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8〕204号
海陵区、高港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六日
泰州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市区农业产业化发展进程,根据国家、省、市农业产业化发展的相关政策和经济发展形势,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金来源
1.市财政每年从预算内支农切块专项资金中安排100万元;
2.省结算返还市级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的20%;
3.该项基金收取的占用费及逾期占用费;
4.市级财政支农专项资金年末净结余;
5.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其他资金。
二、使用原则
1.贯彻国家、省、市关于加快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方针政策;
2.为发展市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兼顾;
3.采取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贴息、补助、奖励等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4.采取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有偿借款本金、资金占用费,必须如期归还,保证资金的安全、完整。
三、使用范围
1.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在市区范围使用;
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区域发展规划,与市区农业主导产业联系紧密的区级以上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龙头企业(集团);
3.有一定规模的主导产业生产基地及种畜种苗引繁基地;
4.农产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5.农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
6.适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四、无偿资金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
1.每年一季度,项目单位对照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按照上年度技术改造投入、新增基地建设投资等情况,如实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每年二季度,根据市区农业龙头企业扶持政策,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五、有偿借款扶持方式的审批程序及借款事项
(一)审批程序
1.项目单位向所在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区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近期财务报告等资料。
2.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联合审核并经区政府(管委会)同意后,书面报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财政局。
3.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区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联合进行可行性论证,并对申请单位的财务情况、资信程度等进行审查。
4.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联合审核意见,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
(二)借款事项
1.借款期限。根据申请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分别定为6个月或一年,主要用于项目的流动资金。
2.资金占用费收取。本着低率、优惠的原则,其资金占用费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执行;到期不还的,加收30%的资金占用费。
3.借款手续。实行承借承还的办法,统一由项目单位所在区政府(管委会)与市政府办理借还款手续,签订借还款合同;市、区两级财政部门作为经办机构和责任单位,具体负责借还款事项。
六、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从各方面筹集的资金,一律进入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专户,坚持合理、有序使用,滚动发展。
1.预决算制度。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每年年初对市级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筹集、投向以及预计效益,编制基金收支预算,年终根据基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基金收支决算,并向市政府报告。
2.审计制度。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对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3.内部约束机制。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批手续,负责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的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得以权谋私。
七、其他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关于印发泰州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泰政发〔1997〕281号)同时废止。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商务部令2012年第3号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已于2012年3月9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12年第6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原《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部长:陈德铭
二〇一二年四月八日
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市场秩序,加强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对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以下称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机构的资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以下称国际招标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资格(以下称国际招标资格),从事国际招标代理业务的企业。
第四条商务部负责全国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沿海开放城市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管理机构(以下称地方、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国际招标机构的资格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格申请及审定
第五条国际招标机构资格等级分为甲级、乙级和预乙级。
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从事国际招标业务不受委托金额限制。
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4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从事一次性委托金额在2000万美元以下的国际招标业务。
国际招标机构不得超越前款规定的标准从事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
第六条初次申请国际招标资格的企业(以下称申请人)只能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实行两年一次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的企业;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三)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四)具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国际招标业务所需的设施及办公条件;
(五)具备编制国际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
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不得少于30名,其中具有招标职业资格、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专职招标从业人员总数的70%;
2、从事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务三年以上(不含申请年度);
3、近三年(不含申请年度)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中标金额与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中标金额合计达到10亿元人民币;
(六)近三年没有受到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第八条申请人申请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公司章程及内部管理规章(复印件);
