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呼和浩特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7:42:54  浏览:80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呼和浩特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


关于呼和浩特市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呼政发35号

——2006年2月25日在呼和浩特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
呼和浩特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一、200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
过去的一年,在市委的正确领导下,全市上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市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求真

务实,开拓创新,经济发展保持良好势头,改革开放继续深入,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根据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新国民经济核算办法,初步核算全年地区生产总值实现700亿

元以上,同比增长28.2%;财政收入实现81.8亿元,同比增长34.4 %;城镇居民人均可

支配收入达到12150元,同比增长21.9%,完成年度计划的101.3%;农民人均纯收入达

到4631元,同比增长12.7%,完成年度计划的100.7%;固定资产投资完成420.24亿元,

增长54.9%,完成年度计划的105%。
(一)产业结构进一步优化。农牧业综合生产能力得到加强,特色优势产业增长势头

强劲,服务业发展呈现良好态势,产业结构调整取得积极进展。
农牧业结构调整继续推进。以优化品种、提高质量、增加效益为中心,加快种养结

构、种植结构调整。全年农作物播种面积达到610.1万亩,比上年多播25.8万亩。其中

,粮食作物播种面积406.2万亩,粮食产量114.8万吨。粮饲专用玉米、青饲料种植面积

分别比上年增加24.0万亩和38.2万亩。全年新增保灌面积20万亩、节水灌溉面积20万

亩。畜牧业发展迈上新台阶,牧业年度牲畜存栏头数达到330万头只,比上年同期增长2

8.4%。继续实施“奶业兴市”战略,奶牛业保持强劲发展势头,逐步向区域化、规模化

方向发展。年内新建奶牛小区50个,奶牛存栏达到63.8万头,比上年增加13.4万头,鲜

奶产量达到242.6万吨,比上年增长59.5%,完成年度计划的121%。畜产品产量快速增

长,全市肉、毛绒产量分别达到11.9万吨、2598吨,比上年增长16.1%、13.3%,畜牧

业增加值占农业增加值的比重达到47.1%。农牧业产业化稳步推进,全市销售收入过亿

元的企业达到20家。农村基础设施条件进一步改善,全年新增通公路行政村52个,解决

了5万人口、6万头牲畜的饮水困难问题。
特色优势产业持续增长。工业规模和质量继续提升,重点建设项目进展顺利。全年

完成工业投资226亿元,增长82.8%,开工建设规模在1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235个。

蒙牛五期工程、伊利新工业园、托电三期2×60万千瓦机组、天野化工年产20万吨甲醇

、汉鼎光电一期工程、一汽亿阳等项目建成投产,增强了经济发展后劲。工业经济在结

构调整中快速增长,质量效益同步提高。全部工业增加值达到209.3亿元,同比增长26.

1%。其中,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完成163.5亿元,同比增长30.8%。乳业、电力、电子

信息、生物制药、冶金化工、机械制造六大支柱产业实现增加值131.6亿元,占规模以

上工业增加值的80.5%;工业经济效益综合指数达到249.9,比上年提高23.3个百分点

,盈亏相抵后利润增长26%。
服务业发展进一步加快。商业零售繁荣活跃,城乡居民消费需求增长加快,全年社

会消费品零售总额304.9亿元,增长 15.1%。交通运输、旅游业快速发展,全年公路

货物发送量达到6131万吨,增长18.6%;旅客发送量3764万人,增长2.0%。实现旅游收

入46.6亿元,旅游人数392万人次。呼和浩特——法兰克福国际集装箱专列自去年3月份

开通后已累计发送货物1.4万吨。金融保险业务规模稳步扩大,12月末全市金融机构人

民币存款余额803.9亿元,同比增长19.8 %;贷款余额874.0亿元,比年初增加149.2亿

元;引进了大地财产、太平洋保险、中华联合财保三家保险公司,实现保费收入11.7亿

元。信息服务业稳步增长,全市实现邮电业务总量31.1亿元,增长26.8%。在消费需求

扩大的同时,市场物价呈现温和上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比上年上涨2.2%,低于4%的计

划水平,也低于自治区和全国平均水平。服务业亿元以上项目开工108项,完成投资129

亿元。海亮国际商贸城、东达城市广场、香格里拉大酒店、大青山太伟休闲度假村等一

批服务业项目顺利开工建设,提升了首府综合服务功能。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388.9亿

元,同比增长17.4%,占全市地区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55.5%。
(二)城市建设迈出新步伐。以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为契机,加大城市改造建

