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53:46  浏览:82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的通知


珠府办〔2003〕26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珠海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的工作,引入竞争机制,建立科学、规范、公平的用人制度,保证事业单位新增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中央办公厅《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以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不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财政核拨事业单位(香洲、斗门、金湾区除外)招聘行政管理职位和专业技术职位的工作人员。从事后勤服务的工勤人员的聘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事业单位招收工作人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 市人事局是全市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协调工作,办理有关的审核、审批业务。

第五条 招考聘用工作的基本程序是:

(一)编制招考计划;

(二)发布招考公告;

(三)报名与资格审查;

(四)考试;

(五)考核;

(六)体检;

(七)聘用。

第二章 招考计划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考聘用工作人员必须在编制数内,按照空缺职位的用人要求和招考程序进行。

第七条 招考计划由各主管部门向市人事局申报,市人事局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 招考计划经批准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招考单位及职位名称、所需专业及人数;

(二)招考对象和资格条件;

(三)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件及有关材料;

(四)考试科目、内容、方法和日期;

(五)招考聘用的程序;

(六)主考机关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招聘考试每季度组织一次,开考时间分别为每年的3月、6月、9月、12月的第一周。考试承办单位为市人事考试中心。各用人单位招考计划上报时间为每个季度的第一个月,招考计划报市人事局。

特殊情况的,经市人事局同意后,可临时招考。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十条 报考应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

(四)愿意履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五)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六)身体健康;

(七)报考年龄为40周岁以下,具有中级职称报考专业技术职位的年龄在45周岁以下(属特殊专业人才和特殊职位,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年龄可适当放宽);

(八)符合招考主管机关批准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公开招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面向市内招考;市内人才紧缺的职位,可面向市外招考。

第十二条 每次招考报考人员只能报考一个职位。每一招考职位与报名人数的比例不得低于1:3,比例低于1:3的职位,不予开考。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市人事局批准,可采取个别选考方式,简化考试程序,采用面试、考核的方法。

(一)因保密需要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能力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免予考试,由用人单位考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聘用手续:

(一)具有国家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二)本市财政核拨、核补、定额补贴拨款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工作人员;

(三)国家政策性安置的人员;

(四)选聘的单位领导;

(五)具有高级职称(副高级职称人员报考教师职位除外);

(六)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人员。

第十五条 招考报名工作,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资格审查工作由市人事局和用人单位共同负责。

第四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考试包括笔试、面试。笔试、面试成绩各占总成绩的40%。主要测试报考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以及适应职位要求的素质与能力。

第十七条 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笔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评分标准、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评卷、统一划定合格分数线。

凡参加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笔试合格未被聘用的人员,其笔试成绩从公布之日起1年内有效,在非统一招考期间需聘用工作人员的事业单位可按要求挑选,经面试、考核、体检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面试对象是从笔试成绩合格者中以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职位拟招考人数1:3的比例确定。面试主要考查面试对象的专业知识和拟录用职位所要求的素质与能力。面试由市人事局统一组织实施。具体操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提出面试方案,经其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审批;

(二)组织命题。每次面试前须成立面试命题专家组,主要由相关行业、部门的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

(三)成立面试考官组进行面试。每个考官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派出的考官不得超过每组考官总人数的50%,其余的考官从相近行业、部门抽调有关专业人士及专家组成。具体操作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四)面试完毕后,将考生的面试成绩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事局。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九条 对已参加面试的人员进行考核,考核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考核成绩占总成绩的20%,考核评分采取100分制。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应试者的德、能、勤、绩与职位匹配性及是否符合回避原则等,并对报考资格进行复查。

第二十条 考核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小组,制定考核工作方案;

(二)征求考核对象所在单位意见;

(三)查阅被考核者的人事档案;应届毕业生由学校提交学生的现实表现及鉴定;

(四)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及考核小组成员结合调查了解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量化测评。

测评结果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六章 体 检

第二十一条 笔试、面试、考核成绩,按4:4:2比例计算,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按照职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体检人员名单。体检不合格的,经用人单位同意,市人事局批准,后者可依次替补。体检工作由市人事局委托有关医疗机构负责。

