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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2:36:43  浏览:9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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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


齐齐哈尔市中心城区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管理规定


(2004年2月29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4年3月25日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公布 自2004年12月3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减少工程建设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速度,促进我市生态市、园林城和旅游城市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中心城区,是指龙沙区、建华区、铁锋区。

本规定所称商品混凝土,是指实行集中拌合,以商品形式提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拌合物。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建设工程的施工管理及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资质管理过程中,强化应用商品混凝土的监管力度,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建设工程限期应用商品混凝土工作。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做好建设工程应用商品混凝土工作。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筑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的市政工程、大中型工业建筑、大型公共建筑、成片开发的小区(包括建成小区内的新建单体工程)及主干道两侧的建设工程,不得现场搅拌混凝土,必须使用商品混凝土。

建设、施工单位具有生产、运输预拌混凝土条件的,可按本规定,在建设工程上自产自用预拌混凝土,但不得对外销售。

第五条 本规定第四条所列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查验属实,可以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

(一)混凝土一次浇筑量不足6立方米的;

(二)因建设工程特殊需要,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三)因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生产能力不足,无法满足建设工程施工需要的。

第六条 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并履行下列手续:

(一)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报建时,应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在确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后,及时确定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招投标文件中应包括商品混凝土的预算价格与定额用量;建设工程招投标结束,建设单位应将商品混凝土供应单位名称和商品混凝土实际用量,写入《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内,并加盖中标通知章。

(三)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应含有使用商品混凝土的相应条款;建设单位办理合同备案的同时,应持《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由其确认商品混凝土的实际使用量后,填发《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

(四)建设单位凭《使用商品混凝土通知单》和商品混凝土供货合同正式文本,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工程招投标手续及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予质量、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商品混凝土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已审核通过的商品混凝土需要量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使用商品混凝土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未按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混凝土企业注册登记。其中,从事商品混凝土生产的,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生产。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应当符合质量标准;销售时,应当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

第十一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使用散装水泥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 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车等工程特种车辆,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统一核发交通特许通行证,按批准的时间和路线行驶。商品混凝土运输车辆及泵送车应当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并采取相应的防渗漏措施,在指定地点清洗。

市环保监测部门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商品混凝土的实际情况,对施工现场环境指标依法进行监测。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应使用商品混凝土不使用以及擅自更改用量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混凝土已浇筑量,对相关单位处以每立方米100元的罚款。其中,擅自更改用量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使用袋装水泥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市散装水泥工作管理部门按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无资质生产商品混凝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处合同价款(生产量价值)2%以上4%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不出具产品质量合格证的,处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十六条 按本规定进行的罚款处罚,应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并按本市罚缴分离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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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菏泽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体育比赛奖励,激励运动员、教练员刻苦训练,顽强拼搏,争创佳绩,推动我市竞技体育事业更好更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体育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办好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加快体育强省建设的决定》(鲁发〔2009〕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省级以上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奖励工作。
第三条 市体育局具体负责全市重大竞技体育比赛的认定奖励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在菏泽注册我市培养,代表国家、省参加国际及全国体育比赛的运动员,以及代表菏泽市参加省级比赛的运动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教练员是指从事专业训练的教练员和由市体育部门明确的承担业余训练任务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输送教练员是指培养输送运动员到上一级训练单位的教练员。
第七条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奥运会、残奥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万元、8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一次。
第八条 获得全运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授予市级劳动模范称号。
  获得全运会银牌、铜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分别给予3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分别记个人二等功、三等功一次。
第九条 获得省运会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给予15000、5000、3000、500、400、300、200、100元的一次性奖励。
获得省运会四枚及以上金牌(含全国以上比赛带入的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称号。
  获得省运会两枚以上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二等功一次。
  获得省运会一枚金牌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和输送教练员分别记三等功一次。
第十条 获得省锦标赛、冠军赛一至八名的运动员及其教练员分别给予500、400、300、200、100、50、50、5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教练员及有关人员的其它奖励:
  (一)外引教练员完成省运会金牌任务者,除享受上述物质和荣誉奖励外,可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高水平人才的有关规定办理引进手续。
  (二)每年评定一次各类比赛奖励,领队及组织参赛有关人员的奖励按照奖金总额的30%发放。
  (三)获得奥运会、亚运会、全运会1枚及以上金牌和获得省运会4枚及以上金牌的教练员,是非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的,可聘用为全额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并优先推荐评选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
第十二条 对输送体育人才的教练员的奖励:
  经市、县区训练、培养的运动员,每输送到省专业队、八一队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体育教师)2000元;每输送到省体校一名运动员,奖励输送教练员(或体育教师)1000元。
  以上输送以省体育局正式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运动员参加本办法所述项目外的省级以上正式体育比赛,所获比赛成绩比照相应级别赛事奖励标准予以奖励,对同一成绩不得重复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经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由市体育局据实造册,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市体育局依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商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综发[2008]426号


