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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15:00:49  浏览:85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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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国防科工委关于加强国防科技工业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

科工技字[2000]119号

2000年03月17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各军工集团公司,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委属各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产品质量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9]24号),加强军工产品质量工作,提高国防科技工业质量管理的总体水平,结合国防科技工业的实际,解决当前影响质量工作的一些突出问题,经国防科工委第十九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特作以下决定:
一、坚持质量第一,加强质量管理
1.国防科技工业要继续坚持“军工产品质量第一”的方针,按照“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使军工产品质量工作取得突破性进展,满足国防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的指导思想,深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提高军工产品的质量水平。
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质量工作的方针、目标和措施,并纳入本部门、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狠抓落实。
二、加大管理力度,落实质量责任
2.各军工集团公司总经理对本集团公司的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行政正职对本单位质量工作和军工产品质量负全责,型号总指挥对型号研制质量负责;总设计师在型号总指挥领导下对型号设计试验质量负责,各单位、各型号都要理顺管理渠道,明确相互关系,按行政系统和技术系统把质量职责逐级落实到每个职能部门和个人。
3.各级质量部门是开展质量工作的重要组织保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质量部门职能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军工产品承制单位必须设立专门的质量部门,独立行使职权。
4.建立健全型号研制的质量保证组织系统。凡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要充分发挥各级质量师的作用;未实行型号质量师制度的行业,必须明确型号各级质量管理与监督负责人,在行政指挥系统的领导下协同设计师抓好型号研制质量工作。应积极吸收国外质量保证、产品保证的经验,选择试点,建立产品保证组织体系,加强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与可靠性工作。
5.根据需要,试行专业主任设计师制度、在多型号并行研制的情况下,为提高设计技术水平和质量,承制单位应建立以专业为基础,以型号为主导的矩阵管理模式,按专业设立专业主任设计师,负责对产品设计进行专业技术审查把关。
6.加大质量奖惩力度。对发现质量隐患、避免重大质量损失、解决重大质量问题和在质量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重奖。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质量通报制度和“黄牌”警告制度。在型号研制生产过程中,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要在全行业进行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责任单位和型号给予“黄牌”警告。发生产品质量事故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情节严重的或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单位,要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并应按法定程序免去行政正职的职务;两次受到“黄牌”警告的型号,要免去型号总指挥、型号总设计师的职务。
各单位要根据质量责任制建立规范的质量奖惩制度。
7.加大质量投入。各单位要把提高质量保证能力作为制定各项规划、计划的重点,对影响产品质量的设计、制造、试验、检测条件等,要列入各种条件建设和技术改造渠道。围绕国防科研生产中制约产品质量与可靠性的薄弱环节,开展质量技术改造和质量技术攻关。加强质量与可靠性基础保障条件的建设,切实保证质量与可靠性工作必需的投资和经费,在型号研制和武器装备生产过程中,深入开展各项质量与可靠性工作。
8.加强质量与可靠性研究和应用成果的评定推广工作。对在科研生产中取得成效的管理成果和质量工程技术研究成果要及时予以评定、奖励、推广。
三、强化素质教育,深化体系建设
9.积极推进多层次的全员素质教育,大力开展质量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各单位要建立全员培训制度,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对军工集团公司领导、型号总指挥、总设计师、厂(所)长等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级管理人员,以及设计、制造、试验、检验人员等应实行分层次培训,三至五年应轮训一次,并实行考核,不合格者不能上岗。未按时参加轮训的,不应晋职、晋级。
10.军工集团公司,企事业单位要制定各级、各类人员质量培训大纲,编制质量与可靠性培训教材。开展案例教育,在总结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编写质量案例教材或故障启示录。
11.国防科工委所属院校要设置质量与可靠性管理和系统工程管理课程,增强在校学生的质量意识和质量与可靠性专业知识、管理知识。
