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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8:46:07  浏览:87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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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的通知
1995年12月14日,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现将《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印发你们,望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国社区服务工作的宏观指导,探索新时期社区服务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模式,推动社区服务向高标准、规范化方向发展,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民福发〔1993〕11号)精神,制定全国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行政地级以上城市(含地级)的市辖区。
第三条 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是指在城市社区服务工作中成绩优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显著,对全国社区服务发展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城区。
第四条 社区服务示范城区的总体要求:
(一)认真贯彻十四届五中全会关于“积极发展社区服务,充实社会服务设施,方便人民生活”的精神,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为目的。
(二)坚持社会福利属性,开创老有所养、幼有所托、孤有所抚、残有所助、贫有所济、难有所帮的福利服务新局面。
(三)走社会化道路,坚持国家、集体、个人一起兴办社区服务业,积极鼓励港澳同胞、海外侨胞以及国外友好团体与个人在国内投资兴办社区服务业。
(四)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民政部门的直接管理下,依托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居委会)等组织,建立起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社会互助广泛开展、群众参与率较高、服务设施和项目齐全、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较高、服务效益较好的城市社会福利服务网络,满足社区居民的多种服务需求。

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区、街道分别建立政府领导、民政主管、各有关部门及辖区内企事业单位的代表参与的社区服务领导或协调机构,在民政部门建立办事机构,形成各相关部门齐抓共管、各负其责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区、街道分别建立社区服务行业管理组织或社区服务指导中心,对不同运营性质的社区服务单位实行不同的管理方式,并有一套科学、合理的统计指标体系。
第七条 区制定社区服务发展规划,并纳入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计划,街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社区服务列入区政府和街道工作目标管理序列。
第八条 区制定社区服务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对社区服务单位实行认证制度,发放统一的社区服务单位证书,并实行年度检查。
第九条 区、街道和社区服务中心分别配备一定数量的行政或事业编制的专职社区服务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服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条 重视社区服务的理论研究,开展经常性的舆论宣传。区每半年、街道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集中的社区服务宣传教育活动。

政策扶持和资金筹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十四部委《关于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的意见》的要求,对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的计划立项、财政补贴、设施建设规划、土地划拨、房屋租购、减免税费以及用工、分配制度等方面,全面落实了国家有关的扶持保护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规范性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
第十二条 市政府积极资助社区服务。区、街道对社区服务业投入资金的平均年增长速度不低于区财政收入和街道收入的增长速度。
第十三条 区、街道福利基金利息收入的50%以上、居委会所办经济年产值的2%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业。
第十四条 区、街道、居委会所属的社区服务单位年产值6%以上投入自身社区服务业的再发展。
第十五条 当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对社区服务业的投入不断增加,区有奖募捐自留福利资金的60%以上用于发展社区服务。
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企事业单位、个人以及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和国外人士、团体等以各种形式投资兴办社区服务设施,评审周期内社会集资占全部社区服务发展资金的比例不少于20%。
第十七条 区、街道按每千人不低于400元的比例,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发展基金。资金来源合法,使用合理,并实现有偿使用,滚动增值。

服务内容
第十八条 社区服务项目的设置从社区居民的需求出发,确保福利服务,首先满足老年人、残疾人、优抚对象、少年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的特殊需要,同时合理安排经营服务项目,服务于社区全体居民。
第十九条 区、街道的福利服务形成托老养老、助残康复、拥军优属、扶贫济困、婚姻殡葬、少儿教育治安防范等服务系列。
第二十条 区、街道的便民利民服务形成生活服务、劳务介绍、文体娱乐等服务系列。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居委会开展社会互助活动广泛、经常,注重实效,并形成制度,分别做到每季度集中活动一次以上。

