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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5 22:08:33  浏览:80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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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范围表
化工部

几点说明
(一)本范围表是为改革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工人工时制度而制定的。
(二)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指在目前生产条件下,毒物对人的神经、血液、内脏有比较严重损害的作业。其范围,系根据直接接触毒物的毒性和危害程度确定的,主要包括:(1)常年直接从事剧毒或高毒的有机磷、有机氯农药生产作业。(2)常年直接从事苯的氨基、硝基、
卤代衍生物等苯系染料中间体生产作业。(3)常年直接接触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乙烯、氯丁二烯、氯甲醚、四氯乙烯、丙烯腈、二硫化碳等毒物的有机原料及合成材料生产作业。(4)常年直接接触铅、汞、六价铬及其化合物的蒸汽和粉尘的化工生产作业。
(三)根据上述标准,本表所列化工严重有毒有害作业,是按产品及其生产过程具体划分确定的。为了便于组织生产和管理,表中只列入多数岗位属于严重有毒有害作业的产品;对于只有少数岗位危害严重的产品,不予列入。
(四)化工生产情况比较复杂,各企业的工艺、布局、岗位设置、劳动条件不尽相同,在执行本表时,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表列产品的具体作业范围作适当调整。凡企业的工艺、装备条件比较好,作业场所有毒物质的浓度已经达到国家卫生标准的,不应再作为严重有毒有害作业处
理。企业目前贯彻实施确有困难的,可暂按一般有毒有害作业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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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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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敌敌畏 ┃碱解法 ┃ 水溶液配制、碱解、脱苯、混配、┃敌百虫、敌敌畏 ┃ ┃
┃ ┃ ┃ ┃包装 ┃ ┃ ┃
┃ 2 ┃对硫酸 ┃三甲胺法 ┃ 打浆、合成、水洗、脱溶剂、混 ┃对硝基酚钠、氯化物、对┃ ┃
┃ ┃ ┃ ┃配、包装 ┃硫酸 ┃ ┃
┃ 3 ┃甲基对硫磷 ┃合成法 ┃ 三氯硫磷、氯化、合成、包装 ┃甲基对硫磷 ┃ ┃
┃ 4 ┃辛硫酸 ┃乙酯液碱法 ┃ 备料、苯乙腈制造、酯化、肟化、┃苯乙腈、氯化物 ┃ ┃
┃ ┃ ┃ ┃合成、水洗 ┃ ┃ ┃
┃ 5 ┃甲拌磷 ┃甲醛法 ┃ 备料、硫化物制备、乙硫醇制备、┃甲拌磷 ┃ ┃
┃ ┃ ┃ ┃缩合、混配、包装 ┃ ┃ ┃
┃ 6 ┃三硫酸 ┃合成法 ┃ 氯甲基对氯硫醚制备、硫化物制 ┃三硫磷、硫化物 ┃ ┃
┃ ┃ ┃ ┃备、合成、混配 ┃ ┃ ┃
┃ 7 ┃磷胺 ┃一步法 ┃ 三苯酯、三甲酯制备、酯交换、 ┃磷胺 ┃ ┃
┃ ┃ ┃ ┃氯化、缩合、回收 ┃ ┃ ┃
┃ 8 ┃久效磷 ┃一步法 ┃ 酰胺化、氯化、萃取、合成、脱 ┃久效磷 ┃ ┃
┃ ┃ ┃ ┃溶、包装 ┃ ┃ ┃
┃ 9 ┃甲胺磷 ┃合成法 ┃ 备料、合成、脱溶剂、混配、包装┃甲胺磷 ┃ ┃
┃ 10 ┃保棉丰 ┃氧化法 ┃ 备料、氧化、分液、混配、包装 ┃甲拌磷、保棉丰 ┃ ┃
┃ 11 ┃异丙磷 ┃合成法 ┃ 合成 ┃异丙磷、硫化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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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产品名称 ┃ 生产方法 ┃ 包括范围 ┃劳动条件(接触主要毒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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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苏化203 ┃硫化物法 ┃ 合成、硫化物制备、氯化、混配、┃硫化物、苏化203 ┃ ┃
