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五条 储备土地的供应实行总量控制,按照满足工业用地、控制房地产用地、规范市场用地的原则,根据城市规划建设和经济发展的需求适度投放。
第二十六条 除下列用地可以依法批准划拨外,其他用地一律以出让方式提供: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第二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拟出让的储备土地的收购、前期开发成本进行测算,并根据供地计划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共同拟定储备土地的供地方案,报市土地收购储备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供地方案应包括下列内容和规定:
(一)出让地块的座落、四至范围、面积及地形;
(二)土地的规划建设用途、必须投入的最低建设费用、建设项目的完成年限;
(三)建筑容积率、密度和净空限制等各项规划要求;
(四)环境保护、园林绿化、交通和人防、消防等要求;
(五)市政公用设施现状和建设计划或建设要求;
(六)地块的地面现状;
(七)出让的形式和年限;
(八)交付保证金和定金的规定;
(九)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付款方式和要求;
(十)出让合同标准格式;
(十一)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终止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九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出让:
(一)协议出让;
(二)招标出让;
(三)拍卖出让;
用于房地产开发或经营性项目建设的用地原则上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公开出让。其他储备土地使用权可通过招标、拍卖,也可通过协议方式出让。
第三十条 以协议形式进行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经市政府同意后,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土地出让信息。市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储备土地的实际情况,对条件成熟的土地公开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信息。
(二)用地单位提出申请。
(三)洽谈土地出让具体事项。
(四)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土地使用权招标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招标公告。
(二)投标者购领招标文件。
(三)投标者按招标文件规定向土地管理部门交付投标保证金,参加投标。投标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土地管理部门组成评标小组,主持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投标结果应当场公布。对未中标者也应书面通知,其投标保证金在决标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中标者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投标保证金可抵充定金。
(六)中标者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程序;
(一)市土地管理部门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拍者购领拍卖文件。
(三)土地管理部门按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拍卖。竞拍者按规定交付竞拍保证金,参加竞拍。竞拍保证金不计利息。
(四)竞拍得主当场与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出让合同,并按规定交付定金。竞拍保证金可抵充定金。对未得者,其竞拍保证金在拍卖后十天内全部退还。
(五)竞拍得主按出让合同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登记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
第三十三条 土地出让合同必须具备下列主要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途及规划要求;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及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交付定金及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币种、期限和方式;
(四)交付出让地块的期限和方式;
(五)开发、利用、经营土地的方式和完成建设的期限;
(六)有关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前提条件的约定;
(七)双方其他的权利与义务;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第三十四条 土地出让所得价款应及时全额缴入市财政专户,其中土地开发成本应在5个工作日内转入市土地储备中心专户。土地开发补偿费包括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及出让过程中发生的实际成本。
第三十五条 通过协议、招标、拍卖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手续。各有关部门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应手续。市计委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计划立项,市规划部门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中标地块的规划勘测红线和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土地管理部门凭土地出让合同给用地单位办理用地审批和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五章 储备中心资金运作管理

第三十六条 储备土地资金运作接受市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的资本金由市财政拨款;土地储备中心运作后的增值资金按适当比例逐步充实资本金。
第三十八条 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购资金可以通过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筹措。
第三十九条 储备土地经市土地管理部门出让后,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土地使用权符合收购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未申请进行土地储备而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附属物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未按本办法规定支付土地收购补偿费的,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权解除收购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已支付给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定金不予返还。
第四十二条 原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时,擅自处理其地上建筑物的,市土地储备中心有权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改正并继续履行合同。原土地使用权人逾期不履行的,由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权人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三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前期开发利用中的其他纠纷,争议双方可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四条 土地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饶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通知
 

教社政厅〔2003〕2号


  近一时期以来,个别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致伤或致死他人的严重事件,教训十分惨痛。为防止此类事件的发生,需要做多方面的工作。根据高校的实际情况和有关高校的经验,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高校学生管理工作是高校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保证学生健康成长的基础性工作。长期以来,许多高校通过完善有效的学生管理,对广大学生给予及时的教育、关心和保护,在帮助广大学生成长成才,减少和避免伤害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我们也应看到,根据当前有的高校接连发生学生由于心理异常等原因自杀和致伤他人的严重事件的新情况,要求进一步加强高校学生管理工作,为减少和避免伤害事件的发生起到更积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充分认识当前形势下加强学生管理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责任心,切实加强对学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领导责任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深入、细致、扎实地抓好各项管理工作。

  二、强化育人意识,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落到实处,形成全员、全方位、全过程育人的合力。学生心理异常情况的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对问题的发现和解决也需要学校全体师生的共同努力。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发挥高校“两课”教育教学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观、苦乐观、恋爱观、择业观等思想观念,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和健康向上的精神风尚;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和学生工作干部,要深入课堂、公寓,深入了解学生的学习、生活情况,把握学生的思想特点和关心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专业教师要注意在教学过程中既要关心学生的专业学习,也要注意了解和把握学生的思想状况和心理特点;学生党团组织、学生会、学生社团要充分发挥身处广大学生之中的优势,广泛联系同学,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思想和感情上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思想动态和心态。要通过高校干部和师生的共同努力,确保一旦有异常情况发生,能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处理,把可能出现的伤害事故解决在萌芽状态。

  三、要进一步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于预防学生伤害的发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机构;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抓紧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量表的研制工作,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咨询中心,进行设立心理健康档案试点;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学习辅导、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根据大学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组织编写大学生心理健康读本,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科普教育,让大学生了解自己、科学认识自己,帮助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在心理辅导或咨询中,如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要加强校医院(卫生科)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心理疾病的能力。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别加强心理跟踪服务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各地各高校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作用的同时,要热情关心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解决有关工作场地、经费投入等,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各地各高校要确保信息渠道的畅通,有关重要情况和信息要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当地有关部门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