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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3:54:05  浏览:95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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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0〕55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丹东市工伤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和完善我市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工伤职工依法享受工伤医疗的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事故风险,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辽宁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用人单位,所属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其工伤医疗管理及待遇支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是工伤医疗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工伤医疗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工伤医疗管理相关政策;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资格的审查;

  (三)监督检查工伤医疗政策、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工伤医疗待遇落实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

  (五)协调解决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因工伤医疗问题引发的争议;

  (六)工伤医疗相关政策咨询解答。

  第四条 市、县(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区工伤医疗的具体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工伤保险基金收支管理;

  (二)工伤职工的医疗管理、工伤医疗有关情况的调查;

  (三)编制工伤医疗费预决算;

  (四)与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并依据协议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评定;

  (五)工伤医疗费用财务管理、费用收支情况的统计报表和分析;

  (六)工伤医疗经办业务的咨询解答。

  第五条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工伤职工医疗终结后伤残等级鉴定工作,与工伤医疗有关的下列事项,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限需要延续的;

  (二)工伤职工需要安装或更换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或者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

  (三)因工伤与疾病界限不明发生争议的;

  (四)工伤职工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旧伤复发诊断意见有异议的。

  第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治疗工伤认定结论确认的伤害部位及并发症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七条 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实行定点管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对工伤保险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和康复治疗机构提出选择意见,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八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受到事故伤害的职工得到及时救治,并在24小时之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告30日内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九条 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报告工伤,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工伤的,从报告之日起,工伤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报告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受理职工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十条 工伤职工从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缴费的次月起,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医疗待遇。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其工伤职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按规定补缴工伤保险费后,从补缴的次月起,其工伤职工继续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欠缴前已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工伤职工,欠缴期间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与用人单位各承担50%。欠缴期间新发生工伤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职工因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需要治疗的,须凭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有效证件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需急诊抢救,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有困难的,可先到就近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救治,待伤情基本稳定后转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接续治疗。

  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的,实行工伤医疗确认制度。由本人凭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确认后,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第十四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功能恢复与康复治疗的,实行工伤康复确认制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可根据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工伤医疗病案资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工伤康复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组织医疗专家或工伤康复机构进行确认。经确认具有康复价值的办理工伤康复手续。有关康复对象和工伤康复待遇按《辽宁省工伤康复管理试行办法》(辽人社发[2009]14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工伤职工工伤医疗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转诊治疗:

  (一)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多方会诊仍不能确诊的;

  (二)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条件无法治疗、康复的;

  (三)需要进入专科医疗机构治疗的。

  第十六条 退休工伤职工以及退出工作岗位1—4级伤残职工异地安置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可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异地医疗手续。

  第十七条 工伤职工因工致残生活不能自理的,本人或者家属可以向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家庭病床。经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定期进行巡诊医疗,并建立工伤职工家庭病床病历,进行跟踪管理。

  第十八条 职工受到事故伤害后,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前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暂时垫付,待工伤职工伤愈出院后,携有效证件和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出院诊断书、住院病志、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医疗费收据等,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九条 工伤职工在外地工作时间连续1年以上,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当地治疗工伤的,其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后由用人单位携带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职工公派出国(出境)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国(境)外救治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参照本市同等伤情的平均医疗费用予以报销,超出费用部分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第二十一条 异地安置的退休工伤职工在异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本人工伤医疗依赖情况确定限额报销标准,在限额标准范围内按规定报销。

  第二十二条 工伤职工建立家庭病床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伤职工经批准康复治疗的,其康复期间的费用按照《辽宁省工伤康复服务项目结算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康复治疗机构直接结算。

  第二十四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救治需要使用《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外药品的,须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未经审批,用人单位同意使用的,其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要求使用的,其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工伤职工因伤情治疗确需安置人工器官、体内放置或治疗中使用价格千元以上一次性医用材料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本人申请和用人单位同意,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定后方可安置使用。使用国产产品或必须使用进口产品的,其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工伤职工在治疗工伤时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经批准发生超出《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的费用;