  为做好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财建[2008]680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产品招标及时间安排

  纳入补贴范围的产品包括彩电、冰箱(含冰柜)、手机、洗衣机四类,最高限价分别为2000元、2500元、1000元、2000元。商务部、财政部将招标确定家电下乡产品具体型号。产品招标暂定一年一次,也可根据农民需求和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山东(含青岛)、河南、四川三省试点时的中标产品的产品标识卡发放截止到2008年11月30日,销售截止到2009年4月30日,之后不再享受补贴政策。

  二、抓紧做好销售企业的推荐和网点备案工作

  家电下乡销售企业由省级商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推荐,商务部、财政部通过招标方式在推荐企业中确定。销售企业的基本条件是:(1)具备合法家电流通经营资格及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以是家电零售企业、生产企业或其设立的经销公司或省级代理商、通信运营商;(2)资信状况良好;(3)年家电产品销售额位居本省(区、市)前列,一般在3亿元以上;(4)配送能力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5)销售服务网点原则上覆盖本省(区、市)所有县(市),且网点规模、服务水平等处当地前列。省级商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公平、公正地对本地区提出申请的销售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同时考虑本地区不同家电产品销售渠道的不同特点,确定推荐企业,并于2008年10月29日之前将推荐企业资料上报商务部(计划单列市并入所在省一同上报)。原试点三省此次推荐企业的数量不超过10家,其余省(区、市)不超过20家。

  中标企业的销售网点需持网点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与中标企业签订的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商务部门备案。销售网点备案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是中标销售企业的直营、加盟或授权的网点;(2)销售规模及服务水平居所在地区前列,具备送货、安装调试、维修保养等服务能力;(3)必须具备开具税务发票的条件;(4)必须配备计算机及联网设备和相关操作人员。省级商务部门要研究制订本地区销售网点的具体标准和备案程序。县级商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标准进行备案,不得放松标准,不得以备案为条件向企业收费,同一网点不得重复备案。原试点三省省级商务部门要按照新标准,组织对本地区已备案的网点进行清理,对目前仍不能开具税务发票、无销售业绩、不履行服务及维修承诺或出现其他重大问题的,应取消其家电下乡销售网点资格。网点清理工作要在2008年11月25日前完成。

  三、尽快研究制订实施方案

  各地要按照《家电下乡工作推广方案》的要求,尽快成立推广工作领导小组,并抓紧制订操作性强的工作实施方案,包括农村家电普及和流通服务网络状况、推广工作的思路和重点、具体操作方法、配套资金、保障措施等。各省(区、市)要于2008年11月30日前将本地区工作领导小组情况及实施方案一并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中标企业要认真研究制订切合本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包括领导班子组成、市场测算和预期目标、农村网络建设计划、保障和应急措施等,2008年11月30日前报省级商务、财政部门,并报商务部、财政部备案。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针对偏远地区、山区、少数民族地区等家电流通服务网络较差的地区,研究相应配套措施,保证家电下乡政策能够惠及农村最基层。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抢购、脱销、断档、不正当竞争以及农民未能及时领到补贴等,事先制订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和应急预案。同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为家电下乡推广工作提供保障。

