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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14:44:07  浏览:84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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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办发(2001)43号



现将国家计委《关于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情况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执行,并充分认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加强领导,使棉花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棉花质量不断提高。


(国家计委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原工商行政管理局、原质量技术监督局、供销总社、农业发展银行组成5个检查组,于3月7日至17日,对河北、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新疆等9个棉花主产省(自治区)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各有关省(自治区)按《通知》精神,对本地区开展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工作都十分重视,立即进行了具体部署,组织省级政府各有关单位和各有关市、县开展自查自纠,一些省(自治区)政府的领导同志亲自带队赴棉花主产县(市)进行督促检查。各地工商管理、质量监督、供销社、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密切配合,保证了这次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9省(自治区)共派出棉花质量检查人员8000余人次,对2482个棉花加工厂、纺织厂进行了专项质量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成包皮棉标识不全、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混等混级加工、收购单位无品级实物标准等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等有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对非法收购、加工棉花的不法行为加大了打击力度,查封、取缔一批非法购销、加工网点。对已取得棉花收购、加工资格的企业进行复查,责令有问题的企业限期整改。对棉花收购、加工、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的文件和标语、口号进行了纠正。通过这次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各地棉花市场秩序混乱的状况开始改观,私商棉贩非法收购、加工的势头得到有效遏制,棉花质量有所提高,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从抽查的情况看,尽管9省(自治区)在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检查中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成果,但仍存在不少问题,有些方面还比较严重。一是棉包质量标识不规范、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等问题相当突出。多数地区轧花厂、棉麻公司仓库、纺织厂里的棉花仍按棉花老标准刷唛,有的标识不全,不刷等级、生产日期,甚至存在白包情况。检查组此次共抽查277批棉花。其中,标识不规范的有150批,占54%;无标识的有11批,占4%。标识与内在质量不符的也很突出,在抽验的151批棉样中,虚高品级55批,占36%,远没有达到供销总社规定的95%的相符率。二是棉花加工质量普遍较差。除因气候条件不好的影响外,人为因素也是重要原因。检查中发现,多数收购、加工企业不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棉花质量标准,不实行“一试五定”的棉花收购检验规程,混等混级收统花、超水棉。不少棉花加工企业管理不善,对混收的统花和超水棉未进行必要的分拣和晾晒,再加上设备老化,加工质量差,棉结、索丝较多。三是对非法加工设备的处理和监管不力。9省(自治区)对查封的轧花机、打包机等非法加工设备,多数地方只是就地封存,没有按《通知》规定予以销毁,部分企业还在生产销售土打包机。
这次检查,也暴露出一些涉及棉花管理体制方面的问题。一是有些地方对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认识不足,甚至对这次检查也是临时应付,使自查自纠工作流于形式。检查组在抽查非法加工设备封存点时,发现有的封条竟然浆糊未干。二是棉花行业管理弱化,市场、质量意识淡薄。从检查中接触到的棉花收购、加工企业看,多数对《产品质量法》和棉花国家标准缺乏学习和认识,认为卖棉还是看样定价,对证书和标识的法律承诺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三是法规不健全,查处难度大。按照多年以来的政策,严禁生产、使用小轧花机、土打包机,对未经省级政府批准擅自从事棉花收购、加工、经营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但到目前还没有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为进一步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不断提高棉花质量和规范棉花市场管理,现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认识,巩固成果。各级政府要深刻领会国务院有关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的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和统一思想认识。要充分认识忽视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所造成的巨大浪费和危害,以及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力措施,限期整改,巩固这次检查成果,防止反弹。棉花收购、加工企业要认真学习《产品质量法》,真正树立质量意识,切实提高棉花质量。对这次检查中的遗留问题,建议按以下原则妥善处理。一是对查封的无照加工点的设备,其中合格的,由各地工商、质检等执法部门先登记造册、妥善保管,下一步结合棉花企业的改制、改造,采取折价入股或定向拍卖的方法,将收回的资金返还投资者;对不合格的设备坚决予以销毁,不留隐患。二是农民可利用加工自用棉、留种棉的小型设备开展代理加工,但不得从事棉花购销活动,不得配置打包机;各地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实行严格监管。三是对生产、销售达不到国家压力吨位标准小棉花打包机的企业,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停产整顿;对已销售用于棉花打包的小打包机,由当地政府责令生产企业折价回收后销毁或改造为其他规格、其他用途的产品。
二、管住加工,规范收购。在棉花收购、加工环节,各省级政府要继续实行严格的资格准入制度。各地对已经取得资格的收购、加工企业,要按照标准进行复审,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同时要搞好棉花加工企业的结构调整和合理布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做好棉花加工企业基本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T18353-2001)的组织实施工作,对棉花加工设备生产企业实行备案制,由质检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检,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生产、销售,防止不合格设备流入市场。在棉花收购环节,要按有关规定,坚持“一试五定”(试轧籽棉定衣分、对照棉花实物标准定品级、手扯尺量定长度、电测器定水分、估验对照机拣定杂质);贯彻优质优价原则,引导农民“四分”(对棉花进行分摘、分晒、分存、分售);对农民交售的混棉,轧花厂要采取办法进行分拣,切实提高棉花质量。为适应棉花收购形式变化的需要,有关部门应尽快研制棉花快速检验仪器。
三、深化改革,标本兼治。一是加快棉花企业改革,提高市场竞争力。对供销社棉花企业遗留的历史债务问题要抓紧处理,为企业改组改制创造条件;吸引社会资金,对轧花厂进行更新改造,减少重复建设;密切棉花企业与棉农和纺织企业的关系,逐步发展棉花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企业。二是完善法规,加强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建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棉花流通体制改革方案的要求,加快制定关于加强棉花收购、加工和质量监督管理方面的条例,依法实施严格有效的棉花质量和市场管理。三是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建议加大科技兴棉投入力度,加强和扶持良种培育工作,为棉农提供高产、优质、价格合理的棉种,提高我国棉花品质和国际竞争力。