  (二)超标准床位费、检查费、治疗费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一次性医用材料费用;

  (三)治疗非工伤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

  (四)符合出院条件拒不出院继续发生的费用;

  (五)违反规定在非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医疗费;

  (六)未经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七)应由第三方支付的医疗费用;

  (八)停工留薪期限届满且未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需要延长的。

  第二十七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治疗期间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按照定点医疗机构所承担的工伤医疗类别,以及门诊、住院平均费用标准,实行总额预算、弹性结算与部分病种按定额付费相结合的办法予以结算。

  第二十八条 定点医院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所发生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所收取的费用;

  (二)挂名住院、不按住院标准收治病人所发生的费用;

  (三)收治非工伤所发生的医疗及康复费用;

  (四)因医疗事故所发生的费用;

  (五)过度检查、治疗、用药及医嘱、报告与清单不符的费用;

  (六)未按规定审批的目录外药品、检查、治疗、材料费用;

  (七)违反本规定和协议条款发生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实行统一管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签订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签订协议的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直接结算。

  第三十条 尚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确需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并出据工伤医疗诊断证明书;已经鉴定的工伤职工符合配置辅助器具条件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出具伤残等级鉴定证书,由用人单位凭上述材料和有关病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一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辅助器具配置项目确认结论,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到期需更换辅助器具的,可直接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更换手续,到指定厂家更换辅助器具发生的交通住宿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 工伤职工需要进行特殊矫形处理的,由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出意见,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填写《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配置辅助器具。

  第三十四条 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辅助器具配置名单、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普及型产品。

  工伤职工在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时,提出配置超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协议规定标准的辅助器具,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与之签订自费协议。超出标准部分,按自费协议执行。

  第三十五条 工伤职工配置的假肢在使用期限内需要维修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办理《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通知书》,到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维修,保修期外的维修费用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支付。

  第三十六条 革命伤残军人的辅助器具配置,按照《军人抚恤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条件和配置项目、使用年限、价格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参照辽宁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结合我市实际做出规定。

  第三十八条 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要明确专门机构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和设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伤医疗就诊程序,加强工伤保险信息系统管理,做好对医务人员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按照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向工伤职工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合理诊治、合理用药。并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及时调取和据实出具工伤职工医疗诊断等有关医学材料。

  第三十九条 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对违反医疗服务协议约定发生的医疗费用,除不予支付外,还要按医疗服务协议规定扣减一定的统筹基金。对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同时报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在就医过程中,应如实介绍伤情,配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合理治疗,不得骗医、骗药、私自买卖药品。违者将依法追究责任,赔偿经济损失,同时停止其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之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向工伤职工支付工伤医疗各项费用。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因工伤医疗待遇支付发生的劳动争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破产、撤销、关闭企业在企业清算时,对移交给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1-4级伤残职工,应按移交人数一次性趸缴工伤医疗费用,标准按全市1-4级伤残职工上年度人均工伤医疗费水平乘以社会平均余命计算。移交人员中的实际年龄距社会平均余命不足5年或超过社会平均余命的,其社会平均余命按5年计算。

  对有能力趸缴而恶意欠缴的企业,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其移交人员不予接收。

  第四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实施前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之前工伤职工已经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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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浙江省杭州市人大常委会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的决定


(2001年11月26日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02年1月14日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公布)



杭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九条。

二、删去第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关于印发《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及《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及《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临政办发[2005]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级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推动全市110社会联动工作深入开展,使接处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了《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及《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
  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规范




