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0:24:50  浏览:89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葫政办发〔2005〕29号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葫芦岛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葫芦岛市经济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
  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辽委〔2004〕25号)和市委、市政府决定,将葫芦岛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改组为葫芦岛市
经济委员会,(挂葫芦岛市中小企业局和葫芦岛市乡镇企业局牌子,葫芦岛市口岸办公室与其合署办公),县(处)级建制。葫芦岛市经济委员会是主管全市工业行业规划、产业政策制
定、经济运行调节、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和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管理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促进工业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优化
所有制结构、企业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发展以非国有
资本为主的企业和企业集团需要政府协调的相关的政策、措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债转股工作 。
  (二)规划全市工业布局和工业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工业结构调整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引导
企业、银行和民间资金用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全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核 (备案)、上报与管理。
  (三)分析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趋势,制订工业利用外资规划;研究提出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
;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工业企业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备案)、审核、上报和管理
;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国际化经营;负责工业领域开展与国外政府、国际组织的合 作与交流。
  (四)研究分析全市工业经济形势和发展趋势,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调整经济运行
及近期经济运行的调控的建议;负责日常经济运行的调控,组织解决经济运行的有关重大问
题;研究并组织实施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负责企业治乱减负工作。
  (五)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意见,负责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参与指导各类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各类企业上市等工作;配
合上级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证券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
  (六)监督检查工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培训 。
  (七)制订全市民营经济(乡镇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的发展,
提出中小企业和乡镇企业扶持政策,促进和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管理城镇集体企业。
  (八)负责工业企业的行业管理,制定工业行业发展规划;贯彻行业技术政策、法规和行业
标准;监测行业运行动态;指导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九)制定全市工业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企业技术进步政策;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
合、技术引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
编制实施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研究落实资源节约综合利用政策;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 业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
  (十)研究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协助省经委依法进行供电
营业区划分,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平衡电力资源,制定下达全市用电计划、供需调控和配
置方案;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
  (十一)归口管理全市口岸和交通运输工作,制定全市口岸发展规划,协调全市“大通关”
日常口岸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交通、邮电、通信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政策;协 调解决综合运输问题。
  (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经济委员会设12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会议组织 、文电运转、政务信息、档案管理
、机要保密、安全保卫、信访、机关目标管理和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党组决定的重要事项督 办,重要文件、报告和总结的起草;
对外宣传组织协调;负责人大、政协委提案督办。
  (二)财务科
  负责委机关的财务预算、决算和财务管理;委老干部财务管理;监督管理下属单位的财务执 行情况。
  (三)企业改革协调指导科(证券管理办公室)
  宏观指导企业改革,推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出企业股份制改造的有关意见,负责股
份有限公司的审核;参与指导各类企业直接融资工作,组织各类企业上市工作;配合上级证
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证券营业部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工业综合性经济法规和政策的
执行情况,指导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负责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经委系统干部的培训 以及指导企业管理协会、企业家协会工作。
  (四)经济运行科(交通运输科)
  监测分析工业经济运行态势,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组织解决工业经济的有关
重大的问题,研究提出工业经济运行方面的政策建议和近期经济运行的调控目标;组织协调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运输、原材料等经济运行保障要素;负责紧急情况下重要物资
综合协调和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联运工作的组织协调。提出动用市物资储备的建议;
组织地区间、行业间经济协作、产品配套工作和全市扭亏增盈工作;治乱减负工作。
  (五)投资规划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提出促进工业发展、优化产业 、所有制和企业
组织结构的政策建议;监督检查产业政策的执行情况,研究发展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的政策
措施,指导和综合协调债转股工作。规划全市工业布局和工业重大项目;研究提出工业结构
调整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引导企业、银行和民间资金用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负责全
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审核、上报与管理。分析工业利用外资发展趋势,制订工业
利用外资规划;研究提出工业利用外资的政策,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工业项目、工业企业境外
投资项目的审批(审核)、上报和管理,组织工业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国际化经营 ,工业 领域开展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及机构间的合作与交流。
  (六)科学技术科
  制定全市企业科技发展规划和企业技术进步政策;指导企业技术创新、产学研联合、技术引
进、高新技术产业化、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国产化工作;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编制实施资
源节约综合利用规划;研究提出资源节约综合利用的法规政策。负责全市工业节水、节油工
作,组织协调环保产业、工业污染防治、清洁生产、再生资源利用。
  (七)电力科
  研究电力工业的行业规划,实施电力行政执法与监督管理,协助省经委依法进行供电营业区
划分,培育和监督电力市场;平衡电力资源,制定下达全市用电计划、供需调控和配置方案
;协调解决电力运营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农村电力行政管理工作。
  (八)行业管理科
  贯彻执行国家的行业指导方针和产业政策,研究制定全市行业发展规划,引导行业合理布局
;组织实施国家的行业规范、规章和技术标准,组织行业开展技术攻关、科技协作与交流推
广先进适用技术;掌握分析行业经济运行状态,统计分析和发布行业经济技术和市场信息,
组织实施淘汰落后工艺技术装备,负责组建和管理各行业协会、学会。
  (九)中小企业科(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科)
  负责协调指导中小企业(非公有制和乡镇企业)的发展,组织、参与起草促进中小企业、民
营经济发展的有关法规和扶持政策;指导全市集体及非国有企业管理工作;负责《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
有制企业条例》的贯彻执行;负责中小企业联合会、民营企业家协会的联系工作;组织中小 企业对外合作、对外招商,健全中小企业服务体系。
  (十)民营经济规划统计科
  指导民营(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及内部审计工作;编制民营(乡镇)企业年度计划及中、
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民营(乡镇)企业月、季、年度各项经济指标的数据统计、发布工作,
并做好经济运行情况分析及预测;收集、整理、发布民营经济信息。
  (十一)口岸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对外开放口岸的整体规划,组织和协调全市口岸法规的实施;协调与
国家口岸有关部门的关系,协调处理口岸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十二)人事科(老干部科)
  负责委机关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和档案管理等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等工作,负责组织有关职称的评审工作;负责机关老干部的管理;负责老科联分会和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委机关及下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负责党组学习中心组、机关政治理论学
习和机关党的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经济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48名,老干部服务人员编制4名,工勤人员编制7名。其中:主任
职数1名,副主任职数4名,口岸办副主任(副处级)职数2名,纪检组长职数1名;职能科(
室)科长(主任)职数12名,副科长(副主任)职数7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正科)职 数1名。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昆明市锅炉压力容器违章处理试行办法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政府


