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15:23:47  浏览:91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
第153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的决定》已经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市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五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二○○七年二月五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集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二、删除第三条。
三、将第四条修改为第三条,将其中的“保证获奖作品的水平”修改为“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四、将第五条修改为:“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五、将第六条修改为:“第五条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六、将第七条修改为第六条,在“社会科学专著”前加“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将“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七、将第八条修改为第七条,将第三项“作品”修改为“成果”。
八、将第九条修改为第八条,删除“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和“市长”,在“特别奖,”后加“应具备下列条件:”。
九、将第十条修改为第九条,“申报优秀成果奖”修改为“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古籍整理出版物”修改为“古籍整理文献”。
十、将第十一条修改为第十条,删除“,评审期间为5月至6月份”。
十一、删除第十二条。
十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一条,“作品”修改为“成果”,“《社会科学科研成果评奖申请书》”修改为“《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删除“(一)”和第二项全部内容。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集体署名和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与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则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报,只能以个人撰写的章、节为论文申报。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成果可以单独申报。”
十四、删除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经评审入选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另行组织裁决委员会予以裁决。”
十六、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第十四条,“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由市长核准授予”修改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十七、将第十九条修改为第十五条,“市社会科学市长特别奖”修改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8000元”改为“10000元”。
十八、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第十六条,将第一项“一等奖4000元,二等奖2000元”修改为“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将第二项“一等奖2500元,二等奖1500元”修改为“一等奖3500元,二等奖2000元”,在“不超过20名”和“不超过40名”前分别加“总数”二字,删除“同时,设鼓励奖,颁发奖励证书。”
十九、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第十七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的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二十、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第十八条,“市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修改为“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
二十一、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第十九条。
二十二、删除第二十四条。
二十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第二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十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第二十一条,删除“有关主管部门或”和“或者行政监察部门”,在“行政处分”前加“依法给予”。
二十五、删除第二十七条。
二十六、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第二十二条,“生效”修改为“施行”。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和部分文字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本决定自二○○七年三月一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订,重新公布。


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科学工作者研究方面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本市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北省社会科学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体或个人取得的社会科学成果,在社会科学领域有较为突出的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的,可依本办法授予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分为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
第三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评审和授予应遵循公开、公正、注重质量和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原则,保证获奖成果的水平。
第四条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负责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立社会科学成果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定奖励项目和奖励等级。
评审委员会应当由从事社会科学工作的专家、学者组成,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分之二。
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应按照专业设立评审小组,小组成员应为5人以上单数。评审委员会依照评审规则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结果。
第六条申报奖励的市级社会科学成果范围为,本届评奖年度内正式出版的并以印刷出版物、电子出版物为载体的社会科学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文献、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在市级以上报刊发表的论文和被采纳的应用性决策咨询报告。
第七条集体或个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报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
(一)行政关系隶属于本市的;
(二)参加本市社会科学学术团体的;
(三)成果内容为研究或宣传本市的政治、经济、文化,对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八条申报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同一领域研究中,居国内领先水平;
(二)对新学科的建立或老学科的发展有重大贡献;
(三)对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显著作用。
第九条申报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专著,应在研究重大问题上有创见,对学科建设有新贡献;
(二) 译著,应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 教材,应在内容上有突破,结构上有新意,对科研、教学有重要应用价值;
(四) 古籍整理文献,应切合原意,注释准确,对历史考证、研究有所发现或有重要价值;
(五) 通俗读物,应适应时代需要,并有较强的科学性和知识性,在传播和普及社会科学知识方面有较重要作用和效益;
(六) 史志,应史料准确,记述清楚,具有历史保存价值和资料参考价值;
(七) 工具书,应体例科学,资料可靠,知识性强,能反映国内外最新科研成果,并有实用价值或学术价值;
(八) 论文,应在学术上有所创见,在市内有一定影响,并能正确阐明重大理论问题或有助于解决实际问题;
(九) 决策咨询报告,应适应社会实践需要,具有较高应用价值,对促进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明显作用。
第十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十一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申报审批程序:
申报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的,由申报人(含集体和个人)持身份证、成果和其它证明领取《石家庄市社会科学成果奖励申报表》,填写后报所在县(市)、区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未成立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经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报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属社会科学学术团体成员,可通过学术团体直接向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申报。
第十二条集体署名和两人以上合作的成果,必须由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申报,与市外作者合作的成果,第一署名是本市的可以申报;第一署名为市外作者的著作,原则上本市作者不能以整部著作申报,只能以个人撰写的章、节为论文申报。
合作成果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对各自创作的成果可以单独申报。
第十三条经评审入选的市级社会科学奖励项目,授奖前向社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5日内,如有异议,由初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另行组织裁决委员会予以裁决。
第十四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核准授予。
第十五条市社会科学特别奖为1名,颁发奖励证书、奖杯和10000元奖金。
第十六条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颁发奖励证书,并按下列类别、等级颁发奖金。
(一)专著类:一等奖5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1000元;
(二)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史志、工具书、决策咨询报告类:一等奖35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
(三)论文类:一等奖1500元,二等奖1000元,三等奖500元。
各类一等奖总数不超过10名,二等奖总数不超过20名,三等奖总数不超过40名,优秀成果不足时,奖项可以空缺。
第十七条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对获得市社会科学特别奖和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中的一等奖和部分二等奖的集体和个人,可向省评审委员会推荐,申请省级社会科学奖励。
第十八条市级社会科学成果奖的奖金,由市财政列支。
第十九条获奖者的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职称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而获奖的项目,由市政府授权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撤销其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奖杯和奖金,并由责任者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取消其评审委员资格,并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1996年5月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司法部 建行总行等