(四)专职招标从业人员名单(附表1)及有关材料(复印件):劳动合同、招标职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社会保险缴费凭证;
(五)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或政府采购机电产品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2)、其招标项目分项表(附表3)及下列材料(复印件):
1、国内招标代理合同或协议;
2、公开发布的招标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应提供在政府采购网上发布的招标公告);
3、开标记录;
4、中标通知书;
5、提供政府采购项目业绩的还应提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第九条申请人应当于申报年7月5日前向地方、部门机电办报送申请材料。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自申请截止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初步审核决定,并将初步审核意见及初步审核合格的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
第十条商务部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办法第七条所列之条件作出是否授予申请人国际招标资格的决定。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商务部授予预乙级国际招标资格,并进行公告,同时颁发《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以下称资格证书)。资格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下次资格核验结果公告之日止。
第十一条申请人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当次申请无效。
第三章 资格核验
第十二条商务部及地方、部门机电办每两年对国际招标机构进行一次资格核验。自获得国际招标资格之日起至资格核验申请之日止不满两年的国际招标机构,可以不参加当次资格核验。
第十三条国际招标机构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2月底前将资格核验申请材料报送地方、部门机电办进行初步审核。地方、部门机电办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3月底前将初步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商务部应当于资格核验当年4月底前对资格核验情况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国际招标机构申请资格核验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格核验申请报告(满足升级条件的,可在资格核验申请报告中提出资格升级的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副本(复印件);
(四)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附表4)。
第十五条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15%的。
第十六条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10%的。
第十七条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资格两年累计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资格核验予以通过:
(一)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6000万美元的;
(二)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60个的;
(三)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所属地区同期一般贸易项下机电产品进口总额2%的。
第十八条满足下列条件的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核验时提出乙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等级晋升为乙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注册资本达到8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80个的。
第十九条满足下列条件的乙级、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可以在资格核验时提出甲级招标机构资格的申请,经商务部审核批准,其等级晋升为甲级,并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
(一)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两年累计国际招标中标金额达到1.6亿美元或两年累计完成国际招标项目包达到150个的。
第二十条国际招标机构参加资格核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予以降级,由商务部换发资格证书。但因维护国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等级核验标准:
(一)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但符合第十六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乙级;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但符合第十七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二)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但符合第十七条的,国际招标资格等级降为预乙级;
(三)因国际招标机构过错导致变更原评标结果的,甲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超过8次的降为乙级;乙级国际招标机构两年累计超过7次的降为预乙级。
第二十一条国际招标机构资格核验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国际招标业绩,或者因预乙级国际招标机构过错导致变更原评标结果两年累计超过6次的,当次资格核验不予通过。但因维护国家利益等特殊原因的,可以适当放宽资格等级核验标准。
第二十二条国际招标机构逾期不参加资格核验的,其资格证书到期自动失效。
对逾期不参加资格核验的国际招标机构,商务部将在核验情况公告中公布。
第二十三条国际招标机构在报送资格核验材料时提交虚假材料的,当次资格核验不予通过。
第二十四条国际招标机构上两年度内受到国际招标行政监督机构行政处罚的,在资格核验时,视其情节严重程度,不予升级、予以降级或不予通过资格核验。
国际招标机构上两年度内受到国务院其他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或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暂停或取消招标代理资格行政处罚的,在资格核验时予以降级或不予通过资格核验。
第二十五条未通过资格核验的国际招标机构,自当次资格核验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继续开展国际招标业务,已经备案的招标项目除外。
未通过资格核验的国际招标机构,资格证书自动失效,并于资格核验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交回资格证书。
第四章 国际招标机构变更
第二十六条国际招标机构名称、注册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经地方、部门机电办核实后,向商务部申请更换资格证书:
(一)资格证书变更申请;
(二)资格证书正本、副本;
(三)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与资格证书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七条国际招标机构发生合并、分立等重大变化导致原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国际招标资格。
第二十八条国际招标机构发生破产或解散的,自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涂改、转让、转借、出租资格证书的;
(二)在申请国际招标资格或报送资格核验材料时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三十条国际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国际招标资格: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虚假招标的;
(二)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串通就投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进行实质性修改的。
第三十一条国际招标监督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机构资格审定办法》(商务部令[2005]第6号)同时废止。
附表:1.专职招标从业人员名单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4/20120408094088.html
2.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业绩一览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4/20120408094088.html
3.机电产品国内公开招标项目分项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4/20120408094088.html
4.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业绩一览表
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c/201204/2012040809408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