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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06:18  浏览:96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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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办函〔2009〕10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在全国各族人民欢庆新中国成立60周年期间,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教育活动广泛开展,极大地激发了广大干部群众的爱国主义热情。参加国旗升挂仪式、集体活动使用国旗、自发使用国旗庆祝等,成为人们抒发爱国情感的重要方式之一。经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处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尊重和爱护国旗,依法使用国旗。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升挂、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要责成有关单位迅速更换和纠正。
  三、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的回收,按照单位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中央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由本单位机关党委或工会负责;学校由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其他组织和社区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四、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回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集中放置,定期统一处理。处理时应注重环保和循环利用,可根据材质采用不同方式。
  五、集中处理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情况举行庄严的仪式,作为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普及国旗知识、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
  六、各地要建立健全对国旗升挂、使用、回收处理的长效管理机制。工商、质检、环保、市容和公安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据法定职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强对国旗制作、销售、升挂、使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依法处理。
  七、宣传、教育、文化、旅游、新闻出版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大力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的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旗知识,不断提高干部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国旗意识,引导人们养成尊重、爱护和正确使用国旗的良好习惯。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要采取不同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八、近期,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对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国旗进行一次回收处理。今后,重要节庆日、重大活动,以及日常生活中国旗回收处理工作,参照上述要求执行。各地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国务院办公厅
                          二○○九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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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2008〕98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旅游市场监督管理长效机制的若干规定》,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DB46/T112—2008)地方标准由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提出,海南省技术监督局颁布,经市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条 特色旅游点范围:在三亚市境内从事以接待游客为经营目的的潜水、摩托快艇、中小型观光船艇、全潜、半潜船、玻璃船、香蕉船、非机动船艇、垂钓、沙滩摩托车、滑水冲浪、水上步行球、水陆两栖车、拖曳伞、热气球、空中滑翔机、康体温泉及民族风情等具有各类游客参与性项目的旅游点。


第四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由经营单位申报,经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依据《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与评定》和标准评分细则组织评定。


第五条 凡被评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可享受国家A级景区(点)同等待遇;物价主管部门可根据旅游市场发展状况、不同等级特色旅游项目点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及价格水平情况适度进行价格调整。
第六条 申请参与评定特色旅游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证照齐全,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并正式营业6个月以上。



(二)项目符合三亚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要求。


(三)服务质量达到《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


(四)本经营年度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重大投诉。


第七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是指对具有独立管理和服务机构的旅游点进行评定。


第八条 已参加国家A级景区评定的内部特色旅游项目点,在国家有关标准没有覆盖的地方,由A级景区另行申报并履行A级评定;单独发放A级证书和挂牌,并作为A级景区升级和A级复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已建营业的特色旅游点,应参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进行自查整改和申报。


第十条 特色旅游点申报评定程序:由经营单位向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市旅游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进行审核—领取《质量等级评定申请报告书》—经营单位成立创A级工作领导小组自查自评—请求业务指导—填写申请报告书—报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组织评定员评定—公布评定结果—报海南省旅游局备案—市政府旅游官方网站及报刊公示—颁发证书和挂牌。


第十一条 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标志牌、证书由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统一制定颁发。


第十二条 被评定为A级特色旅游点的单位,必须将特色旅游服务质量等级牌悬挂于营业点的醒目位置。



第十三条 三亚市景区(点)质量等级评定委员会对特色旅游点实行动态管理,每满一周年对已评的特色旅游点进行复核,并根据旅游点实际情况,作出保留等级、升级、降级或取消等级的处理。



第十四条 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积极引导、推荐、监督有关旅行社等旅游服务机构将已评为三亚市A级特色旅游点列入旅游行程,并进行对外宣传推介。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将受理有关A级特色旅游点的相关投诉,并严格监督。


第十五条 没有参加A级评定的特色旅游点,旅行社不得将其列入旅游线路。


第十六条 经营有关特色旅游项目的企业应遵守本办法规定要求,严格按照《三亚市特色旅游点服务质量等级评定》标准(DB46/T112-2008)逐条实施。


第十七条 旅游、公安、质监、安监、文体、交通、物价、海洋、工商等相关部门组成综合检查组,依据本办法(标准)或相关法律法规对市各特色旅游点实施监督管理。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旅游质监部门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应用过程中的问题,由市旅游产业发展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6月15日起实施。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山西省晋城市人大常委会


