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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40:46  浏览:97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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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有关中央公司:
为了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保证采购质量,现将《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采购工作的管理,保证采购质量,合理、有效地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特制定本规定。
一、承担限额(500万美元)以下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进出口贸易经营权;
(二)成立10年以上;
(三)有多次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经验,近3年平均年设备进口额(到货额)5000万美元以上;
(四)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以上,资信状况良好。
二、承担限额及其以上项目采购工作的公司除需具备本规定第一条所列条件外,还需具有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
三、财政部负责采购公司资格的审定。中央公司直接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地方公司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初审后,向财政部申请采购资格。财政部对审查合格的公司颁发资格证书。
公司申请采购资格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央公司或地方公司的申请报告,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对地方公司申请报告的初审意见;
(二)公司基本情况,包括:公司成立时间、主要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资产状况、财务经营状况、引进或招标引进成套设备及技术的业绩,以及公司地址、邮编、电话、传真和联系人;
(三)公司近3年设备进口金额(到货额)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公司进出口贸易经营权或国际招标采购业务经营权的批复(影印)件。
四、财政部每年对采购公司的资格进行复审。采购公司需在每年的1月15日之前向财政部提交上年的采购工作情况报告。财政部对复审合格的公司确认其采购资格;对不合格的公司视情况给予警告,或暂停直至取消其采购资格。
五、外国政府贷款项目采购工作政策性强,贷款国对采购有限制性规定,确定采购公司需遵循下列原则:
(一)限额以上项目由财政部按照大中型项目相对集中的原则,根据项目单位的推荐意见,以及公司的业务特长、业绩、贷款项目的行业特点和贷款国的有关要求确定;
(二)限额以下项目由项目单位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择优委托一家公司,报财政部确认;
(三)实行国际招标采购的日本、科威特等国贷款项目,根据中外双方约定的“集中管理,集中采购,集中对外窗口”的原则,由财政部在有采购资格的公司中确定;
(四)跨省的打捆项目原则上由一家公司对外采购。
六、贷款项目经财政部审核后列入中外双方财政合作清单,并由财政部通知项目申报单位和采购公司开展工作。
七、贷款项目的技术和商务谈判应遵循公平、竞争、效益的原则。采购公司应当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双边贷款协议、国际贸易惯例和本规定进行采购活动。
八、日本、科威特贷款项目的采购,分别依循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采购导则》和《科威特阿拉伯经济发展基金会采购指南》进行。其它国别贷款项目应采用竞争性方式采购,原则上应遵循下列办法:
(一)制定统一的询价书,向参与竞争的各供货商同时发出;
(二)依据规范的、有可比性的供货范围与合同条款进行商务谈判;
(三)在供货范围和技术、商务合同条款确定后,参与竞争的供货商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各自的最终报价;
(四)采购公司会同项目单位、设计部门进行综合比较后择优选定供货商。
九、采购设备和引进技术需严格限定在批准的范围内,不得改变贷款的用途,不得进口与贷款项目无关的货物。
十、贷款项目合同金额超过批准额度时,须由申报单位报财政部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
十一、采购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贷款项目合同金额在500万美元及其以下的,收取1%手续费;合同金额超过500万美元的,其500万美元以内部分收取1%手续费,超过部分按0.5%收取手续费。日本政府贷款项下土建合同或其它合同中的土建部分,均按0.3%收取手续费。
十二、采购公司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贷款项目的采购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在采购过程中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服务质量,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格式向财政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贷款项目的采购情况。
十三、在项目单位选择采购公司时,采购公司、行业或地方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搞行业垄断或地方垄断。采购公司不得向项目单位以返还手续费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贷款项目的采购代理权。
十四、财政部对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采购工作给予指导、监督和检查。如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财政部将视不同情况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暂停直至取消采购资格等处罚。
十五、现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十六、本规定由财政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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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细则



(潮府[1999]13号 1999年3月24日)



  第一条 为提高全民国防观念,增强公民防空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领导各自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计划、规划、国土、教育、公安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 市城区及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应根据人口分布情况和战时防护要求, 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一安排,同步建设。

第四条 县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辖区的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会同同级军事机关确定本辖区的重点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经济目标,制订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抢险、抢修方案。

  确定为重要经济目标的单位应成立人民防空机构或指派专人负责人民防空工作。

  第五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规定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并应参加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和维修。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内的照明、通风、除湿、通信、排水等维护设备用电和其他用电按居民照明用电计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用频率免缴频率使用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免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建筑税以及土地使用税。

第七条 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建筑项目按下列规定修建人防工程:

(一)10层以上(含10层)或基础埋置深度3米以上(含3米)的民用建筑应修建与首层建筑面积相等的防空地下室。因地质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建设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依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二)10层以下的民用建筑,依地面建筑总面积,按每平方米15元缴纳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统筹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八条 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人防工程建设,由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的民用建筑项目,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管理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市城区人民防空工程的建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人民防空工程的设计,应由人防专业设计部门或综合甲级设计单位承担。其他设计单位承担人民防空工程设计必须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二)结合民用建筑的防空地下室与地面建筑同时招标投标。

(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的防护设施必须采用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定点厂生产的产品。

(四)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设计方案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设计。

(五)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竣工验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人民防空工程,必须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谁建设、谁维护;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进行维护管理,保证人民防空工程及其内部设施保持良好状态。

战时,所有人民防空工程(含防空地下室)无条件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应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进出道路、孔口、出入口、口部伪装房等地面用地。规划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留出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安全距离。除人防工程管理房外,人防坑道口部20米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

在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范围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行采石、取土、爆破、钻探、打桩以及其它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水、排放有害气体和倾倒废弃物;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未经许可,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口部专用通道建造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并报同级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组织建设和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专网。

市对县(区)的指挥通信、警报通信以当地电信系统现有通信设施为主保障。

第十四条 邮政、电信、广播、电视等单位应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保障计划,制定防空通信、警报传递方案,保证战时优先传递、发放防空警报。

第十五条 根据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确定为设置通信、警报点的建筑物,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其顶层无偿预留10平方米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工作间,并预留线路管孔、电源。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应充分考虑临街景观。

敷设人民防空通信线缆或安装通信警报设施需占用有关单位或个人场地或空间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提供方便,不得无理阻挠或拒绝。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对警报设施进行定期检查。

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人民防空警报设施,需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定期组织防空袭警报试鸣,并应在五天前发布公告。具体工作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根据训练大纲和           省的人民防空队伍训练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安排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训练。训练所需的装备、器材、经费由参训单位负责,特殊性的装备、专业器材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提供。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教育纳入国防教育计划。

 新闻单位应协助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每年度人民防空教育计划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制订后,分别报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经费必须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应及时予以监督、检查。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的收支按有关规定执行,专项用于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三)不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施或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五)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工程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

(七)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我市颁发的有关规定与本细则有抵触的,以本细则为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系统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1999)98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从全国来看,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做得是好的并取得了较大成效,为保证政府

和部门工作的正常运转,帮助领导同志及时掌握情况、指导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也

有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值班和信息工作重视不够,导致对紧急重大事件处置不力,迟报、漏报

、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情况时有发生,有的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为改变这种状况,

进一步加强政府系统的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政府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重要性。当前,国际形势复杂多

变,我国改革、发展、稳定的任务十分繁重,各种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这种情况下,

做好值班和信息工作,确保政府机关工作正常运转,搞好上情下达、下情上报,是正确应对

各种情况,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的需要。各地区、各部门必须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值班和信息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办公

厅(室)要把值班和信息报送工作作为重要工作内容,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抓紧抓好。

二、大力加强紧急重大信息的报送工作。凡是发生在本地区、本部门或本系统的重大突发

性事件、重要社会动态、重大灾情和疫情及其他紧急重大事件,各地区、各部门在及时做好

处置工作的同时,必须尽快将有关情况报送国务院,并跟踪掌握事态进展和处理情况,随时

续报,直至事情处理完毕。

三、进一步明确紧急重大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对向国务

院报送紧急重大信息负责,并督促值班人员和信息部门认真做好具体报送工作。国务院办公

厅将建立紧急重大信息报送情况通报制度,定期汇总分析各地区、各部门向国务院报送紧急

重大信息的情况,对做得好的地区或部门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瞒报紧急重大信息的地

区或部门予以批评;对因迟报、漏报、瞒报信息造成重大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单

位和领导的责任。

四、认真做好日常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要充分发挥地方各级政府和部门办公厅(室)的主渠

道作用,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的中心工作报送信息。要做到及时、准确、全面,既要报

喜,又要报忧。要坚持以质量为中心,努力挖掘信息的深层价值,为国务院领导同志提供优

质高效的信息服务。

五、要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和严格的岗位责

任制度,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搜集、处理和报送制度。要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作的管理和考

核,健全考核和奖惩制度。凡制度不健全,措施不得力,管理不到位的,要尽快加以改进。

六、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作的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值班

和信息工作,办公厅(室)要指定专人负责,并选派政治敏锐性高,责任心强,熟悉业务,有

较强综合分析能力和协调处置能力的人员充实值班和信息工作岗位。要加强对值班和信息工

作人员的培养教育,不断提高其综合素质。要重视政府信息网络建设,不断改善条件,保证

信息传递畅通,提高值班和信息工作的质量和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