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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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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中青办发[2005]3号


关于印发《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的通知




共青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军委总政治部组织部,全国铁道团委,全国民航团委,中直机关团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团工委,中央金融团工委,中央企业团工委: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已制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共青团中央办公厅
                      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农村青年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县(市)***青年中心(以下简称为中心)。

  第二条 中心是在***乡(镇)团委的领导下,面向广大农村青年,以联系、服务、引导青年为目的,以会员制、理事会制为主要运作方式,服务青年、服务社区的基层青年组织。中心的组织性质为社团法人。

  第三条 中心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会员利益,依照本章程自主开展相关活动,服务农村青年增收成才,努力促进本地经济社会和青年的全面发展。

  第四条 中心的地址:

第二章 会 员

  第五条 中心实行会员制,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会员加入和退出实行自愿原则。

  第六条 团体会员包括本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青年专业经济合作组织、中介服务组织、青年社团和热心青年事业的单位。

  第七条 申请加入中心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章程的农村青年和青年社团;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

  (三)有加入中心的意愿。

  第八条 会员加入程序:

  (一)个人会员提出口头申请,团体会员提交书面申请;

  (二)携带有效证件进行会员登记;

  (三)个人会员经秘书处审查,团体会员须经秘书长提名报理事会审核。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中心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中心服务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向中心推荐理事;

  (五)对中心工作提出建议、意见并进行监督;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中心工作决议;

  (二)维护中心权益和形象;

  (三)参加中心活动并承担委托的工作;

  (四)理事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一条 个人会员一年不参加中心活动,视为自动退出,特殊情况除外。团体会员退出须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二条 会员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中心章程,经理事会审查决定,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团体会员可以以中心名义组织开展活动,但须提前经理事会审批同意且经书面授权,并在活动中使用中心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十四条 中心管理实行理事会制度。理事会是中心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五条 理事实行推举制。每个团体会员可推举1名理事,50名个人会员可以联名推荐1名理事,乡(镇)团委可推举部分理事但不能超过理事总数的2/5。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审批吸收团体会员,决定会员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中心各部门负责人的聘任;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中心的工作方针、任务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理事长实行年度选举制度,一届任期一年,一般由乡镇团委书记担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督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提名中心副理事长、秘书长的人选;

  (五)听取秘书处的工作报告,支持和指导、检查、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二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中心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中心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建议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办理新会员入会手续;

  (六)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中心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章 经 费

  第二十七条 中心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拨款;

  (四)依法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中心运行经费主要以市场化、社会化方式筹集,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

  第二十九条 中心经费全部用于事业发展,不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中心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中心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明晰产权并接受监督。中心的资产管理情况定期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中心的资产。

第五章 标 识

  第三十三条 中心使用全国统一的标识及形象设计。中心的合作单位使用标识须经中心特别授权并到主管团委登记备案。标识不得用于任何商业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中心理事会审议表决。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心理事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年*月*日中心理事会表决通过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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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秦政〔2004〕25号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单位: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日



关于《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经市政府16次常务会议研究,结合我市实际,特对《秦皇岛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秦政[2003]140号)做如下补充规定:

一、除办法第三条规定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外,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交通系统:对外交通设施和城内交通设施;

2、水系统:水资源、给水和排水设施;

3、能源系统:供电、燃气、集中供热设施;

4、通信系统:邮政、电信、广播、电视设施;

5、环境系统:环境卫生设施与环境保护;

6、防灾系统:防疫、消防,防洪(汛)、防空袭、防风(雷)、抗震等气象设施;

7、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学用房及配套设施。

二、下列建设项目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1、非赢利性医院的医疗用房及配套设施项目;

2、军事设施项目(不含官兵住宅项目);

3、由市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项目。

三、凡单位建筑中以住宅功能为主的建设项目,统一按住宅建设项目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本补充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规范(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政府


