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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3:03:09  浏览:83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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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政采办字〔2003〕7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现将《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经浙江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杭州金龙体育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10家单位为2003年度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的定点供应商,有效期自2003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请你们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所属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反馈浙江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附件:1.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2.2003年度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一览表(略)

    
附件1:

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
定点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纸的管理,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区内(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下同)的省级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采购复印纸、打印纸、油印纸、传真纸及稿纸、书写纸、彩色纸等其它办公用纸。
  第三条 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采购办")负责采购单位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公用纸的定点供应商由省采购办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向社会公开招标,择优确定公布,并一年一定。
  办公用纸定点供应商名单及有效期每年由省采购办定期公布。
  第五条 为了促进竞争,各采购单位可根据纸张品种、价格、质量和服务状况在省采购办公布的定点供应商范围内自主选择。
定点供应商应按照投标文件和政府采购合同的规定,为采购单位提供合格的办公用纸,并做好各项服务工作。对定点供应商所提供的办公用纸与本办法附件2不符的,各采购单位有权拒受或退货。
  第六条 办公用纸定点采购的价格为有效期内的最高限制单价,各采购单位可根据采购业务的实际情况,在最高限价内与定点供应商平等协商确定实际采购价。
  在实施期间内,如遇厂家纸张调价,定点供应商应按合同约定的办法与省政府采购中心重新定价,并由省采购办另行公布。
  第七条
各类纸张计价单位如下:复印纸以包为单位(每包500张);打印纸以箱为单位(每箱1200张);油印纸以令为单位(每令4000张);传真纸以卷为单位。稿纸、书写纸、彩色纸等其他纸张按各供应商市场零售价和承诺的优惠率确定,或在该优惠价内协商确定。
  第八条
采购单位在向定点供应商采购办公用纸时,定点供应商应填制"浙江省省级单位政府采购办公用纸供货验收清单"(以下简称"验收清单",一式三联,格式附后),并由采购单位经办人验收签字、采购部门盖章。
  第九条
纸张由定点供应商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免费送货上门。在纸张送达,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后,定点供应商凭加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纸张定点供应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和验收清单与采购单位直接结算。采购货款由各采购单位以非现金方式支付,结算时间一般最长不超过15天,或与定点供应商协商确定。
  第十条 省级机关会计核算中心或采购单位财务部门一律凭加盖有"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纸张定点供应专用章"的合法销售发票及验收清单结报。否则,不予结报。
  第十一条
严禁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向定点供应商提出正常服务项目以外的其它不合理要求。定点供应商发现采购单位或工作人员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可向省采购办或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监督部门举报,一经查实,将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采购单位发现定点供应商有不良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向省采购办举报,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供应商资格,并列入不良供应商名单。
  第十二条 省采购办应会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对办公用纸定点采购、供应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举报。
省采购办的举报受理电话为:87055741、87057615。
  第十四条 定点供应商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办公用纸定点供应统计报表(表式附后)上报省采购办和省采购中心各一份。
  第十五条 杭州市区外的采购单位采购办公用纸,可参考本办法定点供应价格就近询价购买。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采购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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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中国政府 苏里南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


(签订日期1987年6月25日 生效日期1987年6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苏里南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友好关系,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在文化、教育、科学、体育、出版、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等方面的交流和合作,决定缔结本协定。条文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文化艺术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作家、艺术家访问。
  二、互派艺术团体访问演出。
  三、相互举办文化艺术展览。
  四、相互翻译、出版对方的优秀文字艺术作品,交换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和资料。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教育方面按下列方式进行交流和合作:
  一、互派教师、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考察。
  二、支持两国高等院校之间建立直接的校际联系和合作。
  三、鼓励两国教育机构交换教科书及其他教育方面的图书和资料。
  四、鼓励本国的学者或专家参加在对方国家召开的国际高等教育会议,并尽可能为此提供便利。

  第三条 缔约双方同意加强两国体育机构间的联合和合作,根据各自的需要和可能,互派运动员、教练员和体育队进行友好访问和比赛,开展体育技术交流。

  第四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新闻、广播、电视和电影方面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五条 缔约双方同意在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方面进行交流,包括互派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学者和专家进行访问、讲学和交换资料等。

  第六条 缔约双方鼓励两国的图书馆之间进行交流和合作。

  第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有关为实施本协定的年度文化交流执行计划和费用问题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八条 本协定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在期满前六个月未以书面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依此法顺延。
  任何一方可以终止本协定,从接到终止一方的有关照会之日起生效。
  本协定于一九八七年六月二十五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荷文和英文写成,叁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苏里南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王 蒙              李福秀
    (签字)             (签字)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旅游宾馆酒店闭路电视管理规定
广州市人民政府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凡经公安部门批准,接待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的宾馆、酒店(含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的宾馆、酒店)以及市属各系统开办的招待所,开设闭路电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闭路电视播放室,制定播放管理制度,并接受单位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
三、开设闭路电视,必须由本单位提出申请,其上级主管部门加具意见,经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省广播电视厅批准。
四、开设闭路电视必须坚持以播放国内节目为主的原则,适当播放经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发行的海外节目。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不应超过播放节目总时间的百分之二十;长住户较多的宾馆、酒店,播放海外节目时间也不超过三分之一。
五、闭路电视所需的国内和海外节目录像片,实行多渠道供应,各单位可向国家批准的音像或电影(电视)出版发行单位选购。市广播电视局不定期向各单位提供国内和海外录像片时的发行目录。
六、出版发行的录像片,未经版权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复制、出租、出借;不得擅自录制电视台播出的电视节目用于闭路电视播放。
七、闭路电视不准播放在深圳、珠海或其它地方设点收录的海外电视台播放的节目。
八、每周播放闭路电视节目前,应填写“一周闭路电视播放编排表”分别报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审核。
九、市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局应加强对各宾馆、酒店、招待所开设的闭路电视的检查、监督。凡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十、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1986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