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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2期公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9:55:58  浏览:834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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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2期公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任免驻外大使名单(1997年第2期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下列驻外大使:
1997年1月31日
一、免去李景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张咏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格鲁吉亚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关恒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景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孙延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伯鸣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委内瑞拉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江承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詹道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巴巴多斯特命全权大使兼驻安提瓜和巴布达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卢秋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刘古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罗马尼亚特命全权大使。
六、免去梅兆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卢秋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7年3月6日
一、免去张毅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查培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加拿大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姜恩柱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马振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丁原洪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宋明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比利时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四、免去张序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王春贵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孟加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五、免去郑耀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杨鹤熊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丹麦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1997年3月28日
一、免去乔宗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万永祥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二、免去杨桂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乔宗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瑞典王国特命全权大使。
三、免去周兴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职务。
任命李建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苏里南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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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新闻出版署关于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封面标识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期刊管理
部门:
1999年,新闻出版署相继颁发了《关于严格期刊刊号管理问题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4号)、《关于规范期刊刊名标识的通知》(新出报刊〔1999〕111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新出期刊〔1999〕1189号)等规
范性文件,对加强期刊出版管理特别是规范期刊标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在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问题上,目前还存在混乱现象。为进一步规范涉外版权合作期刊的封面标识,现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的涉外版权合作,是指经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的正式期刊,在不改变期刊名称、办刊宗旨和主办单位的情况下,通过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合同,由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定期向我方提供其享有版权的作品的合作行为。涉外版权合作期刊,不是我方与
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共同合作办刊。
二、期刊社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必须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并且应严格贯彻执行新出报刊〔1999〕1145号关于“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不得以中文或外文将与其进行版权贸易的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的名称在期刊封面上刊出”的规定。
三、经新闻出版署批准的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版权合作的期刊,可以“本刊与××(国家)××杂志或出版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字样在期刊封面上刊出。其中“××杂志或出版机构”可用英文或其他外文,但字号必须明显小于中文期刊名称。
四、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已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的期刊,应按新办期刊程序向新闻出版署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同时提供原审批机关的批件和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签订的版权合同(复印件)。
五、未经新闻出版署批准,又不能提供原审批机关批件,视为擅自与境外出版单位或其他机构进行版权合作,应立即停止。如继续违规出版,将根据情节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各地、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请立即传达到各有关期刊社(编辑部)。



2000年4月10日

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交通厅


关于印发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浙交〔2006〕135号

为大力推进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引导子网站围绕“透明、服务、民主”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根据我省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现将《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厅信息中心反馈。联系人:柴琳,联系电话:0571-87827396。

浙江省交通厅
二○○六年四月十一日  

浙江交通子网站建设考核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大力推进浙江交通子网站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加快建设步伐,形成多层次、全方位、内容丰富的网站信息服务体系,根据我省交通信息化“十一五”发展规划和省政府有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浙江交通子网站是指各市交通局(委)建设的交通网站。本办法考评对象为各市交通局(委)。
第三条 厅信息中心在省交通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子网站建设考核和奖励工作。厅信息中心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考核的重点在于子网站在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公众参与三大功能定位的实现,主要涉及网站设计、网站内容、网站技术、网站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五条 考核办法:子网站建设考核以百分制计。根据考核情况,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良好(75-84分)、合格(60-74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四个档次。考核标准见附件1。
第六条 省厅对考核成绩良好及以上的单位予以奖励。
(一)考核为优秀的单位奖励30万元;良好的单位奖励25万元,可以在三个月内继续完善,再次申请考核并达到优秀的补足30万元。奖励经费的80%用于子网站建设,20%可用于信息部门日常工作经费和人员的奖金,其奖励对象及分配额度由各单位自行决定。(但不得奖劢无关人员)
(二)考核为合格和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奖励。在三个月内整改完成并再次验收被评为优秀或良好的,按第六条第一款进行奖励;在规定时间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不再奖励。
第七条 各单位子网站试运行一个月内,可以提出考核申请并同时递交自查报告,厅信息中心将在一个月内组织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每个单位最多申请2次考核。
第八条 各单位根据子网站建设情况随时可以提交考核申请,第一次考核申请最迟在2006年11月30日前提交。
第九条 本办法的考核结果将在系统内进行通报,并作为年终省厅对各市信息化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浙江省交通厅门户网站子网站验收表
2.术语和定义
3.浙江交通网站12类信息发布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