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1 04:48:22  浏览:94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试行人民币外汇挂牌汇价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管局的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实行新的人民币外汇牌价管理制度,即每日只公布人民币对美元和港币的人民币外汇市场的汇率中间价,并以此作为每日各外汇指定银行制定挂牌汇价的基准;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汇价为依据,参照国
际外汇市场美元对其它可兑换货币的市场交易价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汇价管理的问题的通知》(银传(1994)24号)中规定的浮动幅度内,报出本行每日人民币对美元、港币和其他可兑换货币的挂牌汇价。
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新的人民币汇价管理办法,总行决定全行系统自1995年1月1日起,采用前一日下午制定汇价,当日按市场情况调整的方法制定全行统一的外汇牌价,现将执行办法通知如下:
一、我行将保持目前由总行每日统一制定全行系统对外挂牌汇价并下发的办法,其中美元和港币的中心汇价,按每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执行。
二、自1995年1月1日起,总行将以前一日伦敦外汇市场的开盘价(伦敦时间早晨8点,北京时间下午4点)为基准,统一制定其它可兑换货币对美元的中心汇率,套算出人民币汇价后,通过SWIFT系统电传发至各分行。
三、由于国际外汇市场汇率波动较大,按前一日伦敦市场开盘价制定的当日中心汇价有时会偏离当日实际市场价格较远。因此每日早8:30,总行将根据当日市场情况对前一日下午4:00所报汇价进行调整,并将调整后的汇价输入X.25网络,要求各分行早上8点至下午6点(
周末、节假日停开)及时开通X.25网络,随时自取信息,并按当地情况,对前一日晚上收到的汇价进行修正,对于尚未加入全行X.25网络的分行,要求尽快申请安装,未完成前,可向总行电传(221097)自行查询(叫通后,输入“AAAA”即可)。
四、当国际外汇市场出现异常波动时,总行将及时对汇价做出调整并输入X.25网络,各分行可随时通过X.25网络调阅,及时了解总行的最新报价。
五、为保持全行报价的一致性和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的一行一价、一日一价的报价原则,各分行必须严格执行总行制定的中心汇价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有关汇价制定问题请向总行国际业务部资金处反映;有关汇价发送问题请向总行SWIFT部门联系。



1994年12月22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从公司实务中存在问题看立法缺陷

赵越


改革开发以来,无论从微观的民众思想意识、政府部门管理理念方面,还是宏观的经济体制、对外策略方面,中国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翻天覆地的变化造就了无数的财富神话,大批民营企业迅速崛起,已成为国家经济不可或缺的组成的部分。中国机会之多、中国诱惑力之大,从现在外国人学汉语的热情,便可见一斑。

但是,虽然改革开放已有三十多年,却并未从根本上改变中国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和一部分政府管理层的传统理念。随着民营经济的不断壮大和国外投资的大量增加,各种融资、并购、国内外上市等需求也如潮水般涌来,使得经济发展需求与企业治理僵化、立法执法滞后之间矛盾突显出来。本文将分别从公司法律法规中之董事、法定代表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之相关规定及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保护不利两方面,来讨论立法和宣传可改进层面。

一、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1. 中国企业家族式管理模式引发的问题。

无论从晋商、徽商到浙商,还是中国其他地区民营企业家,大多数人的想法还停留在财产理所当然地传给自家人或交给自己人管理的层面上,即,企业仅传给自己的下一代。目前,大家都看到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年世已高,面临选择接班人这一重大考验,如何把自己辛苦创立的企业成功交接,成为许多人不得不思考的问题。方太等多家家族企业交接班,被认为是成功案例,但毕竟有其局限性和特殊性,不具有广泛的参考价值。

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严格限制一个家庭只能生一个孩子,若遵循财产传代的观念,就意味着只能将若大企业的命运系在一个人身上,没有竞争机制和法律约束机制,赌注下得未免太大,使企业承受过高风险。去年,在高速公路违规的富二代,在交警令其下车接受调查时,当即躺在公路上耍赖,难以想象这样的人怎么可能担当。仔细回想,我们会发现许多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做得很成功的品牌都消失了,没能留传至今,很大程度上与中国一直没有一个可运行的有效的引入职业经理人机制和企业家没有广阔的思维方式有着直接关系。

我国国企在九十年代启用厂长负责制,由于没有职业经理人管理和控制机制,使得大量国有资产流失,也见不少人因此而纷纷落马。郎咸平说,有人家里请了个管家,管家管了一段时间后,就把这个家当成自己家了,财产都想占为己有,实践证明,靠道德约束、靠管理人高风亮节、自觉以国家利益为重这种方式是失败的。

