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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9:57:59  浏览:97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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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财政部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1987年2月11日,卫生部、财政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卫生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是开展各项卫生工作的物质基础,是保障人民健康,发展卫生事业的重要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固定资产,维护国家财产安全,保持设备完好,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各项卫生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卫生事业单位,必须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设置管理机构,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各单位要有一位领导负责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
第三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和管理要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根据事业计划任务、技术条件和资金可能等情况,全面考虑,统筹安排。对现有贵重仪器设备应进行重点管理,其他财产也要注意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及时维修保养,提高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防止损坏丢失,确保财产安全完好。
第四条 固定资产职能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应树立为各项卫生业务技术工作服务的指导思想。充分调动职工群众当家理财的积极性和责任感,依靠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和使用人员共同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二章 固定资产的范围和分类
第五条 固定资产是指房屋及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装具。根据卫生事业单位精密仪器、医疗专用设备较多,价格较高的特点,固定资产划分标准规定为:
1.通用设备单价在50元以上,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单价在2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
2.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按固定资产实行管理。
第六条 卫生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八类:
1.房屋及建筑物: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一切房屋、建筑物及各种附属设施。如暖气、电梯、水塔、蓄水池等。
2.贵重仪器设备:指单价在1万元以上的各种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如直线加速器、CT、X光机、B超、扫描机、高级实验分析仪器等。
3.一般专用设备:指单价在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医疗器械、教学模具、实验仪器等。
4.家具:指单价在20元以上的各种桌、椅、凳、沙发、床、橱、柜等。
5.被服装具:指单价在20元以上的各种棉毛呢绒和人造纤维织品。如床垫、毛毯、被套等。
6.交通工具:指一切机动和非机动车、船。如汽车、摩托车、三轮车、自行车、运输船等。
7.图书:指各种专业图书及重要杂志。
8.其他设备:指不属于以上各类范围的固定资产。如锅炉、洗衣机、变压器、发电机、炊事机械、空调器、电扇、电视机、复印机、打字机、录相机、录音机、照相机、电子计算机、高级文体用品和消防设备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范围
第七条 按照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各卫生主管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都要设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应归口计财、设备管理部门管理。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应分别设置相应的科、股。县以下单位如没有条件单独设立专管机构的,应归口总务部门管理,并指定人员专管或兼管这项工作。各使用单位也要相应有人负责管理。
第八条 各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1.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实施细则,督促检查指导工作,组织经验交流和评比活动。负责对所属单位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的计划、设计、采购、调拨以及规定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等审批工作。
2.卫生事业单位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的分配、保养、维修、明细帐核算、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房屋调拨、出售、拆迁、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各种设备的计划采购、验收、编号、调配、维修、明细帐核算、清查盘点、库房管理和资料档案管理以及办理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有关报批手续,并组织实施。
4.使用单位负责本科室房屋、设备的管理保养,登记帐卡,清理盘点和做好设备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等情况记录。遇有丢失、损坏或需要修理应及时向有关管理部门反映。
5.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总帐管理,参加固定资产清理、检查督促工作。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增加和领用
第九条 添置增加固定资产应贯彻勤俭办事业的方针,充分考虑工作需要与实际可能,实行计划管理。根据单位的任务、规模、卫生人员技术水平和技术条件来考虑,并按照事业计划、资金来源和有关程序办理相应手续。对进口大型医疗设备和精密仪器,事先要经卫生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咨询,对安装条件、配套能力、资金来源、技术力量和利用率情况进行综合论证,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再购买。有条件的,要由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采购。凡属社会集团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团购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要根据条件,试行有偿占用制度。
第十条 新建房屋,按照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报批,建成验收后,应根据其决算价值及时记入固定资产帐目。
第十一条 购入、调入或加工自制设备,必须组织验收。由采购人员按财产类别填写“购入(调入)财产验收入库单”,并分别在发票和验收单上签章,连同实物送库房保管员验收。对大型、贵重仪器设备,管理部门还应会同申请购买的单位共同验收签章。验收必须认真及时,根据订货合同和发票内容验质验量。如发现型号规格不符,性能不良,数量短少,质量不符要求或残缺损坏,短少附件、资料等情况,应立即向供货单位联系解决。