12.严格执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制度。凡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质量体系,才能申请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13.保持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各军工集团公司和承制单位应建立内部质量审核制度,加强研制生产过程的质量审核。国防科工委设立质量体系督察组,督察组对军工产品承制单位质量体系进行不定期抽查,发现严重不合格的,提出暂停或吊销质量认证证书、武器装备研制生产许可证的建议。
14.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明确规定相关部门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并编制质量手册。
15.加强对军工产品质量体系认证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认证工作质量。逐步实行元器件、原材料、标准件、通用件等军工配套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6.加强标准化工作,满足科研生产的需要。调整、整顿现有标准体系,完善标准化技术组织管理。开展标准化先期研究。加强标准宣贯和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推进设计、工艺、试验规范编制和实施等企业标准化工作。
17.建立和完善国防军工计量法规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量值传递体系,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统一规划布局,通过考核、认可等活动,构筑一流水平的国防军工计量新体系,为军工产品的科研生产提供有效的计量保证和服务。
18.加强军工产品研制、生产和使用全过程的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管理,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与可靠性信息系统。建立国防科技工业质量与可靠性信息通报制度。
四、严格过程控制,健全监督机制
19.认真抓好型号研制全过程的质量策划,强化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依据合同、研制任务书及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制定型号质量与可靠性保证大纲,型号总指挥、单位行政领导负责大纲的实施,纳入型号研制计划,严格评审并认真贯彻执行。
20.规范技术状态管理工作,各型号抓总单位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技术状态更改控制程序,根据工作需要按型号建立技术状态控制组织。
21.强化设计过程的质量控制,加强可靠性、维修性、安全性、保障性设计分析(如FMECA、FTA等)、试验、评定工作。对关键的影响成败的技术参数、指标,根据需要进行复核、复算、复试、复验等独立的设计验证活动。加强软件质量控制,推进软件工程化管理。对研制生产采用的新技术、新器材要进行充分论证、试验和鉴定,并履行审批程序。
22.严格元器件、原材料、标准件、通用件等配套产品的质量控制,承制单位要加强对配套产品的质量监督。各单位对无器件(含进口无器件)要实行“统一选用、统一采购、统一监制验收、统一筛选复验、统一失效分析”的五统一管理。严格元器件质量控制和可靠性试验,重点型号的关键元器件应做好破坏性物理分析(DPA)。颗粒噪声多余物检测试验(PIND),确保装机元器件质量。
23.加大产品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力度,加强售后技术服务。建立和完善“拒收拒付”制度,明确各环节的交付程序、验收准则和质量责任,认真做好军工产品的售后技术服务工作。
24.加强工艺研究和工艺管理工作。对特种工艺和关键工序(如重要焊缝焊接)必须填写质量数据记录,建立质量档案,保证可追溯性。凡国家明令淘汰和标准规定禁用的工艺技术和设备,必须按规定停止使用。否则,一经发现,应吊销科研生产许可证,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5.重点型号必须建立型号故障报告、分析和纠正措施系统(FRACAS)。对研制生产和使用中的质量问题要按“定位准确、机理清楚、问题复现、措施有效、举一反三”的原则,实现质量改进,做好归零工作,杜绝重复故障的发生。
26.建立和完善质量监督机制。各部门、各单位要规范质量监督程序,协调质量监督活动的层次和内容。监督活动应由具备资格的机构和专家协助组织实施。
27.国防科工委对质量法规制度的贯彻执行、质量与可靠性工作实施监督检查,落实质量奖惩。对重点型号研制实施“过程跟踪、节点控制、里程碑考核”,对研制过程的关键节点和重大问题组织检查、评审。
28.军工集团公司、型号抓总单位,要结合本行业型号研制特点,采用适合本单位科研生产管理需要的监督形式,并严格贯彻执行。各军工集团公司要制定计划组织专家对重点型号质量与可靠性大纲进行专题评审,并根据研制阶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9.充分利用各级质量与可靠性技术支持机构和中介组织,发挥其技术优势,参与型号研制质量控制和专业技术研究、推广应用工作。各级技术支持机构和中介组织的建设要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注重在原有的基础上完善提高。
30.抓好军工产品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需要成立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委员会和审查委员会,确保调查结论及处理的科学、客观、公正性。
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决定,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要求和措施,并在科研生产中严格贯彻落实。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将实施情况上报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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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内江市人民政府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府发[2004]7号]

