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事厅
广东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人发[2003]270号
各市、县(区)人事局:
现将《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人事厅
二○○三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才市场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人才市场管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广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市场行政处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机关,负责本规定实施。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内设人才市场管理机构是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的执行机构,负责案件的立案、调查、检查、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实施行政处罚、管理文书档案等有关工作;其内设法制工作机构或者相关机构是人才市场管理行政处罚的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听证和执法监督工作。
第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不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和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当事人的一次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管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下列规定管辖:
(一)市、县(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本辖区内发生的案件。其中,涉外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地级以上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
(二)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省直、中央驻穗单位和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在穗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案件,以及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案件。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对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由先立案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指定管辖应当制作指定管辖通知书。
第八条 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下级政府人事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
下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认为需由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决定。
第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发现管辖的案件不属于自已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管辖,同时移交与该案件有关的证据和其他原始材料。
移送案件应当制作案件移送函。
第十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负有依法查处或者向有管辖权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报告的责任,不得知情不予查处或者隐瞒不报。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基本程序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第一节 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三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处违法行为的,执法人员应当查清违法事实,作出笔录,收集证据,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的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行政机关名称及印章,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应当自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日内(逢法定节假日顺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和当场作出的笔录、收集的证据等材料交所属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归档保存。
第二节 一般程序
第十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除适用简易程序外,应当适用一般程序。
第十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应当立案。立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填写立案审批表。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拟查处的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涉嫌主要违法行为、立案侦查理由、意见,同时附上检举材料、控告材料、申诉材料、上级机关
交办或者有关部门移送的材料等相关材料。
(二)部门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机关分管领导审批。对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当报机关主要领导审批。
(三)经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 立案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时不得少于2人。
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等。
未经查证属实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时询问证人或当事人(以下简称被询问人),应当告知被询问人如实陈述事实、提供证据,不得作假证。询问应当制作笔录,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遗漏、差错,应当补充或更正。核对无误后,由被询问人逐页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证人提供证明材料及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者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材料上注明。
第二十条 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书证。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材料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宇样,由书证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有权依法进行现场勘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并在勘验检查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二条 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情况下,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加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先行登记保存封条,就地由当事人保存。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三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
(二)依据法律、法规可以扣留、封存的,决定扣留或者封存;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依法不予以没收,或者依法不应予扣留、封存的,决定解除登记保存措施。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按立案程序报有关领导审查。
第二十五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按本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给子行政处罚;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给予批评教育,不给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二十六条 对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可以要求组织听证。行政处罚通知书的送达按本规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二十七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责令停办或者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本条第一款所指较大数额罚款,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组织。
当事人不承担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负责本案的执法人员应当自当事人申请听证之日起3日内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报告,告知具体负责听证工作的机构,并将案卷一并移送。
听证程序,应当依照《广东省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1999年11月15日以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执行。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连同听证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案卷,报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审查。
第四节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三十一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应当及时审查案件调查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材料、听证会笔录和听证会报告书,除第三十二条规定外,对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处罚决定。
第三十二条 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应当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制作合议记录:
(一)吊销许可证;
(二)责令停办或者停业整顿;
(三)对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0元以上罚款。
第三十三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包括: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印章。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第三十七条 作出罚款决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书面提出的。
第三十八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示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第三十九条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四十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四十二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四十三条 吊销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收缴;并及时通知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许可证准许经营的业务范围。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四十四条 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人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是公民的,交其本人签收。
当事人拒收的,送达应当邀请当地有关组织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不在场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在7日内按照下列规定送达:
(一)当事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送交代收人签收;
(二)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可以委托其所在地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送达。代为转交的机关应当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当事人下落不明的,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终结后,本案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并按下列要求及时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一)案卷必须一案一卷,案卷可以分正、副卷;
(二)各类文书齐全,手续完备;
(三)书写应当用毛笔或钢笔,字体工整规范;
(四)案卷应当按照顺序装订。
案卷按下列顺序装订:
(一)案卷封面;
(二)案件材料目录;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
(五)复议决定书;
(六)证据材料;
(七)审核意见;
(八)听证笔录;
(九)听证报告;
(十)财物处理单据;
(十一)其他有关材料。
第四十八条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领导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四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内设的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对行政处罚行为的监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行政处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五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侵犯其财产权的,受害人有依法向其实施行政处罚的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提出赔偿的权利。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进行核实,确认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赔偿。
第五十一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应当使用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统一格式的文书。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5〕11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五年三月三日
(发至县级政府)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4〕1号)和省委、省政府决定,辽宁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改组为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建制。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是综合研究拟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进行总量平衡、指导全省经济体制改革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的组织实施职能划给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
2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的老旧汽车更新改造的规划和管理职能划给省商业厅。
(二)划入的职能
1原省经济体制改革办公室承担的经济体制改革职能。
2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承担的重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编制的职能。
(三)转变的职能
