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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20:35:05  浏览:87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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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政府


温政发〔2005〕57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温州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温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区(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建筑垃圾。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中转站运往垃圾处理场(厂)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运输和处理等费用,不包括卫生费。

  第五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并报省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垃圾处理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补偿垃圾运输、处理成本,合理盈利,兼顾居民和单位的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

  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应当举行价格听证。

  第六条 垃圾处理费实行按量收费与定额收费相结合的收费原则。

  第七条 按量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生活垃圾产生量为基数核定当年生活垃圾处理量;以人为单位定额计收的单位,以上年度在册职工人数为基数核定当年收费额。

  垃圾处理收费基数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定。

  第八条 下列个人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一)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残疾人;

  (二)失业人员;

  (三)享受抚恤补助的家庭;

  (四)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居民家庭。

  离、退休人员的垃圾处理费应当比照从业人员减收。

  第九条 垃圾处理费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统一收取。

  市环卫处委托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代收。

  第十条 市环卫处应当到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严格按照收费许可证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

  收费单位、代收单位应当在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亮证收费,并出具市地方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 垃圾处理费应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户存储,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的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的使用,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监督管理工作,保证垃圾处理费按时足额收取,防止重复收费、乱收费。

  市物价、财政、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及各区相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垃圾处理费收缴和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收费单位、代收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二)截留、挪用垃圾处理费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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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石家庄市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的规定

(1995年12月25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五次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发布)
第一条 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信访秩序,保证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河北省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行政区域内处理信访人集体走访,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定所称信访人集体走访,是指为反映同一问题或要求的信访人通过走访形式向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反映情况,表达群体意愿,提出建议,并由有关国家机关进行处理的活动。
所称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是指对集体走访事项负有直接管辖权或直接处理责任的机关或单位。 第四条 访人集体走访,应当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为4人以下。
集体走访代表应当持本人身份证件,并递交书面材料。
第五条 信访人按照本规定推举代表反映群众意愿、要求的,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压制或打击报复。
第六条 理信访人集体走访,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事;
(三)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处理问题与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相结合;
(五)高效、便民,及时办理,把问题解决在当地或者基层。
第七条 体走访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并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提出控告或者检举;
(二)对所代表群体的合法权益受到的侵害提出申诉、控告;
(三)向有关机关反映涉及社会公共人利益的情况和问题,提出要求;
(四)向有关国家机关催促处理、要求答复走访事项,或要求复议;
(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八条 体走访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机关工作秩序;
(二)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他人;
(三)接受、服从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答复和处理决定;
(四)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公私财物;
(五)走访应到政府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设立的接待场所,向接待人员反映问题,不得到接待场所以外的机关、重要会议场所等地点走访,禁止到机关工作人员住宿地走访;
(六)不得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
第九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处理信访事项,指导、协调信访工作的综合部门,负责协调、处理集体走访工作:
(一)代表本级人民政府接待、受理集体走访,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承办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集体走访事项;
(三)向有关责任单位或者下级机关转办、交办、督办集体走访事项;
(四)负责审查同级职能部门和下属部门、单位处理集体走访事项的承办报告,对共同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进行裁决;
(五)向集体走访人员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六)对有关部门和单位承办集体走访事项的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和处罚建议。第十条 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受理、承办集体走访事项,并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决定,向交办单位提交承办报告。
第十一条 理集体走访事项,应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负责:
(一)属于乡(镇)或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下直接责任归属单位管辖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乡(镇)人民政府或城市街道办事处办理。
(二)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县(市)、区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三)属于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管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负责;市信访局认为应该受理的,可直接办理或交由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办理。
涉及被合并单位的问题,应当交由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处理;涉及已撤销单位的问题,由被撤销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二条 访人集体走访,应当逐级进行,先向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提出;直接责任归属单位不予办理或走访人对其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向其上一级机关或者单位的信访接待部门反映。 第十三条 理集体走访实行直接责任归属单位行政首长负责制。主管领导应接待集体走访代表,倾听意见和建议,主持研究集体走访事项,答复来访代表,接受公民的监督。
第十四条 接责任归属单位对集体走访事项,应按下列程序和规定进行办理:
(一)登记走访事项和内容,听取走访代表反映的问题和要求;
(二)对未按本规定推举代表的集体走访,应告知其推举代表,同时通知其所在单位负责人及时赶到现场,动员走访人返回;
(三)反映的问题超出接待机关处理权限或需要几个单位共同处理的,应向走访人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移送直接责任归属单位或交由上级主管机关指定主办单位;
(四)涉及司法机关、仲裁机关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决定以及属于诉讼范围的事项,应告知当事人向法院、检察院反映;涉及党员干部违纪的问题,应告知当事人向党的纪律检查部门反映;
(五)对情节简单、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即时做出处理决定;
(六)对需调查后方能处理的,直接责任归属单位应说明理由,指定专人进行调查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书面答复走访代表;情况比较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向同级信访工作机构或交办单位报告对集体走访事项的处理结果同级信访工作部门或交办单位审查确定承办单位对走访事项处理不当的,应当责成原承办单位重新处理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体走访人员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除依照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外,可在收到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原办理机关复查。原办理机关应在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答复集体走访人员。
第十六条 体走访人员对原办理机关、单位处理结果不服,可在接到处理决定和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有关机关提出复查要求。复查机关应当在接到复查要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答复。经复查,信访处理决定正确的,不再处理。
第十七条 访工作人员同办理的信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接责任归属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机关根据情节给予单位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或者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属于本单位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拒不受理的;
(二)单位负责人不即时赶到集体走访现场,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结或处理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敷衍塞责,推诿扯皮、顶拖不办或故意刁难,致使群众越级上访的;
(五)对依法行使信访权利的信访人实施压制、打击报复的;
(六)对上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机构作出的关于信访事项的处理决定拒不执行的。
第十九条 体走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警告或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诱使多人聚众上访的;
(二)以走访名义进行违法活动,扰乱社会治安,情节轻微的;
(三)拒不接受和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的答复和处理,无理取闹,长期缠访的;
(四)在各级国家机关驻地展示标语、呼喊口号、张贴摊摆大小字报的。
第二十条 体走访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集会游行示威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恶劣手段威胁、强迫他人上访的;
(二)歪曲、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的;
(三)威胁、辱骂、殴打信访工作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妨碍执行公务的;
(四)以走访名义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
(五)围堵、冲击国家机关,妨碍机关工作正常进行和到机关工作人员住宿地走访的;
(六)侵占公共场所、拦截车辆或者聚众堵塞交通,破坏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的;
(七)破坏公共设施、损坏公私财物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有本条第三、五、六、七项行为之一,不听制止的,由公安机关责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手段带离现场,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收容、遣送或者通知其所在单位或监护人带回。
第二十一条 体走访人员携带危险品、爆炸品以及管制器械进入接待场所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信访工作机构依法予以收缴。
第二十二条 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兰州市人民政府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兰政发〔2005〕59号