包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包头市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稀土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直、区直企事业单位:
《包头市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规范(试行)》已经2011年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一日



包头市普通中小学素质教育规范(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及《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素质教育是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教育。素质教育致力于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勇于探索的创新精神和善于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遵循优先发展、育人为本、改革创新、促进公平、提高质量的原则,以内涵发展为导向,以推动均衡发展为基础,以体制机制创新为突破口,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四条实施素质教育要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从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规范办学行为、推进均衡发展入手,着重培养学生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纠正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的行为。
第五条实施素质教育应当培养民主科学的社会风尚,形成依法治教的社会环境。
第六条实施素质教育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相关责任部门大力支持,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家长和学生积极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和评估体系,将督导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依据评估结果,对在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任何社会组织或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范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有违反本规范的行为,由人民政府或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学生

第九条中小学生应当自觉提高思想道德素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
(一)行为举止符合学生行为规范,注重公共礼仪,做到自尊自爱、自立自强;
(二)提高公民意识,热爱劳动、崇尚节俭、尊敬师长、遵守社会公德;
(三)树立团队意识,学会尊重他人、合作沟通;
(四)关注环境问题,从我做起、从小事做起,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五)关注社会热点、关注国家发展。
第十条中小学生应当端正学习态度,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一)崇尚知识、广泛求知,培养浓厚的学习兴趣;
(二)刻苦学习、认真实践,掌握扎实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三)善于动脑、勤于总结,掌握基本的学习策略,形成适合自身特点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四)勇于实践,敢于创新,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创新思维,提高创新能力;
(五)注重社会实践,积极参与社团活动和社区服务,在实践中增强情感体验,提高实践能力。
第十一条中小学生应当坚持参加体育艺术活动,至少掌握一项体育、艺术技能和生活技能,练就健康的体魄,培养良好的审美情趣和人文素养。

第三章教师

第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甘于奉献。
第十三条教师必须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并按照《包头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十四条教师应当自觉加强师德修养,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书育人。将育人渗透到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关心、爱护、尊重学生,平等对待学生,以自己良好的道德行为影响和教育学生。
第十五条教师应当以严谨求实的态度掌握扎实的专业知识、基础教育理论和教育教学技能,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能力和专业智慧。
第十六条教师应当自觉规范教学行为,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满足不同学生的发展需要,在传授知识、培养能力的同时关注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不得有其他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学校