2001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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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废止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2号

  为了适应保险市场发展需要,促进保险行业健康发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废止《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保监会令〔2002〕1号)。

  《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  吴定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   周伯华

                       二○○九年十月一日

关于无纸化办公信息系统使用的法律风险评估
武志国
woo_eye@qq.com
一、待分析事项
自动化办公、无纸化办公突出的特点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工作方式和用工制度,但证据的认定和采信却是所必需面对的法律问题。现需要分析集团企业OA系统/EAS系统运用中,涉及操作人员电子签名和系统形成数据电文的法律风险。
备注:(1)电子签名,操作人员通过密码(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登录指定的OA或EAS系统并使用系统中同意或不同意的管理模块,表明其认可其中数据内容的行为。(2)数据电文,是指操作人员通过自己设定的密码登录指定的OA或EAS电子系统,并使用系统中数据录入和上传等功能模块在OA或EAS系统中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信息文件。
二、具体的意见
(一)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按照法律规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使用
按照法律规定,数据电文不得仅因为其是以电子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收或者储存的而被拒绝作为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2002)第64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或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需要注意的是,公证也只能证明某种结果事实,但不能证明行为过程。
(三)电子签名主体确定性和数据电文内容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由于业务及大量风险控制工作均是由电脑程序和软件系统完成,所以,电子信息系统的技术性和管理性安全就成为网络办公运行的最为重要的技术风险。虽然设计有多层安全系统,并不断出现新的、安全性的技术及方案,以保护信息系统的平稳运行,但是安全系统仍然是网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这种风险既来自计算机系统停机、磁盘列阵破坏等不确定因素,也来自网络外部的数字攻击,伪造、盗用、冒用他人电子签名,以及计算机病毒破坏等因素,以及技术本身的有限性导致的风险——电子签名主体确定性和数据电文内容确定性方面的法律风险。
按照法律规定,审查数据电文作为证据的真实性,首先审查其技术的可靠性:
(1)生成、储存或者传递数据电文方法的可靠性;(2)保持内容完整性方法的可靠性;(3)用以鉴别发件人方法的可靠性。
(四)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无效或数据电文真实性不被认可,应从技术角度注意以下事项:
1.确保数据电文符合以下形式和保存要求
(1)能够有效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随时调取查用;
(2)能够可靠地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数据电文的格式与其生成、发送或者接收时的格式相同,或者格式不相同但是能够准确表现原来生成、发送或者接收的内容;
(3)能够识别数据电文的发件人、收件人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
符合上述第(1)和第(2)项的要求,即可被视为“原件”。
2.确保电子签名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3.成本等可行的,必要时可由依法设立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认证服务。
电子认证服务,是指持有《电子认证服务许可证》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为电子签名相关各方提供真实性、可靠性验证的活动。
(五)为了防止电子签名无效或数据电文真实性不被认可,从法律风险制度保证角度
即便目前的技术足以维护电子签名的完整性与真实性,但其难以应对快速的科技进步,一旦从其他环节破坏电子签名可靠性的技术出现,则数据电文和电子签名的可靠性将大打折扣。仅以电子签名和数据电文作为唯一得证据,其法律证明效力较弱扣。需要将电子证据与其他证据互相印证,尽可能排除了可能的疑点。
建议与操作人员签署责任书,明确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