设力度,城市面貌发生显著变化,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中变化”的奋斗目标如期实

现。
重点项目顺利实施。白塔机场扩建工程、呼准铁路、环城高速公路等项目开工建设

。新增黑色路面170公里,新改建公路718公里。其中,油路170公里,通村水泥路108

公里,其余沙石路440公里。
基础设施不断完善。修建章盖营污水处理厂,完成东、西河5公里的河道治理,新

铺设天然气管网54.3公里,建成东风路、辛辛板、北垣街、工农兵4座加气站,发展煤

气用户1.5万户,置换天然气用户10153户,全市燃气用户达到16.7万户,比上年增加1

.7万户。改造热力站20座,西北地区热源厂前期工作进展顺利。联化、裕隆和金桥3个1

10千伏变电站投产运行。鄂尔多斯大街、兴安南北路、昭君路等18条主次干道新建和扩

建工程全部竣工,打通了与二环路连接的乌兰察布东路等6条道路。新开公交线路3条,

延伸公交线路12条。

环境整治工作成绩斐然。全年新增绿地面积350公顷,市区绿化覆盖面积达到3502.8公

顷,绿化覆盖率达到25.9%,人均拥有的公共绿地面积由去年的6.22平方米增加到8.54

平方米。市区空气质量二级以上天数达到311天。改造小街巷32条,拆危拆临15万平方

米以上,房地产开发施工面积达到397.34万平方米。
小城镇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各旗县城关镇、集镇共改造小街巷15条,新修道路7773

米,铺设雨污水管网10公里,自来水管网改造入户1080户。和林、清水河、武川三个县

城供水项目完工,托电工业园日处理2万吨污水处理厂项目开工建设。
(三)改革开放进一步加快。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的各项改革措施,吸收借鉴

各地的改革经验,不断深化改革,进一步扩大开放。
各项改革稳步推进。继续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重点解决了国有转制企业的遗留问题。稳

步推进了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积极探索了公用事业性单位改革和投资体制改革。认真落

实了农村税费改革政策。积极开展了以撤乡并镇为主的乡镇机构改革。建立市行政许可

服务中心,实行了全程代理制并初见成效。
对外开放取得积极进展。招商引资和利用外资成效显著。全年引进国内资金到位276亿

元,增长81.1%,完成年度计划的120%;实际到位外资4.03亿美元,增长68.5%,完成

年度计划的128.6%;香港金鹰集团、中石化、中海油、一汽等一大批中外大企业来呼投

资。外贸进出口增长加快。全年海关进出口总额完成10.6亿美元,同比增长133.4%,其

中出口5.9亿美元,增长122.2%。
(四)生态建设取得新成效。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为目

标,加大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力度。
生态工程建设加快推进。全年生态建设工程人工造林13.98万亩;天保工程飞播造林6.1

7万亩;封山育林37.43万亩;全民义务植树508.53万株。
环境保护力度不断加大。以热力二期、三期、天然气入呼等项目为重点的清洁能源示范

工程深入开展,城市燃气普及率达到76.4%,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55.8%,城市气化率达

到80%以上。水、声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全市污水治理率达到70.16%,工业废水排放达

标率达到53.6%。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和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分别低于国家规定标准,

呼和浩特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连续三年名列自治区第一。
(五)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坚持以人为本,落实“五个统筹”,促进经济社会协

调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
科技教育事业全面发展。科技创新和推广体系进一步完善,新认定5个自治区星火

计划科技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推广农牧业先进适用技术23项。全市自治区级以上高

新技术企业达到59家,比上年增加15家。教育工作以发展为主题,实施了“农村中小学

危房改造工程”、“优质高中建设工程”、“职业教育建设工程”、“教育信息化建设

工程”和“教师队伍建设工程”。办学条件进一步改善,教育教学水平有了新的提高。

全市高中阶段入学率达到84.2%。
医疗卫生事业进一步加强。全面完成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体系建设,基本建立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全市共建立126个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覆盖了26个办事

处和239个居委会,受益人口约100万。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试点工作顺利实施,4298人参

加了合作医疗,参合率达到84.6%;累计发放农村医疗救助金58.6万元,救助特困大病

人员158人。
文体事业日趋繁荣。献礼项目“呼和浩特市体育场”开工建设。基层文化设施建设

进一步加强,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多彩。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稳步推进,全市广播电视综

合覆盖率达到98.6%。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得到加强。计生服务水平全面提升,优生优

育利益导向机制逐步建立,优惠奖励政策得到较好的落实,人口自然增长率比上年下降

1.7‰。民政、新闻出版、文学艺术等各项社会事业稳步发展。
(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进一步落实。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关于

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方针政策,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切实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取得了积极进展。
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得到加强。全年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3%,新增社区就业实体518

个,实现就业再就业38342人,其中新增劳动力就业14551人,安置下岗失业人员23791

人。在下岗失业人员中 “4050”人员再就业5561人。完成职业技能培训38465人,其

中培训下岗失业人员29246人。累计为1010名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小额贷款1968万元,为

领取营业执照的3330名从事个体经营的下岗失业人员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652万元


社会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全市城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4.36万人,比上年增加2.3

1万人,共为72262名企业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56604万元,发放率达到100%;参加失

业保险33万人,比上年增加5.2万人,共为13400名失业人员发放失业保险金2704.3万

元,平均每人每月340元,实现了足额发放;参加基本医疗保险28.88万人,增加2.28万

人;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分别达到16.03万人、17.03万人,全年征缴五大社会保险费1