第十二条 对验收合格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办理编号、建帐、入库、分配等有关手续。财务和财产管理部门根据发票和入库验收单,凭以登记固定资产总帐和明细分类帐。对国内外捐赠的固定资产,应由分配单位或接收单位合理作价;加工自制的仪器、设备,可比照国内外相同或相似类型的产品价格作价,无法比照的,可按其实际加工自制成本作价入帐。
第十三条 凡借用、代管的固定资产应另行登记,与本单位财产严格划分,避免互相混淆,并参照同类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四条 领用设备必须严格手续,应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填写“财产物资出库单”一式三份,经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签章后,一联交保管员凭以发放设备,一联领用单位存查,一联交财务部门。管理部门发放时,应填写“设备领用卡片”一式二份,一份留管理部门凭以掌握财产分布情况,一份交使用单位管理,做到领发双方责任明确,手续完备。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管理按下列原则办理:
1.房屋及建筑物:由房产管理部门或总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合理分配使用,并按其结构、面积、价值和使用单位编号登记。
2.贵重仪器设备:领用单位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或专人使用)外,并应制定操作规程,维修保养,交接手续以及使用情况登记等制度。要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合理安排工作负荷量,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转和人身安全。在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的前提下,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对外开放,以提高设备使用效益。凡是大型贵重仪器设备都要实行专管共用并建立设备使用定期报告制度,定期反映设备状态、使用情况,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
3.一般专业设备:可根据使用单位具体业务情况,采取定额装备的办法。凡有损坏、报废,经审批单位批准后照数补充。各使用单位所领用的设备,如果业务变动有多余或不用时,应及时办理退库,不得积压或自行转拨给其他科室。
4.家具:根据统管与分管的原则进行“四定”,即定品名、定数量、定位置、定管理人。要求做到物各有帐,人各有责。
5.被服装具:医疗单位各业务科室对被服装具的领用、保管、换洗、报损、报废和退库应指定专人办理。对病人入院配备的被服装具要交待清楚,出院时应清点收回,如有损坏、短少,应照价赔偿。
6.交通工具:交通工具应由总务部门负责管理和调配。领用科室或使用人负有保养和保证安全的责任。使用机动车(船)由使用单位或个人填写“车(船)使用登记表”,总务部门根据情况派车。车辆用毕后,驾驶员要及时将行驶里程、耗油量及车辆(船)完好情况作出记录,以便计算费用或收费。
7.图书:图书管理员对所管图书、杂志都应加盖图书公章,按类别进行编号登记,存放固定位置,设置图书目录和借书证,凭证借阅。管理人员对图书、杂志要经常清理、检查、催收,重要杂志、刊物年终应装订成册。
8.其他设备:管理办法可参照上述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财产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对各类财产、物资要经常清理检查,注意维修保养,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转让、拆迁、变价处理和报废。
第十七条 要认真选择管理人员,实行科学管理。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业务知识,不仅要懂得各种设备的品名、型号、规格、性能、用途,而且随着医学科学的发展、技术装备的更新,还要了解国内外供需情况的信息。要加强管理人员和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工作,逐步改善管理人员业务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要健全帐、卡设置,实行三级管理。财务部门在固定资产总帐科目下,按财产类别设置二级科目进行金额核算。财产管理部门按财产类别、品名、规格、型号设明细分类帐,核算购入、发出、结存的数量和金额。按使用单位或个人建立固定资产领用卡片,只记数量,不记金额。做到财会部门有帐,管理部门有帐有卡,使用单位有卡,有利于清查核对,互相制约。
第十九条 建立清查核对制度。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工作,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会同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共同清理。每年最少要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在具体安排时,可采取一次性清理,也可以采取分期分批轮流清查核对的办法。清查工作要深入到各使用单位逐一盘点核对,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办理报批手续,待批准后调整帐卡,保证帐帐、帐卡、帐物三相符。
第二十条 建立固定资产档案管理。凡属大型贵重、精密的仪器、器械,应按台(件),建立档案。设备档案应从基层做起,详细记载从设备安装之日起有关使用、维修、故障、事故、移位变动及台时记录等运转日志,以便使用单位和管理部门掌握分析情况。
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路和水、暖、气管道安装线路图纸以及房屋使用、维修、调拨变卖、拆迁等重要资料也应列入档案管理。
档案由有关管理部门管理,有条件的单位可使用电子计算机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报损、报废、调出的审批权限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报损、报废、调出、变卖应有报告制度和审批手续,并相应冲减固定资产资金和固定资产帐。凡申请报损、报废财产物资,使用单位必须详细说明情况和报损、报废原因,提出书面申请,并应组织有关人员检查鉴定,按审批权限批准后才能销帐,其残值收入和固定资产调出、变卖收入必须用于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
第二十二条 报损、报废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1.凡房屋的转让、变卖、拆迁、报损,单位无权处理,应上报卫生主管部门审批。
2.地、市级以上单位,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报损,应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单台(件)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地、市级以下单位报损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自定。
3.凡属自然损耗或自然灾害造成确需报废的其他固定资产,由单位分管领导审批,报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考核评比及奖惩
第二十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应纳入单位和科室的考核范围,定期检查评比。各类财产应分别规定使用年限,制定仪器设备利用率、完好率等项指标,作为考核衡量管理好坏的重要依据。对使用合理,注意保养,保证安全,提高使用效率,延长使用年限,取得较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对管理不善,玩忽职守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财产损失的,应视其具体情况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经济赔偿或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集体所有制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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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

