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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1:44:36  浏览:93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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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发布《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8年1月30日,交通部

根据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的规定精神,结合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特点,为妥善处理好船舶无法交付的货物,经征得国家经委主管部门的同意,特制订《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现随文印发,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试行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注意总结、收集试行中的经验和问题随时报部。
特此通知。

船舶无法交付货物处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水路货物运输业务的特点,促进船舶做好适货、适载工作,保证运输质量,妥善处理船舶无法交付货物,特依据国家经委颁发的《关于港口、车站无法交付货物的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处理办法》)的规定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从事国内水路货物运输的专业水路运输企业及其所属船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船舶无法交付货物,系指船舶在非卸货港口(含作业锚地)申请装货港口或自行组织本船舶员及其他劳力进行船舶特殊扫舱作业所搜集的地脚货物。
第四条 船舶按第三条规定搜集的地脚货物,除发现货物有变质、燃烧、爆炸和泄漏等危险情况不得不自行先予处理外,均应移交港口,按《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港口不得拒收。
第五条 船舶与港口应认真办理地脚货物的移交手续,填写“地脚货物交接清单”一式三份,港口留存一份,船舶两份(其中交船舶所属公司一份)。交接清单内容与格式由船公司自行确定、设计。
第六条 港口代为船舶处理无法交付货物所得货款,港口按现行港口费收规则中规定的代理费标准,提取代理费用(未规定代理费标准的,均按货款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扣除该货物的卸船费和保管费用后,余款全部划转船舶所属公司。
第七条 船公司接到港口划转货款的余额后,应先扣除该货物发生的特殊扫舱费用后,再从剩余部分提取百分之三的专项奖励基金,奖励有关人员,其余款项就地交入金库。船舶属中央企业的,交中央金库;属于地方企业的,交地方金库。
第八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均按《处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八年六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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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
国务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现就编制1998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编制1998年预算的指导思想
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以“九五”计划和1998年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为依据,保持经济总量平衡,控制通货膨胀,进一步加强农业基础地位,加快国有企业改革,优化经济结构,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继

续贯彻稳中求进的方针,坚持适度从紧的财政和货币政策,深化和完善财税体制改革,逐步提高“两个比重”,建立稳定平衡的国家财政。
二、1998年财政收入政策要点
1.积极稳妥地安排财政收入。逐步提高财政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财政收入的增幅要不低于国民经济的增幅。
2.努力开辟财源。在调整和优化结构的基础上,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培育新的财源增长点。
3.完善税制,扩大税基,加强税收征管,严格以法治税,控制税收减免,取消到期的税收减免政策,减少税收流失,增加税收收入。
4.通过国有企业“三改一加强”,促进企业加强财务和成本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扭亏增盈,增加财政收入。
5.加强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按规定将非税收入纳入预算。
三、1998年财政支出政策要点
1.财政支出的增长要低于财政收入增长,中央财政赤字要在上年的基础上缩小100亿元,地方财政要收支平衡,力争略有结余。
2.在坚持量入为出、控制总量的基础上,保证重点支出、压缩一般支出,加大调整支出结构的力度。
3.1998年财政支出安排的重点是:
——保证国有企业改革的顺利推进。对国有企业分流富余人员和下岗职工,财政要安排必要的支出,采取财政、企业、社会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再就业培训。支持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增加银行呆帐准备金,将尚未转完的“拨改贷”资金转为国家资本金,对
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继续按规定返还部分所得税补充资本金。
——保证粮食政策的落实。继续执行按保护价敞开收购粮食的政策,各地要按中央规定比例足额安排并增加粮食风险基金。
——支持扩大对外开放。促进进出口贸易和外商直接投资稳定增长,适当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和个别行业出口退税政策。
——保证工资政策的落实。对1997年行政事业单位职工正常晋档晋级、调整基础工资翘尾部分和1998年连续五年考核合格的公务员晋升级别工资等,在预算安排中要予以保证。
——严格控制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各级政府安排的预算内投资原则上不再用于新的工业项目。
四、编好政府性基金预算
各地政府要按国务院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已纳入预算的各项基金的管理。中央政府性基金中用于中央所属单位开支的,列入中央本级预算;用于地方单位开支的,列入补助地方预算,不得擅自将中央政府性基金转入地方政府性基金或挪作他用。财政部门要按基金收入情况和支出预算及
时拨付。各地政府要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把应该纳入预算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五、圆满完成1997年预算,编制好1998年预算 1997年1至10月份,预算执行情况较好,但也存在不容忽视的问题,欠交“两税”十分严重,年底前的财政工作重点是:抓收入、抓节支、保平衡、保稳定。中央收入如果有超收,应主要用于压缩赤字;地方收入如有超
收,除用于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外,要加快农业、教育、科技等法定支出的拨款进度,确保这些支出不低于法定增长比例。1997年中央财政赤字不能突破预算,地方财政要确保当年收支平衡。
各部门、各地区在接到本通知后,应立即按照要求布置落实,着手编制1998年预算。各地应于12月上旬前将本地区的预算(草案)简表报财政部审核。预算(草案)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政府审核后,于12月底以前报财政部。中央各部门也应在12月底以前将本
部门预算(草案)报财政部。财政部于1998年1月底以前,将中预算(草案)和汇总的地方预算(草案)报国务院审核。