1.6756亿元。城乡低保扩面工作进展顺利,享受城市低保人数达到46684人,全年支出

低保金5096万元。在全区率先开展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2.1万名农民纳入了最低

生活保障范围。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制度正式启动实施

,2638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办理了养老保险参保手续,2615名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办理

了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开始享受有关保险待遇。扶贫和救灾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农

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全年下达各类救灾资金910万元,受灾地区群众

生产生活得到妥善安置。
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发展面临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主要是:

经济总量小,可用财力少;城乡发展不平衡,“三农”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社会

事业与经济发展不能完全同步,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基础性建设欠帐较多;人居

环境还不很理想,诸如冬季供暖、环境卫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尚需努力解决;经济增长

方式亟待转变,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增长机制有待进一步增强;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发

展软、硬环境仍需加大力度;在构建和谐首府、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切实维护首府稳定

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努力。
二、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工作措施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做好迎接自治区成立60周年各项工

作的关键之年。按照市委九届九次全委会议的总体要求和部署,今年我市经济社会发展

的主要预期目标是:
——地区生产总值增长25%,达到900亿元。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43%,达到600亿元。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8%,达到359亿元。
——财政收入增长22.2%,达到100亿元。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7%,达到14200元。
——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达到5200元。
——居民消费价格涨幅控制在3%以内。
——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2%以内。
——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8‰以内。
2006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措施是:
(一)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

、管理民主”的要求,搞好规划、开展试点,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积极调整农牧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加强农业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

,确保粮食安全。2006年,粮食播种面积稳定在400万亩,粮食产量达到130万吨,新增

保灌面积20万亩。稳步推进以乳、肉、薯、菜为主的农牧业产业化经营,继续通过投资

补助、贴息、担保等多种方式,支持产业化示范基地建设,扶持壮大龙头企业,积极发

展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认定无公害农产品基地20万亩,确保蔬菜播种面积达到13万亩。

扩大饲料用作物和优质牧草种植规模,推动畜牧业进一步发展。2006年,新增优质牧草

20万亩,全市奶牛存栏达到80万头,鲜奶产量达到280万吨,新建奶牛养殖小区100个,

奶牛入驻小区的比例达到40%以上;肉羊存栏达到80万只;肉类、禽蛋和毛绒产量分别

达到13万吨、4万吨和2800吨。加快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落实好扶持家禽饲养业发展

的各项措施。
着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抓住国家加大对农村基础设施投入力度的有利时机,

加强饮水安全、沼气、通电、通路等基础设施建设,解决4万人、7万头(只)牧畜的安

全饮水问题和82公里的通乡油路,完成1090户沼气设施建设。开展农村环境整治试点工

作,有效改善村容村貌。
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加大农村公共基础投入。重点推行“农村寄宿制学校”工程,

全面实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加大对农村贫困学生义务教育的“两免一补”

支持力度。加强以乡镇卫生院为重点的农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扩大新型农村合

作医疗制度,在全市旗县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解决农民看病难的问题。加

强农村文化场所和广播电视等设施建设,继续实施村村通广播电视工程和农村电影“21

31”工程,丰富农民文化生活。逐步推广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提高农村低保标准和

五保户供养标准。
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加强涉农价格监管,保障农资供应,防止农业生产资料价格

过快上涨。落实好各项支农资金和农牧业补贴资金,逐步建立对化肥、柴油等农资直接

补贴制度。加强农民职业技能培训,有序组织劳务输出;结合撤乡并镇,积极发展小城

镇,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提高非农就业和非农收入比重

,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5.5万人,培训农民人数达到30万人次。
(二)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把增强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

长方式的中心环节,充分发挥比较优势,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服务业快速发展

,实施循环经济示范项目,努力提升产业技术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自主创新。围绕科技兴市战略,重点支持工业支柱产业、玉米产业、动

植物疫病防疫等领域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加强科技服务平台建设,搭建科技研发、

工业、农业、成果转化、知识产权五大科技信息服务平台。推进高技术成果转化,抓好

少数民族电子政务通用平台开发及产业示范工程、移动小额支付体系建设项目、乳杆菌

活菌胶囊高技术产业化示范项目。发挥首府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和中介组织相对聚集

的优势,构建企业、研究机构、高校和中介组织的技术创新联盟。完善自主创新的政策

扶持体系,支持产业化项目以及重大关键技术装备开发和研制。
大力发展特色优势产业集群。突出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开发区,培育大企业

、建设大基地,加快形成优势产业集群。乳业重点抓好伊利金山新工业园和蒙牛六期等

项目。电力工业要协调解决好托电四期、北方金桥等电厂投产发电的各项工作,确保全

市发电机装机容量达到597.4万千瓦,做好托电五期、金山电厂、清水河华润电厂、丰

泰电厂扩建、托电园区自备电厂、亚能辰光电厂和武川风电等项目的前期工作。电子信

息产业重点抓好汉鼎光电、创维电视等项目。生物制药业重点抓好华蒙金河饲料金霉素

五期、石药集团二期、欧美发酵工业园一期工程、山东阜丰谷氨酸等项目。冶金化工业

重点抓好唐山蒙丰特种钢、中石油重油深加工和聚丙稀扩能改造、中海油聚甲醛及煤制

油综合项目、煤气化总公司煤焦甲醇一体化项目以及三联化工PVC与烧碱等项目。机械

制造业抓好一汽亿阳汽车专用车改装、上海电气集团变压器及电缆、众环集团数控机床

部件生产等项目。在抓好六大优势产业重点项目的同时,要抓好烟厂生产指标的争取工

作以及冀东水泥、蒙羊肉业加工及基地建设等项目,争取尽快建成并发挥效益。全年规

模以上工业增加值达到229亿元,同比增长40%。
促进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要认真落实我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商贸物流、

