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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7:46  浏览:92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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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ОО五年九月十九日



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

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全省农村中小学“四项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促进县级人民政府实施科教兴国战略,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管理职责,切实把推进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新形势下教育发展的一项首要任务,将农村教育作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抓紧抓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建立对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制度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教育实际,现制定舟山市2005年县(区)人民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全面评价,突出重点,关注农村教育,促进均衡发展;坚持实事求是,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落实教育职责,推动事业发展。

二、考核内容

从2005年教育实绩和保障辖区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两大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具体内容见附件)。

三、考核程序

(一)县(区)自评。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任期内工作目标责任,按照本办法认真组织自查自评,写好自评报告,填报有关数据,于2006年3月底前把自评结果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组织考核。市对县(区)的考核工作拟安排在2006年4月份进行,由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牵头,有关职能部门参与,对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分,并进行实地抽查核实(考核细则另发)。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由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组织督查。

(三)通报公布:考核结果在2006年6月底前以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公报形式进行公布。

四、表彰奖励:

(一)对统筹城乡教育发展、促进辖区内各类教育均衡发展卓有成效的县(区)政府进行表彰。

(二)对考核优秀的县(区)政府领导进行奖励。





附件:舟山市2005年县(区)政府教育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



内 容
项 目
分 值
指 标

























100分
管理体制

10分
10
1、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办学职责

普及工作

8分
4
2、全面普及和完善15年教育

4
3、控制初中生辍学率

教育投入和办学条件

26分
18
4、依法完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经费投入保障机制,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提高农村教师待遇

4
5、实施浙江省万校标准化建设工程

4
6、加强教育规划,加快布局调整,提高中小学校均规模

教育均衡

化建设

20分


20


7、实施省四项工程和市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城乡学校共同体建设、职业教育人才培养基地建设

教育改革

8分
4
8、深化新课程改革工作,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

4
9、加强德育工作,降低中小学生犯罪率,提高学生思想品德

教育安全

6分
6
10、加强教育安全工作,降低学生非正常死亡率

教育实事

22分
8
11、2004年教育实事落实情况

10
12、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和管理工作

4
13、校容校貌、校园文化及周边环境整治工作

附加

10分
教育政策

10分
10
14、其它保障区域内各类教育健康发展的重大政策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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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函〔2005〕93号




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复函
  
山东省环保局:

  你局《关于咸菜加工企业污水中无机盐排放适用标准的请示》(鲁环发〔2005〕25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对无机盐排放没有限制。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相关行业标准对咸菜加工企业排放污水中的无机盐作专门规定。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和《环境标准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1999第3号),省级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此,你省可根据污染防治和保护环境的需要,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咸菜加工企业废水中无机盐的排放加以限制。在地方标准正式颁布之前,对咸菜加工类企业排放污水中无机盐进行环境管理时,可以参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92)中全盐量、氯化物的有关规定。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