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18:53:54  浏览:91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文件  体健气字[2003]1号



关于下发《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根据国家体育总局2000年9月第4号令《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2000年11月起,总局先后在部分省(区、市)开展了三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试点工作。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对试行的《健身气功活动站、点注册工作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目前试点工作已经结束。为了认真贯彻全国体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依法加强对健身气功的规范化管理,现将《细则》修改为《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办法》正式印发,请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管理工作中施行。

  特此通知。



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府办[2004]49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江门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拍卖试行办法



  为拓宽筹集水利建设资金的渠道,加快我市城乡水利防灾减灾工程建设,参考其他冠名权的做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市属所有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包括水库、水闸、堤坝、电排站的冠名均可拍卖。


  第二条 在国内注册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社会各界人士, 均可参加本市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的竞投。



  第三条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的地理位置、工程规模、工程的知名度以及工程项目概算总额大小来确定冠名权的拍卖标准。冠名权拍卖标准按水利水电工程的类别分为:小型最低价10万元;中型最低价50万元;大型最低价100万元。



  第四条 有偿冠名工作由市政府授权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出让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冠名权转让的整体方案,按照《江门市直产权交易规则》和产权交易的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交易。当只有一名竞拍者参加水利工程冠名竞拍时,交易价格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一)允许以企业、商标、团体、个人名称冠名。



  (二)申请有偿使用冠名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向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将拟使用的名称报送审查。经征得市地名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程序审批。



  (三)名称所属单位不得自行更改或转让所冠的名称。



  (四)禁止使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外国人名、地名冠名。



  (五)申请冠名人在报送申请资料时要交纳保证金2万元。



  (六)冠名权经批准后,申请人全额交足冠名资金后才能实施冠名。冠名所需的资金由冠名权人承担。



  (七)冠名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第五条 冠名权使用者,只是对被冠名单位(水利水电工程设施)拥有冠名权,不拥有被冠名单位的产权、经营权。



  第六条 冠名权使用期限为50年。



  第七条 拍卖水利水电工程设施冠名权的收入,划入水利防洪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水利建设。



  第八条 冠名权以企业名义支付的资金可列入企业的成本核算。



  第九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国家和省出台水利水电工程冠名权有关规定后,执行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关于2010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第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关于纠风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10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2010年的纠风工作,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认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推动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为落实中央关于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政策措施提供坚强保证。

  二、主要任务

  (一)坚决纠正损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继续加强对强农惠农资金的监管,促进中央强农惠农政策落实到位。自上而下组织开展强农惠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摸清资金底数,查明资金流向,坚决纠正和查处挪用、套取、贪污和截留、滞发、抵扣等行为,确保资金专款专用、还利于民;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严格落实被征地农民补偿措施,完善相关社会保障机制,坚决纠正农村土地承包、流转、征收和征用拆迁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继续对“家电下乡”、“汽车、摩托车下乡”等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农民得到实惠;加强涉农收费监管,查处各种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罚款和集资摊派行为,防止农民负担反弹;严厉打击制售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整顿规范农资市场秩序。

  (二)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问题。全面清理涉及企业的各种收费,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降低过高收费标准,及时修订公布收费和基金项目目录,对国家明令取消的收费和基金,各地一律不得继续收取,或者另立名目变相收取;纠正和查处面向企业的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行为,中央企业对外捐赠须按规定严格审批并向国务院国资委备案;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纠正和查处面向企业的垄断服务、强制收费等违规行为,指导行业协会加强自律管理;完善涉企收费相关政策法规,逐步建立加强企业负担监管的长效机制。