信息服务、会展旅游、金融保险、科技教育、文体传媒、房地产、社区服务八大产业,

努力培育形成一批竞争力较强的大型服务企业集团,增强首府作为区域中心城市的综合

服务功能。加大自治区发展第三产业60条优惠政策的督查落实。加强对金鹰国际商务中

心、食全食美批发市场、金山铁通物流园区、蒙古风情园、哈达门高山牧场等重点项目

的跟踪服务;全面启动大唐托电公司五星级酒店等项目;加速推进交通银行入驻我市的

各项工作;认真确保“首府大学园区”的建设力度。认真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有关政

策,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国企改革和重组。依托工业园区,扶持特色民营经济板块

发展,为产业集群协作配套。增加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重点扶持一批高成长性中小企业


努力建设节约型社会。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到突出的位置,按照

减量化、再利用和可循环的要求,加强规划和政策引导。制定分行业能效标准,综合运

用土地、环保、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把好项目审批关。努力促成好项目落地建成发

展。以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为核心,以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资源综合利用为重

点,支持一批资源节约及综合利用的技术开发和改造项目,在城市小区建设节水、节能

住宅示范小区。编制循环经济发展规划和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发展循环经济推进计划,

积极推动产业循环式组合,企业循环式生产,资源循环式利用。要在重点推进大唐托电

高铝粉煤灰提取氧化铝项目实施的同时,以工业园区为重点,继续包装和策划一批循环

经济项目,建立循环经济产业链,建设循环经济园区。
(三)保持投资消费协调增长。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自治区成立60周年大庆的

战略机遇,努力扩大投资规模,优化投资结构,扩大消费需求。
努力扩大投资规模。进一步加快在建项目实施进度,对已经批准建设的项目,要积

极落实好各项建设条件,推动项目落地开工;对已经上报国家、自治区待批的项目,要

进一步加快项目前期工作进度,积极争取进入审批程序并核准建设;对我市管理的项目

,要协调相关审批部门,进一步加快项目审批进度。全面清理建设用地,用好盘活存量

土地,对已批未供土地和已供未用土地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保证重大项目和基础设施

及重点工业项目的用地。提高土地利用投资强度、容积率和产出效益,制定政策,鼓励

新上项目向开发园区和小城镇集中,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

,尽量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改进服务作风,提高工作效率,鼓励外资和民间资金投资,

并为境内外的投资商提供平等竞争的机会。同时,要按照超前性、科学性的原则,结合

“十一五”规划,搞好重大项目的策划,提出一批关系呼市长远发展的重点建设项目,

充实完善市重大建设项目库,做好大项目储备,以保持投资持续增长的后劲。
加强重点项目建设。要抓好红吉水库、红山口水库建设和乌素图、二道凹等病险水

库除险加固等水利项目,加快省道103呼市—蒲滩拐—城壕、绕城高速公路、白塔机场

扩建等续建项目建设进度,建成呼市至准格尔铁路,做好国道209线清水河至偏关、省

道104线呼市至武川等重点公路建设,加快东、西河二期、引黄入呼二期等工程。配合

自治区建设好内蒙古大剧院、博物馆、会展中心、体育中心四大标志性建筑。对这些项

目,各方面要通力协作,集中力量,集中资金,加强跟踪调度,及时协调解决项目建设

中遇到的问题,确保重点项目的顺利实施。
强化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对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项目,

要限期整改提高。对已经批复长期没有动工的项目,要注销批准文号;对已经划拨出去

的资源,要限期回收。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的意见

》和《自治区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出台《呼和浩特市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

管理办法》,强化对国债资金、财政预算内资金和政府贴息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各类

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积极促进消费需求增长。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合理调整和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

度,推行最低小时工资制度,督促企业在提高效益的基础上增加职工工资,落实好国家

调整公务员工资、离退休人员待遇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政策。充分发挥财政调控职能

,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困难群体帮扶和欠发达旗

县区转移支付力度。积极扩大农村市场,推动企业开发适合农村消费的产品,引导连锁

店和超市向农村延伸发展。完善住房、汽车等消费政策。进一步改善消费环境,扩大消

费信贷品种和规模,积极拓展居民消费领域,发展教育、文化、健身、旅游等服务性消

费。
(四)加快提升中心城市功能。在全面实现“中变化”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管理基

础设施,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确保到2007年实现“大变化”。
继续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加大市政道路建设力度,打通与二环路相连接的海拉尔东