昆明市锅炉压力容器违章处理试行办法
 (1987年9月5日 昆政复〔1987〕92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管理,确保职工人身安全,减少国家经济损失,根据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地区承担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下同)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上述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严格遵守《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国家劳动人事部、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坚持科学管理及安全文明生产。


  第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凡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造成伤亡事故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对其所在单位处以五百元至一万元罚款,并由劳动安全监察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五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或个人,除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外,视情节轻重,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处以一百元至一万元的罚款:
  1、未经批准取得《许可证》而从事锅炉、压力容器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修理、改造的。
  2、用户擅自委托未取得《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安装、修理、改造、制造锅炉和压力容器的。
  3、未经批准已承接锅炉、压力容器主要受压元件修理、改造的,其未完工程不得继续施工;已完工程,应报请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单位进行检验(按规定交纳检验费),经质检不合格的。
  4、经批准制造、安装、修理、改造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产品不合格即出厂或擅自将承接的工程或产品扩散到无证单位或个人的。
  5、施工单位安装的锅炉和压力容器,因施工工程质量问题引起锅炉压力容器事故的。
  6、未取得合格证的焊工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焊接或持证焊工施焊项目与持证合格项目不符的。
  7、新安装的锅炉未按规定于总体验收后一个月内申报,取得使用许可证即投入运行的。
  8、未经考核取得锅炉操作证而独立从事司炉工作的。
  9、使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单位在安装(包括自装)前,未经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审查锅炉平面布置图(含标明相距建筑物的图纸),擅自动工安装的。
  10、将已经批准报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再用于做承压设备使用或转让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第六条 对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发出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企事业单位应认真对待,采取措施积极整改。


