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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35:06  浏览:99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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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十届第47号)
                 
第四十七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05年12月29日的决定:
  免去张春贤的交通部部长职务;
任命李盛霖为交通部部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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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文物局


关于加强田野文物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文物督函〔2010〕12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
  今年以来,河北邯郸赵王陵、广西桂林靖江王陵、山西曲沃天马曲村遗址、河北沧州献县汉墓群、青海都兰热水墓群、陕西咸阳唐建陵、青海玉树达那寺、陕西西安明惠王墓、湖北随州擂鼓墩古墓群、江苏徐州汉楚王墓群、湖北枝江青山墓群、陕西西安秦东陵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先后发生盗掘古墓葬、盗窃石刻文物案件,犯罪分子在严打态势下,公然侵害帝王陵墓、重要遗址和墓葬群,田野文物安全形势严峻。为坚决遏制盗窃盗掘古遗址、古墓葬和石窟寺、石刻案件高发势头,确保田野文物安全,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推动各级人民政府落实文物保护责任。文物保护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负有文物保护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报告田野文物面临的严峻安全形势,提请各级政府加强对相关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加强文物保护机构建设,充实文物保护执法力量,加大田野文物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力度。文物资源特别丰富的地区,要推动市级政府将文物安全纳入对各县(区)政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对县级政府文物保护工作的具体要求。
  二、加强部门协调,构建文物安全联合长效机制。今年5月,国务院正式批复建立全国文物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国文物安全工作,文化部、公安部、国家文物局等10部门为成员单位。11月3日,第一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了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等文件。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提请当地政府建立本地区文物安全联席会议制度,着力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司其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文物安全工作格局。要重点加强与公安、海关、工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始终保持对各类文物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特别是文物犯罪高发地区,文物行政部门要积极向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坚决打击文物违法犯罪行为。
  三、落实机构人员,健全文物安全责任体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根据文物保护法有关要求,严格落实内部安全防范管理工作责任制,逐处落实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机构或保护管理责任人,逐级签订《文物安全目标责任书》,把文物安全保卫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个文物点、各个岗位和具体人员,确保不留死角与盲区。省级文物行政部门要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机构或专职保护人员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摸底并登记造册,对于机构、人员尚未落实到位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调整管护策略,加强巡查、值班与报告制度。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针对犯罪分子的活动规律和田野文物犯罪多为夜间作案的特点,逐处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具体保护措施,并公布施行。对于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重要田野文物,要加大巡查时间、频率和范围,重点加强夜间巡查,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实现全天候巡查管护。要坚决落实突发事件报告制度,发生文物案件或安全事故后第一时间按要求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部门,不得迟报、缓报、瞒报。
  五、完善防范设施,提高田野文物防护科技水平。各地要在重视人防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田野文物物防、技防设施建设力度,提高一线工作人员安全防护装备水平,着力解决巡查车辆、设备短缺问题。针对帝王陵寝、石窟寺和地下埋藏丰富、被盗风险性高的墓葬群、窑址,要在“十二五”项目库基础上,编制田野文物安防设施专项规划,区分轻重缓急,组织实施一批重大技术防范工程。国家文物局将会同中央财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重点支持。
  六、加强监控举报,建设好文物保护员队伍。要坚持专群结合、群防群控,建设好群众性文物保护员队伍,制定管理办法,明确工作内容,加强教育培训,落实经费补助,落实激励措施,使之成为基层文物保护工作的重要辅助力量。要建立文物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立奖励经费,鼓励群众积极提供信息和线索,将犯罪分子置于全社会监控之下,着力提高公众参与文物保护的程度与水平。
  七、加强宣传引导,开展警示教育。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在京举办的“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已经取得良好宣传效果。该展览结束后,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通过举办展览等多种方式,掀起一轮打击文物犯罪宣传高潮,集中展示政府打击文物犯罪的决心与成果,增强人民群众文物保护意识,震慑文物犯罪行为。同时,要针对近年来发生的监守自盗案件和重大文物安全责任事故,开展文物系统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失职、渎职犯罪警示教育,着力建设一支忠于事业、恪尽职守的文物工作队伍。
  八、建立奖惩制度,落实责任追究。各级政府要建立文物安全奖惩制度,既要大力表彰、奖励文物保护先进人物与事迹,更要揭露、曝光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行为,特别是要落实文物安全责任制,重点追究因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毁、被盗或流失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行政与法律责任。如查实有相关部门人员涉案或者存在失职、渎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要坚决按照刑法、文物保护法等有关要求,严格依法处理,不能姑息迁就。
  九、组织开展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立即集中组织开展田野文物安全大检查,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加大2010年尚未结案的重大文物案件及以往积案等查处力度。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巡查覆盖率,全年不应低于80%。各地检查、督办结果,请各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汇总后于2011年1月15日前上报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全国重点地区打击文物犯罪专项行动成果展”资料光盘



                                国家文物局  
                              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成都市农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农业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2001年6月25日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以成办发[2001]54号文件发布)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实现农产品加工规模化、商品化、产业化,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对下列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农业标准,推荐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例外):

(一)作为商品的农产品及其初加工品、种子(包括种畜、种禽、鱼苗等)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存、运输、使用方法和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环境要求;

(三)农业方面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

(四)农业方面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

(五)农业方面需要统一管理的其他技术要求。

第四条 制定农业标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利于提高农产品质量和产量,增加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二)有利于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有利于合理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污染,提高社会经济效益;

(三)有利于规范农产品购销行为和市场秩序,逐步建立农产品质量标准;

(四)因在制宜,充分发挥各区(市)县的特色,建立特色经济和优势经济。

第五条 制定农业标准的工作程序:

(一)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编制年度农业标准计划要求,市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要求提出项目,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进行审核后下达年度计划,并由市、各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负责起草农业标准的单位,应当进行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广泛征求意见,并严格按照GB/T1.1《标准化工作导则》规定的原则编制农业标准;编制农业标准涉及到几个部门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三)负责起草农业标准的单位将农业标准报批稿报送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农业标准报批稿进行审查;

(四)市或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有关农业标准。

农业标准编号如下:DB××××××/(×)×××—××××






行政区域代码 属性 顺序号 年代号

第六条 市、区(市)县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农业标准后30日内向上一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办理农业标准备案应当提供下列资料一式三份:

(一)标准文本;

(二)编制说明;

(三)审查结论及审查人员名单;

(四)备案申报表(见附件)。

第七条 农业标准实行全市统一公告制度。经批准的农业标准,由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公告。

第八条 农业标准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适时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并确定其是否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复审的管理参照现行工业企业产品票信复审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农业标准属科技成果。市、各区(市)县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奖励办法,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成都市农业标准备案申报表 标准

名称

年度

计划

项目

序号




负责起草单位意见








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



项目负责单位意见








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

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


标准编号:

标准属性: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局领导:

处领导:

承办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