路、成吉思汗大街等10条主次干道连接线;对鄂尔多斯东街、光明大街等7条主次干道

和北垣街跨构件街立交桥、北垣街跨一家村立交桥进行改造建设;打造成吉思汗大街、

通道南街、大南街、东影路4条档次高、民族特色浓郁的景观街;全面改造机场路、昭

君路、赛罕路和鄂尔多斯路、金桥开发区102省道5个出城口和30条小街巷。新建如意、

章盖营、公主府污水处理厂,扩建辛辛板污水处理厂,改造安装15万套智能水表。续建

天然气配气管网工程,新建20座天然气加汽站,完成3万户天然气用户置换工作。启动

东区集中供热工程、西北热源厂、金桥热网配套工程,续建热力一期管网工程,改造10

座热力站。新建水冲公厕100座、旱厕30座,垃圾转运站10座,改造西郊垃圾场。新增

公交线路5条,延伸公交线路20条,新增公交车辆200台,线路延伸至建成区小街巷。
加快城市绿化建设步伐。以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为目标,围绕“三带、三园”重点建

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新建成吉思汗公园、儿童公园等7座公园,续建湿地公园、游乐园

等4座公园。改造建设大东街、观音庙、大召、五塔寺等8个历史文化景点,完成60个旧

小区的庭院绿化,新增绿地面积300万平方米。新建2座大气自动监测站和2座机动车尾

气自动检测站,拆并锅炉150台。
突出展现首府城市新形象。新建、续建城建大厦、香格里拉、天骄广场等60座高层

建筑,重点打造滨海新城、东岸国际等10个20万平方米的精品住宅小区。加快“城中村

”和旧城区改造,全面启动二环路以内“城中村”改造工作,重点做好一家村、南店等

“城中村”改造任务,确保完成麻花板、府兴营、徐家沙梁、讨号板4个“城中村”改

造,开发经济适用住房100万平方米,建设廉租房2.5万平方米。
不断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要以市区为核心,有效带动五旗(县)经济的协调发展。完善

区域合作机制,强化市区对五旗(县)的辐射、服务与带动,统筹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

不分页显示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一、领事裁判权的确立是清末司法主权不能自主的开始
(一)领事裁判权概述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由一个完整的封建社会逐渐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半殖民地,指形式上独立、实际上为帝国主义国家所控制的国家。西方列强借口中国的司法制度过于野蛮残酷,不能适用于西方人,因此强迫清朝政府承认外国的领事裁判权。从此,清朝的司法主权开始遭到破坏,对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案件的审判管辖权受到分割。
领事裁判权指外国侨民不受居留国法律管辖的特权,外国侨民在居留国犯罪或成为民事被告时,只受本国领事或其在居留国所设立的法庭依照本国法律审判,它是帝国主义国家强加于半殖民地国家的特权之一。是清朝司法主权不能自主的开始。
(二)领事裁判权对清朝司法主权的危害
列强在中国取得领事裁判权,始于1843年在香港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该条约第十三条规定:英人在中国犯了罪,不受中国法律制裁,中国政府也不得过问,“由英国议定章程、法律发给管事官照办。”这就大大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同年签定的中英《五口通商附粘善后条款》,其中第五、六款对领事裁判权又作了补充规定,不仅英国人在中国领土上犯罪,中国政府不得过问,即使英、华人之间的债务纠纷,亦得“由华、英该管官一体从公处结”。英国人违反禁令“擅到内地运游者,不论系何品级,即听地方民人捉拿,交英国管事官依情处罪”。中国司法机关无权过问,并不许中国人民对这种目无中国法律、心怀叵测的人“擅自殴打伤害”。这不是只让外国侵略者在中国横行无忌而不许中国人起而自卫,给予应有的处罚吗?
根据一系列不平等条约的规定,当时领事裁判权的主要内容为:
一、原、被告均系有约国人(依不平等条约在中国享有领事裁判权国家的人),由其驻华领事审判,中国官员无须过问也不得过问。
二、原、被告,一方为有约国人,另一方为第三国人,由有约国领事按照其与第三国订立的条约办理,中国无须过问。
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有约国人,由该有约国领事衙门审判。
四、原告为有约国人,被告为中国人,案件由中国地方官员审判,但得通知该国领事派员“莅审”。
五、原、被告一方为无约国人,另一方为中国人,或均系无约国人,其案件虽由中国官府受理,但须邀一有约国领事会同裁判。
六、为外国人船上服务的中国人犯案,中国地方政府也无权单独审断,须通过就近税务司转告该船领事官派员前往观审。
以上六点,表明清王朝的司法主权支离破碎,失去了司法管辖权,真正的司法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已被有约国人把持。至第二次鸦片战争时签定新约,领事裁判权被延伸,所有与中国签订不平等条约的国家都享有这种特权。

