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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9年8月27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2 20:37:05  浏览:98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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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9年8月27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刘学文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职务。

二、任命郑学林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三、任命周峰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

四、任命孔祥俊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

五、任命马迎新、姜启波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副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六、任命曹巍(女)为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免去其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副庭长职务。

七、任命颜茂昆为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

八、免去黄尔梅(女)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职务。

九、免去李武清的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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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加强职称考试统一管理的通知
国务院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职改办公室,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职改部门:
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以来,包括外语考试在内的各种职称考试(以下简称“考试”)作为对专业技术人员的一种评价方法,得到越来越广泛的应用,促进了经常化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别是全国统一组织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作为深化职称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受到了社会
各方面,尤其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拥护和支持。但在这项工作中也出现了多头组织,重复进行,考试科目和内容不规范等现象。这些问题不仅增加了专业技术人员的负担,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企事业单位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别是有些地方和单位在考试中弄虚作假,乱办培训班,随意收
取各种费用,直接干扰了职称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助长了社会的不正之风。为了促使考试工作的健康发展,确保考试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各地区、各部门应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统一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的要求,按照考试、考核、评审相结合,不同系列、不同层次各有侧重的总体评价方法,对考试工作全面规划,统筹安排。确需实行的考试,要在认真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对有关政策、办法、科目设
置和考试内容、水平,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方案,送人事部备案。凡已经实行的统一考试,下属地方或单位不得再组织相同的重复考试。
2、各种考试必须严格要求,严密组织,切实保证考试的客观、公正。考试主办单位应根据考试的性质和作用,结合提高队伍素质的要求,确定合理的考试内容、水平和形式,不得降低标准。在具体考务工作中,应有严格、具体的规定和措施,认真执行,严肃考风、考纪。在考试过程
中,上级主管部门应对考试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对考试中反映的问题,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调查,凡发现降低考试水平或评分标准、考试作弊的要严肃处理,考试成绩作废。
3、严格坚持考试和培训分开的原则。组织考试的有关单位、人员不得参加培训工作。职称考试培训应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培训单位应具备必要的教材、师资、场地等条件,保证培训质量。所有培训班都须经考试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当地人事、职改部门批准。任何部门、组织不得强
迫和变相强迫考生参加培训。
4、考试及有关培训费用的收支要严格执行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规定。费用收取标准必须经物价管理部门核准,不得擅自提高。所收费用严格按照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不得巧立名目,随意开支。主办单位要自觉接受财务、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有关考
试和培训费用原则上由考生个人支付,任何人不得强迫单位给予报销。对违反物价管理制度和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查处。
5、不具备规定学历考试只是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转入经常化的一种过渡性措施。当前,各地区应按照上述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对这项工作合理安排。今后,随着评聘工作转入正常,不具备规定学历的人员要通过学历教育取得学历或通过“破格”进行评审,到1998年底不再进行不
具备规定学历的考试。对此,各地区要制定相应的计划,善始善终地做好这项工作。



1992年3月16日

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改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缴纳办法执行时间的通知
1995年9月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45号)的规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由农业银行代理的业务应纳的营业税,不再由农业银行代扣代缴,改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集中缴纳。该规定的执行时间,确定为1994年7月1日。据各地反映,按此时间执行有一定困难。为此,经研究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改为1995年10月1日。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