设施建设
第二十二条 区至少具有一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具有指导、示范、辐射、培训等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其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达到8个以上。
第二十三条 各街道至少有一所多功能的社区服务中心或具有养老、助残、康复医疗、青少年活动和托幼等5所单项特殊群体的服务设施。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具有福利性、公益性服务项目6个以上,每千人建筑面积达到10平方米以上;养老服务设施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2张以上;助残服务设施容纳20个名额以上;青少年活动站容纳30个名额以上;托幼园所容纳50个名额以上。每个居委会有一个场所固定、面积30平方米以上的社区服务站。
第二十四条 街道、居委会兴办的便民利民服务网点,每千人至少拥有两个以上。
第二十五条 动员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福利设施向社区开放,对外开放的比例达到单位内部福利服务资源的20%以上。
第二十六条 社区服务设施不出租、转让或随意改变用途。

服务队伍
第二十七条 拥有一批稳定的具有实践经验的专职服务人员。其中专职管理人员不超过80%,文化程度达到高中以上;具有各种服务专业特长的技术服务人员的比例达到10%以上。
第二十八条 拥有一批社区服务兼职服务人员,兼职服务人员占全部服务人员的5%以上。
第二十九条 区、街道、居委会分别建立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并有章程、有计划、有活动。社区服务志愿者登记注册的人数达到本社区居民的1%以上;80%以上的志愿者每月义务服务不少于两次。
第三十条 辖区内80%以上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参与社区服务。
第三十一条 搞好社区服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和上岗培训,每年培训的人数占专职服务人员的20%以上。

效 益
第三十二条 社区服务要覆盖整个城区。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参与率达到10%以上;社区单位对社区服务的参与率达到80%以上;经常接受服务的居民达到全体居民的80%以上;经常接受福利服务的特殊对象达到特殊困难对象的95%以上;社区服务设施的使用率达到95%以上;设施完好率达到90%以上。
第三十三条 区、街道、居委会社区服务业产值的年增长率达到13.6%以上;利润的年增长率达到8%以上。
第三十四条 社区服务项目为特殊困难群体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满意率达到60%以上;特殊困难对象对社区福利服务的满意率达到90%以上。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可以依据本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社区服务示范城区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标准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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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假期、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向学生开放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为了充分利用学校体育场地,给广大学生创造更多体育锻炼的机会和条件,经研究决定,自1999年暑假始,各级各类学校在寒、暑假和公休日期间,体育场地、设施均向学生开放。
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涉及到一系列管理和安全问题,请各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尽快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教育学生认真遵守,避免出现意外事故。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和实施办法时,应注意以下五个方面:
一、要保证学校有计划的各项活动的正常进行(如课余运动训练、竞赛活动等)。
二、要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管理,并与有关部门加强联系,以确保学校的正常秩序与安全。
三、要特别强调学生的安全问题,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患于未然。
四、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涉及收费问题应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确定。
五、要加强宣传教育,使社会各界,特别是家长、学生都理解、支持这项工作。
假期和公休日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向学生开放,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必要措施,望各地各校重视此项工作,在施行过程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管理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更好的锻炼机会和锻炼条件。



1999年6月10日

关于开展胸腺肽制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开展胸腺肽制剂生产企业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特急)

国食药监安[2003]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非典”防治工作的总体部署,加强对防治“非典”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是当前药品监管部门的一项突出的重要任务。针对当前的实际,为保证制剂的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决定开展一次对胸腺肽制剂和生产企业的专项监督检查,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立即组织对辖区内胸腺肽制剂的所有生产企业和生产质量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摸底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要深入到生产现场,按照药品GMP的要求,对药品生产的全过程进行质量追踪,特别是对原料的来源(是否按要求使用)、生产工艺过程以及中间体等影响药品质量的关键环节要进行重点检查。

二、加大对胸腺肽制剂的监督查处力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或可能影响最终产品质量的问题,要立即责令企业改正,消除生产质量隐患,杜绝粗制滥造和伪劣产品。对检查中发现企业存在的诸如未按规定取得药品GMP证书仍进行生产、未执行法定生产工艺、擅自进行委托生产、购入不合格原料投产以及不按GMP标准组织生产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查处。

三、在加强药品监督检查的同时,要主动督促企业积极做好胸腺肽制剂的生产和供应工作,保障药品临床需要,维护药品市场稳定。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依法行政,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抓紧抓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

各地开展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情况,请于2003年5月5日前汇总后报我局安全监管司。在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安全监管司反馈。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专题:“非典型肺炎”相关法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