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论文 »

百姓知情权不容漠视/魏文彪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5:47:17  浏览:996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百姓知情权不容漠视

魏文彪
  不久前中央电视台《经济半小时》节目播放了央视记者采访信息产业部某副司长时的对话。当记者问最近一次电信资费调整后的价格是由谁定的,这位副司长回答“是全国人民定的”。他并且说:“大多数人对这个资费调整,从老百姓的情绪来看还是非常满意的。”

  正像这位记者所言,“在开听证会之前要先在公开的媒体上公布时间、地点、人物等。什么人参加?组织者是谁?这些都是要公开的。”这次调价前的听证会开得非常神秘,一切均在暗箱中操作,在这样一个封闭的听证会基础上进行的价格调整,可能代表全国人民的心声,反映他们的意愿吗?能说这价格是全国人民定的吗?据媒体调查及舆论反应,大多数人对这次价格调整是并不很满意的,因为一些百姓期望的,与百姓利益攸关的资费并未见调整。这真是应了一句老话:人民、人民,多少不公正借汝名以行。一些政府部门与领导并非不知一些举措并不代表民意,但总爱借“代表民意”的帽子随意往头上扣,其实这种随意体现出的恰恰是对民意的轻慢、蔑视,甚或是强奸。在一些部门与领导干部眼里,民意真如那可随意往头上一扣的帽子一般轻?

  这位副司长还说:“……我想老百姓主要是注意听证会的一些结果。目前老百姓对这个(开听证会不透明)反应并不非常强烈。你调资以后的结果,确实老百姓欢迎,我想这个听证会就开得成功了。”这段话深刻反映出一些政府部门“程序”意识还非常淡薄。这段话的言下之意是,只要结果正确就可不问程序。其实,程序不合法合理又焉会有合法合理的结果?政府、司法部门的程序意识亟待增强。

  这段话还侮辱了百姓。难道在一些决策者眼里,老百姓就是低等动物,他们只想知道结果,只对结果感兴趣,而没有想了解决策作出的依据及程序上是否有问题的需求?

  这种侮辱背后藏着的实际是一些政府部门与领导干部对百姓知情权的漠视。一些为政者内心深处就认为,百姓只配接受结论,而无权知道结论的由来。在漫长的封建专制主义社会中,“民可使由之而不可使知之”的理念伴随着每一决策的作出,百姓根本就无知情权可言。可怕的是,时至今日制度虽改变了,但这种漠视百姓知情权的封建意识却仍盘踞在一些现代“公仆”的脑海里。

  我国国民的权利意识包括知情权意识已越来越强了,近年来广东人大代表强烈要求公布一些决策与失误的内幕,就是这种权利意识正在逐步觉醒的体现。民众“知情”能监督、促进政府部门工作,一个部门要能真搞好工作,就必须尊重民众的知情权。最近,上海市将以往以红头文件方式下发的内部资料《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摆进书报亭,无疑是意识到了民众享有知情权所能起的作用。而且,知情权更是公民本该享有的一种天赋人权。

  当然,如果一个部门作出决策只是为了保护部门利益,那它就肯定会拒绝让民众知情,因为它实际只想为部分人服务,因为民众享有知情权会如匕首一样划破他们的美梦。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法学案例教学初探

