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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9:15:42  浏览:865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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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


新《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专利代理条例》,特制定《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现予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九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同日废止。

  局 长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第一节 考试报名

  第一条 报名参加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选择适合其参加考试的考点之一,以现场报名、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等方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考点城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考点知识产权局)报名。

  第二条 报名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缴纳相关费用:

  (一)报名表及照片;

  (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工作证明原件。

  现场报名的,应当在报名时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接受查验;信函报名或者网上报名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学历证书原件到其所选考点知识产权局接受查验。

  报名人员可以从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下载报名表。

  第三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报名人员的报名表原件及有关信息数据上报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第四条 准考证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制作。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对符合相关规定的报名人员发给准考证,并将本规则中要求应试人员了解的事项通知该报名人员。

  第二节 考场设置与考场人员配备

  第五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按照集中、便利的原则设置考场。
设置考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每个考场的应试人员人数为30名,余数不足30名的单设一个考场;

  (二)每位应试人员一个桌位,应试人员横向之间应当有一个桌位以上的间隔;

  (三)每个桌位的右上角应当粘贴应试人员姓名及准考证号码;

  (四)考场周围环境应当安全、安静,不得使用阶梯教室作为考场。

  第六条 各考点应当设总监考人一名,由考点知识产权局局长或者副局长担任,总体负责该考点的监考工作;每个考场应当设男女监考人员各一名,负责该考场的具体监考工作。
总监考人应当至迟于考试前一天召集由全体监考人员和巡考人员参加的监考职责说明会。

  第七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根据需要安排、配备保卫和医务人员,协助维护考试秩序,提供医疗救助服务。

  第八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在考场附近设置考务办公室,作为处理有关事务的场所。

  第三节 试卷运送和保管

  第九条 考试试卷和答题卡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部门运送至各考点,具体事宜和保密义务由双方约定。

  第十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配备专门的保密室及保险柜,用于存放考试试卷和答题卡,并配备封条及运送试卷的专用车辆。

  保密室应当具有防水、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并实施二十四小时监控。存放了试卷和答题卡的保险柜应当加贴封条。

  存放试卷的保密室距离考场较远,需要将试卷或者答题卡临时存放在考务办公室的,应当在考务办公室配备保险柜并加强相关保卫工作。

  第十一条 各考点知识产权局应当指定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试卷保管人员专门负责试卷保管工作。

  保密室和保险柜钥匙应当由不同的试卷保管人员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 从保险柜存取试卷、答题卡,应当由两名或者两名以上试卷保管人员操作,巡考人员应当在场。

  存取试卷、答题卡应当由试卷保管人员详细填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试卷、答题卡存取记录单并签字,由巡考人员予以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启用前的试卷和答题卡、密封后的有效答题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拆封。

  第十四条 试卷运送、保管过程中发生泄密或者其他意外事故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扩散,并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处理。

  第四节 考场规则

  第十五条 每科考试开始前20分钟,应试人员应当凭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进入考场,按准考证号码对号入座,并将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考桌右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查验。

  第十六条 应试人员迟到30分钟以上的,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出场。

  第十七条 应试人员不得携带下列物品进入考场:

  (一)任何书籍、期刊、笔记以及带有文字的纸张;

  (二)任何具有通讯、存储、录放等功能的电子产品。

  应试人员携带前款所述物品的,应当在各科考试开始前交由监考人员代为保管。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应当用笔正确,在规定时间内按照要求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码,必要时粘贴条形码;答题时应当填涂到位、字迹清晰。

  因应试人员未按规定填写姓名、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未粘贴条形码导致身份无法确认的,其试卷无效;因应试人员损坏答题卡、填涂不到位或者书写字迹不清等原因导致试卷无法评阅或者影响考试成绩的,责任由应试人员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应试人员发现试卷印制有误或者不清晰的,可以向监考人员反映,但不得要求监考人员解释试题。

  第二十条 应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考场规则,保持考场肃静,不得相互交谈、随意站立或者随意走动,不得查看或者窥视他人答题卡,不得传递答题卡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任何信息,不得在考场内吸烟。

  第二十一条 应试人员提前答完试卷的,可以在座位上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收卷后离开考场。

  考试结束时间一到,应试人员应当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翻放在桌面上,离开考场。
应试人员不得将试卷或者答题卡带出考场,交卷后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喧哗。

  第五节 监 考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应当在总监考人的指挥下,明确岗位,按照分工完成下列工作:

  (一)每科考试开始前25分钟,各考场两名监考人员一同到保密室或者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和答题卡。

  (二)考试开始前10分钟宣布考场规则,当众启封答题卡封装袋并向应试人员分发,要求应试人员及时在答题卡上填写姓名和填写、填涂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条形码。

