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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1:49:30  浏览:941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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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内务部


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1963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内务部、劳动部关于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能否回原单位就业及其批准权限问题给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人事监察厅、劳动局的批复

你省七月十七日黑劳调李字第97号请示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原系国家职工被判处徒刑(包括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是否一律开除公职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的精神,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凡是经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徒刑或者剥夺政治权力的,其职务自然撤销,可以不再办理纪律处分的手续。国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这个原则处理。对于没有依法判处管制的劳动教养分子,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一般都应当开除,并经主管行政机关做出书面决定。
二、刑满释放、解除教养后,对已被开除公职的人,是否可以批准录用为国家职工问题。我们的意见,对这些刑满释放和解除教养的人员,目前一般不重新录用。但是,人民内部犯法分子,原来罪错情节较轻,改造期间一贯表现良好,有关部门又很需要的,可以录用。录用为干部的,须经人事部门批准,录用为工人的,须经劳动部门批准。录用后对他们要加强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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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
浙公通[2005]58

各市、县(市、区)公安局,财政局:
现将《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奖金审批、发放、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参照公安特费进行,严格做好举报保密安全工作。经商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原《浙江省举报各类非法出版及文化娱乐经营场所违法违规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中有关涉及举报“黄、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由公安机关予以奖励的情形,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财政厅

二00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浙江省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功人员,严厉打击各类影响社会治安和妨害社会风化的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浙江省严禁卖淫嫖娼活动的规定》、《浙江省禁毒条例》等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有功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主动向公安机关举报发生在我省的“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由此破获案件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正在受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审查、质询人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举报下列违法犯罪活动属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1、介绍、容留、引诱、强迫、组织他人卖淫活动;

2、从事卖淫、嫖娼以及在公共场所招嫖活动;

3、淫亵活动;

4、传播、制贩淫秽和色情物品活动;

5、淫秽、色情表演活动;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形式的妨害风化活动。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1、聚众赌博、开设赌场等组织赌博活动;

2、协助组织赌博及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赌款和其他便利条件活动;

3、暴力护赌、追讨赌债活动;

4、参与赌博活动;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活动;

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包庇毒品犯罪分子活动;

3、走私、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和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

4、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及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未经灭活的籽)、幼苗活动;

5、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活动;

6、吸食、注射毒品活动。

第五条 举报信息应具备有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时间、地点、人员、事件、物品三个以上要素,不能提供违法犯罪活动三要素,仅为怀疑、推测性举报不适用本奖励办法。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奖励范围的举报有功人员,根据举报提供信息要素的详实准确程度和查获案件的性质、情节及影响程度,分别给予以下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一)涉黄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1至3000元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3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5000件以上,给予3001元至10000元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缴获淫秽物品1万件以上,给予5001元至20000元奖励。

(二)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属一般治安案件,给予100至5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5%以下奖励;属一般刑事案件,给予501至3000元奖励或按当场查缴赌款额10%以下奖励;属重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50人以上或当场缴获赌款现金20万元以上,给予3001元至1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15%以下奖励;属特大治安、刑事案件,即一次性抓获违法犯罪人员100人以上或现场缴获赌款现金50万元以上,给予5001元至20000元奖励或当场查缴赌款额20%以下奖励。

(三)涉毒违法犯罪活动:

1、举报吸毒违法行为线索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每查获一起吸毒案件,视查获人员多少奖励100至1000元。其中查获吸毒人?至2人奖励100元,查获吸毒人员3至5人奖励200至400元,查获吸毒人员6至9人奖励500至900元,查获吸毒人员10人以上奖励1000元。

举报歌舞娱乐等服务场所内涉嫌聚众吸食新型毒品的,查获吸毒人员在5人以下奖励500元,查获吸毒人员在6至10人奖励1000元,查获吸毒人员11至20人奖励5000元,查获吸毒人员20人以上奖励1万元。

2、举报毒品犯罪线索并经公安机关侦破的,缴获海洛因50克以下(其他毒品按公安机关规定的标准折算)奖励100元至500元,缴获海洛因51克至100克奖励501至1000元,缴获海洛因101克至500克奖励1001元至5000元,缴获海洛因501克至1000克奖励5001至0000元,缴获海洛因1001克以上根据缴获毒品数量视情奖励10001元至10万元。

3、举报种植毒品原植物案件线索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铲除毒品原植物500株以下奖励100元至500元,501株以上奖励501元至5000元。举报毒品原植物种子并被公安机关缴获的,缴获每公斤种子奖励2000元。

