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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5:45:22  浏览:831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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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定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建委关于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定政办发[2009]10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市建委制定的《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四日



定西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实施办法



(市建委 二○○九年八月)



  为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全市建筑中的应用,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建设部财政部关于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实施意见》(建科〔2006〕213号)、《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的实施意见》(财建〔2009〕128号)精神,结合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总体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是指太阳能、水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非化石能源。

  第二条 定西市城市规划区内建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既有建筑物的节能改造,建筑物用能系统的运行管理,对建筑节能实施监督管理等,以及县城(镇)、农村居民住宅及卫生院、学校等公共建筑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应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国土资源、财政、科技、水务、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 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对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提出工作目标、具体安排和保障措施。

  第五条 建设部门根据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应用状况,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六条 重点扶持以下领域应用可再生能源的示范工程、技术集成及标准制定:

  1.与建筑一体化的太阳能供应热水、空调、照明、光伏发电。

  2.水源热泵、地源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3.先进适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设备及产品产业化。

  4.培育相关能效测评机构,建立能效标识、产品认证制度及建筑节能服务体系。

  5.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

  第七条 新建居住建筑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建筑节能标准及省、市建筑节能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新建居住建筑太阳能热水系统以及采用太阳能空调系统、照明系统,应当与建筑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推行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屋时应说明热水系统形式和热水装置费用承担方式。积极采用土壤源、浅层水源和污水源等热泵技术供热制冷。

  第八条 新建公共建筑优先考虑利用可再生能源,实现集中供热制冷、太阳能光电照明等。公园、绿地、道路逐步推广太阳能光电照明。

  第九条 鼓励既有建筑重点是高能耗的公共建筑和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应当尽可能利用可再生能源。

  第十条 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在城市集中供热未覆盖的区域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应当明确可再生能源应用的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内容进行专项审查,不符合标准的应当重新进行专项设计。

  第十二条 建设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查验施工图审查报告。可再生能源应用内容未通过施工图审查的,建设部门依法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施工过程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的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对可再生能源应用部分进行专项验收。在向建设部门备案的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注明实施内容。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可再生能源应用专项验收没有通过的,建设部门不予备案。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未按照建筑节能标准以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规范进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对于获得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定和批准的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列入当年市建设科技计划,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资金扶持。对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制冷并在取水井和回灌井安装取水计量装置的,用电电费及地下水水资源费的收交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应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的区域,可对供热增容费给予一定比例减免。

  第十七条 建设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作为建筑节能工作的重要内容,充分依托相关机构,完善技术标准,做好光电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技术支撑工作。积极为光电生产企业、设计单位、施工企业提供公共服务,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太阳能光电生产、设计、施工三者有效结合,逐步提高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水平。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要出台并实施上网分摊电价等政策,加强示范工程宣传,为大规模推广太阳能光电建筑应用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鼓励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科技部门在安排科技经费时,应当增加可再生能源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及推广应用方面的投入。定期发布鼓励在本市推广应用的产品和施工工艺目录。市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和产业推广。

  第二十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利用地源热泵技术从事供热制冷经营企业和光电建筑应用企业的服务,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吸引和鼓励国内外可再生能源应用生产企业在我市投资建厂,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设备和配套材料的产业化发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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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

国税函[2005]1157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免抵退税审批权限问题的请示》(豫国税发〔2005〕278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考虑到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产品出口经营方式的特殊性,且外购货源单一等实际情况,本着提高效率的原则,同意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下属成员企业的产品出口,无论外购产品占自产产品出口额比例是否超过50%,均由地市级国税局审核审批,不再按月上报省局核准。同时,省局对此类业务要加强监督和检查。
  对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用于出口的其他视同自产产品,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 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的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禁止股票发行中不当行为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管会



各证券经营机构:
近一时期,广大证券经营机构积极开展企业股票承销和上市辅导业务,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股票发行工作的开展。但是,某些证券经营机构在开展代理发行业务、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这些不当行为损害了市场秩序,有碍于我国证券市场
的健康发展。为进一步做好股票发行工作,制止股票发行过程中的不当竞争,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证券经营机构在股票承销过程中应当加强自律,强化内部管理,特别是要加强对公司内部有关人员的遵规守法教育,严格要求他们在业务活动中依法行事,公平竞争。
二、证券经营机构在争取承销项目的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1.迎合或鼓动企业以不合理的高溢价发行股票;
2.贬损同行;
3.向企业允诺在其股票上市后维持其股票价格;
4.利用行政干预;
5.给有关当事人回扣;
6.违反规定降低承销费用或免费承销;
7.其它不当竞争行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对有不当行为的证券经营机构将暂停受理其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
四、发行股票的企业也应按照上述规定的精神加强自律,规范发行行为,不得在发行过程中提出不合理的高溢价要求。对上述不当行为负有责任的发行股票企业,证监会将暂停受理其发行申请。



1996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