┃ ┃ ┃ ┃包装 ┃ ┃ ┃
┃ 13 ┃有机磷农药中┃合成法 ┃ 备料、五硫化二磷制造、合成、 ┃硫化物 ┃ ┃
┃ ┃间体一硫化物┃ ┃水提取、回收 ┃ ┃ ┃
┃ 14 ┃六六六 ┃苯光氯气法 ┃ 合成、蒸馏、包装、提纯 ┃六六六 ┃(含高丙体)┃
┃ 15 ┃滴滴涕 ┃缩合法 ┃ 缩合、洗涤、蒸馏、包装、粉剂加┃氯化苯 ┃ ┃
┃ ┃ ┃ ┃工、乳剂加工 ┃ ┃ ┃
┃ 16 ┃五氯酚及五氯┃六氯苯加压水┃ 溶液、过滤、洗涤、水解、蒸馏、┃六氯苯、五氯酚钠 ┃ ┃
┃ ┃酚钠 ┃解法 ┃酸化、包装 ┃ ┃ ┃
┃ 17 ┃三氯杀螨砜 ┃氯磺化缩合法┃ 氯磺化、缩合、出料、包装 ┃三氯苯、三氯杀螨砜 ┃ ┃
┃ 18 ┃杀虫脒 ┃三氯氧磷法 ┃ 成盐、缩合、氯化、后处理、包装┃杀虫脒、邻甲苯胺 ┃ ┃
┃ 19 ┃磷化铝 ┃铝热法 ┃ 烧制、粉碎、压片、包装 ┃磷化氢 ┃ ┃
┃ 20 ┃除草醚 ┃一步法 ┃ 氧化、缩合、水洗、切片、包装 ┃对氯硝基苯 ┃ ┃
┃ 21 ┃多菌灵 ┃合成法 ┃ 酯化、氰胺化、缩合、分离、干燥┃邻苯二胺 ┃ ┃
┃ ┃ ┃ ┃、包装 ┃ ┃ ┃
┃ 22 ┃敌稗 ┃合成法 ┃ 氯化、还原、缩合、蒸馏、回收、┃二氯硝基苯、二氯苯胺 ┃ ┃
┃ ┃ ┃ ┃混配、包装 ┃ ┃ ┃
┃ 23 ┃农药加工 ┃ ┃ 加料、粉碎、混配、包装 ┃农药粉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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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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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硝基苯 ┃硝化法 ┃ 硝化、提取、中和、蒸馏、┃硝基苯 ┃ ┃
┃ ┃ ┃ ┃包装 ┃ ┃ ┃
┃ 2 ┃苯胺 ┃铁粉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提取、┃硝基苯、苯胺 ┃ ┃
┃ ┃ ┃ ┃包装 ┃ ┃ ┃
┃ 3 ┃硝基氯苯(邻、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分层、┃硝基氯苯 ┃ ┃
┃ ┃对及二硝基) ┃ ┃洗涤、精馏、结晶、包装 ┃ ┃ ┃
┃ ┃(间位) ┃氯化法 ┃ 备料、氯化、水洗、分馏、┃硝基氯苯 ┃ ┃
┃ ┃ ┃ ┃结晶、包装 ┃ ┃ ┃
┃ 4 ┃硝基苯胺(邻对 ┃氨解法 ┃ 备料、氨解、离析、结晶、┃硝基苯胺 ┃ ┃
┃ ┃及二硝基) ┃ ┃过滤、精制、包装 ┃ ┃ ┃
┃ ┃(间位) ┃还原法 ┃ 备料、还原、精制、过滤、┃硝基苯胺 ┃ ┃
┃ ┃ ┃ ┃包装 ┃ ┃ ┃
┃ 5 ┃氯代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氯代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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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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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卤代硝基苯胺 ┃卤化法 ┃ 备料、卤化、后处理 ┃卤代硝基苯胺 ┃ ┃
┃ 7 ┃硝基甲苯 ┃硝化法 ┃ 备料、硝化、中和、蒸馏、┃硝基甲苯 ┃ ┃
┃ ┃ ┃ ┃包装 ┃ ┃ ┃
┃ 8 ┃甲基苯胺 ┃还原法 ┃ 备料、还原、蒸馏、包装 ┃硝基甲苯、甲基苯胺 ┃ ┃
┃ 9 ┃N-甲基苯胺(包括 ┃烷化法 ┃ 备料、烷化或合成、蒸馏、┃苯胺、N甲基苯胺 ┃ ┃
┃ ┃N-N二甲基苯胺) ┃ ┃包装 ┃ ┃ ┃
┃ 10 ┃N乙基苯胺(包括N-┃烷化法 ┃ 备料、烷化、蒸馏、包装 ┃苯胺、N乙基苯胺 ┃ ┃
┃ ┃N二乙基苯胺) ┃ ┃ ┃ ┃ ┃
┃ 11 ┃苯二胺 ┃还原或水解法┃ 备料、硝化、氨解、还原或┃二硝基苯、硝基苯胺、┃ ┃
┃ ┃ ┃ ┃水解、过滤、浓缩、蒸馏、结┃苯二胺 ┃ ┃
┃ ┃ ┃ ┃晶、精制、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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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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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二氨基甲苯 ┃还原法 ┃ ┃ ┃ ┃
