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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2 17:36:19  浏览:89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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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9〕8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常州市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行政机关行政执法的质量和水平,纠正我市行政机关违法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制作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制作的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意见书,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期间,针对下级行政机关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相关行政行为,作出的旨在督促下级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者要求下级行政机关就个案做好善后工作的行政复议文书。
  本规定所称行政复议建议书,是指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期间,针对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是下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行为,向立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作出的,旨在建议完善立法、改善执法的行政复议文书。
  第四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出并充分阐明理由,符合以下要求:
  (一)要注重及时性,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要注重针对性,注意发现深层次存在的问题,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三)要注重可行性,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提出改进方案。
  第五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或行政复议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人员起草。
  行政复议意见书报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关的名义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后,以行政复议机构的名义制发。  
  第六条 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依法送达。
  第七条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后,必须严格按照意见书的要求立即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认真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并在收到行政复议意见书之日起60日内将纠正违法行为或者做好善后工作的情况通报行政复议机构。
  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督促有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履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并将行政复议意见书执行情况向行政复议机关报告。
  第八条 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向人事、监察部门提出对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建议,或者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部门处理。
  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第九条 各级政府应当将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的落实情况列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
  对拒不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对拒不采纳行政复议建议书的,在年度依法行政考核中不得评定为合格以上等次。
  第十条 行政复议机关及其行政复议机构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应当自作出之次日起15日内向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并及时报告落实情况。
  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加强对各行政复议机关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监督和指导,通过定期组织检查、抽查等方式,对各行政复议机关执行行政复议意见书和行政复议建议书制度的有关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常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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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颁发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颁发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的通知
民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近年来,流浪乞讨人员的构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因灾或生活困难而流浪乞讨的人日趋减少,以乞讨作为生财之道或以乞讨作掩护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逐渐增多。各地普遍反映,由于收容遣送工作人员没有统一的服装、标志、在执行收容遣送任务时,经常遭到被收容人员的抵抗,围观
群众也经常因不明真相而加以阻拦。为了保证收容遣送工作顺利进行,在统一服装未解决之前决定制作《收容遣送工作证和收容遣送证章。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由民政部统一制做,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民政厅(局)加盖钢印并统一编号(括号内填写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简称)后发放。
二、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为专用证件,只发给执行收容遣送流浪乞讨人员任务的工作人员使用,不准涂改、转借,不准用作其它凭证,倘有遗失,须立即报告填发机关声明作废,并申请补发新证。
三、收容遣送工作人员在执行任务时,要佩戴证章,主动出示证件;要注意衣帽整洁、语言文明、举止大方、讲究礼貌。
四、持证人调离工作岗位时,须将证件和证章交回工作单位,由工作单位向填发机关注销备案。
五、收容遣送工作证和证章,现正在制做,预定十月初发放使用,发放的具体时间和办法将另行部署。请将你省(市、区)所需数量于八月底前告部城福司,并通知领证人准备好近期一寸免冠半身照片两张。
特此通知



1985年7月16日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春节期间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减少发病、维护健康,关爱贫病居民,使社区居民度过一个祥和、健康、喜庆的春节,发挥社区卫生服务贴近百姓、预防为主的特长,定于春节前后在全国各城市广泛开展以“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为主题的居民健康社区强化干预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新年送健康,关爱到社区。
二、活动时间
2月1日~2月23日。
三、活动内容
(一)关爱贫病社区居民。要求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重点走访1-2位辖区内的高龄、孤寡、贫病社区居民,为其上门免费提供健康咨询、指导,并酌情赠送一些药品。
(二)强化社区健康教育。针对脑卒中、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胰腺炎、鞭炮炸伤、交通事故伤害等春节期间的主要多发疾病,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在春节前要为居民举办一次健康教育讲座或健康知识竞赛,同时,在社区主要公共场所采用张贴春节健康教育宣传画等方式,向居民广泛传播最核心的节日卫生保健信息。
四、具体安排
(一)全国各城市都要组织开展好此项活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组织。
(二)各地应邀请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和主要媒体参加走访、讲座等活动。
(三)我部已设计了宣传画,有喷绘和印刷两种版本,随本通知给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寄送了宣传画的刻录光盘,各地卫生局还可从卫生部网站和全国健康教育工作网下载(网址:www.moh.gov.cn; www.nihe.org.cn),以便印制、制作、分发。请根据当地情况,以宣传画或电子显示屏、宣传灯箱等适宜形式在各社区主要公共场所广泛传播。
(四)北京市拟于2月1日启动本活动,届时我部和北京市人民政府领导将到现场参加活动。
(五)各地应注意收集居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本活动的反映,包括意见和建议。有关情况可于2005年2月底前报我部。
五、其他
联系人:卫生部妇社司社区卫生处 周巍、许宗余
联系电话:010-68792320,68792317传真:010-68792321
E-Mail:Jinshg@moh.gov.cn
附件:宣传画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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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