第二十二条 体检的项目、合格标准及办法参照《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粤人调录〔1999〕1号)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聘 用

第二十三条 对体检合格者,由用人单位填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审批表》一式两份,连同拟聘用人员的计划生育证、体检表报市人事局审批。批准聘用后,由市人事局发给《珠海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通知书》。用人单位凭《聘用通知书》为其办理工作和户口关系调入的有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新招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用人单位按协商、自愿原则签定聘用合同,聘期为三至五年,其中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者,终止合同,解除聘用关系。聘用期满,职位需要,本人愿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试用期和聘期的考核由各用人单位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并将考核结果报送市人事局备案。

第八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二十五条 从事招考工作的人员,凡与拟招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拟制血亲亲属关系的,必须回避。

受聘人员与聘用单位负责人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被聘用从事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监察工作,也不得在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工作。

第二十六条 人事部门在招考聘用工作中应该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申诉和控告,并按规定的管理权限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违反招考聘用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该项工作资格、调离招考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考生,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终止聘用合同和辞退,3年内不准参加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考试。

对违反招考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上述人员中,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香洲、金湾、斗门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要则(试行)

商业部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实施要则(试行)
商业部

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逐步走向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行业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要则(试行)。
第二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思想,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两个文明一起抓。
第三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武装全体职工,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提高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行业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并服从于、服务于这个中心,紧密结合经济工作一道去做,以充分调动广大商业职工的社会主义积
极性,推动商业工作不断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和内容
第四条 商业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调动广大商业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全行业职工的社会主义觉悟,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增强改革意识,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落实,保证企业改革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增强职工主人翁意识,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六条 搞好廉政建设,树立行业新风,不断增强职工拒腐防变、反腐倡廉的能力,使商业行业成为两个文明建设的坚强阵地。
第七条 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教育和邓小平同志关于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教育,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教育。
第八条 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改革开放的理论和共产主义理想的教育以及近代史、现代史教育。
第九条 进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正确处理国家、企业、个人三者利益关系的教育;以及艰苦奋斗、勤俭创业、企业精神、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技能、职业纪律的教育。
第十条 加强法制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坚持用社会主义法规和商业职业道德规范职工的行为,做到买卖公平、热忱服务;发扬“一团火”的行业精神,培养职工积极向上的群体意识,做到爱企业、爱岗位、爱顾客,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
第十一条 按照企业发展规划,搞好在职干部政治、业务技术培训,加强对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经济学知识的学习。
坚持在职职工业余培训为主的方针,同时鼓励职工个人钻研业务技术,积极组织职工学习文化科学技术,不断提高职工的文化业务素质。

第三章 主要方法
第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针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特点,结合实际,灵活运用,不断创新,讲求实效。
第十三条 实行正面教育与疏导方针相结合,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搞好疏通引导,做到循序渐进,循循善诱,典型引路,以情感人,以理服人。
第十四条 实行理论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坚持以理论灌输为主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寓教于各种活动之中,启发自觉,陶冶情操。
第十五条 实行思想政治工作与业务经营活动相结合,坚持抓经营从思想教育入手,抓思想从业务经营出发,把业务经营中的难点作为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点,解决好业务经营活动中的思想问题,增加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十六条 各级领导要密切联系群众,处理好社会主义的新型人际关系,以平等的态度对待每一个职工,充分体现企业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主人翁意识。
第十七条 各级领导要及时掌握职工的思想脉膊,发现问题,弄清原因,及时解决;要坚持为群众办实事,解决实际问题,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环境。
第十八条 各级领导要顾全大局,讲团结,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拿原则换人情;要相互尊重,密切配合,身先士卒,廉洁奉公,充分发挥表率作用。
第十九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坚持以精神鼓励为主,在表扬先进、弘扬正气的同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对特殊贡献的应重奖,以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增加企业的凝聚力。
第二十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联系点,根据新形势、新特点研究新问题,总结新方法、新经验,注意发现和培养本系统、本单位的先进典型,定期召开表彰大会,弘扬正气,以点带面,指导和推动面上的工作。