  四、加强组织实施力度

  各地要将家电下乡政策内容、补贴产品及流程、销售企业及网点等,通过网络、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进行公告。要制订本地区统一的宣传计划和宣传内容。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广泛宣传,要宣传到村、宣传到户。中标企业要制订本企业的宣传计划,统一宣传内容和形式,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农民。组织重大活动特别是大型促销活动,要提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组织好产销衔接,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区农村消费特点,向中标企业提出生产和销售建议,保障家电下乡产品适销对路。协调好企业及销售网点间的关系,在督促企业做好工作的同时,及时帮助中标企业解决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省级商务部门要与本地区中标销售企业签订责任书,要求其在产品质量、销售价格、网络建设、诚信和服务等方面做出明确承诺,并作为检查、考核的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安全性、稳定性和可靠性,商务部、财政部已对原试点使用的系统进行了调整,改进了功能,增加了客户端及密钥等安全保障。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以及中标企业要抓紧时间完成新系统的培训工作,保证最基层的县、乡管理部门以及销售网点相关人员都能够学会用熟。中标企业及销售网点要严格遵守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的密钥等安全管理规定,及时、真实、完整的填报有关生产、发货和销售信息。

  五、认真履行投标承诺

  生产企业要对每个家电下乡产品加制统一的产品标识卡及号码,保证产品与标识卡一一对应,并根据要求在产品说明书及产品外包装上进行标注。合理确定不同型号产品的生产规模,保证及时充足供应,产品不断档、不脱销。严格控制生产流程,把好产品质量关,不得通过使用次等材料或简化工艺等手段来降低成本,保证产品货真价实,从原材料采购、生产、检验等各环节都要完善制度。

  销售企业要加强渠道建设,完善农村家电销售及服务网络。组织好货源,保证及时将中标产品送到农民手中,不以任何方式限制或禁止中标产品进入其流通网络。产品的市场价格不得高于中标价格。严把销售渠道进入关,杜绝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产品进入家电下乡流通体系。不搞市场垄断、相互压价等不正当竞争。

  销售企业要制订对销售网点统一的工作要求,包括设立专柜、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标准等。销售网点要在明显位置悬挂统一的家电下乡指定店标识,张贴统一的家电下乡产品公示栏和农民购买须知。要为农民提供送货上门、安装调试、使用辅导、上门维修等服务,并向用户详细讲解安全使用常识,使农民买得方便、用得安心。要做好销售信息的登记工作,产品售出后三个工作日内须将销售信息录入到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

  六、强化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与工商、质检、公安、金融等其他部门,乡镇村基层组织,以及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和基层网点,建立紧密的联系协调机制和信息渠道,及时发现并有效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各省(区、市)要建立本地区统一的家电下乡监督管理制度,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实时监控机制,及时准确掌握工作动态。建立专门的工作档案,定期对本地区家电下乡推广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价,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馈。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农民手中。承担家电下乡任务的企业要派专门人员负责监控产品的生产、流通以及网点的销售、服务等情况,定期向所在省级商务、财政部门报告。

  地方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销售企业、销售及维修服务网点的考核,特别是要加大对产品质量和价格、宣传和促销活动、销售服务及维修标准、退换货处理、信息系统及发票使用等方面的检查力度。商务部、财政部将组织有关部门、协会以及企业代表等成立督查组,进行实地检查。

  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均要设立相应的投诉电话和信箱,受理社会各界的举报和投诉。接到举报、投诉后,通过实地调查、电话调查、现场办公等方式认真进行核实,经查属实的要及时进行处理。有违反政策规定、不履行投标承诺及中标协议、骗取补贴资金、坑农害农以及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的,商务部、财政部将给予扣缴保证金直至取消家电下乡产品及中标企业资格的处罚。地方各级商务、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详细、有针对性的处罚措施。

  特此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