晋市人发〔2005〕13号

签发人:马巧珍


晋城市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办法

(2005年10月26日晋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晋城市预算的审查监督,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西省预算监督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全市总预算的执行;审查和批准市本级预算执行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负责预算、决算和预算调整草案的初步审查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具体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实际出发,坚持合法性、科学性、真实性、效益性、预测性和体现公共财政的原则。
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预算调整和决算草案时,组成人员提出询问、质询案、修正案,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经批准的预算和预算调整方案,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五条 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市人民政府要将市级预算外资金纳入部门预算的综合编制中,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章 预算编制与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市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草案应当于财政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
  预算编制要坚持公共财政的改革方向,坚持收支平衡、不列赤字和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预算草案应按照部门预算方式编制。部门预算应实行零基预算和综合预算,并编制到具体项目,增强预算的完整性、准确性、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七条 市财政部门在实施预算编制过程中应通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参加预算编制的主要会议,提供相关资料,并就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作专题汇报。
  第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市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草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科目列到款的一般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预算表;
  (二)市本级部门预算草案;
  (三)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安排情况;
  (四)市财政资金安排的主要建设项目及相关说明;
  (五)初步审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召开全体会议对预算草案进行审议。市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作预算编制说明,回答询问。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时,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位的情况汇报;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市人大代表、审计机关和有关专门机构的意见;必要时,可组织对有关情况进行视察或专题调查。
  第十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对预算草案重点审查的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是否反映了本市经济生活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体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结构合理、真实有效的原则,采取的措施是否积极可行;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政府公共支出的安排情况;
  (四)其它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审议和调查研究情况,向市财政部门通报对预算草案编制的意见、建议。市财政部门应进行认真研究,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报告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在对市级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基础上,结合财政部门的反馈意见提出对市级预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报告或修正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期间,再综合市人大代表的审议意见,向大会主席团提出审查报告或者预算修正案。

第三章 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二次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作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对市级预算执行情况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情况;
  (二)批复预算和落实预算措施的情况;
  (三)财税部门依法征缴预算收入情况;
  (四)预算执行中发生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可以建立预算执行分析制度,听取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各有关部门要及时报送有关资料,积极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依法提出质询或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织专项调查,也可以委托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材料。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应将调查结果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或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六条 预算执行中,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审计部门进行专项审计,报告审计结果。主任会议也可将专项审计结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四章 预算调整的审查和批准

  第十七条 预算调整是指经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影响到预算平衡时,可以对原批准预算作出部分变更。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上级返还、补助及国家政策调整、动用预备费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市人民政府要将有关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十八条 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的预算调整,市人民政府应编制预算调整草案,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一)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
  (二)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需要调减的。
  预算调整草案原则上应在每个预算年度的10月至11月份提出。
  第十九条 预算执行中,需要动用超 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市财政部门及时向市人大财经委员会通报有关情况,市人民政府应向市人大常委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市级预算超收收入应当优先用于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等重点项目。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应于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后,提出审查报告或预算修正案,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将预算调整草案及报告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送发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的预算调整草案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预算调整草案的审查报告,并作出是否批准预算调整草案的决议。

第五章 决算的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三条 预算年度终结后,市财政部门应及时编制市本级决算草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市本级决算草案应当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如实反映预算执行的结果。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在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20日前,将决算草案、审计工作报告提交市人大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初步审查后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本级决算草案、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市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应在七月份前举行审查批准市本级上一年度财政决算的会议。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市本级决算时,应当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和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决算草案的审查报告,根据审议情况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对市本级决算草案,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一)执行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的情况;
  (二)重点支出完成情况;
  (三)预算超收使用情况;
  (四)预算结余、结转情况;
  (五)财政资产与负债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审计部门对市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改正、处理。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当年年底前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提出的问题的处理结果书面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自市本级决算批准之日起20日内,批复市级各预算单位的部门决算,并及时将部门决算的批复情况报市人大财经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法追究有直接责任的主管负责人和其它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