┃ 13 ┃邻(对)氨基苯甲醚┃烷氧基化还原┃ 还原、过滤、蒸馏、包装 ┃二硝基苯、二氨基甲苯┃ ┃
┃ ┃ ┃法 ┃ 备料、烷氧基化、蒸馏、酚┃硝基氯苯、硝基甲醚、┃ ┃
┃ ┃ ┃ ┃钠回收、还原、蒸馏、结晶、┃氨基苯甲醚 ┃ ┃
┃ ┃ ┃ ┃包装 ┃ ┃ ┃
┃ 14 ┃邻氨基对甲基苯乙┃重氮、硝化、┃ 备料、重氮、硝化、水解、┃甲基苯胺、硝基甲基苯┃ ┃
┃ ┃醚 ┃烷化、还原 ┃烷氧基化、还原、过滤、包装┃乙醚、氨基甲基苯乙醚┃ ┃
┃ 15 ┃间羟基二乙基苯胺┃烷化、还原、┃ 备料、氯乙烷制备、还原、┃间羟基二乙基苯胺 ┃ ┃
┃ ┃ ┃碱熔 ┃烷化、碱熔、精馏、包装 ┃ ┃ ┃
┃ 16 ┃硝基酚钠 ┃水解法 ┃ 备料、水解、浓缩、结晶、┃硝基氯苯、硝基酚钠 ┃ ┃
┃ ┃ ┃ ┃过滤、包装 ┃ ┃ ┃
┃ 17 ┃2-氨基5硝基苯酚 ┃羟氨化或光气┃ 备料、水解、精制、过滤、┃硝基苯胺、2氨基5硝基┃ ┃
┃ ┃ ┃化法 ┃羟氨化、重氮、缩合或光气化┃苯酚 ┃ ┃
┃ ┃ ┃ ┃、硝化、水解、包装 ┃ ┃ ┃
┃ 18 ┃乙基苯苄基苯胺 ┃缩合法 ┃ 备料、缩合、蒸馏、包装 ┃N乙基苯胺、乙基苄基 ┃ ┃
┃ ┃ ┃ ┃ ┃苯胺 ┃ ┃
┃ 19 ┃对氨基二苯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精馏、┃苯胺、硝基氯苯、氨基┃ ┃
┃ ┃ ┃ ┃脱水、回收、包装 ┃二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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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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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4,4'-二氨基联苯醚 ┃缩合还原法 ┃ 备料、缩合、还原、蒸馏、干燥┃硝基苯、硝基氯苯、二 ┃ ┃
┃ ┃ ┃ ┃、升华、包装 ┃氨基联苯醚 ┃ ┃
┃ 21 ┃联大茴香胺 ┃缩合还原法 ┃ 备料、还原、转位、过滤、 ┃硝基苯甲醚、联大茴香胺┃ ┃
┃ ┃ ┃ ┃后处理、氧化锌回收 ┃ ┃ ┃
┃ 22 ┃多乙烯多胺 ┃氨化 ┃ 备料、氨化、浓缩、分馏、 ┃二氯乙烷、多乙烯多胺 ┃ ┃
┃ ┃ ┃ ┃后处理 ┃ ┃ ┃
┃ 23 ┃甲萘胺 ┃硝化还原法 ┃备料、硝化、还原、精馏、包装 ┃硝基萘、甲萘胺 ┃ ┃
┃ 24 ┃乙酰乙酰芳胺 ┃缩合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氯苯胺、甲氧基苯┃ ┃
┃ ┃ ┃ ┃ ┃胺 ┃ ┃
┃ 25 ┃苯绕蒽醌(包括溴代)┃缩合法 ┃备料、合成、碱煮、溴化、后处理┃苯烧蒽酮、溴代苯烧蒽酮┃ ┃
┃ 26 ┃苯胺黑 ┃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苯胺 ┃ ┃
┃ 27 ┃冰染染料中色基部分┃化学合成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卤代、硝基、氨基芳香化┃ ┃
┃ ┃ ┃ ┃ ┃合物 ┃ ┃
┃ 28 ┃柔软剂VC ┃缩合法 ┃ 备料、缩合、后处理 ┃乙烯亚胺 ┃ ┃
┃ 29 ┃还原灰BG ┃溶剂法 ┃ 备料、合成、后处理 ┃硝基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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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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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三氯甲烷 ┃乙醛合成法 ┃反应、精制、灌装、挖渣 ┃三氯甲烷 ┃ ┃
┃ 2 ┃四氯化碳 ┃二硫化碳二步┃中和、精馏、除硫、反应、分┃四氯化碳、二硫化碳 ┃ ┃
┃ ┃ ┃氧化法 ┃馏、回收 ┃ ┃ ┃
┃ 3 ┃二硫化碳 ┃木炭甑法、天┃反应、吸收、蒸馏、灌装 ┃二硫化碳 ┃ ┃
┃ ┃ ┃然气法 ┃ ┃ ┃ ┃
┃ 4 ┃氯甲醚 ┃合成法 ┃合成、包装 ┃氯甲基甲醚 ┃ ┃
┃ 5 ┃三氯苯 ┃六六六无效体┃熔融、分解、水洗、出料 ┃三氯苯、热分解产物 ┃ ┃
┃ ┃ ┃热解法 ┃ ┃ ┃ ┃
┃ 6 ┃氯苯 ┃苯氯化法 ┃氯化、分离、中和、灌装 ┃氯苯 ┃ ┃