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丹政发〔20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业经2010年11月26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









                  丹东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九日







丹东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公园的建设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创造良好人居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娱乐、健身和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场所,包括综合类公园和专类公园。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我市公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公园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公园的监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 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会同市相关部门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城市公园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第五条 经规划确定的公园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改作他用。因城市建设或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公园周围的建设项目加以控制,使其与公园景观和环境相适应。

第七条 公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其体量、外形、高度、色彩等都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

第八条 公园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设计规范。其建设项目的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按设计方案进行,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经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损毁公园内的植物、擅自砍伐或移植树木;不准向公园内倾倒废弃物,排放污物污水;不准在公园内挖砂、采石、取土、修坟立碑、开荒种地、搭棚建厦。

第十一条 游人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设施和花草树木,遵守公园管理规定。进入本市公园内,严禁下列行为:

1.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2.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3.践踏草坪,采折树枝花草,打摘果实和种子。

4.损坏、移动、污染公园设施,在树木和设施上刻画、涂抹及张贴标语、广告。

5.打逗、惊扰展出动物,向动物笼舍内投掷食品或物品。

6.捕捞水生动、植物或捕捉野生动物。

7.擅自修建练武场地或在公园内宿营、垂钓。

8.溜宠物狗、放牧禽畜。

9.燃放烟花爆竹、营火烧烤、焚烧树叶垃圾及冥纸等。

10.在非指定区域内游泳、滑冰、轮滑、踢球等。

11.占用公园设施非法牟利或未经批准摆摊设点经营。

12.机动车、非机动车在游览区行驶。

13.行乞算命,酗酒闹事,妨碍公共秩序。

14.其它影响园容和游览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园内举办宣传、演出、展览等公众活动,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内容要健康文明,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园内设置游乐设施不得有损绿化环境质量,并要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各类游乐项目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并定期维修保养,按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营。

第十四条 凡在公园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业户,均应持相关批准手续,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同后,在划定的区域内经营,不得扩边展沿, 陈列、宣传商品不能影响景观和扰民, 销售餐饮食品要符合质量卫生标准;不准在公园内生火做饭、饲养家禽。

第十五条 公园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园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公园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十六条对实施破坏公园设施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县(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新政办〔2000〕160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自治区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已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C发。

