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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认定中的若干情形甄别/樊华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15:20  浏览:97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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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积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以有限的刑罚减免换取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是很有必要的,尤其是在我国治安形势还不容乐观这一宏观背景下。因此,刑法修正案(八)将以前法律没有规定、但实践中又经常运用的坦白政策予以法律化,刑法修正案(八)第8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虽然法律将其明确化,但在实践中认定坦白时,也出现了一些认识分歧,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实践中多认为主动到案为自首,坦白的情形适用于那些被动到案者,那是否意味着自首与坦白之间具有明显的界限?

坦白与自首二者间具有连贯性,在司法精神上具有共通之处,可以说坦白就是自首的降格认定,属于在司法资源有限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的鼓励性政策。而且从近年来的司法解释走向来看,自首早已突破了刑法理论初步共识,将很多诸如父母陪同、亲友劝说到案、因形迹可疑经盘问交代罪行等情形均认定为自首,这些情形下的自首很难说行为人具有主动性。因此,对于自首条件不够的,可以考虑认定为坦白。对于主动到案后,未能如实全部供述自己犯罪的“自首”能否转认定为坦白?对此,不能一概而论。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中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基于这一规定精神,只有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坦白。

此外,对于何谓如实供述,有以下几点值得细究:

第一,如实供述后,是否允许翻供?犯罪嫌疑人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后一旦翻供便意味着对所有事实的否定,也是对刑事司法机关前期工作的否定,并不利于司法资源的节约。但犯罪嫌疑人供与不供事关犯罪嫌疑人的认罪选择权,因为任何犯罪人都有选择认罪与拒绝认罪的权利,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能否被认定为犯罪,全依赖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侦查能力。在侦查机关没有确切掌握犯罪嫌疑人的事实之前,犯罪嫌疑人当然有供述与翻供的自由。

第二,被动投案的犯罪嫌疑人交代了事实后予以翻供,翻供后又予以交代的,如此多次反复,致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真伪难辨的,是否算是坦白?现实中,一些犯罪嫌疑人出于游戏、反复等各种心态,作出多次前后不一的供述,但法院最终认定的事实与其前阶交代的某次事实是基本一致的甚至是完全一致的,对此,是否能够认定为坦白?笔者认为这种反复的状况无论出于何种动机,其对于刑事司法机关认定犯罪的意义并不大,另外一方面也表明了其根本不想将自己交付审查的心态,当然不宜认定为坦白。

第三,在如实供述的时间方面,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的,当然可以认定为坦白。有观点认为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如实供述的,难以认定为坦白,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基于这一规定精神,对于能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的,也可以认定为坦白。其实,在审查起诉阶段,有些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仍然难以认定,而审查起诉阶段的公诉人最想做的工作就是固定其有罪的证据。很多时候,对于这种前期拒不认罪的情况,公安机关都是本着机会主义的心理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如无确凿证据往往是作不起诉处理。

第四,如实供述的内容界定,即如实供述内容是否仅仅限于侦查机关立案的罪名?对此,可以参照自首的规定,即对于如实供述了与所起诉之罪属于同种类的,应当认定为坦白。对于供述的内容属于不同种罪的,可以考虑认定为自首。

(作者单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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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 全面提升干警司法能力