4、举报制毒工厂的,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每查处一家,根据抓获人员、缴获毒品、毒品半成品和制毒配剂等情况,视情奖励5万至30万元。其中缴获毒品5000克以下或毒品半成品10000克以下或制毒配剂的,奖励5万至10万元;缴获毒品5001克至10000克或毒品半成品10001克至20000克的,奖励10万至20万元;缴获毒品10001克以上或毒品半成品20001克以上同时抓获境外犯罪嫌疑人的,奖励20万至30万元。

5、举报走私、非法买卖、非法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精麻药品犯罪案件的,奖励1000至5000元或按涉案易制毒化学品和精麻药品市场价格的30%至50%奖励。

6、举报公安机关通缉的毒品犯罪嫌疑人线索,公安机关每抓获一名逃犯,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

7、举报毒品犯罪案件,现场有毒资缴获的,也可按现场缴获毒资的20%给以奖励。

(四)上述奖励标准中,同时符合定额奖励与按比例奖励条件的,确定奖励金额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举报人有特殊重大贡献或所举报的案件被列为全国大案要案的,经省公安厅批准,可不受上述奖励限额的限制,但最高奖励金额不得超过30万元。

第七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清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公安机关受理该举报的时间先后为准。

对同一案件举报人只能奖励一次,不得重复奖励。

第八条 举报奖励坚持“收支两条线”原则。公安机关办理“黄赌毒”案件罚没款必须按规定全额上缴财政部门。

省、市、县各级财政要按照分级保障的原则,根据公安机关实际工作的需要,安排举报奖励专项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各级公安机关对举报奖励经费要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九条 举报奖励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的,由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予以受理,如实记录举报人姓名、身份证件名称号码、举报案由、申请意愿,根据规定标准填写“浙江省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审批表”(附件一),按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审批。个案奖励金额在500元以下的,办案人员提出意见,由公安机关各级办案科、所、队长批准,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财务部门备案;501元至3000元的,办案部门提出意见,经财务部门审核,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3001元至5000元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5001元至10000元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10001元以上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通知。奖励金审批后,由办案人员在3日内通知举报有功人员领取奖金(附件二),并将通知情况记录在案。举报有功人员接到奖励通知后须在3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发放。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指定2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奖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举报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金发放记录”(附件三),由举报人签收。举报人因故无法签收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由举报人近亲属签收。

第十条 举报奖励一般由负责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发放。举报人向省、市公安机关举报重特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可由省、市公安机关给举报人发放奖励金,奖励金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十一条 奖励举报实行实名制度。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实施奖励要由专人负责,并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公安机关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姓名、身份及居住地,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打击报复,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在办理“黄赌毒”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以人民币为货币结算单位。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下载】:浙公通58号附件.doc

http://www.zhejiang.gov.cn/gb/node2/node50/node52/node182/node189/node572/userobject11ai8314/23910718_00000000.doc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公安部、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的通知
(公通字〔1990〕84号 1990年8月22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民政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12月,我国民航CA981航班客机被劫机犯张振海劫持到日本,这一事件严重威胁了飞机和旅客的安全,给国家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也暴露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管理中存在的漏洞。
  现已查明,为劫机犯代购机票的张绍勤(男,51岁,原首都机场边防局安全检查站政委,1985年因病免职,现在押),于1987年受聘到"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工作,负责购买飞机、车、船票事务。该会购票用的介绍信均由张绍勤自行填写。张绍勤因亲戚关系为张犯一家代购机票时,使用了去年9月为"房改研究班"学员购票后剩余的盖有"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印章的空白介绍信。而"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系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成立的民间学术团体。1988年该"研究会"曾要求公安机关为其刻制公章,因手续不全,被拒绝后,便违法以高价在个体摊点私刻了"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和"全国研究所联谊会"两枚公章。
为严肃法纪,北京市公安机关于1989年12月31日查封了"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印章,依法传唤了该会主要负责人,并建议他所在的单位(北京现代管理学院)给予行政处分。鉴于"全国企事业住宅研究会"的成立及其活动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民政部已于1990年4月4日令其解散。为了吸取这一事件的教训,切实加强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公用印章的管理,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地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加强对社会团体和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对非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应依法令其解散,并按有关规定收缴其印章。未经登记而擅自成立的社会团体和企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没有主管单位的民间组织,由该组织负责人承担责任。
  二、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79]234号文件),健全内部公章使用和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使用公用印章的,应建议主管业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机关要依法追究当事人和单位领导的责任。
  三、在有关部门就社会团体刻制印章作出规定之前,公安机关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刻制印章单位的委托书,批准刻制社会团体印章。
  四、公安机关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加强对刻字业的管理,取缔无照刻字摊点,严肃查处非法刻制印章的个体摊点。对违反规定承制公章的,公安机关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并由其承担与使用印章造成的后果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于伪造印章和使用伪造印章的,要依法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