  领事裁判权在华确认之后,作为战败国的清政府,对于洋人在中国犯罪或洋人之间的诉讼,已经完全失去了司法管辖权。在国际交往中,各国不论大小强弱,都必须遵循民族自决和维护主权完整的原则。在中国历史上,“浦天之下,莫非王土”,封建中央王朝大多拥有完整的领土主权和司法审判的主权。直到清朝中期,凡在中国领土上发生的涉外案件,仍然由清政府审理。清朝对外国侨民犯罪,规定只适用属地主义原则,防止其逃避罪责,并针对犯罪行为科以重刑。“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而领事裁判权在中国的确立,使这一制度开始发生根本改变。外国侵略者可以在中国的土地上任意横行,清朝的法律对其没有了约束力。
(三)领事裁判权的行使机构---领事法庭
为行使领事裁判权,帝国主义列强还依不平等条约先后在中国设立了各自的司法机构。以英国为例,它在华设有审理其侨民案件的领事法院、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
 领事法院设于每一领事区,由领事兼任审判官。它审理领事管辖区内的民事案件和刑罚在徒刑一年以下、罚金在一百英镑以下的刑事案件。英国驻华高等法院常设在上海,它除了作为第二审法院外还有权审理在华侨民的一切民刑案件,并是各地海事、破产、离婚与谋杀等重大案件的第一审法院。上诉法院受理不服高等法院刑事判决和民事判决(诉讼标的在二十五英镑以上)的上诉案件。诉讼标的在五百英镑以上或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还可向伦敦枢密院上诉,但刑事案件的判决,不经枢密院允许,不得上诉。
  以上可知,列强不仅在中国设立了行使领事裁判权的司法机关,并且公然确认为其本国法院的下级司法机关。明目张胆地破坏了清朝司法组织的完整和统一。可以说,列强在华设立的领事法庭,是对清政府司法管辖权和司法组织的双重侵犯,使之更加半殖民地化。
二、观审制和会审制是对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一)观审制
为了扩张领事裁判权,资本主义列强还蓄意谋取观审权。观审制是西方列强取得在华领事裁判权以后强行干预中国司法审判的制度。即在原告是外国人、被告是中国人的案件中,原告所属领事官员也有权前往“观审”,中国承审官应以观审之礼相待。如果观审官员认为审判、判决有不妥之处,有权提出新证据、再传原证,甚至参与辩论。[7]观审双方似乎是平等的,其实大不相同。外国领事以战胜者自居,其观审名之曰“莅审”,中国官员应以“礼相待”。而中国观审的官员处于半殖民地之地位,更不懂外国法律,其观审只是一种形式,甚至有少数人因漠视或不屑卑躬屈膝而不前去领事衙门观审。所以,这种“观审”,实际上是享有此特权的外国领事发号施令,操纵审判,为所欲为。
虽然这项特权起初只有英、美两国,但因清政府对各国列强均有最惠国待遇,故各列强纷纷借口利益均沾而取得了观审特权,清朝司法主权遭到更严重践踏。列强在华观审制的取得表明,其不但利用领事裁判权使本国侨民不受中国法律的制裁,并开始利用这一制度插手清朝的审判制度,甚至对中国人民定罪,这就将领事裁判权又向前迈了一步,是对原有领事裁判权的扩充。
(二)会审制和会审公廨
所谓“会审”制度,指在列强霸占的中国领土“租界”内,由中国政府所委派的官员与驻该地的领事馆派遣的官员组成会审衙门,审理“租界”内案件的制度。是列强在租界中强行实行的殖民主义制度之一。
1858年《中英天津条约》明文规定:“两国交涉案件,彼此均须会同公平审断,以昭允当”。1864年,清政府命上海道与英、美、法驻上海租界领事达成协议,设“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作为中国派驻租界的常设司法审判专门机构。在上述三国领事参加下,专门负责审理“租界”内的英美人为原告、中国人及无约国人为被告的民刑案件。会审制度于此开始。
为了把中外会审的组织和方式确定下来,1868年,英美领事又与上海道订立《上海洋泾浜设官会审章程》,改“洋泾浜北首理事衙门”为会审公廨,进一步确立了会审制度。
根据会审公廨章程的规定,原被告均为外国人的案件,只能由外国领事审理,中国政府无权干涉;原告为中国人、被告为外国人的案件,由外国领事“主审”,中国只能派会审官员前往“观审”。虽然观审官员如果认为审理不当,可以逐细辩论,实际上意见往往不被采纳。至于被告为中国人的案件,只有钱债、斗殴、盗窃等在枷杖以下的罪,才允许中国官员判决,其余较大的案件,均由外国领事与中国官员“会审”,实权却由外国领事掌握。其所适用的法律,由外国领事从西方国家的法律中选择。会审权的范围,最初只限于一般民事案件,随着帝国主义列强侵略的深入,逐渐扩展到涉外纠纷和海关争议案件。
1911年辛亥革命爆发,帝国主义乘机占领会审公廨,将其改由各国驻上海领事团全权控制。通告确认租界内纯数中国人的民刑案件,外国领事亦可直接派员参加审判,刑事可判十年、二十年的重刑,民事案件只以一审为终审;不承认上海道为上诉机关;凡与外国人有关的案件,即使发生在租界外,或被告居住在租界外,只要洋人告发,会审公廨也可越界捉拿审讯犯人。
中外官员会审制度,是外国侵略者侵犯中国司法主权、迫害中国人民更为狡猾和隐蔽的手段。如果观审制尚不能满足侵略者,那么,会审制则让侵略者堂而皇之的在中国做起了法官,各国领事已由陪审、会审,发展到主审。进一步践踏了清朝的司法审判主权。总之,这种所谓会审是:对外国人犯罪是否科刑,中国官员“例不过问”;而对中国人,不仅钱债、斗殴、盗窃等在枷杖以下的罪可以判处,而且外国领事可以超越权限,“径定监禁数年者”。在中国领土上出现了“外人不受中国之刑章,而华人反就外国之裁判”的现象。更进一步加深了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程度。使得中国人民在涉外纠纷的审理中处于受侮辱和被歧视的地位,露骨地践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三、资本主义列强对清朝司法主权的武力干涉
在清朝末年发生的一系列“教案”中,资本主义侵略者通过外交和军事手段对清朝政府施加压力,要求清政府按照列强的意愿对中国人民定罪,干涉清朝的司法主权,笔者认为,这类事件也可视为清末司法主权不能自主的表现。本文以此作为对这个论题的补充。
教案是帝国主义利用宗教侵略中国,引起中国人民反抗而酿成的案件。鸦片战争后,列强利用不平等条约,派遣天主教和基督教新传教士深入中国内地,进行非法活动。因传教士经常强占土地,包揽诉讼,欺压人民,挑起教徒和非教徒纠纷,因而激起公愤,各地先后发生捣毁教堂或殴杀有民愤的传教士事件,于是列强向清政府施加军事或政治压力,提出种种无理要求。
  1860年,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在天津望海楼设立教堂,吸收恶棍入教,拐骗人口,强占民地,激起民愤。1870年6月21日天津人民因育婴堂虐待死婴儿数十名,聚众到教堂说理。法国领事丰大业持枪往见北洋通商大臣崇厚,并开枪恫吓,又在路上向天津知县刘杰开枪,击伤随从一名。群众怒不可遏,打死丰大业,焚烧法、英、美教堂及法领事署。事件发生后,法、英、美等七国军舰集结天津、威海一带示威。清政府对侵略者屈服,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将爱国人民当作凶手查办,杀死20人,充军25人。赔偿教堂洋楼修造银二十一万两,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