张丽明


近年来,垦利县法院本着“政治建警、人才兴警、规范用警、科技强警”的整体思路,切实转变思想观念,高标准地建设起了一支一流的法警队伍。自2001年以来,连续4年在全市法院法警综合考评中获得第一名,多人立功受奖,在2003年全市首届司法警察军事技能大比武中取得第一名,在2004年垦利县政法系统组织的“大比武,大练兵”活动中也取得了优异成绩。在2004年9月开展的全国法院司法警察专业技能考核活动中,该大队考核成绩优秀,被省高法院通报表扬。在2005年,被市中院荣记“集体三等功”。
一、加强思想教育,提高法警的政治素质
坚持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认真落实本院政治理论学习的部署和要求,充分利用“星期六学校”,加强对法警的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塑造了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警察队伍。一是强化廉政意识,通过收看警示教育专题片等形势加强廉政教育,提高法警执法的能力;二是强化“学习意识”,针对审判形势需要法警不断加强自身法律知识学习的现状,要求法警对法律知识进行全面的学习,鼓励参加自学和各类培训。今年以来,实施了“以考促学”,在以考促学中,院长亲自出题、亲自监考,全体法警与其他审判人员一样,统一参加考试,提高了法警学习的压力和动力;三是强化形象意识,在送达案件时,保持良好的仪表和文明的举止,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在执庭时,使用文明和规范的语言。在强制执行时,耐心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文明执法。
二、规范用警,确保司法警察各项工作规范有序
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本着“队伍建设规范化、权利义务明确化、警务活动效能化”的目标,狠抓制度建设,着力构建规范化管理体系。一是根据司法警察工作任务,建立健全了司法警察大队长职责、政委职责、执行公务文明用语、司法警察工作管理奖惩规定、值班制度、对各类突发情况的预防和处置意见等几十项规章制度,同时制定了司法警察履行八项职能实施细则、司法警察处置突发事件预案、司法警察工作管理流程,作为法警工作和行动的准则,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管工作,全方位渗透,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结合,做到有章可循,人人置身于制度的约束之中。二是理顺工作关系,做到五个“统一”。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对本院法警编队归口管理,理顺了工作关系,达到了统一集中办公、统一计划工作、统一安排任务、统一调用警力、统一指挥行动五个“统一”,队伍形成了合力,有规矩就有了方圆,事事时时都有章可循,法警工作全面进行了规范。
三、科技强警,努力提高法警队伍现代化战斗水平
为法警适应高科技在工作中的应用,垦利县法院加大科技投入,狠抓信息化建设,先后建起了本院局域网、全省法院系统广域网、因特网,同时加大了对法警的培训,使其及时掌握了各种现代化技术。为确保法警值庭安全,预防暴力事件的发生,投资6万余元安装了性能优良的安检门,有效地消除了审判安全隐患。在审判大楼内安装摄像头61个,建成了能够对重点防范部位、庭审活动进行全程录像的数字监控系统,值班法警“足不出户”就能及时掌握审判大楼内各重点部位的情况,不但减少了巡逻的压力,也很好地实现了监控全面、及时。另外法警队还配备对讲机,联系迅速,为处置突发事件提供了保障。垦利县法院法警大队在全市率先建立了法警队网页,内容涉及法警简介、法警风采、法警文化、教育训练、规章制度、警界纵横等近20个栏目,法警队的信息化建设走在了全市的前列,不但很好地展示了法警的良好形象,也使法警工作能够更好地接受社会监督。信息化建设,规范了法警管理,提升了科学管理水平,调动了法警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了法警队伍的现代化战斗水平。
四、文明执法,司法为民,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年来,法警大队全面履行职能,从未发生过工作差错和违法违纪问题,保证了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一,严字当头,认真履行押解、值庭任务。面对被告人情况复杂、押解量大、押解危险的现状,法警队的同志们时刻保持高度的警惕,始终突出了一个“严”字,做到了手续严、程序严、押解严、看守严、督查严,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各种意外情况。在刑事执庭中,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文明值勤、文明提押、文明看管,所审结的刑事案件无一发生犯罪嫌疑人脱逃情况。在历次“严打斗争、公开宣判”大会上,都制定严密的执行方案,注重防范,讲究效果,有力地维护了社会稳定。四年来,法警队共押解800余人次,值庭500余个,警卫公判大会20余次,没有出现一起失误,做到了安全有序。在每一起案件的庭审中,规范、标准的押解、值庭、证据传递,不但确保了各项审判的顺利进行,促进了庭审的规范,也很好地树立了法院的良好形象,树立了法律权威。
第二,发挥特长,严肃执法,全力攻克执行难。多年来,垦利县法院始终把法警作为执行工作的主力军,发挥他们的职业特点,全力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威。实践中,采取直接执行、协助执行和开展执行会战的方式,显示了一流的执行能力,有效解决了执行难问题,使垦利县法院执行案件步入良性循环。2003年,在协助强制执行河南省周口市一案件当事人时,法警大队制定了详细的执行方案,成功地扣押了被执行人的一辆桑塔纳轿车,行动快捷,干净利落,使围观的群众无一阻挡闹事。不到一星期的时间,被执行人就带足8万元欠款交到法院,案件顺利执结。在处理突发事件中,法警大队更是沉着冷静,不慌不忙。2003年5月、2004年7月份,因油田污染赔偿纠纷,两个村庄的百余名村民分别扣押了胜利油田黄河钻井总公司的工程车十余辆,在关键时刻,法警大队在先予执行过程中又发挥了不可替代的先锋作用,仅半个多小时的时间,就顺利解救出被扣押的车辆,保障了油田生产的正常进行,受到县委和油田领导的一致称赞。
第三,尽职尽责,全面参与,为各项审判作出积极贡献。法警大队在夜以继日地值好班、巡好逻,做好安全保卫的同时,发扬司法警察吃苦耐劳,作风顽强,职权特殊的特长,积极参与到各项审判活动之中。与业务庭密切配合,每年依法完成百余件的保全任务,保障了审判和执行的顺利进行。今年以来,送达各类民商事案件600余件。在案件送达中,法警不怕麻烦,不怕辛苦,不怕当事人埋怨。有的当事人故意躲避,他们就采取隐蔽等候的办法,早起晚归,不停地找,不停地问,直至送达完毕。通过各项工作,法警队成为了审判流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一员,也进一步奠定了法警队在全院审判工作中的重要地位。



