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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56:49  浏览:865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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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马其顿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巩固和促进友好合作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邀请,马其顿共和国总统博里斯·特拉伊科夫斯基于2002年4月25日至30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事访问。江泽民主席与博里斯·特拉伊科夫斯基总统在热情友好的气氛中就双边关系、地区形势和共同关心的国际问题深入交换了意见,达成了广泛共识。

  一、双方珍视两国和两国人民之间的深厚友谊。自2001年6月实现外交关系正常化以来,两国在各领域的互利合作关系得到迅速恢复和发展。双方对此感到满意。

  双方认为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原则的基础上,推动两国关系长期、稳定、全面发展符合两国和两国人民的根本和长远利益。双方重申恪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建交联合公报》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其顿共和国关于实现关系正常化的联合公报》等有关文件确定的各项原则,共创两国关系的美好未来。

  二、双方愿意加强各级别的政治对话,鼓励和支持两国政府、议会及其他官方机构、地方政府和社会团体开展交流与合作,增进相互理解与信任。

  三、双方认为加强两国的经贸合作具有重要意义。双方愿意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鼓励和支持两国企业加强接触,加深了解,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推动两国经贸关系不断发展。两国将为对方企业和人员参与本国经济建设提供便利。

  中方愿继续为马恢复和发展经济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马方对此表示感谢。

  双方将继续采取积极措施,进一步促进两国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与交流。

  四、马方重申,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代表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方确认不与台湾建立任何形式的官方关系或进行任何官方性质的往来,不支持台湾加入只有主权国家才能参加的国际组织。马方强调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尊重和支持中国为维护国家统一所做的努力,希望中国早日实现国家统一。

  中方高度赞赏马方在台湾问题上的明确立场。

  五、中方重申支持马其顿共和国的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支持马为维护国家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所做的积极努力。中方理解马方认为维护国家单一制性质对马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的立场。中方希望马社会稳定,民族和睦,经济发展,并为维护和促进东南欧地区的稳定与繁荣做出积极贡献。中方理解并尊重马成为欧洲一体化进程的一部分的选择与努力,并高度评价马的睦邻友好政策。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中国将继续为实现马其顿和整个东南欧地区的持久和平做出自己的努力。

  马方重视中国在国际事务中发挥的重要作用,高度评价中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东南欧地区及马其顿国内稳定等方面做出的积极贡献。

  六、双方认为,国际关系民主化符合时代进步的要求和国际社会绝大多数国家和人民的愿望。国家不分大小、贫富、强弱,都是国际社会的平等一员,都有参与国际事务的平等权利。各国有权根据本国国情,独立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双方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致力于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

  七、双方强调,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最具普遍性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其在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及解决其他国际问题等方面的权威性和重要作用是无法取代的。双方重申恪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主张维护和加强联合国及其安理会在国际事务中的主导作用。双方对两国在联合国等国际组织中的合作表示满意,并愿进一步加强协作。中方理解马希望其宪法国名在联合国系统内得到使用的强烈愿望,支持马为解决这一问题所做的积极努力。

  八、双方认为恐怖主义是对人类文明的严重挑战,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双方支持打击全球恐怖主义,并呼吁预防和制止任何形式的恐怖行为。双方强调,在打击恐怖主义问题上不能搞双重标准。双方主张,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上,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与团结。充分发挥联合国及其安理会的主导作用,彻底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源。

本声明于2002年4月27日在北京签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马其顿共和国总统

     江泽民         博里斯·特拉伊科夫斯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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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大纲》
建设部