  第七条 已按规定安装运行的锅炉,应按规定的检验周期停炉进行内外部检验,在用压力容器,至少每三年应进行一次内外部检验。未经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逾期仍不检验的,处以一百至一千元罚款;逾期三个月后再逾期一个月,加收原罚款金额的10%至50%的罚款,直至完成定期检验。运行或使用期间如有故障,应及时检修。


  第八条 运行锅炉的用水,应达到相应的水质标准要求,凡水质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由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或环保部门下达限期改正通知书。逾期不解决的,罚款五十至五百元。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或受其委托的检验单位,可以由经过培训取得操作证的水质处理人员抽查锅炉使用单位的水质情况。锅炉使用单位应按规定向检验单位支付水质化验费用。


  第九条 各类气瓶的检验、充装、运输、使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布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并实行定期检验,做到漆色符合规定,安全附件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各类气瓶,不得充灌气体。违者,按气瓶计算,每瓶罚款五至二十元。


  第十条 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从重处罚:
  1、由于领导违章指挥或强迫违章作业而造成事故的;
  2、已发生过伤亡或重大事故而又没有认真采取措施致使事故再度发生的;
  3、发生伤亡或重大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的。


  第十一条 给予个人的行政处分,由市、县(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提请其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现行干部和职工管理权限批准后执行。
  对单位或个人的罚款,由市、县(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或由企业主管部门执行。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在执行罚款时,应报上一级监察部门备案,并由上一级监察部门监督执行;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执行罚款时,应报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备案,并由同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


  第十二条 对个人的罚款,应由本人支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公款中报销。对单位的罚款,应在完成税收后的企业留成中列支,不得计入成本。


  第十三条 单位或个人接到罚款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罚金。逾期不交者,对个人,由其单位在本人工资中扣缴;对单位,由其开户银行代扣。


  第十四条 罚款分别上缴市、县(区)财政部门,专项用于锅炉压力容器的管理、安全竞赛、表彰等活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挪用。


  第十五条 对主管部门的处理不服的,由同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裁决;对安全监察部门的处理不服的,由上一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裁决。


  第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昆明市劳动人事局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六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 万里、姚依林、李鹏、田纪云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 方毅、谷牧、康世恩、陈慕华(女)、姬鹏飞、张劲夫、张爱萍、吴学谦、王丙乾、宋平为国务委员;
任命 田纪云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任命 吴学谦为外交部部长(兼)
张爱萍为国防部部长(兼)
宋平为国家计划委员会主任(兼)
张劲夫为国家经济委员会主任(兼)
赵紫阳为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兼)
方毅为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主任(兼)
陈彬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杨静仁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刘复之为公安部部长
凌云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崔乃夫为民政部部长
邹瑜为司法部部长
王丙乾为财政部部长(兼)
于明涛为审计署审计长
吕培俭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刘毅为商业部部长
陈慕华(女)为对外经济贸易部部长(兼)
何康为农牧渔业部部长
杨钟为林业部部长
钱正英(女)为水利电力部部长
李锡铭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长
孙大光为地质矿产部部长
李东冶为冶金工业部部长
周建南为机械工业部部长
蒋心雄为核工业部部长
莫文祥为航空工业部部长
江泽民为电子工业部部长
于一为兵器工业部部长
张钧为航天工业部部长
高扬文为煤炭工业部部长
唐克为石油工业部部长
秦仲达为化学工业部部长
吴文英(女)为纺织工业部部长
杨波为轻工业部部长
陈璞如为铁道部部长
李清为交通部部长
文敏生为邮电部部长
赵守一为劳动人事部部长
朱穆之为文化部部长
穆青为新华通讯社社长
吴冷西为广播电视部部长
何东昌为教育部部长
崔月犁为卫生部部长
李梦华为国家体育运动委员会主任
钱信忠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198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