洪 碧 华


[摘要]: 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学科。在法学教学方法改革中,案例教学法越来越受到重视。案例教学法与传统的“满堂灌”、“填鸭式”教学法相比有着自己的特点,案例教学法如何组织,有哪些成效,存在哪些不足便是本文探讨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 法学;案例教学;组织过程;特点;不足。
法学案例教学法,又称苏格拉底(古希腊哲学家)式教学法,主要采用对话式、讨论式和启发式。1870年,朗德尔出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时,首次将案例引入法学教育、并大力推广。成了近代一百多年来,美国乃至整个英美法系国家法学院最主要的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是我国法学教育的薄弱环节,传统的“填鸭式”课堂教学存在弊端,虽然能够系统完整地传授知识,但学生不敢提出质疑,只能被动地接受和记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各个法律院系和各级党校纷纷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开始注重案例教学,编印案例教材,注意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与批判精神,取得了较好的教学效果。1998年,中央党校开始在党建师资班试行案例教学,取得初步成效。2005年5月,中央党校又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2005年9月,笔者参加中央党校政法师资班培训,研究式教学是培训班学习研讨的主要内容,我们平时一半听课,一半师生对话,收效显著。近年来各地党校在案例教学方面都做了有益的探索。实践证明,法学案例教学适合于现代成人教育,是干部培训尤其是党校干部教育培训的一种重要方法,值得推广运用。
一、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
这几年,我校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党校教学工作的新需要,不断创新机制,深化教学改革,大力推行研究式教学,探索干部培训的新路子。如在县处长班实施“情景模拟教学”,在科长班实行“依法行政案例教学”,反响良好,得到广大师生的好评。我们法学案例教学的具体作法,大致可分为以下五个步骤:
(一)老师分工协作,精选典型案例。由我们教研室的法学教师集体备课,分工协作,根据教学计划和要求,上网搜寻资料,每人收集几个典型案例,并提出思考题,推荐相关参考文献;然后由我牵头初步把关,集中送教务处给分管的主任和副校长逐级审查确定;每期从中挑选八个有代表性的依法行政典型案例分发给学员,布置作业,内容涉及基层选举、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土地征用引发群体性上访、企业破产、行政诉讼、城市交通管制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等。这些案例既有本地特色又带有普遍现象,如限制外地货车进入市区和限制摩托车挂牌的《通告》,全国就有141个城市做出类似规定。为防止地方领导对号入座,案例改头换面,当事人均使用化名。选好案例材料后,由学校组教处统一打印,开学时分发给学员。
(二)学员熟悉案情,拟写发言提纲。这是案例讨论的分析准备阶段,每个学员按照教学计划的要求,课前预习,熟悉案例,解答思考题。有的学员非常认真,上网学习、搜集、打印了十多份相关资料;有的走访相关单位,请教专家学者,深入调查研究,作好案例讨论会的各项准备工作,拟写发言提纲或者演讲稿。
(三)分组进行讨论,推荐小组代表。通过分组讨论,学员们分工协作,互相启发,相互补充,逐渐找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把复杂案例简单化。这一阶段工作主要是由班两委布置、各小组长负责召集,学员自主完成的,一般在自习课或者课余时间进行。小组讨论后,各组推选优秀学员作为本小组的代表,在综合各人的不同意见的基础上,修改补充,完善讲话稿,准备参加全班交流。
(四)全班案例交流,各组代表发言。全班课堂案例讨论时,我们老师要到班级主持引导,让各小组代表逐个上台发言;台上有固定话筒,台下也配有移动话筒,有不同观点的可以及时提出异议。讨论激烈时,分红方与蓝方对阵,双方各执己见、互不相让。“的哥”载孕妇闯红灯的案例争议最大,交警究竟要严格“依法行政”,还是“以人为本”?大家争着发言,甚至吵得脸红耳赤,真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正因为学员大都是有备而来的,讨论才会那么激烈。我们老师只是加以引导,为大家创造一个自由讨论氛围,鼓励大家充分表述自己的观点,找出充足的事实和法律依据,而一般不轻易参与争论,也不急于发表意见。如果课堂案例讨论课时不够用,我们就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校方适当增加。
(五)老师总结归纳、消化提升阶段。在全部案例讨论结束后,教师要使用课件进行案件的点评和系统的总结。老师的点评要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这就要求老师具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较高的综合素质,能够熟练地运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首先是对学员的讨论情况进行客观评价,既充分肯定其优点,也要指出不足之处,如发言的热烈程度,论题的集中程度,问题分析透彻程度等。这样有利于逐步提高案例讨论的质量。在集思广益的基础上,要求学员写出案例分析书面报告,由老师逐份批阅、评定作业成绩。以此来锻炼和培养学员的综合能力、全局观念和书面表达能力。
二、我校法学案例教学的特点和初步成效