我国住宅建设进入了大发展时期,在解决住宅数量的同时,迫切要求解决住宅质量问题。为了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的决议,实现两个转变,实现建筑业作为我国经济支柱产业,在建筑业中重点建设城乡住房和公共工程,大力开发新型建材及制品的总体要求,高速度、高质量、高效益地
建设住宅,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居住需求,必须加速实现住宅产业现代化。为此,建设部决定组织实施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
一、试点的目的和意义
住宅产业是生产与经营以住宅(区)为最终产品的重要产业。近年来,我国的住宅产业虽有较大的发展,但由于传统习惯和体制的影响,仍处于粗放型的生产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差距。突出表现在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低,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标准化体系尚未形成,住宅施
工周期长,劳动生产率只及发达国家的二分之一到三分之一;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土地资源消耗远高于发达国家;百分之八十七左右的墙体材料是以消耗土地资源为代价的实心粘土砖,年毁地超过十万亩;住宅成品质量低,住宅规划设计与住户需求相脱节;住宅部件质量低、不配套,
且与住宅建筑的要求不协调;住宅区管理水平低,物业管理才开始起步。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人口多,而土地资源有限、原材料供应有限、资金有限,最终解决住宅问题必须依赖于提高住宅建设的质量和效益。现在,城乡住宅的年竣工面积已接近十亿平方米,完成投资占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30%,因此,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提高住宅建设的效益和质
量,带动建筑材料工业的升级换代,是当务之急。
住宅产业的发展,涉及住宅区的规划、设计、施工以及物业管理,涉及相关的材料和部件,是一项复杂的、庞大的系统工程。根据《中国住宅发展纲要》的要求,在“九五”计划期间,统筹规划,重点突破,用3至5年的时间,为住宅产业向现代化发展做好准备工作。
二、试点的目标
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即用现代科学技术加速改造传统的住宅产业,以科技进步为核心,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全面提高住宅建设质量,改善住宅的使用功能和居住环境,大幅度提高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以规划设计为龙头,以相关材料和部件为基础,以推广应用新技术为导向,以社会化大生产配套供应为主要途径,逐步建立标准化、工业化、符合市场导向的住宅生产体制。通过试点,逐步实现住宅建设向效益、质量型转轨,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提高工程质量,改
善住宅使用功能,探索一条符合我国国情的住宅产业现代化之路。
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要达到以下目标:
1.形成住宅建设的工业化、标准化体系;
2.缩短住宅施工周期,提高劳动生产率,使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达到或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3.能源消耗、原材料消耗、土地资源消耗指标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4.普遍应用建筑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
5.以居住环境质量和住宅使用功能为评价标准,降低住宅建造成本;
6.建立和完善优良住宅部件的认定制度;
7.为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政策、经济政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区域性试点的要求
1.提高住宅的规划设计水平。要树立以人的需要为中心的思想,通过本地区居住实态调查,以当代人的生活模式和居住需求对人的居住行为进行分析,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城市住宅建设标准》,结合本地区技术经济条件,制定出本地区住宅建设标准,提出不同住宅
类型和套型,使之具有良好的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
2.以墙体改革为突破口,选用适合本地区综合经济效益好的住宅建筑体系。贯彻节地、节能方针,严格限制实心粘土砖的应用。从规划、设计以及相关材料和设备的应用等方面采取节能技术与措施,提高节能效益,实现部颁节能标准,达到建筑综合能消耗降低30~50%的目标。