第十七条中小学校要遵循教育规律,形成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管理制度,构建政府、学校、社会、家庭之间的新型教育管理关系。
第十八条把德育放在教育教学工作的首位,贯穿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的各个方面,渗透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
(一)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和道德教育,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学校教育全过程,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提高学生服务国家服务人民的社会责任感、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
(三)加强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传承和弘扬民族精神。
(四)加强环境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环境素养。
第十九条遵循教育规律,组织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
(一)全面落实课程方案,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
(二)健全以课堂教学为中心的教学管理系统,完善教学人员、教辅人员、教学环境和设备的管理制度。针对每一教学阶段、环节、措施和行为,提出明确的规范性要求,实施精细化管理,确保教学质量;
(三)加强教育科学研究,发挥教育科研在推进素质教育中的先导地位,强化行动研究和应用研究,对优秀科研成果予以奖励、推广。
第二十条提高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和审美情趣。
(一)认真执行国家课程标准,保质保量上好体育、艺术课,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锻炼时间;
(二)因地制宜地开展经常性的、丰富多彩的体育、艺术活动,使群体性体育运动和传统体育艺术项目相结合,形成学校体育艺术特色;
(三)利用校外活动场馆组织开展体育、艺术专业兴趣小组活动;
(四)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在校生每年进行一次常规健康体检,完善学生体质健康档案。加强学校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
(一)落实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体制,根据我市地域文化特点和学校特点,利用教师、家长、社区、网络等教育资源,开发具有地方特色、学校特点、学生需要的学校课程;
(二)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注重启发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构建有效课堂。开展研究性学习,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深化评价、招生考试制度改革。完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发挥招生考试的导向作用,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办法。
(四)重视课外活动管理,开设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和选修课程,为学生提供多种课程选择,保障每个学生至少能自愿选择一项选修课程。
(五)整合校外教育资源,充分利用社区、企事业、商业等资源开展社区服务、社会实践等综合实践活动。
第二十二条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一)规范学生家庭作业量。小学低年级不留家庭书面作业,小学高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每天不超过1小时,初中生家庭作业控制在每天1.5小时之内。普通高中高一、高二年级家庭书面作业总量应不超过2小时,高三年级不超过3小时。
应布置探究性、实践性、趣味性、合作性的家庭作业。严禁布置惩罚性、机械重复性家庭作业;
(二)规范学生在校时间。小学低年级周在校活动总量不超过30课时,高年级不超过32课时,初中不超过34课时,高中不超过40课时。小学生每天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50,中学生每天早晨到校时间不得早于7:30。每天在校时间小学生不得超过 6 小时, 初中生不得超过 7.5小时;
(三)规范寄宿制学校学生作息时间。早上起床时间小学、初中不早于7:00、高中不早于6:30。晚自习结束时间初中不晚于21:00,高中不晚于22:00。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9小时,高中学生睡眠时间不少于8小时;
(四)规范学生考试科目与次数。小学每学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一次语文、数学、外语考试,其他科目不得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书面考试。初、高中每学期以学校为单位组织期中、期末两次学科考试,考试题目不超出课程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出偏题、怪题。除高三年级外严禁组织任何形式的统考、统测,不得举行区域性联考和模拟考试,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竞赛、考级等;
(五)严禁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和课余时间组织学生补习文化课或上新课,不得收费上课和有偿补课。严禁以各种方式组织安排学生接受各种形式的有偿补课或参加各种形式的补习班、培训班等。
第二十三条依法规范办学行为。
(一)规范学校招生行为。认真遵守国家、自治区及我市的招生政策,严格控制办学规模和班级容量,小学不超过45人,初、高中不超过50 人。
(二)规范教育资源配置。义务教育阶段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公办普通高中不得举办复读班、不得招收往届学生插班复读;
(三)规范课程实施。严格执行国家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随意增减课程课时、提高或降低教学要求、加快或放慢教学进度;
(四)规范教学用书和教辅资料管理。学校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教育厅颁布的《教学用书目录》征订教材,教辅资料由学生自愿选择购买。严禁学校或教师诱导或强迫学生购买、使用《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教材和教辅资料;
(五)规范学生集体参加社会性活动。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集会、演出等各种社会性活动,严禁组织学生参加任何商业性庆典活动;
(六)规范评价行为。健全学生、教师发展性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合理设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充分发挥评价的导向、激励功能。中小学不得根据学生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排座位,不得公布学生排名,不得单纯以考试成绩或升学率评价学生和教师。
第二十四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一)依据《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制定师德建设、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对师德模范给予表彰奖励,对师德表现不佳的教师及时批评指正;对有严重师德缺陷、屡教不改的教师要根据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二)依据学校师资队伍整体发展规划,对在岗教师分层次分类别做出培训计划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起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教师评价制度。通过科学、客观、公平、公正的考核与评价,对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师予以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未能有效履行职责的教师予以批评和处分;
(四)维护教师合法权益,关注教师身心健康,重视教师合理诉求。
第二十五条强化学生管理。
(一)坚持正面教育,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保障学生身心健康;
(二)健全学生自主管理制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能力;
(三)健全学生实习实践制度,让学生参与学校、班级管理,在实践中培养团队精神、与人沟通合作的能力;
(四)健全学生综合评价体系,全面、公正、客观、科学的评价学生。
第二十六条建立合理规范的学生奖惩制度。
(一)坚持实事求是、公正合理的原则,对有突出表现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结果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
(二)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以批评、教育为主,通过深入、细致、耐心的思想工作,努力帮助其认识和改正错误,切忌主观臆断、简单粗暴;
(三)对严重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与学生进行充分沟通。必须处分的,要做到程序公正、证据充分、处理适当,并将处分结论告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四)建立听证、申诉和复议等处分学生的相关工作制度;
(五)义务教育阶段不允许学生留级复读,不允许开除或劝退学生。高中阶段处分、开除学生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优化服务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和教育教学秩序。强化学校图书、阅览、电教、实验等库室的教育和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学校财力、物力的保障作用。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各项安全制度,完善重大突发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协同学生家长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开展自护自救、消防、禁毒、道路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演练,培养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救自护能力。
定期对校舍及其他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和收费标准,坚决杜绝乱收费行为。
第三十条坚持校务公开制度,将规范办学行为所涉及的班容量控制、均衡分班、教辅书使用规定等内容纳入校务公开,接受政府、社会、家长、师生的监督。

