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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3:55:35  浏览:95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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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中国 古巴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一九九四年贸易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4年3月31日 生效日期1994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为了增进两国政府和人民间的友谊,进一步加强和发展两国间的经济贸易关系,根据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以下简称“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经过两国政府代表友好的会谈,决定签订一九九四年日历年度中、古贸易议定书,条文如下: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之间一九九四年日历年度内货物的相互交换,将根据双方进出口平衡的原则,在本议定书附表“甲”(古巴共和国出口商品)和附表“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品)的基础上进行。上述附表是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经双方同意,除上述附表中包括的商品外,未包括的商品可以进行交换,对上述附表中已定的商品数量也可以调整。

  第二条 价格,交货期和其他技术条件,以及与第一条中提及的附表“甲”和“乙”所列商品有关的其他条件,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古巴共和国国营对外贸易机构,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贸易协定”、“贸易支付协定”和一九六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两国对外贸易部签订的“交货共同条件”以及两国有关交通运输部门之间达成的商品运输协议,在具体合同中商定。

  第三条 根据本议定书相互供应货物的支付,将由中国银行和古巴国家银行根据“贸易支付协定”和“关于执行中、古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技术细则和记账办法的银行协议”,以及有关换函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议定书是“贸易协定”和“贸易支付协定”的组成部分。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三十一日在哈瓦那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西班牙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注:附表甲、乙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古巴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郝建秀        里卡多·卡布里萨斯·鲁伊斯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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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贵州省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办法
贵州省水利厅



第一条 为搞好水利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增强农业后劲,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和《贵州省农田水利工程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合理负担,量力适度的原则,每个农村劳动力每年投入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一般为10到20个。
第三条 农村水利的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县、乡范围内的防洪、排水、灌溉、供水等工程的清淤补漏、水毁修复、除险加固、防渗配套、更新改造以及新建农村水利工程和水土流失治理工程。
汛期抢险、农民承包土地范围内的土地平整、田间沟渠的整修,不得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四条 属于社会效益的防洪、除涝、供水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工程,受益区内的城镇居民和单位职工,要承担一定的义务工。
第五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筹集和分配:
(一)根据农村水利建设任务和受益情况,本着“谁受益,谁出工”的原则,按比例合理分配到户,不愿出工者,可以资代工。以资代工的有关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定或由受益区群众议定。
(二)在分配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时,对军烈属、老、弱、残以及其它有特殊困难的劳动力,应予照顾或豁免。
(三)对于用工较多的农村水利工程,可以采取以工换工或以资换工的办法,在自愿的基础上,与非受益区群众签订协作合同。
第六条 各类现有农村水利工程的清淤补漏及维修,全部由受益区群众负担。各类农村水利工程的劳动积累工数量,原则上按下列各项规定办理。
(一)小(二)型(含以上现有灌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按灌溉面积的大小计算投工:新增一亩投工10到15个;改善一亩投工5到10个、小(二)型(含)以上新建工程,灌溉一亩投工15到20个,主要用于工程枢纽及干渠建设。小(二)型以下工程,不论新建或现有灌
溉工程的配套和更新改造,原则上由受益区群众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可以补助部分材料费。
(二)农村人畜饮水工程的建设,按受益人数计算投工,原则上由受益者投劳集资解决,国家只补助部分材料费。
(三)除险工程(灌浆部分除外),按灌溉面积或工程量大小计算投工,一般每亩投工不少于5到10个。
(四)防洪排涝工程,保护一亩农田投工10到15个,保护一人投工5个。
第七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使用和管理。
(一)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由县、乡两级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县、区水利部门负责使用。县水利部门在制定农村水利工程年度计划时,要提出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的工程项目、用工数量、用工时间和用工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后下达执行。
(二)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可采取以乡或村为单位,任务到户到劳等办法。但要明确投工地段,规定完工时间和验收标准。工程完成后,要统一组织验收。各地也可按工折款集资,实行招标承包施工。
(三)建立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清工结帐制度。县、区、乡、村要设立台帐;农户使用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手册,由村干部据实登记,作为农户清工结帐的依据。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要做到当年用工,当年结清,未按规定完成投工的,可以资代工。
第八条 农村水利劳动积累按数量和质量进行考核,由县水利部门根据当地情况,制定劳动定额考核标准。
第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作的领导,经常检查劳动积累工的完成、使用等情况。水利部门要合理安排、使用好农村水利劳动积累工。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省及省以下各级人民政府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88年1月10日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贸委 劳