第四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政工机构和政工人员按中央有关精神设置、配备。大中型企业配备书记或副书记分管思想政治工作,小型企业要有领导分管负责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二条 加强班组(柜)的建设,班组(柜)组长负责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班组(柜)思想政治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必须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崇高的共产主义理想;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做思想政治工作的经验以及有关学科专业知识,了解商业政策,比较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业务;有一定的调查研究、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实事求
是,大胆创新,密切联系群众。
第二十四条 按照分级培训的原则,严格制定培训计划,培训政工干部。各类商业院校应增设思想政治工作进修班,积极承担政工干部的培训任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政工人员,发挥他们的作用。政工干部的职称评定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享受与经济专业职称相应的各种待遇。政工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要给予经费保证。
第二十六条 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作用,加强理论研究工作。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形势、新情况,深入实际,调查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开拓行业思想政治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第五章 加强领导
第二十七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和领导都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行业思想政治工作,摆上位置,常抓不懈。在继承和发扬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良传统的基础上,敢于探索,不断创新。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搞好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的领导,支持经理(厂长)依照法律和各项规定行使职权,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研究,协调经理(厂长)和工会、职代会及其他群众组
织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九条 企业党政主要领导要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作为自己的主要职责。分管政工的领导,要熟悉业务工作,以负责的精神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业务行政领导在工作中要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保证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的健康发展,并要支持分管政工的领导开展工作。
第三十条 认真贯彻《工会法》,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的作用,尊重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广泛开展合理化建议活动,拓宽职工对企业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
第三十一条 要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成员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把思想政治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第三十二条 考核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主要标准是: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好,做到两个文明一起抓;职工精神面貌好,职工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党政工团妇齐抓共管和注意发挥骨干模范带头作用好。
第三十三条 各级商业主管部门要掌握本要则贯彻落实情况,每年都要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考核,形成制度。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商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要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要则由商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要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2年7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中国 保加利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科学技术合作纲要


(签订日期1987年5月6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为了扩大和加深两国间的科学技术合作,进一步提高两国在生产方面的科技水平和促进两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为进一步发展经济和外贸创造条件,双方就合作方向商定如下:

 一、材料工业
  1.具有新性能的半导体材料,高纯度和具有特殊物理性能的金属及其化合物,其工业化生产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的研究。
  2.用作强度高、耐磨、耐腐涂层材料的加工工艺研究。
  3.利用高压、脉冲作用合成新的超硬材料的材料加工工艺。
  4.黑色和有色金属的新材料和新合金,用粉末冶金方法制得的难熔化合物。
  5.精细化工。

 二、电子工业
  1.远距离处理手段的开发。
  2.32兆位电子计算机新系统的研制、应用及商品化。
  3.为共同研究系统结构所进行的系统和应用软件的开发。

 三、农业和生物技术
  1.共同建立组织培养实验室一蔬菜、果树、花卉种植用无病毒栽培材料的生产和应用。
  2.硬粒小麦新品种选育。
  3.用生物方法对食品工业原料、下脚料和植物残渣进行深加工所采用的工艺和设备。
  4.基因和细胞工程。

 四、纺织工业
  1.共同研究天然丝的加工工艺。
  2.平线和起花线混纺及其织物和产品的生产工艺的研究。
  3.兔毛(安卡拉兔)和其它珍贵纤维(安卡拉山羊毛、开司米)的生产和加工。
  一九八七年至一九九0年的科学技术合作将通过互换专家、交换科学技术情报、交换科学技术资料及科学研究和工艺开发成果、交换在两国举办的国际会议、学术讨论会、博览会和展览会的信息,就商定的课题进行共同科学研究和开发,以及双方将商定的其它方式来实现。
  科技合作分委员会将通过年度计划或其它形式使本纲要具体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工作计划格式附后。
  本纲要于一九八七年五月六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中、保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政府
      代   表             代   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加利亚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国务委员兼         部长会议第一副主席兼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       国家研究和技术委员会主席
       宋 健             斯托扬·马尔科夫
      (签字)              (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