┃ 7 ┃丙烯腈 ┃丙烯氨氧化法┃氧化、精制、氰化钠制造 ┃丙烯腈 ┃ ┃
┃ 8 ┃乙醛 ┃汞法 ┃乙醛合成、汞泥回收 ┃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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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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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甲苯二异氰酸┃光化法 ┃光化、精馏、尾气 ┃甲苯二胺 ┃ ┃
┃ ┃酯 ┃ ┃ ┃ ┃ ┃
┃ 10 ┃偶氮二异丁腈┃合成法 ┃合成、提纯、干燥、污水处理┃肼、丙酮氰醇 ┃ ┃
┃ 11 ┃氯丁橡胶 ┃ ┃单体合成、聚合、凝聚、后处┃氯丁二烯 ┃ ┃
┃ ┃ ┃ ┃理 ┃ ┃ ┃
┃ 12 ┃丁腈橡胶 ┃乳液聚合 ┃配料、聚合、凝聚、后处理 ┃丙烯腈、防老剂丁 ┃ ┃
┃ 13 ┃聚氯乙烯 ┃电石法 ┃氯乙烯合成、催化剂制 ┃氯乙烯、氯化汞 ┃ ┃
┃ ┃ ┃ ┃备、聚合、干燥、清釜 ┃ ┃ ┃
┃ 14 ┃ABS工程塑料 ┃接枝聚合 ┃聚合、接枝聚合、凝聚、干燥┃丙烯腈、苯乙烯 ┃ ┃
┃ 15 ┃聚四氟乙烯 ┃F高温裂解 ┃裂解、精馏、聚合、回收、高┃F22裂解气(六氟丙烯)┃ ┃
┃ ┃ ┃ ┃温烧结 ┃ ┃ ┃
┃ 16 ┃聚全氟丙烯 ┃四氟乙烯裂解┃裂解、精馏、聚合、残液处理┃裂解残液气(八氟异丁 ┃ ┃
┃ ┃ ┃ ┃ ┃烯) ┃ ┃
┃ 17 ┃PAPI(多苯基 ┃光气化法 ┃缩合、光化、蒸馏、尾气 ┃苯胺、氯苯 ┃ ┃
┃ ┃多异氰酸酯)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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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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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烧碱 ┃水银法 ┃电解、修槽、汞回收 ┃水解(汞) ┃ ┃
┃ 2 ┃氧化铅 ┃ ┃熔铅、氧化、包装 ┃铅烟、铅蒸汽、氧化铅┃ ┃
┃ ┃ ┃ ┃ ┃粉尘 ┃ ┃
┃ 3 ┃重铬酸钠(钾 ┃ ┃煅烧、浸取、酸化、结晶 ┃六价铬粉尘 ┃ ┃
┃ ┃、铵) ┃ ┃ ┃ ┃ ┃
┃ 4 ┃黄磷 ┃电炉法 ┃出磷、出渣、电炉、精制 ┃磷化氢、五氧化二磷 ┃ ┃
┃ 5 ┃铬酐 ┃熔融法 ┃加料、反应 ┃六价铬粉尘 ┃ ┃
┃ 6 ┃一氧化碳中温┃机械混合法 ┃配料、碾料、挤条、干燥焙烧┃铬酐 ┃ ┃
┃ ┃变换催化剂 ┃ ┃、过筛、包装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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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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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老剂 ┃胺、酚缩合 ┃备料、缩合、粉碎、包装 ┃芳胺、防老剂粉尘 ┃ ┃
┃ 2 ┃促进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洗涤、干燥、包┃苯胺、二硫化碳 ┃ ┃
┃ ┃ ┃ ┃装 ┃ ┃ ┃
┃ 3 ┃三盐基硫酸铅 ┃水解合成法 ┃黄丹、投料、干燥、成品包装┃氧化铅、铅粉尘 ┃ ┃
┃ ┃ ┃ ┃回收铅下脚 ┃ ┃ ┃
┃ 4 ┃二盐基亚磷酸 ┃三氯化磷合成┃合成、干燥、包装 ┃ ┃ ┃
┃ ┃铅 ┃法 ┃ ┃ ┃ ┃
┃ 5 ┃硬脂酸铅镉盐 ┃复分解 ┃硝酸铅制备、复分解、干燥 ┃铅、镉、硝酸铅 ┃ ┃
┃ 6 ┃汞试剂 ┃化学合成 ┃备料、合成、包装 ┃汞 ┃ ┃
┃ 7 ┃铅试剂 ┃化学合成 ┃熔铅、合成、包装 ┃铅蒸汽、铅粉尘 ┃ ┃
┃ 8 ┃四乙基铅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合处理 ┃四乙基铅 ┃ ┃
┃ 9 ┃三苯基氯化锡 ┃合成法 ┃备料、合成、后处理 ┃有机锡(三苯基氯化锡 ┃ ┃
┃ ┃或三丁基氟化 ┃ ┃ ┃、三丁基氟化锡) ┃ ┃
┃ ┃锡 ┃ ┃ ┃ ┃ ┃
┃ 10 ┃船底防污漆 ┃混炼法 ┃配料、研磨、过滤、包装 ┃重质苯、有机锡、硫柳┃ ┃
┃ ┃ ┃ ┃ ┃汞 ┃ ┃
┃ 11 ┃中国大漆(生漆)┃混炼法 ┃配料、混合、过滤、包装 ┃毛生漆 ┃ ┃