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财统(2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计委,上海市、深圳市、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国务院各部委、直
属机构,中央各企业集团:
财政部、国家经贸委、人事部和国家计委联合颁布的企业效绩评价体系,经过两年时间的试行和试点,评价体系和评价方法的科学性与实用性已经历了实践的检验,对建立以效益为中心的企业监督与管理机制发挥出重要作用。通过两年的试行和试点,各地方、各部门(企业集团)评价组织机构积累了丰富的工作经验,培养锻炼了工作队伍,达到了预期工作目标,为全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创造了条件。为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与管理,有效改善企业经营机制,现将2001年全国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国有企业效绩评价工作。1999年和2000年的试行和试点工作表明,开展企业效绩评价是转变国有企业监管方式的重要途径,也是加强国有企业监管、促进扭亏解困、提高经济效益的有效手段。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和计划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深入开展2001年国有企业效绩评价活动,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作为加强国有企业监管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各地区要按照服务于企业改革和企业监管工作的宗旨,结合各级政府企业改革与企业监管工作实际,确定评价工作范围和选择评价对象,并确保评价工作的及时开展,切实将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与有关部门的企业监管、考核、奖惩等工作相衔接。
二、进一步加强部门之间的组织协调与工作配合。各级财政(国资)、经贸、劳动保障、计划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沟通配合,共同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的试行和试点过程中,许多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密切配合,树立了部门协调配合的典范,使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因此,联合组织,加强配合,是推进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保障。特别是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认真组织做好有关技术性、基础性的服务工作,积极进行协调沟通,做到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所提供的综合信息,为企业监管工作服务。在具体实施上,可以探索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开展企业效绩评价的方式,但各级评价组织机构必须对中介机构的选择、评价实施过程和评价结果进行监督,以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公正与真实、准确。
三、推动企业集团开展内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实践证明,在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对加强集团内部的监督管理,进行自我诊断,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大企业集团要充分认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重要性,逐步开展对子(分)公司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以促进集团内部监督机制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评价对象和评价户数由集团公司根据内部管理需要自行确定,具体评价工作既可以内部组织必要工作力量实施,也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加强对企业集团内部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指导,积极提供技术帮助。
四、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企业效绩评价体系是对企业经营效益和经营者业绩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基础,它既能反映企业资本营运效益和资产管理水平,也能反映企业的财务风险和成长能力;既包括了定量的财务指标,也包括了不能量化的定性因素。企业效绩评价结果较为客观、综合地体现了经营管理者在一个经营年度期间的经营基本业绩。因此,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深入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中,要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0〕15号)精神结合起来,完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业绩考核评价方法,充分利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为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服务。
五、将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企业经营管理者的收入分配挂钩。在前两年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试行和试点过程中,一些地方在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与经营管理者的收入挂钩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取得了很好的效果。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实行经营管理者收入与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的精神和中办发〔2000〕15号文件关于要“研究制定经营管理者收入和企业经营业绩挂钩的具体办法”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要与经营者年薪制、股票期权等收入分配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相结合,以推动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试点的不断深化。
六、通过实施企业效绩评价,促进加强国有企业的资本与财务监督。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对国有企业进行效绩评价,是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情况的综合检查,也是对企业资本营运水平和财务效益状况的客观评判。开展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本身就是履行资本与财务监督职能的体现。各级财政(国资)部门要结合进一步贯彻《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财务监督意见的通知》(国发〔1997〕9号)精神,运用企业效绩评价体系和方法,通过开展评价工作,促进加强对国有企业的资本和财务监督,并及时对企业资本和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促进企业提高国有资本营运效益和资本、财务管理水平。
七、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相关应用领域。企业效绩评价结果是反映企业财务效益、营运水平、财务风险、发展能力的综合性信息,其应用领域十分广泛,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探索其多方面的应用途径,以充分发挥企业效绩评价的功能作用。如以企业效绩评价结果作为进行国有资本的结构调整决策、实施国有企业债转股和选择技改支持项目的参考依据;将开展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离任审计和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利用企业效绩评价进行企业诊断,促进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将企业效绩评价作为加强金融监管和企业信用评价的方法和手段等等。
八、建立国有企业效绩评价结果定期公布制度。企业效绩评价是依据国家制定的统一标准对企业年度经营成果做出的客观评判,评价结果客观反映了企业的综合实力和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因此,为了加强对企业的社会和舆论监督,逐步建立规范的企业会计信息公开披露制度,根据各级政府企业监管工作的需要,应积极探索企业效绩评价结果的定期公布途径和方法。
九、周密部署,有计划、有步骤地做好企业效绩评价工作。为推动2001年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在全国全面展开,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应在认真总结前两年试行和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进行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组织落实。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在分级分类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全部国有企业的基本评价工作的基础上,对各级政府确定的重点监管企业应全部列入综合评价对象,随着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应不断扩大综合评价的范围。对于财务关系隶属中央的企业(集团),财政部将根据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年薪制试点和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监管工作需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对企业开展综合评价的范围。
(二)各级财政(国资)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尽快制定今年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并于3月底前报财政部(统计评价司)备案。各级经贸、劳动保障等部门要指定专人参与和联系企业效绩评价工作。各有关部门和企业集团也要尽快制定本部门和本集团的企业效绩评价工作方案,报财政部备案。
(三)各地区要认真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沟通有关信息,反映工作进展情况,财政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联合调查组赴各地对照检查落实情况。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企业综合评价工作必须在6月底以前全部完成,并及时上报评价工作总结。
(四)各地区、各部门(企业集团)在评价过程中要把好数据质量关和技术操作环节,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确保评价结果的客观、真实;同时继续做好企业效绩评价的宣传工作,以推动企业效绩评价工作的深入开展。


2001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