上述说明,没有一个严谨、严格、可行的法律制度配套,大多数企业家无法放心地将自己的企业和财产交由自己子孙之外的人管理。但我们看到福特汽车、香奈尔等老牌企业,都能够在标志性创业者离开公司或去世后,即便企业没有传给自己的子孙,仍能保护股东利益,企业仍屹立不倒。在欧洲,度假场所常能见到企业的股东们开着房车享乐人生,他们的企业已放心地交由职业经理人管理。在我国目前,联想、万科的接班都在尝试之中,希望这可以给中国企业可持续性管理建设带来宝贵的经验。

2.行政管理无章可循,使企业陷入困惑。

由于现有公司法律法规线条较粗,在实践中往往缺乏可操作性,加之行政办事人员专业知识贫乏,各地行政不统一,地方各级部门行政又不统一等因素,使得经办人员遇事便向上级请示汇报,以图自保。就上海而言,各工商行政局程序就略有不同。例如:有的部门在外商独资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程序中,竟然要求被免职法定代表人签字,不签字就不接受申请,而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大都因为现任法定代表人失控,不配合股东工作,在此变更程序要求提供拟免职法定签字文件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更有些工商登记部门,自行拟定的公司章程范本,申请注册的公司必须使用,除可填写注册资本额度、经营范围等留白部分外,绝不允许申请注册登记的投资者对自己公司的章程修订半个字,实在令人啼笑皆非。这些都使得中外国投资者疑惑和恐惧。

由于缺乏有效的董事和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目前各地经常发生公司经理人与外国股东发生矛盾,股东拟收回公司管理权时,经理人拒不交出公司证照、印章、财务帐册,令公司陷入僵持事件。这时,您可能说,股东可以重新申办一套公司文件啊。岂不知,比登天还难,股东重新申领上述公司文件时,就会发现自己像皮球一样被各个部门踢来踢去。比如,你认为该先重新申请营业执照,工商部门要求申请书盖章,并要求法定代表人签字,股东没有公章,当然无法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根本不配合,就更不用说法定代表人签字了。如你认为应先去申请公章,公安部门还要求提交营业执照原件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申请书。财务帐册的办理更难解决,税务部门将重新核帐,并对公司进行罚款,真是苦不堪言。如你将公司实情告知各部门,他们的回答十分统一,请股东去诉讼解决。

3. 诉讼效率低下引发公司财产流失无法补救引发的问题。

谈到诉讼,同样存在脱离实际和缺乏可操作性问题。由于我国案由及提起诉讼需提供证据要求死板僵化,诉讼过程就成了马拉松,劳民伤财,还不一定得到满意的结果。首先要想立案,立案人员要先根据法院的案由类别来确定是否受案,如果诉求不在该案由分类范围之内,根本不予立案,股东的最后一道维权防线就这样丧失。若在该案由分类范围内,则外国股东准备需要提交的公证认证证据就要几个月时间,使股东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由于我国诉讼没有有效的禁令制度 ,在股东对公司失控又不能及时行使诉权的情况下,公司财产外流在所难免,这种损失便是因制度缺陷而造成。这些潜在的风险,直接影响外国投资者在中国的投资信心。

二、立法改进和加强宣传方面思考

从欧美公司法发展和判例情况,可以看出立法者和执法者在股东和董事合法权益、厘清公司各方权利义务方面进行探索和改进方面所做的不懈努力。《免除董事任职资格法》(Company Disqualification Act 1986)、“商业判断规则”、《Cadbury报告》等等,都对公司高管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可行的规范,正因为这些不懈的努力和不断的完善,才令企业能在相对公平的环境中进行运转。

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也首次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了勤勉义务,第148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由于勤勉义务的标准需以普通人在类似情况和地位下合理注意为依据,具有一定的主观性,且公司法又仅进行了最原则的规定,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如何判定董事行为合法合规性缺乏可操作性。根据本人办案实践,就增强法律法规可操作性提出建议如下:

1. 在注册登记方面,应掌握最基本的原则,即公司股东利益致上。在制定程序规定方面,不能舍本逐末,置股东利益于不顾,应当改革法定代表人制度。目前的法律法规致使很多人误以为公司就是法定代表人的,法定代表人就完全代表公司,法定代表人权利被过于放大,成为引起公司失控的隐患,这样极不利于保护在我国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证照办理、申请方面,多在确认股东地位和身份方面下功夫,一旦认定股东身份,则应注册登记部门应在程序上合法配合股东收回公司控制权,以尽量避免损失扩大。