  为积极开展创建平安临沂和文明城市活动,进一步推动全市110报警服务和社会联动工作上台阶、上水平,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加强110社会联动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山东省110报警服务社会联动工作规范》,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进一步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以公安机关110为纽带,带动各行各业职业道德建设和见义勇为、互帮互助良好社会风尚的形成,为全社会提供安全服务。组织动员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积极投入建设平安临沂和创建文明城市活动,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稳定、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任务
  110社会联动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造福于民的社会公益事业。为充分发挥我市110社会联动工作在创建平安临沂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对各类突发紧急事件应急处置水平,依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各联动单位要严格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完善处置预案,对突发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为市民群众提供紧急救助服务。
  三、职责要求
  各级110社会联动部门都要建立值班室,落实昼夜值班人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规章制度和物资保障“五到位”。
  (一)公安部门
  认真贯彻全国“二十公”、全省“二十一公”和全市公安会议精神,加强公安机关指挥中心建设,建立与有关部门的协作机制,制定处置各类重大事件的工作预案,形成信息畅通、指挥有力、手段先进、运转高效的指挥体系。市公安局和各县公安局建立110、122、119“三台合一”的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受理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事)件、交通事故、火灾事故报警及群众求助、投诉,直接指挥相关警力出警。
  指挥调度的基本原则:(1)对应出警。根据属地原则和警情类别,分别指挥110机动队、消防官兵、交通民警和派出所、刑侦、治安民警等出警。(2)就近出警。对各类报警求助,如有关警种(基层所队)距离较远,均应指令就近警种(基层所队)先期出警,并根据需要,同时指令相关警种或单位出警。(3)最优出警。对群众求助和特殊警情,应根据人员、装备、技能等情况,指派最优的警种或单位出警。(4)联合出警。对重大或情况复杂、特殊的报警求助,在上述原则的基础上,均应根据现场处置的需要,指令有关警种或单位出警。(5)多层出警。对现行案件的报警,有较明显的人、物特征或作案人逃离方向的,在指令民警出现场的同时,均应立即指令一切可以调动的警力,尤其是刑警和执勤的交警、巡警及岗亭、卡点、派出所、警务区等民警,迅速开展查堵、追踪;无明显特征和逃离方向,但在日常巡逻、查堵和各项公安管理工作中可能发现线索的,亦应及时向一线各警种民警通报案情。对重大警情,市局指挥中心可直接指挥调度市局刑警、巡警、交警等相关警种出警。对需要其他职能部门解决的报警、求助,110报警服务台指令公安机关处警人员赶赴现场,维持秩序,进行先期处置。同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尽快赶赴现场解决。
  (二)卫生部门
  在各医院开设“绿色通道”,对110送来的急、危、重伤病患者,要先救治后收费;对110通报的伤病患者,要及时派出医护人员现场进行救治。各基层医疗单位都要参与110联动,落实昼夜值班制度和医务措施,及时就近救治110转送的伤病患者。同时,要强化和完善120急救网络建设,实现120与110联网,以提高对病人的院前抢救速度和质量。
  (三)供电部门
  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电问题和电力事故抢修等报警求助,接到110通报后,要在承诺时限内到达现场,迅速处置,排除故障;非故障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让群众满意。
  (四)民政部门
  及时接受110救助的弃婴、走失群众、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残疾人、孤寡老人等,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接收110转达的盲流人口、乞讨人员、无主尸体,并按有关规定妥善做好救助、安置、火化等工作。
  (五)交通、公路、铁路部门
  随时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有关出租、公交、营运车辆运输违章、营运纠纷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有关道路、危桥损毁等抢险抢修以及高速公路车辆维修等报警求助。对110送往的钱物丢失、被盗而无力返回目的地的特殊乘客,需乘汽车和火车返回的要及时予以安排;乘客钱物丢失在车上要求帮助寻找的,要及时帮助查找,并给予答复。
  对公安机关派往高速公路处警的车辆免收通行费。
  (六)建设部门
  对110通报或群众反映的漏水、漏气、管道堵塞和给水、排水井盖丢失、房屋损坏、垃圾堆积等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赶赴现场予以处置。简单修理不超过12小时,大修及早完成,对短期内不能解决的非技术性问题,要给予明确答复。
  (七)供热部门
  对群众反映或要求解决的供热管道漏水、漏气、堵塞及气压、温度等问题,要及时赶到现场处置,迅速排除故障。
  (八)工商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经营、消费、服务等方面的举报投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缺斤少秤、掺假使假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主动与110配合,及时处理市场内欺行霸市行为,维护好市场经营秩序。