  (三)每科考试开始前3分钟,当众启封试卷封装袋,核对无误后向应试人员分发试卷。

  (四)逐个核对应试人员与其持有的身份证件、准考证上的照片是否相符;核对应试人员准考证号码与座位上粘贴的号码是否一致;检查应试人员在答题卡上填写的姓名、填涂的准考证号码或者粘贴的条形码是否与其姓名、准考证号码一致。

  (五)在考试期间维持考场秩序,保证考试的正常进行。

  (六)考试结束前15分钟向应试人员发出时间提示。考试结束时间一到,要求应试人员立刻停止答卷并将答题卡翻放在考桌上离开考场。

  (七)如实填写考场记录单,写明考场秩序状况、缺考人员准考证号、应试人员的违纪行为以及处理经过等详细情况。考场记录单应当填写一式两份,一份与所在考场的有效答题卡一同放入答题卡封装袋中封装,另一份交由巡考人员带回交给考核委员会办公室。

  (八)每科考试结束后,按照所在考场的应试人员人数清点答题卡,将清点后的答题卡按考号顺序排序并封装。封装时应当在答题卡封装袋开口处加贴密封签、加盖骑缝章,并在答题卡封装袋正面写明考点城市、考场编号、有效答题卡数量,签名后交由试卷保管人员存入保险柜。

  (九)每科考试结束后,清理考场并对考场进行封闭,考场钥匙由监考人员专管。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进入考场应当佩戴统一制发的监考标志。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发现应试人员临场生病的,应当联系考点配备的医务人员进行必要的治疗;对不能坚持考试的,应当说服其终止考试。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阅读书报、闲谈、接打电话或者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六节 巡 考

  第二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考点委派巡考人员。巡考人员应当参加考点知识产权局在考试前召开的监考职责说明会。

  第二十七条 巡考人员应当在试卷到达之前检查各考点试卷存放处是否符合本规则第十条的规定、查看考场设置和监考人员配备是否符合本规则第二节的规定;发现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八条 巡考人员应当全程参加试卷和答题卡的接收、存取、运送、分发、销毁等项工作;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考点知识产权局指出,共同研究补救措施,必要时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汇报。

  第二十九条 在考试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对各个考场进行巡视,查看各考场秩序是否正常。

  第三十条 在全部科目的考试结束之后,巡考人员应当及时安全运送有效答题卡返回,交至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保密室。

  第七节 阅 卷

  第三十一条 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统一阅卷的组织协调工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三十二条 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科目采取机读阅卷方式;专利代理实务科目采取无纸化人工阅卷方式。

  第三十三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在考试结束后公布专利法律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科目的试题及其参考答案;公众可以自公布之日起一周内对参考答案提出意见。

  第三十四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拆封答题卡封装袋、机读阅卷、扫描答题卡时,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在指定地点共同完成。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参加专利代理实务科目的评阅工作,由相关专家组成阅卷领导小组制定专利代理实务科目评分标准,阅卷人员应当根据评分标准认真阅卷。

  第三十六条 阅卷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得将答题卡带出阅卷地点,不得损坏或者丢失答题卡,不得外传与阅卷有关的信息。发现答题卡有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不得擅自处理。

  第三十七条 考试成绩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擅自泄露分数情况。

  第八节 成绩公布与复查

  第三十八条 阅卷工作结束后,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以公告形式说明成绩公布日期、成绩单获取途径和成绩查询方式等事项。

  第三十九条 应试人员认为其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考核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查申请;逾期提出的复查申请不予受理。

  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答题卡各题得分之和相加是否有误。应试人员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卡。

  第四十条 考核委员会办公室应当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复查工作。

  复查结果由考核委员会办公室书面通知提出复查请求的应试人员。

  第四十一条 复查发现分数确有错误需要予以更正的,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并签名,报考核委员会主任批准后,方可更正分数。

  更正分数的答题卡及相应复查文件一并留存两年,用以备查。

  第四十二条 除本规则第四十一条所述情形外,考试成绩公布半年后,经考核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可以将答题卡销毁。

  第九节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九十九号发布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考务规则》同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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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的通知

津政发〔2009〕4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
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九月十九日


        天津市群众防空组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群众防空组织管理,有效组织城市防空袭行
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城市功能正常运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群众防空组织组建、管理、训练等
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国防后备力量之一,是国防建设的
重要组成部分。群众防空组织应依照"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功
能完善、结构科学"的原则组建,做到专业对口、平战结合、便
于领导、便于指挥。
  第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按照城区人口1‰到3‰的比例组
建,战时按留城人员的4%比例扩编。
  群众防空组织的人员应符合民兵条件,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可
适当放宽。
  第五条 群众防空组织是战时消除空袭后果的骨干力量,任
务是:战时担负抢险抢修、医疗救护、防火灭火、防疫灭菌、消
毒和消除沾染、保障通信联络、抢救人员和抢运物资、维护社会
治安,积极配合城市防卫和要地防空作战,协助恢复战后生产、
生活秩序,维护城市功能正常运转等;平时协助有关部门担负抢
险救灾、应急救援等任务。
  第六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组建抢险抢修、医疗救护、消防、