我1986年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律系,在某大专院校从教已有20年整。在校内主体班和函授班上了不少法制课,还经常受聘到校外普法宣传。如果说我在教学上取得了一定成效的话,那就应该归功于案例教学。但以前的不是专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是一种“举例教学”,只是为了吸引学员的注意力,活跃课堂气氛,在讲课中尽量多穿插一些生动典型案例,做到以案析法,深入浅出,通俗易懂。近年的案例教学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是有组织有领导、精心设计研究的、认真编写和选择案例的专门教学方法,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适合党校成人教育。案例教学之所以被广泛使用并深受学员欢迎,是因为它符合成人学习的特点。党校学员大部分是党政领导干部,有着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见多识广、水平相当高。学员到党校学习,头脑中并不是一片空白,原先的知识和经验使他们拥有较强的分析和判断问题的实际能力。当然,这也有可能使之产生一种骄傲自满情绪,成为进一步学习的障碍。这种障碍主要表现为成人学员对学习内容的选择、接受,必定要受已有知识、经验和价值观念的制约,如果教师讲课内容丰富、信息量大,超出了学员已有的知识和经验,学员就认为老师讲得对,讲得好;否则他就认为老师水平有限。网络时代,单凭教师一个人的知识和经验(尽管他上课前又作了认真准备工作),要让所有学员都很满意是不可能的。
(二)师生地位平等。传统的师生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关系,教师不但是教学过程的控制者、教学活动的组织者、教学内容的制定者和学生学习成就的评判者,而且其讲授内容具有“绝对权威”。不能对老师的观点进行挑战,把老师当场问得哑口无言是对老师的大不敬,难以在考试中取得好成绩。而在案例教学过程中,由学生唱主角,师生双方地位完全平等。老师由传统的知识的传授者转变为学生学习的组织者和促进者,成了学生学习的合作者、引导者和参与者,案例讨论是师生交往、共同发展的互动过程。教师只能以理服人,不能强迫学员接受自己的观点。
(三)师生互动、双向交流。案例教学应以教师为主导,以学员为主体。在案例讨论中,知识、思想、经验在师生之间双向流动,并在学员中间互相交流。案例教学突出强调对前人实践经验进行理性分析与总结,以便学员在今后的实践中予以警戒或借鉴,“踩着巨人的肩膀前进”。实践经验缺乏是年轻教师共同的弱点,在理论联系实际时往往底气不足、方法不多,既不能让学员满意,也容易使自己失去信心。而案例教学改变了教师用一个人的努力去满足所有学员的状况,而是教师指导学员调动已有知识,进行交流总结,互相启发,共同提高,优势互补,合作双赢。在这个基础上,教师再进行总结、点评,突出教学重点,回归教学目的。
(四)大大提高教学效果。与传统的“填鸭式”教学方法相比,案例教学法的最大优点在于:它将教育的主要任务从知识的传授转向能力的培养,从单向的灌输变为双向的交流,最大限度地调动师生的学习积极性,使得静态、被动的接受知识变成了一场师生共同探讨过程,它可以把枯燥、抽象的理论变为生动典型的例子,活跃课堂气氛,把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易懂易记、印象深刻。案例教学的关键就在于将注重“教学”的环境转变为培养“学习”的环境,实现从“素质教育”向“素质和能力相结合”转变,有助于增强学员的实际工作能力,从而极大地提高了教学效果。这种教育理念完全符号知识经济年代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要求。
三、当前案例教学存在的不足之处
案例教学方法虽然能够启发学员的思维,调动其学习积极性,提高分析判断能力,但也不是十全十美的教学方法,同样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教师的素质水平有待提高。案例教学对于主持教师是一个不小的挑战,在师生双方的对话中,教师的学识、水平及应变能力将暴露无遗。事先如果不做深入的探析,把握好案例的关键点,课堂上就无法做好案例的点评和总结。现在有些学员学历较高,本科毕业生和硕士研究生逐渐增多,有真才实学的领导干部也越来越多。如果老师的学识学历不相应提高,将难以应对挑战。
可见,案例教学对教师素质的要求很高,正所谓“教育着必须先接受教育”,要当好教员首先要当一个好学员。我们当教师的必须适应新时期社会发展需要,变压力为动力,认真、虚心地学习有关案例教学的理论知识,积极探索其特点、内容和规律,不断提高教师的理论水平和执教能力。
(二)发言的学员毕竟是少数。采用对话式或讨论式的教学方法,只适合于部分学员,不只适合于所有学员,常常是那些思维敏捷,口才较好的学员在辩论中出尽风头,而另外一些较内向、保守的学员则常常是一言不发。涉及地方领导决策失误的,大部分学员也是不敢啃声。此外,如果老师对案例运用不当,或者学员课前不预习,毫无准备就匆匆来参加小组或全班案例讨论,只听不说,有点“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感觉,也难以收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可见,没有任何一种教学方法是万能的。传统“灌输式”课堂教学方法,老师讲,学生听,教与学 “两张皮”,学生“身在曹营,心在汉”,难免一个耳朵进,一个耳朵出。现代案例教学虽然有其优势,但不利于学员系统地学习理论知识。它们各有特色,不能强求一律。笔者认为,应当以传统课堂讲授为主,以案例教学为辅助,中西结合,取长补短。当前提倡案例教学不能一哄而起,要从党校的实际出发,研究党校案例教学的特点和规律。对于在哪些班次、哪些课程搞案例教学,哪些班次先搞,哪些班次逐步推行,要认真研究。同时,对实施案例教学的艰巨性、复杂性等也要有一定的思想准备。要充分考虑到开展案例教学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比如案例的编写和选择,对教员调研以及课堂控制能力等综合素质的挑战等,这些问题都要通过研究和实践加以解决。