通过住宅建设工业化程度的提高,住宅建设劳动生产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50%以上。
3.用标准化、集约化、系列化的方式,开发、生产相应的各类部件。按照先进的产品标准,通过优选、改造和引进,重点开发厨房和卫生间的成套产品、节能门窗、新型墙体材料和轻质隔断、防水保温隔热材料、建筑五金系列产品等,并扶植骨干企业规模化生产,实现配套供应。按
住宅产业现代化方式开发生产的住宅部件的应用量应达到试点地区城镇住宅总建设量的30%以上。
4.加强住宅建筑标准化工作,为开展社会化大生产创造必要的先决条件。在全国建筑标准化尚处于较为落后的状况下,允许地方有更多的选择和补充余地。要与相关行业协作,参照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制订本地区共同遵守并指导设计、部件、施工共同工作的模数协调协议。通
过试点实践,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模数协调体系提供经验。
5.贯彻执行ISO9000-GB/TI9000系列标准,建立健全本地区住宅建设质量控制体系。为保证住宅的功能和环境,对住宅的声、光、热等技术性能进行检测,制定住宅技术性能评审制度,从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等方面进行评审。为保证住宅部件的质量,在试点地
区先行推广住宅部件质量认证制度和优质部件的推荐制度。建立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保证的住宅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体系,消除工程质量通病,住宅竣工验收的一次合格率达到100%,优良品率达到60%以上。
6.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的覆盖面应达到试点地区住宅建设量的三分之一以上。试点地区应选定试点实施载体,以一个或若干个国有大型房地产开发企业为中心,形成集约式的住宅建设经济、技术、市场流通联合群体。
7.结合并消化小康住宅产业工程试点和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科技成果,重点解决当前的应用问题。
8.最终产品应符合消费者的消费特点,满足市场的有效需求。
四、试点的方法
选择若干地区,进行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试点,区域性地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地区在建设部的统筹规划下,围绕住宅这一最终产品,全方位研究住宅建设的技术、政策定位,研究建筑体系和生产方式,研究住宅建筑材料和部件的更新换代产品,研究每一部件的技术性能标准,确定
试点方案,制定技术和产品推荐使用目录、限制使用目录。在试点过程中逐步明确为在全国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所需要确定的技术政策和经济政策。
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和小康住宅试点要围绕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主要研究住宅产业现代化的技术政策定位和各地区的适用性,研究建筑材料和部件生产的更新和技术改造。
五、试点应具备的条件
1.以经济较发达并具有积极性的省市为主;
2.有较大并持续发展的住宅建造量;
3.有较好的住宅建材和部件的生产基地和协作条件;
4.有素质较高的住宅建设科技力量;
5.有较好的市场有效需求。
六、试点的组织领导
1.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由建设部住宅建设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并与国家建材局共同商定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工作中有关建材发展的重大事项。
建设部住宅建设办公室(设建设部房地产业司)承担组织和协调住宅产业现代化的试点工作,建设部各有关司配合工作。
设立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试点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工作。
2.试点省市应成立试点领导机构,由省市主管领导主持,负责组织、管理与协调工作,并在建委(厅)内设立试点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技术咨询和服务工作。
3.试点省市的试点办公室设一名联络员,负责同建设部住宅建设办公室的日常联络工作。
七、试点地区的确定及试点的管理
1.由建设部与有关省市协商,选定试点城市。
2.试点的省市应根据本《大纲》,结合地方具体条件,研究必要的组织措施和政策保证,提出本地区住宅产业现代化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报建设部审定。
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试点的启动、实施、完成时间;
(2)技术进步的主攻方向;
(3)选定的建筑体系与住宅部件技术标准;
(4)建设项目、材料生产和供应等实施方式;
(5)引进建筑材料、部件生产线或技术改造项目的选定方案;
(6)试点实施范围;
(7)试点方案的实施,在节能、节约土地、节约原材料、提高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成效分析,以及住宅的市场适应性分析。
3.建设部对试点的省市进行基本条件考查,并组织专家小组对其试点计划和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的评议,提出评议意见。在试点的省市修改、完善后予以审定和批复。
建设部协助试点省市将试点项目向国家计委和国家经贸委申请列入基建计划或技术改造计划。
4.试点省市定期向建设部报告实施情况,提出问题,总结经验,深入发展。
5.点省市在试点计划实施过程中,要注意随时总结经验,积累文字、图片、图象等资料。
6.试点省市的试点计划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后,作出试点工作总结,对实施试点计划全过程进行自我评价,并向建设部提出报告。




1996年4月6日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终止的若干事项的通知
财会协字〔1998〕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现就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终止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事务所终止,是指:
1.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被依法撤销;
2.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被注销原批准;
3.事务所合并或者体制改革,事务所申请撤销。
事务所的撤销或者注销原批准,由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负责办理,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批准。
二、事务所终止,应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布公告,并成立包括出资人、该所部分注册会计师以及有关利益方在内的清算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在3个月之内对其债权债务进行清算。
清算期间,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应停止业务活动。
三、净收益(净损失)归出资人,原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由出资人承担,属于个人的责任由有关当事人承担。
四、有挂靠单位的事务所原有档案,由挂靠单位负责保存。
由注册会计师发起设立的事务所原有档案,由发起人负责保存。
五、事务所终止后,该所注册会计师交回注册会计师证书,待清算工作结束后,可办理相关手续,加入其它事务所或转为非执业会员。
六、因合并被终止的事务所,合并后的事务所承担原事务所一切债务、风险并保存档案等。
七、事务所终止后应当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因改制发生变更的事务所,参照上述规定,在改制方案或有关协议中予以明确。



19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