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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7:27:03  浏览:879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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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通部


关于印发《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交公路发〔2006〕6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工程局、上海市市政工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部制定了《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六年十二月八日



关于集中清理违规减免
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做好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尤其是各级地方政府领导以身作则,带头主动交纳车辆通行费,为依法足额征收车辆通行费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力促进了我国交通事业的健康发展。但最近一段时期,特别是国家审计署在今年收费公路审计调查中发现,有一些地方擅自扩大范围,违规减免“特权车”和“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少数地方还以减免通行费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严重扰乱收费秩序。为严肃法纪,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批示要求,按照《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集中开展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专项清理整顿工作,以进一步规范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秩序,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公平。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以《公路法》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为依据,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总体要求,坚持重点清理和分类整顿相结合,专项清理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认真组织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和清理,力争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杜绝“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通行费现象,真正做到依法、规范征收公路车辆通行费。
二、工作任务与重点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以及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逐项列出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车辆的范围,在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统一印制明细表,分发各收费站,作为收费工作人员执行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操作依据。凡是在公布明细表范围之外的车辆行驶收费公路时,均应按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
(二)集中查处各地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的行为,全面清理并集中收缴各地方交通部门及收费管理单位违规发放的车辆通行费“免费卡”、“减缴卡”、“公务卡”、“零折优惠卡”等。
(三)坚决纠正个别地方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管理机构以收费减免作为交易谋取小团体利益等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违反党纪国法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应承担的责任。
(四)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广东、重庆、陕西等省(市)除全面进行清理整顿外,对审计调查中所反映的问题,要逐一调查核实,认真纠正。
(五)加强对收费公路一线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各地要结合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开展,在收费公路管理机构和收费站中认真开展专题教育活动,提高一线工作人员的依法征费、严守职责的责任意识,规范收费行为,自觉抵制各种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行为。
三、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一)在全国集中开展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是规范收费公路管理,保障交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各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根据部的统一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在省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清理工作抓出成效。
(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首先对系统内部违规减免通行费的车辆进行清理和纠正。同时,要积极会同纪检监察、宣传等部门,做好全面清理整顿工作,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清理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坚持政务公开。要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介,广泛宣传国家收费公路有关政策和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确保国家政策家喻户晓,促进公路收费阳光操作。要通过宣传和舆论引导,营造自觉按章交费的社会氛围。同时,对拒不纠正、仍然违规减免、或拒绝缴纳车辆通行费的“特权车”、“人情车”,也要借助媒体公开曝光,予以查处。
(四)加强领导,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特权车”、“人情车”车辆通行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组织专门力量,认真开展清理工作,及时研究、协调工作出现的问题。对于清理工作中难以解决的实际困难,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同时,加大监督检查的工作力度,要以收费站为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督导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
四、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和动员部署阶段(2006年1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特权车”、“人情车”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的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摸底,特别是对审计调查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核实,要按照附件的格式要求进行总结、汇总。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各地还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于2006年12月30日前报部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1月)。各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和各地制定的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开展清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本地的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部也将对各地清理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三)总结阶段(2007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要对清理工作认真总结,并将有关情况汇总报部。部将在分析、总结各地情况的基础上,将清理工作情况向全国通报,并报国务院。

附件:
“特权车”、“人情车”减免车辆通行费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表时间:
类 别 减免车辆的范围明细 估计车辆数(辆) 批准依据 发放各种免费卡 (张) 年均减免费额(万元) 占应收费额比例 03-05年累计减免费额(万元) 占同期费额比例 备注
累 计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
国务院及部委规定的
省级人民政府行文规定的
市县政府行文规定的
擅自违规减免的
其他临时性减免的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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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4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国办发明电[2003]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及早合理安排节假日旅游、交通运输、生产经营等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04年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放假调休日期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1月1日放假。

  二、春节:1月22日———28日(即农历大年初一至初七)放假,共7天。其中,22日、23日、24日为法定假日,1月25日(星期日)照常公休,将1月17日(星期六)、18日(星期日)、24日(星期六)三个公休日调至1月26日(星期一)、27日(星期二)、28日(星期三),1月17日、18日上班。

  三、“五一”:5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5月1日(星期六)、2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5月8日(星期六)、5月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6日(星期四)、7日(星期五),5月8日、9日上班。

  四、“十一”:10月1日———7日放假,共7天。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10月2日(星期六)、3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4日(星期一)、5日(星期二),10月9日(星期六)、10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10月6日(星期三)、7日(星期四),10月9日、10日上班。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卫生防疫和安全保卫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和假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机组织公款旅游活动,切实搞好廉政建设。



国务院办公厅

2003年12月18日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政府


钦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钦政发〔2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桂政发〔2011〕7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钦州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

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区重大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自治区层面统筹推

进重大项目(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重大项目,是指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自治区相关规划和规定,对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统一领导,协调项目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重大办),具体负责重大项目推进、管理,承担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自治区重大办设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五条 各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内重大项目建设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建立相关工作责任制,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和单位,按照重大项目的建设要求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负责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全过程综合管理。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林业、海洋、审计、环保、质监、安监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相关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确定



第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从以下项目中选定:

(一)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和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千亿元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有重要影响的社会公益事业项目;节能减排、生态环保重大项目;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二)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具体选择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联合制定。

第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按照下列程序提出并确定:

(一)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和中央驻桂单位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和属地原则,编制本市、本部门(单位)年度重大项目计划,于每年第四季度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提出列入下一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计划的申请,同时抄送自治区重大办。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提出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并征求国土、环保等主要审批部门意见后(涉及使用自治区本级财政性资金的重大项目,应同时征求财政部门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三)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自治区人民政府名义下发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其施工现场、文件材料和媒体对外宣传材料上标示“××年自治区重大项目”字样。

第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分为新开工、续建、投产和预备四类项目进行管理。新开工重大项目是指前期工作基本完成、能确保年内开工的项目;续建重大项目是指已开工、年内继续建设但尚未具备竣工投产条件的项目;投产重大项目是指计划年内竣工投产的项目;预备重大项目是指正在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

预备重大项目完成前期工作并实现开工的,视同新开工重大项目管理;上一年度已开工的重大项目,原则上自动结转为下一年度的续建或投产重大项目。

第十条 申报自治区新开工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

(二)项目建设资金落实;

(三)基本完成投资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或土地审批)、环境评价、节能审查、占用林地审批、水土保持审批等主要环节审批手续,其他审批手续齐备或正在开展。

(四)开工进度计划安排明确,开工时间已确定。

第十一条 申报自治区预备重大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业主落实或项目前期工作已有明确的责任单位;

(二)项目前期工作已着手开展,且工作进度安排和工作目标明确。

第十二条 申报自治区新开工或预备重大项目的,项目申报单位要报送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请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的申报文件;

(二)项目前期工作相关批复文件;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有关文件;

(四)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文本。

第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预审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对各市各部门(单位)提出申请列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实施方案的项目,从项目建设可行性、行政许可手续合规性等方面进行预审查。凡未经预审的项目,不予列为自治区重大项目。

第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管理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重大办根据项目建设的实际情况,适时研究提出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滚动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下发。

第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储备制度。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及专项规划,选择一批对全区经济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力强的项目,纳入自治区重大项目储备库,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及时更新,择机选用。



第三章  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重大项目的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房屋征收等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快办理基本建设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手续,牵头做好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总体协调和服务工作。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加快办理属于自身投资许可权限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节能审查手续,积极做好相关工业和信息化重大项目的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十九条 国土资源、海洋、林业部门要设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占用林地专项指标,优先保障自治区重大项目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依法做好用地、用海和占用林地报批等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环境保护、林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重大项目规划选址、环境保护、占用林地、水土保持等审批工作。

第二十一条 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重大项目联审机制。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开辟自治区重大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简化重大项目审批手续,优先从简从快办理。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自治区重大办要不断改进联审方式方法,实行并联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

第二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在争取中央资金和安排本级财政性资金时,要倾斜支持自治区重大项目。

第二十三条 各级各部门要积极主动向金融机构推介自治区重大项目,向社会发布重大项目信息,争取更多信贷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入重大项目建设。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重大项目建设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治安稳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自治区重大项目的消防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通信、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单位,要优先保证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各级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营造项目建设的良好环境。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享受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相关优惠政策。除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自治区重大项目额外收取费用。对自治区重大项目须缴纳的有关费用,有关单位或部门要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实行进度目标责任制。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各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第三十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的项目法人或建设管理单位要对项目前期工作、筹融资、建设、生产经营、偿还债务和资产保值增值等负全面责任,并按照批复文件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建设标准及规模,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

第三十一条 参与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专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自治区重大办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大项目推进中的突出问题。

第三十三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信息月报制度。自治区行业主管部门、各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自治区农垦局要按要求于每月5日前向自治区重大办准确报送自治区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等有关信息,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第三十四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通报制度。自治区重大办定期向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推进领导小组报告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必要时向全区通报。

第三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督查督办制度。自治区重大办会同区直有关部门定期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督促检查,对项目推进不力的地方和部门,及时下达督办文件,限期整改。自治区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也要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业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约谈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顺利实施,造成项目建设目标任务难以完成的责任单位或项目业主进行约谈。

第三十七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严格按照经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组织实施。在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及概算调整时,要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十八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接受审计和稽察。

第三十九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在各专项验收、竣工决算完成后,由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企业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竣工验收,由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报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与投资主管部门。

第四十条 政府投资的自治区重大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并经过一段时期运行后,由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选择部分项目进行后评价,并将后评价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章  考核奖惩



第四十一条 区直有关部门、各市人民政府推进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和管理的工作及成效,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范畴。

第四十二条 建立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考核奖励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每年对年度自治区重大项目推进工作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由自治区重大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三条 自治区重大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该项目的自治区重大项目资格,终止其享受重大项目的有关优惠政策:

(一)因项目业主原因,新开工项目超过计划开工时间一年以上仍无法开工的;

(二)因项目业主原因,在建项目缓建一年以上或终止建设的;

(三)项目实施中出现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并造成重大影响的;

(四)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因未执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造成重大事故的;

(五)违反国家和自治区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四十四条 自治区、各市有关部门或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照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侵占、截留、挪用自治区重大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无故或以不正当理由延迟自治区重大项目财政资金拨付,严重影响施工进度的;

(三)在对自治区重大项目进行行政许可过程中,无故延迟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批复,影响项目实施的;

(四)由于行政不作为或越权行为,影响自治区重大项目实施的;

(五)违反国家或自治区有关规定,擅自对自治区重大项目收费、摊派、罚款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