[参考资料]:
[1].刘炳香:《案例教学的适用范围》,中央党校网站。
[2]. 刘炳香:《案例教学及其在中央党校的推展》,中央党校网站
[3].《值得关注的党校案例教学》
[4].桑瑜:《中央党校举办了首期案例教学研讨班》,中央党校网站。
[5]. 郭文才:《法学案例教学的研究与探析》,东部网。http://www.db169.com
[6].谈建俊(江苏大学人文学院讲师):《论法学教育中的案例教学》.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7].李龙(武汉大学、浙江大学教授):《我国法学教育急需解决的若干问题 》.国际经济法网.http://www.intereconomiclaw.com 2005-10-11/2005-12-12.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05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

注工岩土[200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机构、人事考试中心: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发[2002]35号),为做好2005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5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定于10月22、23日举行。各地要按照《2005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附件1)的要求,认真做好各个环节的考试准备工作,以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考试报名时间为8月中旬以前。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人事考试部门要严格按照人发[2002] 35号文件的规定,认真做好资格审查和报名组织工作。务必于9月5日前将试卷预订单(附件2),一式两份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为非滚动管理考试,参加基础考试或专业考试的考生应分别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

  考试信息采用人事考试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管理。考试类别、级别、专业及科目代码如下: 类 别 级别代码及名称 专业代码及名称 科目代码及名称
08.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基础 01.基础 1.基础考试(上)
2.基础考试(下)
2.专业 01.专业 1.专业知识考试(上)
2.专业知识考试(下)
3.专业案例考试(上)
4.专业案例考试(下)


  四、基础考试为闭卷考试,只允许考生使用统一配发的《考试手册》(考后收回),禁止携带其它参考资料;专业考试第一天的专业知识考试和第二天的专业案例考试均为开卷考试,允许考生携带正规出版社出版的各种专业规范和参考书。

  考生应考时,应携带2B铅笔,黑色(蓝色)墨水的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三角板,橡皮以及无声、无编程功能的科学计算器。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用草稿纸由各地统一配发,草稿纸规格为16开普通白纸,数量应满足考生要求,考后收回。

  五、《基础考试》和《专业知识考试》试卷全部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作答,阅卷及评分工作由各地人事考试部门组织实施,评分标准在考后下发;《专业案例考试》要求考生在填涂答题卡的同时,在试卷上写出答案和计算过程,具体的作答及评分操作按《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附件3)的规定进行。

  六、为帮助考生做好考试准备工作,报名时请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考生须知》(附件4)印发给考生。

  七、各地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参照《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和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2546号)中的有关规定,按标准收取考试费:基础考试为二科,每人120元,专业考试为四科,每人520元。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补偿组织考试报名直接费用支出的原则核定。

  八、考试期间须有专人值班,请于考前一周将值班电话分别上报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010)68318825、(010)68318824(含Fax)

  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

  (010)64401052、(010)64401087(含Fax)

  附件1:2005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2:2005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考试试卷预定单

    3: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

    4: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
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05年度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4月下旬 下发考前规则模板
8月中旬以前 完成组织报名及资格审查工作
9月5日前 安排考场、发准考证、上报试卷预订单
10月22日 8:00—11:00  专业知识考试(上)

8:00—12:00  基础考试(上)