  (九)技术监督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计量、产品质量(生产领域)、标准化、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商品条码、代码、絮棉制品和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电信部门
  为110报警服务系统提供所需的接警中继线,经常进行线路检修,确保畅通;对拨叫110的电话,采取技术措施按现有资料向报警服务台提供主叫号码、地址和用户名称。在城区适量增加公用电话数量,合理布局,公用电话要设立醒目的110报警标志,方便群众报警;对群众反映的市话线路故障问题,要严格按照“一般问题24小时内修好,电缆问题72小时内保证修好”的服务承诺,及时修复线路。
  (十一)宣传部门
  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部门要正确把握宣传舆论导向,开设栏目,对公安民警、联动单位职工和广大群众在打击犯罪、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及时予以报道;宣传110和联动单位的服务承诺及职责范围,让群众更加了解110,支持110。其所属有线电视网络传输公司应随时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有线网络故障抢修等报警求助。
  (十二)环保部门
  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环境污染的报警求助,及时控制、减轻和处理污水、废气、固体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及工业噪声扰民问题,严肃处理各类环境破坏性事故。
  (十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建立必要的值班备勤制度,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管理、渔业管理等方面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报警投诉,及时查处违规建筑、违章占道、社会生活及建筑噪声污染、环境污染等违法违规行为。
  (十四)文化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文化市场管理、文物安全等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五)新闻出版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书报刊市场、音像市场、电子出版市场中的非法出版活动和非法出版物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六)水利部门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110转达的潜水救人等群众求助事宜。
  (十七)物价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物价管理方面的群众投诉。
  (十八)盐务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私购、私运、私销盐及私自制贩盐产品等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十九)烟草专卖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非法制造、运输、销售、存储卷烟、烟叶、烟丝等烟草专卖品方面的群众举报投诉。
  (二十)药监部门
  负责处理110转达的涉及假劣药品、医疗器械等生产经营方面的群众投诉。
  其他部门对110通报或群众直接反映的涉及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处置。
  四、工作制度
  (一)定期例会制度。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召开一次市直110社会联动单位联络员(联动办公室成员)会议,通报全市开展社会服务联动工作情况,听取各职能部门汇报本系统社会联动工作开展情况,交流工作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二)信息交流制度。市110社会联动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和联动工作的要求,根据每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报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发专题简报,并将报送的信息材料采用情况每半年通报一次,年终进行一次总结。
  (三)检查通报制度。市直110社会联动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本部门联动工作情况的检查督促指导,定期不定期地检查、督促各项联动工作要求的落实情况。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组织部分联动单位的同志赴各单位检查督促指导。同时,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不定期地邀请人大、政协、新闻等单位进行重点督查。
  (四)新闻宣传制度。市直110社会联动单位要因地制宜发挥本单位、本系统各种刊物的作用,并通过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大造搞好社会联动工作的舆论;尤其要大力宣传社会联动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社会联动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好人好事和先进单位,树立典型。
  同时,还要通过举办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110社会联动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发动、正确引导群众积极参与社会服务联合行动。
  五、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110社会联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实事,高度重视,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联动工作规范,认真组织实施。