┃ 12 ┃750 ┃二甲苯硝化还┃配料、硝化、水蒸汽蒸馏、还┃硝基二甲苯氨基二甲苯┃ ┃
┃ ┃ ┃原法 ┃原、真空蒸馏、包装 ┃ ┃ ┃
┃ 13 ┃752 ┃液相氯胺化法┃配料、合成、蒸馏、污水处理┃偏二甲基肼 ┃ ┃
┃ ┃ ┃ ┃包装 ┃ ┃ ┃
┃ 14 ┃2#中定剂 ┃光化法 ┃合成、蒸馏 ┃一甲苯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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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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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中国政府 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第四次会议议定书


(签订日期1981年12月2日 生效日期1981年12月2日)
  根据一九七六年五月三十日在北京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科学技术合作协定》,由对外经济联络部石林副部长阁下率领的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和由科学技术部秘书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阁下率领的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至十二月七日在北京举行了第四次会议。经过友好协商,双方就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科技合作项目计划以及下届会议问题达成协议如下:

 一、第三次会议议定书项目执行情况,见本议定书附件一;

 二、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中方承担巴方项目共十五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二;

 三、一九八一至一九八二年度巴方承担中方项目共十二项,见本议定书附件三;

 四、本议定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如有新的项目提出,经共同商定,可在本年度执行并追列下次会议议定书。
  本议定书所列项目,必要时可以推迟到下一年度执行。

 五、中巴科技合作第五次会议将于一九八二年在伊斯兰堡举行,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附件一、二、三为本议定书的组成部分。
  本议定书于一九八一年十二月二日在北京签订,共两份,用英文写成,双方各执一份。
  注:附录一、二、三从略。

  中国政府科技合作代表团团长、    巴基斯坦政府科技合作代表
    对外经济联络部副部长       团团长、科学技术部秘书
       石  林          谢赫·曼苏尔·艾哈迈德
       (签字)             (签字)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明确主体功能区的范围、功能定位、发展方向和区域政策。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是“十一五”规划中的一项新举措,涉及各地区自然条件、资源环境状况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涉及全国人口分布、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涉及国家区域协调发展布局等,需要各有关方面广泛参与,深入研究,科学论证。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就是要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实现人口、经济、资源环境以及城乡、区域协调发展。按主体功能区对全国国土空间发展方向和要求进行定位,是在区域发展中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五个统筹”的重大举措,也是提高宏观调控水平的重要保证,有利于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出发,认真做好规划编制工作。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步骤