14:00—17:00  专业知识考试(下)
14:00—18:00  基础考试(下)
10月23日 8:00—11:00  专业案例考试(上)
14:00—17:00  专业案例考试(下)
10月26日 下发有关考后规则模板
11月中旬 各地以FTP方式上报岩土各科考试的考场分配信息及成绩信息
12月上旬 完成专业案例考试人工复评工作,下发考试合格标准及专业案例考试确认成绩
12月下旬 公布考试成绩




  附件2:

2005年度全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考 试 试 卷 预 定 单

  省(区、市): 考试科目 报名人数 考场数 试 卷 袋 数

30份袋 25份袋 5份袋
基础考试(上)
基础考试(下)
专业知识考试(上)
专业知识考试(下)
专业案例考试(上)
专业案例考试(下)
交接地点: 联系电话:
联系人: 送达日期: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单位(盖章):



  附件3: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方法

  为了做好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与评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试

  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同时配有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考生答卷时,须在试卷和计算机计分答题卡相应的位置填上姓名、准考证号和工作单位。每道试题都应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并在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正确答案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试卷上的答题过程及公式请考生务必书写清楚。

  岩土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过程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考试期间由各地统一配发草稿纸,考后收回。

  对于不按上述规定填写试卷和答题卡,以及案例题不按要求在试卷上写明试题答案及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的考生试卷,其计算机读卡成绩无效。

  考试结束后,由监考人员当考生面将答题卡与试卷一并收回,以备评分使用。

  二、评分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案例考试采用各地计算机读卡,全国统一集中阅卷方式。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下发的评分软件,分别对考生的基础、专业知识、专业案例考试上、下午答题卡进行机读评分,并按规定将各科考试成绩信息及考场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报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对各地上报的各科读卡成绩分别进行统计分析,并将各科成绩统计分析结果及时上报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全国管委会将依据读卡成绩分析结果,经研究后确定各科的合格分数线。正式评分前一周,各地应将全部专业案例考试的考生试卷(上、下午)、考场纪录单和报考人员名册一并以机要邮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阅卷点。对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试卷,将由各地选派的评分专家对其作答情况进行人工复评。对专业案例考试读卡成绩未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试卷,不进行专家人工复评。

  三、专家复评

  为保证考试评分的客观、公正性,同时有效防止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出现的抄袭答案现象,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将组织专家依据考试专家组制定的复评标准及试题标准答案,对考生试卷上专业案例题的主要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进行复评,对不满足试卷复评要求的试题,案例题无主要分析或计算过程、结果,以及违规作答,视为无效试题,不予复评计分。



  附件4:

2005年度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专业考试考生须知

  1.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专业考试分为2天,第一天为专业知识考试,第二天为专业案例考试,考试时间每天上、下午各3小时。第一天为知识概念性考题,上、下午各70题,前40题为单选题,每题分值为1分,后30题为多选题,每题分值为2分,试卷满分200分;第二天为案例分析题,上、下午各30题,实行30题选25题做答的方式,多选无效。如考生作答超过25道题,按题目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对作答的前25道题计分及复评试卷,其它作答题目无效。每题分值为2分,满分100分。

  考题由概念题、综合概念题、简单计算题、连锁计算题及综合分析题组成,连锁题中各小题的计算结果一般不株连。

  2.试卷作答用笔:钢笔或签字笔、圆珠笔(黑色或蓝色墨水)。

  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必须使用试卷作答用笔,不得使用铅笔,否则视为违纪试卷。

  填涂答题卡用笔:2B铅笔。

  3.考生须用试卷作答用笔将工作单位、姓名、准考证号填写在答题卡和试卷相应的栏目内。在其它位置书写单位、姓名、考号等信息的作为违纪试卷,不予评分。

  4.对于使用答题卡作答的考试,考生必须按题号在答题卡上相应题号的选项中,用2B铅笔准确填涂所选选项的信息点(字母)。如有改动,请考生务必用橡皮擦净原选项的填涂痕迹,以免电脑读卡时发生误读现象。

  5.岩土专业案例考试试卷已把试题、答案选项、答题过程全部汇总于一本试卷中,不再另配发答题纸。

  6.考生在作答专业案例试题时,必须在试卷上写明每道试题的答案,并在相应试题答案下面写明本题的主要案例分析或计算过程及结果,同时将所选答案用2B铅笔填涂在计算机计分答题卡上。考生在试卷上作答时,务必书写清楚,以免影响专家人工复评工作。对不按上述要求作答的,视为无效,该试题不予复评计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