  市政府与有关部门签订责任状,联动单位要与公安110签订协议书,并将110社会联动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检查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检查、考核。对工作推诿扯皮、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影响的,由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财政部门要加大对110社会联动工作的投入,对相关设施建设给予资金保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110社会联动作为义不容辞的职责,固定值班备勤场所,加强值班备勤力量,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和抢险救助设备,确定具体的负责人和办事人员,明确职责、任务和奖惩办法,强化监督制约机制,以实现运转规范化、行动快速化、服务社会化、效果明显化的目标。
  六、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临沂市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110社会联动工作,提高联动工作整体水平,更好地为我市经济建设和群众生活提供优质服务,根据《山东省110报警服务社会联动工作规范》精神,制定110社会联动工作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110社会联动工作是体现政府为民办实事的一项“民心工程”,通过加强对联动工作的考核评比,促进联动工作的规范化运作,增强联动单位的服务意识,确保联动工作高效有序运行;健全完善城市应急救援网络,推动文明城市创建,提升城市文明形象,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二、考核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考评结果必须真实地反映联动单位的工作情况,考评过程要公开透明,力求客观公正。既要激励先进,及时总结经验,又要正视客观存在的问题,查找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促进联动服务水平的提高。
  (二)坚持平时抽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原则。对联动工作不仅要抓好年终考核,更要抓好经常性的检查。日常检查考核是年终考评工作的重要基础,平时抽查记录要作为考核的重要依据。通过日常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从而达到以考核促进联动工作水平提高的目的。
  (三)坚持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原则。开展联动工作是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群众。考核要通过回访群众、发放民意测评表等形式,广泛收集群众对联动单位工作的意见和看法,不断改进和提高联动工作水平。
  三、考核对象
  所有110社会联动单位均为考核对象。参与社会联动工作的职能部门,都要明确在110社会联动工作中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措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总的要求是:所有联动单位,都要有110联动值班室,落实昼夜值班人员,建立健全各项值班制度,做到组织领导、人员装备、工作措施、规章制度和物资保障“五到位”。
  四、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
  (一)单位内部联动工作机制建立健全(20分)
  1.联动工作有分管领导、有专人抓(3分);
  2.按规定建立并落实联动工作值班制度(6分);
  3.制定与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相配套衔接的联动应急处置预案(3分);
  4.按规定建立联动队伍并实行24小时备勤(8分)。
  (二)及时接受110联动指令,处置联动警情(45分)
  1.按规定时间到达处警现场(15分);
  2.按承诺内容开展联动服务(15分);3.无推诿扯皮现象(10分);4.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联动处置情况(5分)。
  (三)联动工作台帐齐全,记录内容完整规范,处警无漏登(10分)。
  (四)认真执行联动工作情况报告制度(10分)
  1.季度联动工作情况报告,即每季度向市联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本季度开展联动工作的情况(5分);
  2.重要联动情况及时报告(5分)。
  (五)积极参加市联动会议和各种联动活动(5分)。
  (六)联动车辆标志统一,车容整洁,确保处警用车。(5分)。
  (七)联动单位有经费保障(5分)。
  五、考核的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由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百分制考核。考核分平时考核、年终考核、群众代表和行风监督员考核。
  平时考核由市110社会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市联动办)组织进行;年终考核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或指定专人负责牵头,市联动办负责考核前期准备工作,各联动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采取分组分片互查的方法评分;群众代表和行风监督员考核是根据明察暗访和反映情况为每个联动单位打分。平时考核占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50%,群众代表和行风监督员打分占总分的20%,三项得分之和即为单位年终总分。考核结果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的一项内容,同时作为年度联动工作先进评比的主要依据。
  考核具体工作方法如下:
  1.听。听取单位负责同志对联动工作的情况介绍,具体经验做法以及取得的成效。
  2.看。看联动服务必要的装备及其他硬件设施投入情况,内部规范化管理以及有关的规章制度制定情况;看各类基础台帐,包括本单位有关联动工作文稿、会议记录、活动记载、接警处置记录、典型事例等。
  3.查。根据考评内容,市联动办将不定期组织对各联动单位工作进行抽查,抽查结果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考评的重要依据。年终时,组织联动成员单位按考核内容及要求开展互查。
  4.评。在听、看、查的基础上,为各联动单位打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