1997年12月2日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

公安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改革交通违章罚款交纳办法的通知
1995年10月12日,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
为了进一步促进公安机关的廉政建设,健全执法制约机制,公安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决定在全国地级以上城市改革交通违章处罚办法,对交通违章行为人需要实行罚款处罚,实行由银行代收罚款的制度。各直辖市、省会市和计划单列市从今年10月开始实行,其他地级市从1996年1月开始逐步实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公安机关会同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委托一家银行机构办理代收交通违章罚款业务,并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罚款专用存款帐户(不计付利息)。受托银行的营业机构代收交通违章者缴纳的罚款,并在“机关团体一般存款科目”下开立罚款专用存款暂收帐户(不计付利息)。
银行代收的罚款属财政性资金。受托银行的营业机构应当将罚款专用存款暂收帐户每日收到的资金于次日自动转到公安机关开立的罚款专用存款帐户;受托银行应当将罚款专用存款帐户收到的资金情况于次日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于接到通知的当日开具“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专用存款帐户所收到的资金全额缴入国库。罚款专用存款帐户帐面余额不足1000元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同意可15日上缴一次,达到1000元的,应于当日上缴国库。
公安机关应当向代收罚款的银行支付一定的手续费;手续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拨给公安机关的经费中安排,专款专用。手续费的具体标准由当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与代收银行商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当依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法定的罚款幅度内确定各种交通违章行为的罚款定量标准。
三、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印制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见附件一)。执勤警察对交通违章者执行罚款处罚时,在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上填写违章者的违章行为等事项,并告知被处罚人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属本市管辖区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只发交通违章罚款通知单,不暂扣驾驶证;属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可以暂扣驾驶证,待其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关缴纳罚款后,凭收据领取被扣驾驶证。其他处罚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实行计算机管理的,应当按照《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见附件二)进行违章登记。
四、被处罚人应当自收到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缴纳罚款。被处罚人缴纳罚款时,应当填写缴款凭证(由公安机关的行政罚款收据代),代收银行的营业机构收妥款项后,在缴款凭证上签章,并交付给被处罚人。行政罚款收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征求同级公安机关、人民银行意见的基础上,统一制定和印制。公安机关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可按日增加罚款五元;超过半年不缴纳罚款的,注销被处罚人的驾驶证。本市管辖区外的机动车驾驶员,转请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军队、武警)代为处理。
五、各地公安机关、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行、代收银行可根据上述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健全单据转递、罚款缴纳、信息反馈、查询等工作制度;并要主动会同新闻单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争取广大驾驶员的理解和支持。
六、巡警对交通违章行为人实行罚款处罚时,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以上通知,请认真执行,执行情况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公安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
附件一:交通违章罚款通知书式样(略)
附件二:交通违章分类与代码暂行规定
交通违章分类用六位数字代码分别表示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条、款、项。
代码从左至右的含义是:
一、第一位数字(固定)表示适用某法律、法规、规章:
1表示《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2表示《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3表示《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4表示公安部《关于驾驶和乘坐小型客车必须使用安全带的通告》;
5表示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施办法;
6表示其他。
二、第二、三位数字表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中的某条。
三、第四位数字(固定)表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某条中的款(自然段)或者项(用序号分的段)。
1表示款;
2表示项。
四、第五、六位数字表示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某条中的某款、某项。
例如:对“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适用《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项,代码应为274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