第五章校长

第三十一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二)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业务素质与职业道德,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三)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具有中、小学高级(含)以上的教师职称;
(四)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五)具有十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三年以上下一级干部经历,熟悉中小学教育的基本规律和特点;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依据组织程序破格提拔任用。
(六)具有较强的领导决策能力、行政管理能力、组织协调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及教育教学能力等。
校长依法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校长的学习与培训。校长要终身学习,不断更新教育理念,提升专业素养,专心致力于学校管理。
新任校长必须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在职校长每五年必须接受国家规定时数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作为继续任职的条件。
第三十三条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市直属副县以上高级中学由市教育局提名并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或聘任;其他中小学校长由旗县教育局选拔、任用和管理,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备案手续。
第三十四条校长的权利。
(一)实行校长负责制,负责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
(二)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学校组织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三)在学校编制定额和岗位设置限额内,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参加中小学校长培训;
(五)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六)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校长的义务。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办学;
(二)遵循教育规律,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学校规章制度;
(三)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要位置,抓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营造和谐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四)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以教学为中心,健全教学管理制度,深化教育教学改革,规范教学常规管理,提升学校自主发展能力;
(五)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觉悟、职业道德素养、文化业务水平以及教育教学能力;
(六)构建和谐、平安校园,保障师生安全,切实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七)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和预算外收入,按照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八)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
(九)接受人民政府的执法监督,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检查和考核,教职工的民主监督,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
(十)履行法律和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校长的管理与监督。
(一)实行校长任期制。五年为一届,校长在同一学校任职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校长任期届满,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年度考评,组织校长任期考评。考评不合格者,不得继续担任校长职务;
(二)试行校长职级制,综合考察校长在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评定相应的职级;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开展校长公开聘任试点工作;
(三)实行诫勉谈话制。在校长任期内,如发现校长在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勤政廉政等方面存在明显不足的,群众反映较大或被评为“基本合格”的,由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诫勉谈话,督促其制定整改措施尽快改正。
(四)校长离任时,应当接受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六章家长

