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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3:35:36  浏览:929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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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


关于进一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四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是得到监管部门和会员单位一致认可和大力支持的、针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的行业自律性规范。2006年6月6日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以下简称“认证委员会”)成立以来,在监管部门、会员单位、准会员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认证试点工作进展顺利。目前,认证项目开发、专家支持、培训与考试体系及认证制度建设初具雏形。

  2007年,在认证委员会的领导下,认证办公室将在全面总结认证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在更大、更广的范围内完善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建设及相关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顺利推进,取得预期效果,根据《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委员会规则》和《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暂行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认识水平

  积极、稳妥推进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对不断提高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与开发水平,促进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和稳步发展,探索开放及创新形势下的银行业人才培养模式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极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要把银行业资格认证工作提高到我国银行业应对未来发展、参与国际竞争需要的战略高度来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规划、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参与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探讨新时期银行业从业人员培养、提高的新方法、新手段,开创我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提高、培养的新模式。

  二、逐步把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与银行业人员管理、使用、遴选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人才使用及选拔机制。

  (一)贯彻公平竞争原则,合理配置人力资源。借助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的契机,逐步规范对从业人员,尤其是关键岗位专业人员的资格要求和管理。

  (二)通过推行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规范有关岗位的岗位要求和说明,明确岗位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职业道德等从业资格要求及相应的职责、权利与义务,建立目标考核体系。

  (三)建立并完善公平、客观、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及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四)通过分批、分次,利用三年到五年左右的时间,努力实现相关专业岗位的从业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五)将相关资格认证的后续教育的内容也一并纳入对从业人员的常规考核,实现对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职业操守的动态监测。

  三、采取有力措施,推动银行业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的全面开展

  (一)鼓励相关岗位在岗从业人员积极参加从业人员资格认证考试;

  (二)将从业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纳入各会员银行的培训计划;

  (三)各行可结合自身的实际采取措施,对在岗人员参加相关考试给与一定的政策扶持;

  (四)对取得相关资格证书的在岗人员在使用上采取一定的倾斜政策,优先选聘;

  (五)在人才轮岗、内部交流上优先选聘持证人员。

  (六)严格按照从业人员资格标准招募有关岗位员工,坚持持证上岗。

  (七)录(聘)用中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行业提出明确资格要求的专业人员,必须具备岗位所需的从业资格证书。对现有人员,各行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设立一定的过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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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一号)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7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7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7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辽宁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二、辽宁省城镇房产管理暂行条例(1982年3月2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三、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办法(1999年1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