治安、防化、通信、运输七种队伍。战时根据需要可组建伪装防

护、引偏诱爆、信息防护与攻击等专业队伍。
  第七条 群众防空组织原则上按市、区(县)、街道(乡镇)

三级组建。平时只组建市、区(县)两级,街道(乡镇)群众防

空组织战时根据需要组建。
  市、区(县)两级群众防空组织由下列部门负责组建:
  (一)抢险抢修专业队。由城建、燃气、供水、电力、铁路、

交通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抢修被破坏的交通、水、电、燃

气等公用设施和其他工程设施,抢救人员和物资等任务。可分为

道路抢修、桥梁抢修、电力抢修、燃气抢修、供水抢修、工程抢

修等分队。
  (二)医疗救护专业队。由卫生、医药等部门负责组建。主
要担负抢救、输送、救治伤员,防疫灭菌,组织指导广大群众自
救互救等任务。
  (三)消防专业队。由公安消防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火
情观察、重要目标的防火灭火、指导人民群众开展防火灭火行动
等任务,必要时配合防化专业队伍执行洗消任务。
  (四)治安专业队。由公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治安、
保卫、交通、灯火等城市管控任务。
  (五)防化专业队。由卫生、环保、市容、爱国卫生、化工
等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防化侦(观)察、监测化验、洗消,
市、区(县)两级人防指挥所及人防工程的防化保障,指导群众
进行防护和洗消,对群众进行防核武器、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知
识教育等任务。
  (六)通信专业队。由通信管理部门牵头,各通信运营部门
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民防空袭的通信联络保障任务。重点是保
障各级人防指挥所、专业队伍、党政机关和军队的通信联络;保
障空情及警报的接收与发放;负责指挥通信和警报设施的维护;
抢修遭破坏的通信线路和设施等。
  (七)运输专业队。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建。主要担负人
员、设备及危险品的疏散转移,运送重要战备物资,保障其他人
防专业队伍执行任务,运送伤病员,协助其他部门抢运生活、生
产物资等任务。
  红十字会组织依法进行救护工作。
  各类企业参加所在区县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
部门领导下,根据城市防空袭需要,提出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计
划,其组建工作要纳入民兵组织统筹规划,统一整组,由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归口建设、归口管理、归口使用、归口保障,并
负责监督检查组建、训练、管理落实情况。
  第九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单位要按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
要求,将群众防空组织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确定相关职能部门,
负责本单位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训练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 群众防空组织应与生产、工作、行政组织相适应,
一般以系统和各企事业单位为单位,根据人数,分别编成班、排、

连(中队)、营(大队)、团。每年要结合形势、任务和人员变

动情况对群众防空组织进行整组,整组工作要与民兵整组统一部

署,共同组织,同步实施,切实落实一兵一职,并将整组情况报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
导下,依据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定的训练大纲,制定年度训
练计划,结合工作实际,采取在岗训练、集中训练、综合性演练
等形式,完成大纲规定的训练内容,每年结合生产、工作在岗训
练时间不少于5日,集中训练时间不少于3日。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群众防空组织的综合性演练,

以检验训练效果和整体执行任务能力。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脱产集中训练所需
费用,由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组建单位共同承担;各群众防
空组织的组建单位应依法承担必要的费用,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
门承担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参加脱产集中训练人员的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由所在单位
发放,不能因参加训练而受到影响。
  第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所需装备、器材主要由组建单位负
责,以本单位平时生产、工作所使用的装备和器材为主。各级人
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部分非生产性特殊专用设备、器材,主
要包括防核、防化、防生物武器装备和训练器材等。
  第十四条 群众防空组织承担平时抢险救灾任务。因应急救
援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可以调动本行
政区域内的群众防空组织以及调用相关设备、物资参与抢险救灾
行动,各群众防空组织的组建单位不得拒绝和延误。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至2014年10

月31日废止。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防办公室〈贯彻国家人防

委关于城市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的规定〉的意见》(津政办发

〔1986〕152号)同时废止。




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对中央外汇进口付汇单据问题的复函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
(94)中银营便字第3号函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的《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发布后,一切进口项下付汇均应按照上述规定执行。中央外汇、留成外汇额度的支付虽不属银行自营业务范围,但以外汇额度加配套人民币购买外汇实质上属于买汇行为,因此也应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对外支付;现汇帐户中现汇存款的
支付,《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已明确规定按该办法第三章相应的规定进行审核、办理支付。
我局原发(93)汇管函字第107号文及其补充文件凡与《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相抵触的,应按《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请你行根据上述精神,严格按照《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暂行规定》审核进口付汇。
此复。



1994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