  规划编制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制定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编制完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2006年10-12月):
  1.全面开展基础研究。主要研究主体功能区划理论方法、指标体系和主体功能区划分标准,遥感、地理信息系统等技术支撑体系,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及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框架等。同时,在东部、中部、西部和东北地区各选择1-2个典型地区,组织开展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的划分标准和方法等研究,为确定省级层面主体功能区划技术大纲提供基础。
  2.研究形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基本思路,在此基础上制定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的指导意见。
  3.适时召开专题会议,全面部署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阶段(2007年1-12月):
  1.2007年9月底前,在继续深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全国主体功能区划方案、各主体功能区的定位和发展方向及主体功能区区域政策框架。
  2.2007年底前,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完成《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草案)》,报国务院审议。
  三、工作组织和要求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涉及范围广,工作任务重,技术难度大。为加强组织和领导,成立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协调解决规划编制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发展改革委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科技部、水利部、农业部、环保总局、林业局、中科院、地震局、气象局、海洋局、测绘局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展改革委,具体组织规划编制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发展改革委要统筹协调,精心组织。财政部门要对规划编制所需经费给予支持。各地区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部署,做好相应工作。
  要充分发挥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对规划编制的重大问题进行专家咨询。同时,委托若干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科研单位开展相关重大课题研究,并充分利用各部门已有的工作基础,做好衔接协调。

附件: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国务院办公厅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马 凯  发展改革委主任
  副组长:
    陈德铭  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朱志刚  财政部副部长
    鹿心社  国土资源部副部长
    仇保兴  建设部副部长
  成 员:
    刘燕华  科技部副部长
    矫 勇  水利部副部长
    张宝文  农业部副部长
    潘 岳  环保总局副局长
    李育材  林业局副局长
    李家洋  中科院副院长
    修济刚  地震局副局长
    王守荣  气象局副局长
    王 宏  海洋局副局长
    王春峰  测绘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发展改革委一位副秘书长任主任,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有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