第三十七条树立先进的家庭教育观念。
(一)树立主动发展的教育观。家庭教育应当与学校教育保持一致,以育人为中心,充分发挥孩子在教育过程中的主体作用,使其在德、智、体、美各方面全面发展;
(二)树立不拘一格的人才观。家长应鼓励孩子寻找适合自己的最佳发展方向,把孩子培养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三)树立全面发展的质量观。家长应避免单纯用考试分数或学业成绩来衡量孩子,对孩子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以及审美素质,都必须给予高度重视。
第三十八条掌握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身教示范原则。家长应注重教育孩子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要以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行为修养为子女做出表率;
(二)寓教育于生活原则。家长应掌握教育学,心理学的基本常识,并渗透于对孩子的教育行为中。在日常生活中培养孩子形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行为习惯;
(三)平等对话的原则。家长应避免使用简单、粗暴的教育方法和侮辱性语言教育孩子,也应避免无原则的溺爱。
第三十九条采用科学的管理方式,因材施教。
(一)培养孩子勤劳的品格,增强自理、自护能力。要求孩子自己的事情自己做,同时帮助家长做一些的力所能及的家务,每天劳动时间不低于30分钟;
(二)培养孩子健全的人格,教育孩子自尊、自爱、自律、自强。有意识地对孩子进行挫折教育,培养孩子应对挫折的能力,提高孩子的心理素质;
(三)培养孩子丰富的兴趣,发现孩子的爱好特长并鼓励引导其发展。培养孩子良好的读书习惯,督促孩子学好科学文化知识。鼓励孩子参与社会实践,在实践中扩展眼界,提高见识。
第四十条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一)营造民主、平等、和睦的家庭氛围,注重与孩子的有效沟通。要尊重孩子,顺应孩子的生理、心理特征,倾听并允许他们表达不同的观点和意见;
(二)创造宽松、健康、文明的家庭环境,满足、尊重、认同孩子的合理需求。有效地调控孩子的心理压力,不额外加重孩子的学习负担,保证孩子身心健康。
第四十一条保持与学校教育的一致性。
(一)家长应主动加强与学校、社会的联系,支持孩子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活动及社会实践活动。
(二)配合学校减轻孩子不必要的学习负担。
第七章社会环境

第四十二条各地区要根据本区域内青少年数量和分布情况,建设相应的具有综合功能的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馆,每一旗县区至少要建设一所。
第四十三条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烈士陵园、图书馆、文化馆(站)等公益性场馆,应免费对中小学生开放,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要积极主动地为中小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创造条件,对中小学生免费或减免费用开放。
第四十四条各地区要积极开展志愿者服务活动,组织吸纳在校学生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活动,为青少年学生课外实践提供平台。
第四十五条疾控部门要主动、无偿的实施学校卫生监测。根据本地区学生生长发育和健康状况,学生常见病、传染病及地方病发病动态,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对本地区学校卫生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第四十六条有关部门和学校应联合建立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长效机制,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一)建立法制副校长和校外辅导员制度,配合学校做好行为偏差学生的法制教育工作,维护教师、青少年合法权益;
(二)建立校园警务室,对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危害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行为及时做出处理;对校园暴力事件进行排除及处理,杜绝社会不法人员干扰学校的正常学习工作,对学校中的教师及学生构成安全威胁;
(三)在学校门前路段设置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在学生上学和放学时段加强对学校周边交通秩序的管理。
第四十七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
(一)禁止在学校正门及两侧200米内设立经营性网吧、歌舞厅、台球室、电子游艺厅等娱乐场所;
(二)禁止在学校正门及两侧200米内设置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杂物,从事有噪声、有毒、有害的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在中小学校正门外两侧各200米范围内新建公共厕所、垃圾站、加油站、加气站、高压供变电设备、移动通讯发射塔和机动车停车场;
(四)禁止任何社会组织和个人倚借中小学校园围墙修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影响学校教室采光、通风;
(五)禁止个体经营者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刀具、仿真武器等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物品。
第四十八条严禁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游艺娱乐场所设置的电子游戏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第四十九条严禁用人单位招用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从事雇佣性劳动。
第五十条在全社会推行劳动预备制度,实行就业培训和准入制度,把好“市场就业准入”关。
第五十一条 设立基金,对残疾儿童、流浪儿童、城乡贫困家庭儿童等弱势群体,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给予支持和扶助,并形成长效机制。
第五十二条 加强素质教育的宣传工作,将教育法规纳入公民普法内容,为实施素质教育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八章资源配置

