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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10:21:14  浏览:997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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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八十九号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业经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3年8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三年九月八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解释
(2003年8月27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了法制委员会提请审议的《关于提请解释〈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有关问题的议案》,解释如下:
   根据立法本意,《深圳经济特区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禁止转承包医疗机构及其科室”中的“转承包”,包括承包和转包两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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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宜府办文[2008]0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宜昌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42号)要求,为尽快摸清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切实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时间、范围和内容
  (一)调查时间
  本次调查从2008年7月下旬开始,至2008年9月底结束。
  (二)调查范围
  具有宜昌城区(含葛洲坝、不含夷陵区,下同)正式户口、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以下、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4500元的家庭。
  (三)调查内容
  1、低收入家庭的人口情况及构成;
  2、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包括房屋坐落、房屋面积、房屋类别、房屋权属、房屋套型、住房转移等;
  3、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收入情况:包括工资、奖金、福利、各种权益收益等(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出具,退休人员由社保机构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社区居委会和街办出具)。
  二、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宜昌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情况调查工作领导小组,市政府副秘书长雷元海任组长,市房管局局长陈颖宜、市民政局副局长王建伟、市财政局副局长覃益盛为副组长,西陵区政府副区长周宜琴、伍家岗区政府副区长刘丰雷、点军区政府副区长杨勇、猇亭区政府副区长李伦华、宜昌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周 鸿、市房改办副主任王兆良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王兆良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职责分工
  各区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收入的具体调查和资料汇总上报;市民政局负责指导各区民政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情况调查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调查经费安排和使用监管;市房管局负责整个调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和全市资料的审核汇总,并建立市城区住房困难低收入家庭档案。
  具体调查工作以各区街道办事处为单位,分别组建调查小组,调查组成员由区民政、街办和社区居委会抽调的相关人员组成。
  三、调查方式和步骤
  (一)调查方式
  采用低收入家庭自行申报,调查小组入户调查核实的方式。
  (二)调查步骤
  1、培训宣传。调查前,由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对调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并就调查的要求、步骤、内容和入户调查的基本常识等对调查小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2、公告。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社区宣传栏等发布调查通知及相关信息,告知符合条件的家庭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社区领取申请表并如实申报。
  3、入户调查。调查小组在对辖区内的申报家庭进行逐户调查核实,认真核对其住房情况、家庭收入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后,签署意见。
  4、审核汇总。由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核对情况将符合条件的家庭汇总上报各区政府,各区政府复核后汇总上报市房管局、市民政局。
  5、汇总分析。市房管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进行汇总分析,拟定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方案并写出书面材料,报市政府。
  6、建立档案。市房管局将经审查核实无误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申报资料分区建立档案,将档案录入计算机进行管理。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2008〕132号


市政府办公室各处室、市信息中心:

现将《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处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流程,促进各处室协同办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徐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按照“谁制作、谁审核、谁公开,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结合办公室各处室工作职责,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经行政机关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内卜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受理工作、负责网络平台的建设,市信息中心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的管理和维护,市政府办公室秘书处和机要处负责公文信息资料的提供,其它各处室负责与本处室业务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料的提供和审核把关,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资料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五条依申请的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作为一项法定职责,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办理相关申请受理工作。具体受理工作办法如下:

(一)网上申请受理。市政府已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网上受理工作平台,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经办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醒讯号,应及时查看并进行登记。能随时作出答复的随时答复,不能随时答复且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二)信函(包括传真件)申请受理。收到有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信函,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在《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附件4)上登记并录入电脑,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三)来访申请受理。申请人专程来访,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接谈,能当面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当面答复的,由申请人填写《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附件1),申请人确有困难不能填写的,由经办人代为填写,经申请人确认后生效。符合申请要求的,进人办理程序。

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申请程序。

第六条依申请的审查。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的形式要件及有效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属于有效申请的,若可以当场答复,应予以当场答复,并按《条例》规定,提供相关文书;不能当场答复的,则把申请纳入办理程序;形式要件不齐备的应向申请人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附件6. 2),告知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办理时限从收到补正材料之日算起。

第七条依申请的处理。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的申请,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对纳人办理程序、正式受理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登记编号后,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回执(附件6.1)

(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表》要求申请的内容,交由秘书处、机要处或者其它相关处室提供信息资料。

(三)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申请的具体内容,填写《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附件5),并提出初步办理意见,将《申请表》、拟申请公开的信息资料复制件附后,并按下列情况处理:

1.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能直接核实明确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范围的,按简单程序处理:由经办人提交保密审查后,送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直接答复。经办人根据具体情况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

2.申请人申请的信息较复杂,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批示,按程序转送相关处室处理。

承办处室收到《办理单》和《申请表》后,要认真填写处理意见,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理由。处理意见分类如下:①属于应主动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提供相关信息材料;已在公开载体发布的,注明具体获取渠道。②属于部分公开的信息,对可以公开的部分要提供相关部分的信息材料,不予公开的要注明理由。③属于不予公开的信息,注明理由。④不属于本办掌握范围的,能够确定具体掌握机关的,要注明联系方式。⑤申请信息不存在或非政府信息的,说明理由。⑥申请内容不明确的,注明应该明确的相关内容,便于申请人更改和补充。

各处室对不予公开类型的信息加注的理由必须是属于下列七种情况中的一种,即:①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②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③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④政府内部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⑤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⑥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⑦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承办处室提出处理意见后,由处室负责人签字确认,并送相关分管领导审核后送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申请的政府信息内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业务的,主办处室应主动与其他处室沟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送至有关处室进行会签。以上过程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如果具体业务处室认为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有困难要求延期的,需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说明理由,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工作日。

(四)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承办处室办理意见提交办公室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对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将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送交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签。

(六)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根据分管领导的批示和承办处室办理意见填写相应的告知文书(附件6)作出答复,并按申请人指定的方式向申请人提供相关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同时将申请材料、《办理单》及告知文书整理归档。

(七)申请人对本办出具的告知文书有异议的,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协助承办处室负责解释。

(八)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承办处室会同市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按规定办理。

第八条答复的期限。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费用收取

第九条政府办公室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照上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领取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凭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证明,经本人申请、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分管领导审核同意,可以免收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办公室依申请收费数额及缴费地点应在信息提供《告知书》中一并告知。提供信息时应验明缴费凭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徐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略)

2.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流程(略)

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办理流程(略)

4.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信函登记表(略)

5.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略)

6.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文书样本目录(附件6. 1,附件 6. 2,附件6. 3,附件6. 4,附件6. 5,附件6. 6,附件6. 7,附件6.8,附件6. 9,附件6. 10、附件6. 11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