  四、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民航局


关于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的规定

1989年1月14日,民航局

一、航线试航、机场试飞的组织与审批程序。
1.凡国际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负责组织,民航局、地区管理局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参加,报民航局批准后实施。
2.国内新开干线的航线试航,以及新机型加入航班飞行前的航线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经地区管理局审核报民航局批准后,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3.国内支线的试航,由航空公司提出,由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由航空公司组织实施。
4.新建、迁建、改、扩建机场的试飞,由地区管理局负责组织,报民航局审批,由航空公司实施。
5.凡需组织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应由组织试航和试飞单位的航行部门承办。
二、试航、试飞的时间和人员组成。
1.国际航线、国内干线的试航应于予计开航前三十天进行;国内支线的试航和机场的试飞应于予计开航和启用前二十天进行;机场试飞必须在机场各项保障设施、设备验收合格并写出报告后十天进行。
2.航线试航由组织试航的单位,提出试航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报地区管理局审定报民航局备案。试航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派人组成:计划、通信、气象、航行、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航线)以及民航局和有关管理局的人员。
3.机场试飞,由组织试飞的单位提出试飞小组人员组成方案,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定;国内支线机场报地区管理局审定并报民航局备案。试飞小组通常由下列单位的人员组成:修建、计划、航行、通信、气象、领航安监、国际(只参加国际机场)、公安、航空器适航以及民航局、航空公司、机场的有关人员。
三、航线试航的准备和实施。
1.试航的任务。
(1)了解航线上的地形和地标情况;
(2)制定使用机型在该航线上各起降站的飞行重量限制;
(3)了解航线和机场的飞行方法,飞行程序和飞行规则;
(4)测定航线和机场通信导航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
(5)验证各起降机场的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导航灯光、净空情况;
(6)检验机场地面各项保障设施、设备的运行情况。
国际航线试航除了解上述情况外,还应了解边防、海关、联检部门等工作时间及其他有关的特殊规定等。
2.试航的准备。试航小组应充分研究有关航线的资料,进行认真准备,拟定试航计划,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上报民航局审批;国内支线上报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3.试航的飞行计划。
(1)使用的机型、机号;
(2)飞行航线,包括:起飞站、终点站、转弯点、位置报告点、中途经停站、备降机场;
(3)试航小组成员(姓名、职务)、空勤组名单及其机长天气标准;
(4)试航日期和飞行时刻;
(5)航线飞行高度;
(6)机场最低天气标准;
(7)通信、导航、气象、油料保障的要求,以及备降机场的选择;
(8)各种特殊情况的予案。
4.试航的实施。试航的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按批准的计划和任务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记录各种试航数据。
5.试航的总结报告由组织试航的单位写出试航总结报告,报批准试航的单位审批。国际航线和国内干线于试航结束后五天写出试航总结报告;国内支线在试航结束后三天写出试航总结报告。试航总结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试航概况;
(2)完成试航任务的情况;
(3)存在的问题;
(4)建议及其他。
四、机场试飞的准备和实施。
1.机场试飞的任务。
(1)了解机场地形地貌和机场净空状况;
(2)了解该机场的飞行方法和进、离场程序;
(3)了解该机场的滑行路线和停机位置;
(4)了解该机场的各种地面保障设施的运行情况;
(5)制定该机型在本机场的起飞重量限制;
(6)测定该机场通信、导航设备的有效距离及其准确程度以及夜航灯光设备的情况;
(7)国外机场还应了解地面滑行时的指挥号。
2.机场试飞的准备。试飞小组应充分研究试飞机场的资料,认真进行准备,拟定试飞计划。国际机场和国内干线机场报民航局审批。国内支线机场地区管理局审批并报民航局备案。
3.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
(1)研究机场道面承载力及道面粗糙度是否符合新机型的起降要求;
(2)根据机场标高、气温和飞行重量、计算飞机的起飞滑跑距离、起飞距离、加速停止距离等;
(3)拟定、熟悉试飞机场试飞时的最低天气标准,侧风限制;
(4)拟定试飞机场的试飞计划,包括:机型机号、机长姓名、试飞日期和飞行时刻、试飞项目及各种特殊情况下的处置予案;
(5)将新机型的几何数据、性能数据资料,通知有关区域管制部门、试飞机场和备降机场;
(6)试飞机场的管制部门要拟定试飞的指挥程序和特殊情况下的指挥予案;
(7)选择了适合试飞机型起降的备降机场。
4.新建机场的试飞,除进行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准备内容外,还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对机场场道、航行、通信、导航、气象、消防、救护等各项保障飞行的设施工程及地面配套设备进行全面验收合格并清除飞行区障碍物;
(2)编写机场使用细则、制定了进离场飞行程序、最低天气标准及有关飞行规定;
(3)制定紧急救援方案;
(4)制定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5.扩建机场的试飞,除完成机场起降新机型试飞要求准备的有关内容外,还要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修改机场使用细则、进离场飞行程序、紧急救援方案、机场交通管理规则;
(2)地面校检机场的通信、导航设备并清除飞行区内障碍物。
6.机场试飞的实施。试飞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飞计划和试飞内容进行。空中和地面分工专人负责记录各种数据。
7.机场试飞的总结报告。试飞工作结束后,由组织试飞的单位写出试飞总结报告,报经批准试飞的单位审批并按规定办理机场使用许可证后,方可开放使用。试飞总结报告包括如下内容:
(1)试飞概况;
(2)完成试飞任务情况;
(3)存在的问题;
(4)建议和其他。
五、试航(飞)载客的规定。
航线试航和机场试飞,不准载运与试航(飞)的无关人员。航线试航回程可载运旅客,但必须按运输部门规定办理售票和乘机手续。
六、本规定中的几个名词的含意。
1.国际航线,是指我国境内一点或多点与外国一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我国内地一点或多点至香港、澳门地区的航线,亦按照国际航线的原则办理。
2.国内干线,是指我国境内连接或跨越三个(含)以上省、市、自治区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3.国内支线,是指连接省、市、自治区内的两点或多点以及相邻省、市、自治区两点或多点之间的航空运输线。
4.起降新机型的机场试飞,是指该机型过去未曾在这个机场起降过;而其进近速度或重量大于目前这个机场起降的机型。
5.迁建、改、扩建机场,是指机场飞行区设施和通信导航设施、设备的规模、标准及运行能力发生变化。注: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同时,一九五八年(58)民
航航字第194号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