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郑政〔2004〕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

郑州市加快旅游业发展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旅游业发展,有效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旅游业,是指利用旅游资源和设施,为旅游者提供游览、住宿、餐饮、交通、购物、娱乐、信息等服务的综合性产业。

第三条 旅游业的发展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协调,遵循统一规划、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促进旅游和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旅游规划与建设

第四条 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旅游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本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在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编制本辖区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区(点)建设、旅游产品设计等均应遵循并服从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

第五条 旅游区(点)管理机构依据市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开发建设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开发建设规划应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后,报有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审批新建、改建、扩建旅游区(点)项目时,应征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利用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工业、农业、商业、体育、科技、文化、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建设旅游项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保持其内容与景观、环境、设施的协调统一。

第三章 旅游促进与发展

第七条 鼓励旅游经营者依托本市工业、农业、文化、商业、体育、科技、教育和卫生等社会旅游资源开发设计旅游产品,实现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有机结合。

第八条 鼓励开发节庆、会展、商贸旅游产品,培育具有影响力、公众参与性强的特色旅游活动。

鼓励利用有关专业会议、博览交易、文艺演出、体育赛事、科技交流等活动,促进旅游业的发展。

第九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通过提供信息、帮助协调等方式,促进研制、开发和经营具有本市地方特色的旅游商品。

第十条 外地企业和个人来郑投资旅游项目,参股、兼并、收购旅游企业的,享受郑州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国有旅游区(点)经营权经批准有偿出让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标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鼓励旅游区(点)申创国家旅游区(点)质量等级,市人民政府对获得 AAAAA 级者奖励300万元,获 AAAA 级者奖励100万元,获 AAA 级者奖励50万元。

第十二条 在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星级饭店和其他一些人流密集区域应设置郑州旅游宣传设施,放置介绍郑州旅游资源和旅游产品的宣传资料。在主要过境道路旁及主要出入市口应设置大型公益性旅游广告牌,宣传我市旅游产品和旅游形象。