1加快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在国家宏观调控下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规范政府投资行为,逐步建立投资主体自主决策、银行独立审贷、融资方式多样、中介服务规范、政府宏观调控有效的新型投融资体制。把投资宏观管理的重点转到优化投资结构和产业结构、搞好重大项目布局、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上来。改革项目审批制度,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完善政府投资体制,简化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提高投资审批的科学性。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的后评价制度和监督机制,完善投资审批责任制。
2强化经济调节中的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切实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加强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和稳定的重大问题的研究,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局性工作。加强对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指导和重大问题协调,促进经济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抓好能源发展战略、规划的拟定和战略储备工作。
3切实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行政干预,强化研究拟定全省发展战略、规划和宏观政策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拟定并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发展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和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全省宏观经济的监测、预测、预警;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要问题,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情况,参与制定有关财政政策和相关金融政策;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和政策建议。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安排省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及政策措施;安排省和国家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资源开发类和大额用汇投资项目,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承担全省重点工程项目稽察工作。
(六)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平衡全省工业发展规划,协调工业布局,推进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研究拟定能源、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推动高技术产业发展,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协作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规划,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协调生态建设和资源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实施辽西北开发和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地区经济协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制定省级战略物质储备计划,协调全省粮食、棉花、石油等重要商品储备;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建设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拟定和参与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放等有关地方性行政法规和规章;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十一)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粮食局、省物价局。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发展改革委设18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会议组织、文电运转、档案管理、保密、秘书事务和政务信息等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后勤事务;负责机关电子政务的组织实施和信访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省招标投标协调管理办公室
负责重要文件起草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调查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参与、协调综合性经济法规的起草工作;负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相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联系、指导县区发展和改革工作。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法规和相关政策。
(三)发展规划处
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规划生产力布局的建议;研究提出全省国民经济中长期发展、总量平衡和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提出推进城镇化的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编制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和协调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
(四)国民经济综合处
分析研究全省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监测、预测和预警,提出宏观调节的对策建议;组织研究并提出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包括年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标和政策;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和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 以及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研究涉及全省经济安全的重大问题,提出应对预案和调控建议;研究分析消费领域中的重要问题,提出调控消费需求总量及结构的政策建议;协调省级重要物资储备计划;指导全省经济信息工作。
(五)经济体制综合改革处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指导推进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工作。
(六)固定资产投资处
监测分析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研究提出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调控政策,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全省投融资体制改革具体措施;规范和统筹政府投资资金管理;提出省本级财政性投资的规模和投向,安排省本级财政性拨款的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和固定资产贷款的使用方向。
(七)国外资金利用处(外事处)
研究制定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规模和投向;负责全省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国际商业贷款的中长期计划;提出外商直接投资和境外投资的总量和方向,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省内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负责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工作;协调安排利用外资、境外投资重大项目;协调全省扩大利用外资有关优惠政策工作;负责机关的外事工作。
(八)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处
组织拟定全省区域经济发展规划,提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组织编制全省环境(生态)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安排全省重大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项目;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规划,协调推进全省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行动;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协作的重大问题;编制扶助贫困地区、民族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负责实施资源枯竭城市经济转型的有关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循环经济促进工作及绿色援助计划项目的实施。
(九)农村经济处
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重大问题;提出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政策及改革建议;组织编制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农业、林业、水利等行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和实施全省农业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有关项目;承担农业区划工作。
(十)能源处
研究和监测全省能源开发利用情况;拟定全省能源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有关政策;提出相关体制改革的建议;负责规划大中型能源项目布局和建设,审核下达政府能源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协调能源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制定能源节约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政策措施;承担省采煤沉陷区综合治理的协调工作。
(十一)交通运输发展处(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
研究全省交通运输协调发展状况,提出交通运输发展战略、规划和体制改革建议;衔接平衡交通运输各行业发展规划,协调各行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审核下达政府性交通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计划和重大项目年度计划;拟定促进交通运输技术进步的政策,对交通运输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负责协调全省机场发展建设等重大问题,承担省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二)工业处(稀土办公室)
研究提出全省工业经济及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重大相关建设项目,推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负责全省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监测分析全省工业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状况,提出政策建议;承办省稀土行业发展的有关工作。
(十三)高技术产业处
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研究提出并组织申报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重大项目,推动国民经济新兴产业的形成;衔接平衡全省高技术产业、科技发展和国民经济信息化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安排信息产业基本建设项目;优化配置高技术产业发展资金;协调组织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合作。
(十四)社会发展处
提出全省社会发展战略,拟定和协调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协调人口、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电视、旅游、政法、民政、新闻出版等发展政策;编制社会发展投资计划;研究全省就业、居民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情况,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
(十五)经济贸易处
研究提出全省内外贸发展战略,监测分析国内外和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省内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全省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情况,并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进出口总量计划进行调整;负责全省再生资源发展规划及重大项目的安排;负责省级粮食、棉花等重要商品储备;指导监督省级订货、储备、轮换和投放;研究提出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安排物流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十六)财政金融处
研究和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对全省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并提出建议;提出全省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性建议,参与确定有价证券的发行总规模、结构和投向;根据国家下达的企业债券发行计划提出全省企业债券的发行总量和资金投向;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全省物价宏观调节的政策建议;综合负责全省社会信用体系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衔接平衡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划,推动全省民营经济的发展。
(十七)服务业发展处
研究提出全省服务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服务业主要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组织制定与实施促进全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编制服务业引导资金使用计划和安排重
大项目;监测、预测全省服务业发展动态和趋势;参与研究提出服务业对外开放的政策措施;组织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十八)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干部管理、人事教育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设置纪检组、监察处 合署办公,负责纪检和行政监察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略
五、其他事项
(一)省发展改革委与省经委的有关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省经委继续负责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有关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对需国家审批和投资支持的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后,有关基本建设的,由省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技术改造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经委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省发展改革委与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有关职责分工。
1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负责在省发展改革委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2外商投资管理。省外商投资优势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经委、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省商业厅等部门拟定并联合发布。
3境外投资管理。根据国家规定,原油、矿山等资源类重大境外投资项目和大额用汇境外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审批和上报;省内企业在境外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由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初审上报。
(三)保留重点工程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略
(四)省国防动员委员会经济动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