  (三)坚决纠正庆典、论坛活动过多过滥问题。严格控制和规范庆典、论坛活动,坚决撤销铺张浪费、牵强附会、华而不实的庆典、论坛;政府机关举办庆典、论坛活动,所需经费必须纳入财政预算,接受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滥用财政资金、向企业和个人摊派费用或拉赞助,以及利用举办庆典、论坛活动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等问题。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举办、参与和赞助举办庆典、论坛、商业演出等活动,要严格管理和规范。对企业或社会上举办的庆典、论坛,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参加,确需参加的,要按程序报批。巩固和深化清理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成果,督促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公布项目开展活动,严格控制审批新增项目。

  (四)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乱收费等影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问题。加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投入资金监管,坚决纠正挤占、截留、挪用和骗取资金问题,坚决查处各种乱收费、乱加价等问题,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创造条件。继续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全面推行院务公开和医德医风考评制度。

  (五)继续深化治理教育乱收费。加强对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的规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教育惠民政策落到实处;认真解决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问题;制定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办法,解决教辅材料散滥问题;全面开展公办普通高中改制学校清理规范工作,坚决纠正假清理、走过场等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政策;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坚决纠正通过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牟取利益问题;继续实行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严禁收取与招生、入学挂钩的各种费用。

  (六)继续深化治理食品药品安全突出问题。推动建立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制度,定期公布监测结果;继续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深入开展药品安全和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虚假广告、通过寄递等方式销售假药的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药劣药和非药品冒充药品等行为;完善药品安全监管制度。

  (七)继续深化治理公路“三乱”。有序推进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严格落实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政策;落实鲜活农产品(14.11,-0.12,-0.84%)运输“绿色通道”政策,提高鲜活农产品运输车辆通行效率;以规范治超站(点)为重点,加大源头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治理超限超载执法行为,坚决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以罚代管等突出问题;严格规范公路设站检查行为,严禁没有权限的部门在公路上设站或者上路检查车辆,加强各类已设立公路检查(收费)站的管理。

  (八)继续深化治理“四项资金”监管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和救灾救济资金以及政府专项资金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大额资金的实时监控;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资金分配、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九)大力加强部门和行业作风建设。着力纠正部门和行业脱离群众、形式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和奢靡享乐等不正之风。中央国家机关在作风建设上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加强对系统行风建设的检查指导,每年集中解决一两个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要以窗口单位为重点,以群众满意为标准,开展“服务标准化”建设,积极创建人民满意的部门和行业,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坚决纠正公共服务行业指定服务、强制服务以及价格欺诈、乱收费等损害群众消费权益问题。

  (十)继续推进对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的民主评议工作。要把与群众密切相关的基层站所和服务窗口等单位作为重要评议对象,接受群众监督,督促整改落实,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创新政风行风热线工作,更加贴近基层、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不断加大解决问题的力度。

  此外,要认真解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企业重组改制、劳动争议、涉法涉诉等领域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严肃查处重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以及各类损害群众利益问题背后存在的干部徇私枉法、失职渎职、提供“保护伞”等违纪违法行为。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纠风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纠风专项治理责任部门要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各行业要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切实落实对本部门、本系统的监管责任。各派驻监察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协助抓好驻在部门的纠风工作。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搞好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强化案件查处,严格责任追究。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依法查处、按时办结、认真反馈。要突出重点,严肃查处以权以业谋私、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顶风违纪、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以及带有苗头性和倾向性的案件,严肃追究造成损害群众利益事故事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通过案件通报、新闻媒体曝光等形式加强教育和震慑,坚决遏制不正之风的滋生蔓延。

  (三)坚持求真务实,夯实纠风工作基础。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开展监督检查,努力在一线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要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为重点,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力求人民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坚持纠风工作重心下移,拓宽诉求渠道,认真倾听群众呼声,动员群众积极参与,充分依靠群众力量开展纠风工作。加强基层纠风工作队伍建设,健全机构,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以省(区、市)为主导,以县(市、区)为重点,加强对纠风办主任的培训,不断提高纠风工作能力。

  (四)注重制度建设,加强源头防治。坚持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把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与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推动纠风工作法制化建设。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把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遏制在萌芽状态。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逐步完善群众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