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现将《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岗位设置总体方案》、《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四日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机构设置方案

一、组织机构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总经理(兼党委书记)1名、党委副书记1名、副总经理3名、总经济师1名、总工程师1名、总会计师1名。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设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融资发展部、资产经营部、土地经营部、项目管理部、工程监管部、计划财务部等8个部门。
二、职能分工
1、综合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日常工作,及党务、行政、人事、工青妇等群众工作(与中心综合管理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研究发展部:主要负责城市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研究,公司总体发展规划的制定,重大项目建设的前期规划、论证、协调等工作(与中心研究发展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3、融资发展部:主要负责公司重大融资方案的设计、实施,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企业中的重大资产重组、市场化运作项目。
4、资产经营部:主要负责一般性城市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市场化运作(包括城市桥梁、道路、广场的冠名权、广告权)。
5、土地经营部:主要负责公司土地储备计划的编制、土地整理及开发等前期工作(与中心土地经营部属于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6、项目管理部:主要负责公司一般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及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概预算编制、现场签证的审核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7、工程监管部:主要负责公司所有建设项目的工程技术、进度、安全、质量等管理工作。
8、计划财务部:主要负责公司日常计划财务工作,以及公司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公司偿债机制的建立与运作等工作。
三、干部人事管理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任制;
2、总经理由董事会提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市委、市政府任命;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经济师,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董事会任命;总会计师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财政局委派、董事会任命。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所有中层干部面向社会招聘,由总经理提名的方式产生,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4、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设立党委、纪委。党的关系隶属市委管理,党委书记、副书记由市委任命;下属分支机构党的工作由公司党委负责管理。公司建立工会、共青团等组织。
5、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一般管理人员和所有工作人员均由竞聘上岗方式产生。
四、考核与聘用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所有干部、职工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
2、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工程师、总会计师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董事会组织实施。
3、公司所有中层干部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职能在综合管理部)组织实施。
4、一般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年度业绩考核由公司部门或分支机构自行组织实施。
5、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主要依据。
6、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工资待遇
1、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为正县级待遇,党委副书记为副县级待遇,属于市委管理干部。
2、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为副县级待遇,工资由市财政局负责审定、支付。
3、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其他人员工资待遇,按照适度高于本地非国有企业的一般水平的原则,实行职责岗位年薪制,具体办法由公司制定,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六、其它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中专设机构的人事干部管理、考核聘用、工资待遇等均参照本方案执行,具体由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相应部门代行管理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集团)有限公司
岗位设置总体方案

