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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械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8:02:42  浏览:96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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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机械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商检局、机电部发布


出口机械产品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1年8月27日 国家商检局、机电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做好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心脏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务院机电产品出口办公室颁发的《出口机电产品质量许可证管理办法》。结合机械工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机械产品及其生产企业。机械产品范围为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机字(1984)705号文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原机械工业部归口管理范围。

 第三条 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全面负责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国家商检局设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厦门、重庆、深圳等地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局(简称所在地商检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机械厅局(以下简称省市机械厅局)参与本地区申证企业的考核工作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按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评定细则审查考核认可,并尽可能与进出口商品检验实验室认证一起进行。

 第六条 检测单位制订具体产品的实施细则并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检测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会同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对申证企业的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进行考核。具备条件的商检局也可以承担指定产品的检测工作和企业的考核工作。与检测单位的具体分工协作,由国家商检局与机械电子工业部协商决定。

 第八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文件,有分等标准的产品还要达到一等品的要求。不能执行上述标准的,也可按标准化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的企业标准考核,但此企业标准要经机械电子工业部认可。

  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应贯彻IS09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标准,质量管理必备条件按《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见附件一)考核,并达到一等品水平要求。

 第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书由国家商检局组织印制,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审批后直接向申证企业颁发。

 第十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的申请书(见附件二)由机械电子工业部统一印制,发至所在地商检局。企业申请时向所在地商检局索取,申请书一式六份,其中一分为主本,五份为付本(付本可用复印件,但印章不准复印),附件一式三份申请书和附件传递程序见附件三。

 第十一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验收不搞层层考核,必要时由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进行走访调查。

 第十二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检测样品由所在地商检局(同时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则与省市机械厅局联合)按实施细则规定抽样封样后,由申证企业送达检测单位(现场检验测试除外),商检局将抽样单寄检测单位。

 第十三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检测单位,在接到申请书和样品后应在三个月内进行并在六个月内完成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工作。特殊情况不能进行时,要经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要制定到企业进行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计划,并提前一个月报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考核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提前两周下发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申请企业。没有考核计划,商检局等有关单位有权拒绝参加检查。

 第十五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从该产品计划实施凭出口质量许可证报验出口的日期计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六个月,企业应按规定重新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期满后,证书由所在地商检局收回。

 第十六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申请期限一般在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公布发证目录的六个月内进行,新增出口产品或新建出口产品的企业可以随时申请。未获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签订出口合同。

 第十七条 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质量管理奖的企业,从获奖之日起两年之内可以申请减免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凡获得国家或机械电子工业部优质产品奖的产品,从获奖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请减免产品检测和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申请企业应在申请书上注明申请减免理由和必要材料,经所在地商检局、省市机械厅局和检测单位签署意见,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经生产许可证或产品质量等级评定,如检测单位相同、与出口质量许可证产品标准相同、项目相同的合格项在十八个月之内可以不再检查。

 第十九条 出口质量许可证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考核组成员最多不超过五人,其中检测单位二至三人,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各一人。检测单位和省市厅局参加考核的人员必须是经机械电子工业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组长由部级审查员担任。

 第二十条 申证企业要按规定向检测单位缴纳:(1)产品检测费;(2)必备条件考核费(包括:差旅费、管理费、资料费)。

 第二十一条 为了对获证企业及其产品加强监督管理,所在地商检局会同省市机械厅局在有效期内对每个获证企业必须进行两次复查。若无特殊原因,同一年内仅可进行一次检查。对获证产品的不定期抽查计划由机械电子工业部和国家商检局下达检测单位执行。复(抽)查执行单位应将复(抽)查结果及时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处理。复、抽查结果处理方式为:合格后继续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不合格者,视情节或暂停使用,或注销出口质量许可证。

 第二十二条 取得出口质量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所在地商检局和省市机械厅局或检测单位核查属实,报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批准,注销、收回其出口质量许可证,并停止该产品出口:

 (一)暂停使用出口质量许可证,整顿后复查仍不合格者;