2. 建议法院在审理公司诉讼中引入禁令机制。我们接触过许多离岸公司,参与过英属维尔京群岛注册公司股权纠纷诉讼,英国式法庭审理十分灵活,双方在质证方面,不存在争议的证据,即使是跨境取得,法庭仍可采纳。在国外法律查明方面,各方可通过提供境外专家和律师意见,再由各方对相对方专家和律师意见进行评论、辩论,通过这些程序法官进行判定。在及时制止可能引起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方面,通过申请人交付保证金方式,下发禁令。由于违反禁令涉及刑事责任,原告境外所申请禁令到达中国境内,纠纷相对方依然能遵守行事。禁令十分快速、见效,充分体现了法律和执法的威严。而在我国诉讼中,证据在起诉阶段就强行进行公证或公、认证,否则不予立案,而境外公、认证一般在一个月左右,无疑大大地拖延了诉讼时间,这就丧失迅速对权利主张一方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的有利时机,同时也丧失了法律和执法的严肃性和威严性。

本人认为,要完善我国公司立法,可通过作为立法与审判桥梁的司法解释和各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地政府操作程序进行修订完善并公布于官网,并对执法人员进行统一培训和考评,使投资者和管理者的风险和责任具有可预测性,将勤勉义务的司法审查标准予以细化,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以完善我国投资环境。

上海富石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2006]28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66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对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之间销售葡萄酒,应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管理,所需的《葡萄酒购货证明单》、《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及《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由市局统一印制,请各相关分局到市局票据管理中心领取。
  在试行《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六年六月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6]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了加强葡萄酒消费税管理,总局制定了《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四日

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生产、委托加工、进口葡萄酒的单位和个人,为葡萄酒消费税纳税人。
  葡萄酒消费税适用《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酒及酒精”税目下设的“其他酒”子目。
第三条 葡萄酒是指以葡萄为原料,经破碎(压榨)、发酵而成的酒精度在1度(含)以上的葡萄原酒和成品酒(不含以葡萄为原料的蒸馏酒)。
第四条 境内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生产企业)之间销售葡萄酒,实行《葡萄酒购货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见附件1)管理。证明单由购货方在购货前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销货方凭证明单的退税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已纳消费税退税。
生产企业将自产或外购葡萄酒直接销售给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不实行证明单管理,按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五条 证明单一式四联,仅限于生产企业购货时领用。第一联为回执联,由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为退税联,作为销货方申请退税的报送资料;第三联为核销联,用于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取记录;第四联为备查联,作为销货方会计核算资料。
第六条 生产企业在购货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用证明单的书面申请(见附件2)。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建立证明单领存销台帐。
第七条 购货方携证明单购货,证明单由销货方填写。证明单中填写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应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的相关内容一致。
  销货方在证明单所有联次加盖公章后,留存证明单备查联,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退还购货方。
第八条 购货方在30日内将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及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交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
第九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核销联注明的品种、数量、单价、金额、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日期与销货方开具的销售发票相关内容进行审核。
  证明单与销售发票相关内容一致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核销联,在证明单回执联、退税联加盖公章,并于30日内将回执联、退税联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回执联、退税联后,留存回执联,在30日内将证明单退税联转交给销货方。
第十条 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核销证明单领用记录时,应在证明单核销联“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栏填写核销意见,并在证明单领销存台帐上作核销记录。 
第十一条 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的,购货方也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使用、核销证明单。
第十二条 生产企业销售葡萄酒,无论纳税申报当期是否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均应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
第十三条 销货方收到主管税务机关转交的证明单退税联后,应填报《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以下简称退税申请表,见附件3),持证明单退税联及退税申请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第十四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购销双方消费税的管理。定期查验购销双方销售、购进葡萄酒的数量及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实行凭《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减进口环节已纳消费税的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在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需填写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提供《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第十七条 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准予从当期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抵减《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消费税。如当期应纳消费税不足抵减的,余额留待下期抵减。
第十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证明单的领用、核销、核对、传递工作(在电子传递手段未建立之前,暂通过特快专递或邮寄挂号信方式传递)。
在邮递过程发生证明单丢失情况的,由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证明并复印证明单核销联两份,加盖公章后传递给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代替回执联、一份代替退税联使用。
第十九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保管、使用、报送证明单的,主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证明单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印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 年7月1 日起实施。

附件:1.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2.《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3.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附件1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


年 月 日 号码:

销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购货方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联系电话:
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地址: 邮政编码:


购进(加工)葡萄酒情况

品种
重量(吨)
单价(元)
金额(元)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销货单位盖章:

附件2

《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领用申请

_________国家税务局:
  我单位系葡萄酒生产企业,由于生产需要,需外购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现申请领用《葡萄酒购货管理证明单》______份。
  请批准。


企业名称(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3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申请表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纳税人名称: 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元
退税联号码
数量
金额
已纳消费税税额
申请退税额























































合计





经办人员审核意见签名:



年月日
科(所)负责人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月日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意见签名(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