根据《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办事规则》、《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章程》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机构设置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岗位设置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为事业单位,编制核定为30人(其中18人与公司重叠),中层管理岗位为7个(其中4个与公司重叠),一般工作岗位23个(其中14个与公司重叠)。具体岗位编制如下: 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招标管理办公室5人(含主任1人);
拆迁管理办公室4人(含主任1人);
审计监察室3人(含主任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二、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岗位编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本着精简、高效的原则,初步核定编制为58人,管理岗位8个、中层管理岗位11个,一般工作岗位39人。内设机构各职能部室人员编制核定如下:
综合管理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研究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融资发展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
资产经营部7人(含部门经理1人);
土地经营部5人(含部门经理1人);
项目管理部4人(含部门经理1人);
工程监管部9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计划财务部6人(含部门经理1人、副经理1人);
其中,综合管理部、研究发展部、土地经营部等三个部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以公司管理为主”的体制。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计划方案
为建立健全以绩效为导向、以考核为手段、以激励为目标,符合公司发展实际的员工薪酬奖励制度,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方案。
一、宗旨与目的
1、通过具有竞争性的薪酬水平和奖励措施,选拔一批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熟悉市场运作、通晓经营管理的人才加盟公司,建立德才兼备、知识全面、结构合理的现代企业经营管理队伍;
2、以人员上岗考核和薪酬兑现考核为基础,将年度业绩考核结果,作为个人奖惩、聘用、晋升的王要依据,建立公平与效率兼顾、全员聘任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公司人才考核、管理制度;
3、以科学、有效的员工薪酬设计与奖励制度为重要手段,激发员工持久弥新的创造欲望和爱岗奉献的敬业精神,建立符合公司发展的长效激励机制;
4、通过公正、合理的公司员工薪酬设计和奖励制度的实施,建立责权明晰、管理规范、运作优良、充满活力的现代企业制度,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内部公平原则
在岗位评价基础上,建立与职责、贡献相对应的公司员工等级薪酬制度,体现薪酬与奖励制度的内部公平性;
2、外部竞争原则
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公司总体薪酬水平在行业范围内要高于竞争对手,以吸引、激励优秀员工;
3、动态激励原则
在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战略目标下,公司实行不同的薪酬策略,以配合企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体现其动态激励性;
4、分享企业赢利
赋予员工分享企业赢利的权利。为确保企业的长远发展,建立员工收入与企业总体盈利水平相应的奖励计划;
5、以考核为依据
建立科学考核制度,将考核结果与员工提薪、晋升、调动及各种奖励相挂钩,使企业薪酬体系更加公正、合理,具有良好的激励作用。
三、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实行全员聘用制与员工年薪制相结合的员工薪酬管理制度。根据公司员工岗位、职责的不同,实行四种类型的薪酬与奖励制度:
1、企业经营团队
实行年薪加奖惩的办法,将本人的年薪收入与公司的经营效益紧密挂钩、每月只发基本工资,年终决算时视公司效益的好坏与经营业绩的优劣来决定经营者的实际收入。
2、企业管理团队
实行不与经营业绩挂钩的年薪制,即将其年薪除以12每月支付一定的固定月薪,余下部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以年度奖励形式进行二次分配,从而预防“二锅饭”现象的发生。
3、项目管理团队
实行风险年薪制,即从各岗位年薪额中扣除一定比例作为风险年薪,与本单位或项目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挂钩,待年终考核后视情发放。
4、一般工勤人员
实行岗位工资制。即按规定考核上岗后按月发放岗位工资,不与经营业绩挂钩。另外,凡是有突出贡献者,将给子特殊的奖励,实行年终特殊贡献奖。
四、员工基本工资水平
为调动员工积极性,公司采取具有竞争性的薪酬领先策略,在参照周边城市同行企业工资水平的基础上,总体上实行三档基本工资制,月工资水平分别为3000元、4000元、5000元,详细分配方式,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五、员工考核制度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年薪制实行岗位职能业绩量化考核,具体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制定,报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兰州市城市发展投资中心员工薪酬与奖励制度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