 (二)擅自降低工厂质量管理必备条件,其产品质量达不到标准者;

 (三)交出口质量许可证和标记转让其它企业使用者;

 (四)考核、检测时弄虚作假者;

 (五)确因产品质量问题,外商连续两次提出索赔或退货者;

 (六)所在地商检局实施出口检验时,连续五批中有两批不合格者。

 第二十三条 参加出口质量许可证工作的各级机构、工作人员及申证企业必须遵守国家商检局颁布的关于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工作纪律(见附件四)的规定。违者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任何出口质量许可证管理机构和人员的不公正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申诉或检举。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和机械电子工业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批准之日起实施,原《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暂行管理办法》停止执行。

  附件:一、机械工业企业质量管理必备条件验收细则(略)

     二、出口机械产品质量许可证申请书(略)

     三、出口质量许可证发证实施工作程序框图(略)

     四、颁发出口商品质量证可证工作纪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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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北京市政府 市公安局


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若干规定
市政府 市公安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农民进入集镇落户问题的通知》,积极支持农民进入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加强集镇户口管理,以促进经济体制改革,加快集镇发展,繁荣城市经济;同时切实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对《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批复,严格控制本市城市人口增
长,特对本市郊区农村农民进入集镇落户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范围。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即东至定福庄,西至石景山,南至南苑镇,北至清河镇)以内的集镇和门头沟区政府驻地、各县的城关镇,不允许农民自理口粮迁入落户。除上述地区以外的郊区集镇和乡政府所在地,允许本市农民务工、经商、办服务业
自理口粮迁入落户。对本市农民到远郊风景旅游区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要从严控制。县城关镇以外集镇的具体范围由各区、县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二、落户条件。凡本市农民和家属申请到本区、县或他区、县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事先办好承包土地转让手续,在集镇有固定住所,有经营能力,有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脱离了农业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一年以上并在单
位内部居住,有用工单位出具证明的,可准予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来户口不在本乡镇的,发给自理口粮《准予迁入证明》,到原住地办理迁出手续。凡经批准落户的,户口登记机关仍可使用原来的《农业常住人口登记卡》,在登记卡的上方加盖“自理口粮”的印章
,统计为非农业人口。
三、审批手续。凡到上述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农民和家属,或到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要求落常住户口的,由本人持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和工商部门发给的营业执照,或乡镇企事业单位用工的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经公安派出所所长审查属实,报公安分、
县局批准。
四、迁移。在集镇务工、经商、办服务业,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因故需要迁移到其他集镇时,只准许在允许农民落户的地区范围内迁移,不准迁移到县城关镇、区政府所在地和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以内的地区。
在乡镇企事业单位务工,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需迁移时,须持原单位同意离开的证明和新单位同意接收的证明,办理迁移手续。
乡镇企事业单位从市外招聘的技术人员,可准许报暂住户口,发暂住证。对从本市市区规划线七百五十平方公里以内地区和县城关镇、区政府所在地招聘的技术人员迁移户口到农村集镇的,应予支持。在允许农民落户的集镇范围内互相招聘技术人员,允许迁移户口。
已经批准落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的,因故返回乡村时,由公安派出所收回自理口粮常住户口登记卡,出具证明,回村恢复农业户口,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安排农业劳动。
五、出生登记。自理口粮常住户口户新生的婴儿,随其母亲登记户口。
六、建立集镇暂住人口登记管理制度。对从市外招聘的技术人员和外地来京务工、经商、办服务业的人员,按照城市暂住人口管理办法登记管理。
七、各级户口管理部门在办理上述人员户口时,要模范地执行国家户口迁移政策。对于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入户的人,要给予支持;对于违反户口迁移规定的,要批评教育;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落户的,要注销户口,令其迁回原住地,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
罚。
北京市公安局



1985年3月23日

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中国银行


关于发送《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的通知

2000年5月24日中国银行发布

中银结[2000]1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市分行:

为完善境内居民外汇管理,解决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的特殊用汇情况,国家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办理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现将《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发送给你行,并于2000年7月1日起实行。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业务,是外汇管理局授权我行独家办理一个新的业务品种。办理该业务将对我行个人存款、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带来有利的推动作用,各行应高度重视,要及时将计算机系统、业务凭证等相关工作落实到位,确保7月1日正式实施。

二、第四条第二款,关于“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的核算办法,由总行财会部另文下发。

三、第四条第四款,收取人民币保证金与所购美元(或等值外汇)的比例定为2:1,即每1美元或等值外汇收取2元人民币保证金。

四、各行应按时向外汇局和总行上报统计报表。

对《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总行结算业务部。

附件: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预收人民币保证金操作规程

一、根据《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及其有关补充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规程所称“境内居民个人”系指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人;

本规程适用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自费出国留学需预交一定比例外汇保证金方能取得签证而申请购汇的特殊情况。

本规程所称“人民币保证金”系指上述特殊情况下,自费出国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申请购汇时在银行按当天现钞卖出价折算的购汇人民币金额基础上需额外交纳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作为保证金;

三、自费出国留学的境内居民个人(以下简称“出国留学人员”)在办理预交人民币保证金购汇时,无论购汇金额多少,均需持本人户籍证明、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以上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已办护照、录取通知书及费用证明等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外汇管理局办理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

四、开户:出国留学人员持当地外汇管理局签发的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及第三条中所列有关证明材料(护照需另提供一份复印件),到银行具有办理个人售汇业务资格的分支机构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办理交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

1、出国留学人员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应填写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并预留签字或印鉴。银行经办人员核对护照、证明材料及开户申请书无误后,通过会计系统为其开立人民币保证金帐户,收取相应人民币保证金。款项收妥后,银行经办人员将加盖有银行业务专用章的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客户回执联交开户人,开户申请书银行留存联、护照复印件、入学预交保证金通知书银行留存;

2、有关会计科目:在840科目“存入保证金”下增设二级科目“8409个人购汇保证金”,使用活期利率计息,利息应按规定征收利息税;

3、个人留学购汇人民币保证金开户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银行留存,第二联客户回执,第三联作传票附件。

4、收取人民币保证金标准:在银行当天按现钞卖出价购汇所需人民币金额基础上加收一定比例的人民币保证金,此人民币保证金比例另行通知;

五、购汇:出国留学人员办完交存人民币保证金后,即可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办理相应的购汇手续;

六、关户及退还人民币保证金:

1、出国留学人员办妥前往国家或地区有效入境签证后,须本人持护照及签证正本(需提供一份签证页复印件)、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办理退还人民币保证金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在根据留存档案查验完护照及人民币保证金回执无误后,在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备注栏注明“已关户”及关户日期,关闭其保证金帐户并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签证页复印件及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留存归卷;

2、出国留学人员未取得前往国签证或因故取消出国,须持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到银行,先将所购外汇按结汇当日银行挂牌汇率办理结汇退款手续(因结汇退款与购汇时的汇率不同产生的汇差由客户承担),后凭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及兑换水单办理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银行经办人员审核无误后,在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备注栏注明“已关户”及关户日期,关闭其保证金帐户并将人民币保证金本、息全部退还,人民币保证金回执银行留存归卷;

3、人民币保证金退还手续应由本人办理;

七、挂失:出国留学人员遗失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应由本人及时携带办理开户时的有关证明材料到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办理手续时,须向银行提交书面挂失申请书。银行经办人员与留存档案核对无误并做相应记录后补开一人民币保证金回执,回执上应注有补开的字样或签章。办理挂失手续不收费;

八、经批准办理境内个人购汇业务的分支行应定期将预交保证金购汇的情况上报同级国家外汇管理局,并由各省、直辖市分行汇总辖内各行后报送总行。报表为季报表,统计范围为境内居民个人出国留学购汇需预收人民币保证金的售汇情况。统计方法为按去往国家汇总,人民币保证金单位为元,折算率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制订的内部折算率。

九、本规程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