第十三条 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协调旅游、市政、火车站综合治理、交通等部门,在火车站广场等处设立游客集散中心,为游客提供服务。

第十四条 开展旅游服务标准化建设。旅游经营者应向游客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旅游产品,提供规范的服务和完善的设施。

第十五条 科学合理安排客运和公交旅游专线,连通主要旅游区(点),方便游客出游。制定公共客运规划,安排公共客运线路和设置站点时,应兼顾旅游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鼓励各县(市)、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经营者积极参加全国性或区域性旅游专项会展。凡根据省、市安排参加全国性旅游专项会展的,市人民政府给予30% 的展台费用补助;参加区域性旅游专项会展的,给予20%的展台费用补助。

鼓励外地旅行社向本市输送客源,鼓励本市旅行社招徕组织外地游客来郑旅游。市人民政府对年度向我市输送客源最多的外地旅行社和地接量最大的本市旅行社各奖励10万元。对进入国家权威机构评定的“百强旅行社”的本市旅行社,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十七条 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应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市形象和旅游形象宣传、国内外旅游促销、旅游市场开发治理、旅游人才培训以及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各种旅游奖励等。

各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少于 50万元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第四章 旅游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区(点)实行旅游经营许可证制度。旅游区(点)经营管理机构须依照法定程序申请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旅游经营活动。

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证的旅游区(点),不得经营旅游业务,新闻媒体不得发布其旅游招徕性广告,旅行社不得组织游客到该旅游区(点)进行旅游活动。

第十九条 旅游区(点)调整门票价格,经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应及时向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建立旅行社服务质量公示制度,定期对旅行社经营服务质量的检查结果进行公示。对有欺客、宰客行为,发生重大投诉且有较大责任的旅行社,给予警告性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取缔。

第二十一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旅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非法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必要时,市旅游发展委员会组织旅游、公安、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对旅游市场进行专项整治。

第二十二条 加强旅游安全管理。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对相关旅游区域发生自然灾害、疾病流行或其他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和财产安全情形的,应向社会发布通告和警示信息,制定救援预案,依法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二十三条 涉及人身安全的特种旅游项目和客运架空索道、缆车、游船、大型游乐设施等,其设备、设施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经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取得安全许可后方可运营。

第五章 导游(讲解)员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导游(讲解)员人格尊严应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讲解)员有权拒绝游客提出的超越其服务范围或违反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第二十五条 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讲解)活动,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尊重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为游客讲解当地的人文历史和自然风貌,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时,导游词应当规范、准确,在讲解中不得掺杂低级庸俗、封建迷信,有损国家利益、形象和民族尊严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导游(讲解)员在引导游客游览、参观、娱乐时,应就可能发生危及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做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二十七条 导游(讲解)员从事导游活动,不得向游客兜售物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游客索要导游服务以外的任何费用,不得欺骗、胁迫游客消费,或者串通经营者欺骗、胁迫游客消费,索要提成或回扣。

第二十八条 导游(讲解)员不与旅行社、旅游区(点)签定劳动合同或未在导游服务中心登记,擅自从事导游(讲解)活动的,依据有关法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导游员应参加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专业技能考核和年审。导游服务中心负责郑州市行政区域内社会导游人员的日常管理、培训、考核和监督。

旅游区(点)讲解员的培训、考核、管理等工作,由所在单位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不定期对导游(讲解)员进行游客满意度和出团率调查,调查结果作为年度考评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旅游协会对导游及旅游区(点)讲解员实行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导游(讲解)员服务质量分五星、四星、三星、二星、一星五个等级,四星级以上由市旅游协会评定,三星级以下由市旅游协会委托县(市)、区相关机构评定。

导游(讲解)员服务收费按服务质量等级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十二条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开展优秀导游(讲解)员和最佳导游(讲解)员年度考评活动,对评选出的最佳导游(讲解)员和优秀导游(讲解)员分别给予1万元、5千元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