关于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收费标准的暂行规定

1984年11月29日,司法部/财政部/建行总行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和建筑业招标、投标责任制的实行,近年来许多地方和部门积极向公证处申请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和投标公证,这是司法行政部门运用法律手段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一项重要业务,各公证机关务必认真做好。为了有利于这项公证业务的开展,现对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收费标准暂作如下规定:
一、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实行自愿原则。公证的收费按件计算,每件为一百至一百五十元,具体数额各地可视基建项目标的大小在此幅度内掌握。
二、公证费原则上由招标方和投标方共同负担,每方负担的数额由双方协商议定,由招标方统一向公证机关交纳。
三、公证费应从各方的自有资金中支付,如招标方确无自有资金,经开户建设银行审定后,可从基建项目的管理费中支付。
由于办理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招标、投标公证是一项新业务。望各有关部门注意总结经验,并及时反映存在问题,以便研究解决。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百色市抗旱救灾接受捐赠资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抗旱救灾工作所接受捐赠资产的管理, 规范捐赠和受赠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捐赠资产,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捐赠(调配)财产的总和,包括大型机械设备、车辆、仪器以及按规定应纳入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各种资产。

第三条 抗旱救灾捐赠资产的接收、转运要严格办理交接手续,认真清点,造册登记,妥善保管,及时调运,同时接收单位要按捐赠函清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各种捐赠资产,应明确产权,加强管理。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资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五条 各级单位接收未指定使用人的捐赠资产,由接收单位将接收捐赠资产情况报市、县(区)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汇总后商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意见,经本级抗旱救灾应急指挥中心审核,报当地党委、政府批准后,分配到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

第六条 捐赠方提供了原始发票或捐赠协议中明确了捐赠资产价值的,由受捐单位财务部门按原始发票金额或捐赠协议中提供的价值作账务处理。

第七条 捐赠方未提供捐赠资产价值的新资产,由受捐单位按物价部门提供的当期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作价入账。捐赠方未提供捐赠资产价值的旧资产,由受捐单位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进行评估后按规定作相应账务处理。

第八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接收的捐赠资产,必须纳入固定资产管理,及时办理资产入账手续,登记固定资产卡片资料,做到账实相符、账卡相符,杜绝账外管理现象。

第九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捐赠资产应按捐赠函清单对说明书、装箱单及有关技术资料进行校验,逐件清点。在型号、规格、数量等确认无误后,方可逐项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第十条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所接收的捐赠资产原则上归该单位使用,在抗旱期间必须用于抗旱救灾,不得挪作他用,如该单位不能有效使用,本级抗旱救灾应急指挥部有权调拨给其他单位使用。捐赠人有附加条件或指定使用单位、使用人的,要尽量尊重捐赠人的意愿。

第十一条 抗旱救灾工作结束后,接收单位利用捐赠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行政单位除外)等活动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所产生的收入,应按照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二条 接收单位有闲置(报废)的捐赠资产,应及时处置。单位处置捐赠资产应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统一处置。

第十三条 捐赠资产处置前应进行评估,评估工作应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捐赠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处置的捐赠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进行。捐赠资产处置收入,应按照关于非税收入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时上缴同级财政,并对处置后的捐赠资产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捐赠资产的管理使用和捐赠资产收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接收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管,建章立制,自觉接收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捐赠资产,违者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