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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4:57:05  浏览:85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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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的通知

1986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共中央、国务院同意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一九七八年开展职称评定工作以来,各级党委、政府部门,各级职称评定委员会和科技干部管理部门都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但是,由于职称制度本身的缺陷以及经验不足和历史遗留问题太多等原因,职称评定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九八三年九月中央书记处和国务院决定暂停职称评定工作,进行整顿。当前,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科技、教育体制改革的需要,需在总结过去职称评定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改革职称评定制度。改革的中心是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并相应地实行以职务工资为主要内容的结构工资制度。
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是我国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关系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一项基础建设。目前,我国经济、科技、教育体制改革正在不断深入发展,我们要充分把握这个有利时机,着手革除历史上形成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上的各种弊端,打破那种禁锢人才、一潭死水的局面,逐步建立起充满活力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制度,创造一种生动活泼的环境,使每一个专业技术人员都能在与本人的知识、能力和客观需要相适应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为振兴经济,发展科技、教育,繁荣文化贡献力量。
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领导,统一指挥,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不得各行其是。中央决定成立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统一指导全国改革职称评定和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工作。
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是一项十分严肃的事情,要严格把住质量关,不能降低标准,切忌滥竽充数。为了防止地区、部门、行业之间进行不恰当的攀比,造成思想混乱,报刊在宣传报道上要十分慎重,要坚持多做少说或只做不说;对于专业技术职务的定编、晋升比例和增加工资多少等一律不公开报道。要结合形势政策教育,向广大专业技术人员讲清职称改革、实行专业技术,聘任制度的目的、意义和政策,把思想政治工作做深做细,尽可能地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调动广大知识分子为四化建设贡献力量的积极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应根据本通知和报告的精神,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精心指导,在试点的基础上,经过批准,逐步展开。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后,对过去已获得职称的合格人员,无论现在是否担任专业技术职务,都应给予妥善安排。
党中央、国务院对我国广大知识分子寄予厚望。尽管我们国家的经济力量还很薄弱,我们仍要尽一切可能逐步改善知识分子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我们相信,在广大知识分子的共同努力下,职称改革工作一定会取得预期的成功,我国的广大知识分子一定会在四化建设中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中央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改革职称评定、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的报告(摘录)(一九八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报告
职称评定工作一九八三年九月暂停以后,按照中央的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委都进行了检查。现将几年的工作情况和今后改革职称评定制度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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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评选办法

1988年9月10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为完成广播工业“上质量、上品种、上水平、提高经济效益”的战略任务,奖励企业质量优良、经济效益高、在国内外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管理的广播电视工业产品,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部优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适用可靠,用户满意,畅销国内市场,享有较高声誉。
(二)各项质量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在全国同类产品质量评比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新产品必须经主管部门鉴定通过,并稳定批量生产一年以上。
(四)企业已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具备了稳定生产、保证产品质量的必要条件,近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计量、仪器仪表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部门审查,并取得合格证明。小型企业达到三级标准,大、中型企业达到二级标准。
第四条 部优质产品评审组织
(一)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负责部优质产品的评定工作。
(二)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二人,委员五至七人。
(三)部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部、工业管理部门。
第五条 凡申报部优质产品的企业须于评选前一年的十一月底之前向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广播电影电视部优质产品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三份。广播系统外的企业可通过其主管部门向我部优质产品评审委员会申报。收到申请后,部评审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
报部优质产品评委会审定。
第六条 部优质产品由部颁发优质产品证书。对获得部优质产品的企业,地方有关部门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产品出现下列质量问题者,可视问题程度分别给予限期改进、警告、暂停或撤销优质产品称号的处分。
(一)产品质量下降,达不到部优指标;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三)获奖产品连续停产超过一年以上。
第八条 评审人员旅差费及其评审会议费等由申请单位承担。
第九条 本办法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88年9月10日施行。
附:广播电影电视部归口管理的工业产品目录一、广播铁塔及桅杆二、天线及馈线三、调频广播发射机(输出功率1.3全系列)四、专用录音机五、专用录像机六、专用电唱机七、播控设备八、调音监听设备九、密纹唱片(包括标准测试唱片)十、薄膜唱片十一、盒式节目录音带十二、盒式节目录像带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二)建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五)现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
  (六)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案。
  第三条 选择若干单位先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
 

  第二章 试点范围、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照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或者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绩效奖励,是指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后,将税后利润超额部分按规定比例计提激励总额,自批准之日起分年度匀速兑现。
  增值权奖励,是指企业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其持有增值权份额和所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度,作为由企业支付的行权收入。
  第六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七条 成立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金融办、法制办,市科技、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知识产权、质监局,湖北证监局、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在省、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组设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试点单位方案的受理、备案、初审、政审工作;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将有关重大问题提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和省、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试点单位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和省、市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情况,便于国资、财政、国税、地税、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拟参加试点的单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向试点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试点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即列入试点单位名单。
  第十条 试点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试点工作组制定的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含试点单位的专班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试点工作计划及预期达到的目标、相关风险及有关提示等。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当规范且严格地履行激励试点的各项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向试点工作组报送激励方案、工作方案、咨询机构的保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组受理并初审通过试点单位激励方案和工作方案后,对其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的激励方案和工作方案经审批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缴纳等手续。试点工作组将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组对有条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进行免费辅导或培训;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帮助企业建立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所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独立记账体系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试点。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示范区范围之外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在试点工作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