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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解答草案(摘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6 10:02:08  浏览:91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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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解答草案(摘录)

公安部十一局


公安部十一局关于刑满留场就业人员工龄问题的解答草案(摘录)
公安部十一局

五、问:犯人刑满留场就业后是否计算工龄,怎样计算?
答:根据一九五七年八月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企业、学校在肃反运动中查出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的工龄和工资问题的规定”,和一九六三年一月全国总工会批复浙江省工会关于刑满释放分子的工龄计算问题的精神,刑满留场就业人员的工龄计算问题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原系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应当从刑满留场之日起重新计算工龄,判刑以前如有工龄只能算为一般工龄,不能算为连续工龄。



196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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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家民委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中国科协办公厅



内蒙古、宁夏、广西、云南、广东民委、民政厅、科协:
自民政部、中国科协联合发出民(85)农49号《关于科技扶贫工作的通知》,国家民委、中国科协联合发出(86)民文字54号《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地区科普工作的意见》以来,各级民政、科协和民族工作部门对科技扶贫工作都很重视,不少地方已制定计划,开始行动。为了进
一步做好这项工作,民政部和中国科协于今年四月又发出民(1986)农16号《关于开展科技扶贫试点工作的通知》,将内蒙古敖汉旗、宁夏泾源县、广西马山县、云南富宁县及广东东方县列为少数民族地区科技扶贫试点县。
国家民委同意这个安排。请有关省、区民族工作部门积极参与这项工作。并与民政、科协部门一起,共同办好试点。望将各试点县的银行帐号函告国家民委,以便拨付少量科技扶贫培训费。



1986年7月12日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潭政办发〔2006〕31号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一日

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城市土地经营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储备资金是指银行借款、财政拨款、经营土地收益等收入资金和取得土地经营权成本费用、土地开发费用、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支出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代表政府经营土地的市土地储备中心、市土地经营开发有限公司等单位(以下简称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储备资金管理。与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有关的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参照执行。
第四条 市土地储备中心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代表市人民政府宏观调控土地市场,负责储备土地入、出库的项目审查和具体实施。市土地经营单位从事土地加工和深度开发,按现代企业财务制度运作。
第二章 收入缴纳与分配管理
第五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依法出让、临时出租土地所得收入全额纳入市财政非税收入管理。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局按每宗土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土地成交款(住宅用地扣除38%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临时出租国有土地收入由市土地经营单位按每宗土地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以上资金全部上缴“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
第六条 市非税局设立“土地交易暂收资金专户”,用于归集竞买者报名保证金等暂收资金,挂牌或拍卖出让土地后,市非税局根据市国土资源局和市土地经营单位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中标单位的保证金及时转入“湘潭市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将未中标的保证金及时退给竞买人。
第七条 收入分配
(一)土地出让金。市财政按每宗土地的实际到账土地出让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上缴国库,实行预算管理。市财政按出让金总额进行预算分配:
1.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取专项经费;
2.按年初市国土资源局综合市财政预算、市土地出让金收入进度拨付市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
3.按改制企业有关政策规定拨付改制成本;
4.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成立的主要以负债方式筹措资金修建道路的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其土地出让金收入扣除按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提取的专项经费外,其余全部拨入市城建投各子公司及其他单位归还银行贷款本息。
5.出让金总额扣除以上四项开支外,剩余部分由市财政与市地储备中心、市城建投进行分配结算:30%拨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用于政府返还调用的国土出让资金,市土地储备中心将此项资金专项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70%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用于归还国家开发银行的到期贷款本息。
(二)土地成交款(住宅用地扣除38%的土地出让金,商业用地和城镇混合住宅用地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直接上缴国库。按到账资金的90%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拨入市土地经营单位;预提1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利润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成本费用节余部分,8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土地资本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0%作为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与市土地经营单位按年度结算。
(三)对改制企业土地实行预收购后上市成交的项目所产生的土地增值,按到账资金的1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利润拨入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偿债资金专户,其余90%拨入市土地经营单位。将投入资金的80%作为市土地经营单位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土地资本金及偿还银行贷款,20%作为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
(四)临时出租土地收入视同市土地经营单位的土地经营收入一并进行结算分配。
(五)市土地储备中心原抵押给各商业银行的土地,其土地拍卖总收入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再进行分配。
第三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八条 市土地经营单位设立土地经营支出专户,用于核算土地收购补偿、土地前期开发整理、业务工作经费、支付借款本息、相关税费等各种土地经营支出;市土地经营单位按每宗土地设立土地经营支出明细账,归集每宗土地的经营成本。
第九条 土地经营成本费用包括:
(一)补偿性支出
1.土地收购、收回和置换时发生的各种依法应补偿的费用。
2.因征收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等。
拆迁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应当及时入账,冲减开发费用。
(二)开发性支出
土地前期开发过程中,对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平整场地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支出的费用。
(三)土地征收储备供应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税费支出,如征地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防洪保安基金、耕地占用税、森林植被恢复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等以及为征收、开发出让土地而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等相关费用。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前期工作费用
1.用于拟储备土地的可行性研究费、规划咨询费、勘探设计费、测量费及土地评估费、广告宣传费等;
2.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过程中委托评估、代理、公证、审计、法律及其他中介机构而支付的费用;
3.土地储备供应过程中进行招标、拍卖、挂牌交易中所发生的委托费用;
4.经市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支出。
(五)市财政部门按每宗土地核实经营成本费用,按年度核算土地经营收益。
第十条 土地经营成本实行宗地申报制度。市土地经营单位提供的项目经营成本预算清单,经市财政、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投等部门和单位联合审核后,作为土地经营成本费用控制依据。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对违反财务制度,随意增加土地开支费用,擅自提取业务费,土地收入不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等行为,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给予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后30日起执行。2002年1月16日市人民政府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潭政发〔2002〕2号和2003年9月9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制发的《湘潭市土地储备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潭政办发〔2003〕3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