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届七十五次常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内江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我市农村公路养护机制,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充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县、乡公路和村、社可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的养护管理(不包括国省公路、高速公路和专用公路)。

本办法所称公路及公路附属设施,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留地、桥梁、涵洞、隧道、渡口及其它辅助建筑物。

所称农村公路是指县、乡公路以及村、社可供机动车辆通行的公路。

所称公路养护是指公路的日常维护、小修保养、公路构造物养护、受灾工程修复、中修、大修工程。

第三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害公路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条块结合、分级管理”的原则;村、社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村民自主”的原则。市、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公路养护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国、省、县公路养护工作。

第五条 公安、建设、水利农机、国土、林业、财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公路养护管理机构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第二章 养护管理

第六条 内江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养护的指导、监督管理工作。内江市公路局负责具体组织全市国、省公路的养护管理和对县(区)公路养护部门的指导、监督工作。

第七条 县级公路由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养护,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公路养护部门承担。县级公路养护部门的人员,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县(区)管理的公路里程提出人员配置建议方案,由同级编制部门批准确定。

第八条 乡级公路由乡(镇)政府负责组织养护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乡(镇)的实际,设置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专(兼)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本乡(镇)乡级公路的养护管理和路产保护工作。

第九条 乡(镇)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或乡(镇)专(兼)职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应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场镇过境公路的管理,制止以路为市、占道经营、乱堆乱放等影响公路畅通、安全的行为;配合公路路政管理机构搞好农村公路建筑控建区的管理及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村、社公路由村民自建、自养、自管。村、社公路的建、管、养由村民委员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自行确定。国家在经济、物质方面对村、社公路养护给予扶持,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技术上给予指导。

第十一条 鼓励村、社公路以订立“乡规民约”及其他有效方法,保护村、社公路的完好、安全、畅通。

第十二条 禁止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违法收费、摊派、罚款或者以其他方法敛财。

第十三条 市、县(区)公路养护部门应制定年度公路养护计划、养护方案,报同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公路管理部门报乡(镇)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公路养护管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实行考核奖惩。

第十五条 公路养护用地、留地及砂石料场,由当地人民政府按规定划定,保证养护需要。

第三章 养护资金

第十六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多方筹措、统一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

第十七条 县(区)、乡(镇)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 农用车养路费;

(二) 汽车养路费用于县道公路补助的资金;

(三) 公路遇到大的自然损害时的专项补助资金;

(四) 县(区)财政年度预算支出计划中列支的专项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五) 乡(镇)年度财政预算列支的资金;

(六) 以《投资乡村公路建设优先获取客运经营权试行办法》(内府办发[2002]77号文)的方式,获得的乡道公路养护管理资金。

第十八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将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在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用于交通建设资金中按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养护资金。

第十九条 村、社公路养护管理的资金来源是:

(一) 村民以“一事一议”的方式筹集的资金;

(二) 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赠的资金;

(三) 政府补助或奖励的资金;

(四) 以《投资乡村公路建设优先获取客运经营权试行办法》(内府办发[2002]77号文)的方式,获得的村、社公路养护资金。

第二十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养护村、社公路。

第二十一条 经营县道收费公路的业主,每年度应在所收取的车辆通行费中,安排不低于5%的养护经费用于所经营公路的养护。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收费公路经营公司委托专业养护机构有偿养护公路。

第四章 养护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必须按县乡公路养护规定标准编制辖区内县乡公路养护管理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列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二十四条 乡(镇)财政预算列支的资金,乡统筹列支的年度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县(区)、乡(镇)政府以及村、社筹集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资金,视为民工建勤,按现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乡公路筹集的养护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二十七条 县乡公路养护管理资金实行行政监督和年度审计制度。县(区)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养护管理部门,每年初应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上年度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八条 村、社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由乡(镇)政府监管、村民监督使用,实行帐务公开、民主监督。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挪用、侵占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由上级交通部门扣减补助、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依照相关规定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奖 惩

第三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给与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一条 未完成养护计划,造成公路失养损坏的,由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和人民政府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审批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17号
2000-01-19国家税务总局

最近,一些地区向总局提出关于原挂靠国家税务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如何审批的问题。经研究并商财政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国有资产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总局负责原挂靠在省级国税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的审批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级国税局负责对原挂靠在地市级国税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的审批,地市级国税局负责对原挂靠在县级国税局的会计师事务所和代理机构在脱钩改制中资产界定的审批工作。
二、凡已在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办理过企业产权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办理资产界定的同时,将脱钩改制的资料,(包括:脱钩改制的有关文件、财务报表、产权登记证等)报送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到财政部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三、凡已在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过产权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税务代理机构,应在办理资产界定的同时,到地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