    二○○○年十二月五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新党委字〔2000〕20号),设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质量C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是主管标准化、计量、质量工作并行使执法监督职能的自治区人民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
  (一)划出的职能。
  1.西药、中药的质量监督管理,交给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2.产品质量纠纷的仲裁,交给人民法院或社会中介组织。
  (二)划入的职能。
 3.原由经贸委负责的质量管理职能。
4.原劳动厅承担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管理职能。
5.原电力局、邮电局等承担的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电话计费器等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6.农药质量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农药质量的监督职能。
  (三)交由社会中介组织或事业单位承担的事项。
  1.地方标准的技术性审查、咨询、服务及标准的宣传贯彻。
  2.质量技术监督工作中的技术性评价。
  3.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技术性工作。
  4.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及技术进出口的具体检查、鉴定。
  (四)交由企业依法自主管理的事项。
  1.工业企业内部的标准化、计量、质量管理。
  2.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和检定方式。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的有关法规、规章。组织实施相关法律、法规,领导、监督行政执法工作。
  (二)管理全区的质量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监督检查。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验计划,负责全区纤维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管理质量仲裁的检验、鉴定。组织协调依法查处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三)管理全区质量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纲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研究拟定提高我区产品质量水平的发展战略及措施。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全区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四)管理全区标准化工作。组织制定、审批、发布地方标准。监督标准的贯彻执行。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和农业标准化工作。管理全区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五)管理全区计量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管理和考核计量标准器具,组织量值传递,保证国家量值的准确统一,规范和监督商品量的计量行为。
  (六)管理和监督认证认可工作。组织质量认证内审员的培训考核,管理认证咨询机构和内审员的注册。协调与监督实行强制性管理的安全认证和产品质量认证。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对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实行资格认可和监督管理。管理自治区以下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
  (七)综合管理全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法规、规章,拟定自治区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对锅炉、压力容器实施进出口监督检查。
  (八)组织制定全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协调行业和专业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管理和指导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工作。组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的宣传、教育、培训、信息、防伪工作。组织实施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管理局直属单位,指导挂靠的学会、协会工作。
  (九)领导自治区以下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机构、编制、人员、经费和内部审计。
  (十)承办自治区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设个职能处(室、局):
  (一)办公室
  负责局机关文秘、档案、信访、保密,全区性会议组织,信息收集与反映,制定机关工作制度,起草综合性文件等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等工作;负责本系统有关外事工作。
  (二)计划财务科技处
  负责编制和组织实施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事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计划;管理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财务、审计、资产、基建、技术改造、信息、统计和防伪工作;组织管理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和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奖励等工作。
  (三)政策法规宣传处
  研究拟定质量技术监督法规、规章和相关的方针政策,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受理行政复议;承担局新闻发布工作,管理和组织宣传报道和报刊出版工作;编制、实施业务教育培训规划。
  (四)组织人事教育处
  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工作;协助局党组会同地方党委管理地、州、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领导班子;管理相关专业的职称、职业资格工作;负责全区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组织建设和队伍建设;管理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五)质量处(自治区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总结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经验和科学的质量管理方法;协调建立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负责组织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
  (六)监督稽查处(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投诉中心)
  制定和组织实施自治区重点产(商)品的监督检查计划;组织查处生产、流通领域中的产品质量、标准、计量违法行为;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指导和协调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管理和协调产品质量的行业监督和专业监督;管理质量仲裁检验、鉴定工作;处理生产、流通领域中标准、计量、质量等社会投诉;承担自治区大案要案及跨区、跨省案件的查处工作。承担自治区打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七)标准化处
  组织标准化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组织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重要标准的宣传贯彻,检查重要标准的实施情况;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指导企业标准化工作;负责自治区农业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条码工作。
  (八)计量处
  组织计量法律、法规、规章的实施工作,负责推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组织制定自治区计量检定规程;管理全区量值传递,依法监督管理全区计量器具;规范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规范社会公正计量服务机构。
  (九)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处
  监督管理认证咨询机构,推行产品安全认证工作;负责内审员及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对安全认证产品和质量认证产品实行监督检查;依法组织对质量检验机构的审查认可和计量认证;规范和监督质量检验中介机构;管理校准实验室和检测实验室评审和认可工作。
  (十)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处(自治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管理锅炉、压力容器、电梯、防爆电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监督工作。贯彻国家法规、制定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和进出口进行监督检查;对有关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管理有关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操作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和区级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纪检组、监察室:是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领导本系统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纪检组与监察室合署办公,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职能。行政编制4名(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1名。
  四、人员编制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60名。其中: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纪检组长),处级领导职数26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
  修志人员单列事业编制3名,全额预算管理,挂靠局办公室。
  老干部工作处,单列编制10名,领导职数3名。
  机关后勤服务中心,相当正县级,事业编制10名,全额预算管理,领导职数3名,维持不变。
  五、其他事项
  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查处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的产(商)品质量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协助的,应予配合;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组织查处市场管理和商标管理中发现的经销掺假及冒牌产品违法行为,需要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协助的,应予配合;在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中,按照上述分工,两部门应密切配合。同一问题,不得重复检查、重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