  还有一例,1895年5月28日,成都人民过端午节举行掷果会,英美传教士将掷果小孩捕入教堂,民众派三人到教堂交涉,亦被扣押,激起众怒,当晚即将英美传教士住宅及教会医院焚毁,并将天主堂内埋藏的尸首送官府检验。接着有数十地发生反洋教斗争。法、英、美各国派军舰在长江示威,并向清政府恫吓。清政府媚外投降;将四川总督刘秉璋,乐山、灌县、大邑、冕宁及新津等各县知县撤职,又将朱瑞亭等六人杀害,其他17人充军。并赔成都各教堂银七十万两、川南各教堂银二十万余两、四川其他英、美各教堂十万余两。另外,比较著名的还有扬州教案、曹州教案、清浦教案、酉阳教案等,结局大致都是如此。

  弱国无外交。今天看来,这一系列教案给我们感受最深的可能是清政府的软弱无能。但在这一系列教案解决的同时,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内外交困下的清政府的司法主权问题。以天津教案为例,法国侵略者无法亲自对中国人民定罪,但在尝到战争带来的甜头后,早已摸透了清政府的心理。便动用军事力量,强行要求清政府惩办“凶手”,对中国人民定罪,达到掠夺钱财、谋取更大利益的目的。而清政府为取悦侵略者,更置家国主权和司法主权于不顾。

  关于民众聚众事件,嘉庆十五年(1810年),嘉庆为有效弹压不法闹事,通过颁布条例,严厉规定:“刁民……约会抗粮……借事罢考、罢市,……(或)同谋聚众,转相纠约,下手殴官者”,为首“斩立决”,为从“绞监侯”。[11]刑法也规定,“凡斗殴杀人者,不问手足、他物、金刃,并绞(监侯),故杀者,斩(监侯)”。[13]那么,即便打死了激起民愤的法领事,至多也就是“斩监侯”,还要待每年秋审与朝审后在决定行刑与否。也决不可能“即行正法滋事人二十人,发配安置二十五人”,并“所杀领事及英法各国人以殡葬银两二十五万两”。二者之间相差可谓不小。