第五十三条保障教育优先发展。
(一)教育规划优先。在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优先安排基础教育发展;
(二)教育投入优先。在财政预算中将基础教育经费单列,优先落实基础教育预算资金:
(三)校舍建设优先。安排各类建设过程中,优先安排校舍建设。
第五十四条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一)实施城乡统筹,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
(二)依规划将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给各地区的各级各类教育。
第五十五条合理规划布局学校。
(一)在地区规划编制时,按中小学生数占地区人口数10%预测,每2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36个班规模的中学建设用地;每1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不低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分散开发建设的住宅,必须按标准规划并解决邻近原有中小学校的扩建和增容问题。
(二)新建小区配套学校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学校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
第五十六条按规定标准建设学校。
(一)新建学校选址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要求和标准;
(二)原有的未达标的学校,要逐步改造,达到标准;
(三)教师、设备、图书等各项配置要符合国家的标准和办学要求;
(四)构建基础教育信息化公共服务体系,搭建兼容、共享的网络教育公共服务平台。
第五十七条做好民办学校的统筹、规划和管理,积极探索民办教育的政府支持和分类管理。

第九章师资建设

第五十八条建立中小学教师资格认定、招聘录用、职务评聘、培养培训和考核等管理制度。造就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符合实施素质教育需要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
第五十九条按照国家、自治区政府的规定和编制标准,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规范学校内设机构和岗位设置。根据实施素质教育和课程改革的新要求,及时做好教师编制调配工作。
第六十条规范新教师聘用的程序和标准,新聘任教师学历小学不低于大专,初中不低于本科。实行教师持证上岗并对教师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
第六十一条保障教师待遇。
(一)依法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本地区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
(二)对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教师给予艰苦边远地区补助津贴。对长期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在工资、职务职称等方面给予倾斜。
(三)设立政府“教师奖励基金”,建立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表彰奖励制度。
第六十二条强化教师管理。
(一)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加强《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检查落实;
(二)实施教师聘任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全面实施教职工绩效工资制;
(三)健全和完善教师考核制度,辞退不能履行职责的教师。
第六十三条形成教师入职教育、在职培训制度,加强教师思想政治、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教师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
第六十四条完善教师评价。
(一)构建教师发展性评价指标体系。合理设定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从道德素养、业务水平、教学能力、工作态度、工作绩效等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的评价教师状况,建立教师发展性评价档案。
(二)尊重教师在评价中的主体地位,在评价的过程中促进教师自我认识、自我改进和自我教育。

第十章经费保障

第六十五条切实落实“三个增长”和“两个比例”,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要达到国家要求。
第六十六条严格教育费附加征管,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3%按时、足额征收,并保障及时入库,用于教育。
第六十七条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基础教育经费。
第六十八条从收取的城市建设配套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实际可用资金中分别提取一定比例,专户储存,列入财政预算,专项用于中小学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九条按中小学教师工资总额的2%,安排用于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基础教育经费的审计监督和统计公告制度,将基础教育经费投入情况与保障责任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建立基础教育经费投入公示制度,将基础教育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七十一条加强对教育收费和学校财务的监督、管理,杜绝教育乱收费行为,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章 督导评估

第七十二条建立相对独立的教育督导机构,独立行使督导职能。
对地区、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实施素质教育的情况,予以督导评估,敦促职能部门认真履行职责。
第七十三条构建科学的评估督导体系。
(一)建立完善对不同类别学校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估体系,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进行综合或单项的检查、指导和评估;
(二)坚持正确的质量观和评价观,建立完善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全面、科学的评价学校工作;
(三)严禁以考试成绩和升学率作为评价地区、学校的唯一标准。逐步引导全社会树立重过程、重创新、重发展的评价观。
第七十四条建立素质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和评估体系,建立评估结果公示制度和限期整改制度,督导评估结果要及时向各级党委、政府及社会通报。将督导结果作为对旗县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主要领导进行表彰奖励、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五条本规范所指普通中小学包括:公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和特殊教育学校;民办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校外教育机构少年宫(家)。
第七十六条本规范自2011年7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