  对于爱国民众焚烧的教堂洋楼,根据《大清律例》“并记所烧之物减价,尽犯人财产折锉赔偿,还官给主”。那么,烧毁的几座教堂和洋楼价值又怎能高达银二十五万两?显然是侵略者在趁机明目张胆的掠夺钱财。对于将“天津知府和知县革职充军”,我们先来看看《大清律》是怎么规定的,“至刁民滋事,其同城武职不行捉拿,及地方文职不能弹压抚恤者,俱革职;该管之上司文武官徇庇不即申报,该督抚、提镇不行题参,俱交部议处”。[12]即何处出现聚众滋扰闹事,主管该处的督抚、文武职官均应承担职务连带责任,但充其量也不过革职。而在天津教案中,天津知府和知县却被处以仅次于死刑的发配充军。以上无理和过分的片面要求,是法国侵略者通过清政府强行达到的。在外交和军事巨大压力下,清政府根本无法按照清朝律例审判,完全按照法国侵略者的要求草草结案。清政府和其司法机关再一次充当了列强的工具。可想而知,清政府连国家主权都已丧失贻尽了,司法主权更无从谈起。

  领事裁判权和观审、会审制是帝国主义统治和奴役中国人民、侵犯中国司法主权的制度。在中国一直存在了一百年之久,给中国人民造成了数不尽的苦难和耻辱。在共产党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了坚苦卓绝的斗争,建立了新中国之后,才永远废除了这种反动制度。总之,清末司法制度的半殖民地化是生产力落后的结果,是清政府腐朽没落、屈膝投降的结果。现在我们研究和学习这段历史,就一定要以史为鉴,发展经济,富民强国,加强军事力量和军事防御,确保我国独立主权的完整。在认识和处理国际问题时,一定要以国家的主权完整为前提,牢记只有国家的强大和独立,才有司法的独立。也使我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导,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努力发挥党员的先进性,进一步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兢兢业业,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富强贡献自己的毕生精力。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卫生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厅(局)、教育厅(教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

近年来,国家对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含入幼儿园、托儿所,下同)、就业权利问题高度重视,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原携带者。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下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但目前仍有不少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入学、就业体检时违规进行乙肝病毒血清学项目检查,并把检查结果作为入学、录用的条件;一些地方行政机关监督检查不到位,违法追究不落实,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受限制现象仍时有发生。为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

医学研究证明,乙肝病毒经血液、母婴及性接触三种途径传播,日常工作、学习或生活接触不会导致乙肝病毒传播。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在入学、就业体检中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服务。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入学、就业体检需要评价肝脏功能的,应当检查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简称转氨酶)项目。对转氨酶正常的受检者,任何体检组织者不得强制要求进行乙肝项目检测。

二、进一步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权利,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教育法、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和规章,切实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公平入学、就业权利。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不得以学生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收或要求退学。除卫生部核准并予以公布的特殊职业外,健康体检非因受检者要求不得检测乙肝项目,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由予以拒绝招(聘)用或辞退、解聘。有关检测乙肝项目的检测体检报告应密封,由受检者自行拆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阅他人的体检报告。

三、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入学、就业体检有关工作要依照修订后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用)》、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的要求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凡属本部门发布的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文件,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不再执行;属于地方人民政府发布的,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依据职责,向所属人民政府提出废止或修改的建议,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完成废止或修改工作。

教育部门要按照修改后的招生体检工作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入学体检表格内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教育机构的监督检查,督促教育机构在招生体检中严格执行本通知相关规定,及时制止、纠正违规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行为;对教育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体检和技工院校招生体检的监督检查,督促用人单位、技工院校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对用人单位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受检者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并依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给予罚款等处罚;对技工院校违反本通知规定,要求学生进行乙肝项目检测的,要及时制止、纠正,给予通报批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开展体检的监督管理,确保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停止在入学、就业体检中进行乙肝项目检测,并保护受检者的隐私。对违反本通知规定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或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个人隐私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纠正,给予通报批评;违规情节、后果严重的,禁止其开展体检服务。对泄露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隐私的医护人员,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要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投诉、举报;要督促党政机关在录用人员体检中带头执行不检测乙肝项目的规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对本通知的贯彻落实作出专门部署,并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监督检查对象,落实责任人,对其工作人员和下级部门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的情况加强监督。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下级部门,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发现本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未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职责,有失职、渎职行为的,要在职权范围内及时予以纠正,并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自觉接受监察机关对本行政机关履行本通知规定职责情况的检查,配合监察机关依法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四、加强乙肝防治知识和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合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高度重视乙肝防治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宣传方案,做出工作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用人单位了解相关规定,引导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教育部门要面向教育机构开展系列宣传教育,将乙肝病毒传播途径与防治基本知识纳入中小学相关课程。卫生部门要把加强乙肝防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当地健康教育规划,广泛宣传乙肝科学知识以及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同级广电、新闻出版部门,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乙肝防治的科学知识,让老百姓看得懂、易接受、印象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部门要密切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乙肝治疗和药品虚假广告的查处和打击,防止其误导公众。有关宣传活动要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要通过宣传引导,帮助社会公众全面正确了解乙肝防治知识,消除公众在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一起工作、学习问题上的疑虑,形成有利于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就业的良好社会氛围。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密切关注本通知的执行情况,广泛收集社会反映,及时了解和处理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制定应对预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在本通知执行一段时间后,就本地区执行通知的情况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并于2010年10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报告;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落实本通知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及时向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卫生部门报告。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教 育 部
卫 生 部

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