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2:19  浏览:82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
山西省政府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61号)


  《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已经1995年3月31日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孙文盛
                          一九九五年四月十四日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制止乱收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用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收费单位)为加强社会、经济、技术和资源管理,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开具的收款凭证适用本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收各种基金、无偿社会集资,注册登记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的会费收据,以及单位往来和单位内部结算凭证的管理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下简称收费票据),是指收费单位按规定收取费用时向付款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收费票据的制定、发放、监督、管理机关。各收费单位收费时,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收费票据除国家统一规定外,由省财政部门统一规定样式。
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用票据、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均由省、市(地)两级财政部门分别印制和发售;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和发售,也可由省财政部门委托有关省直主管部门印制和发售。收费金额上交省级的,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直接发售给省级有关征收部门;
收费金额省、市(地)、县分成或应留地县的,票据由市(地)财政部门会同征收部门到省财政部门购买。各县的收费、收款票据由县财政部门会同征收机关到市(地)财政部门集中购领后发售。
财政部门在印制票据时,票头统一套印山西省财政厅票据专用章和本地市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不得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收费票据:
(一)从事生产、经营、销售产品、提供或接受劳务以及从事其他活动取得的应税收入;
(二)行政事业单位的应税收入;
(三)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专项资金;
(四)按国家有关规定应纳入发票管理范围的各种票据。
第六条 收费票据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和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收费单位不得混用收费票据,不得将收款收据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也不得将收费票据用于收款。
第七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分通用票据和专用票据。
通用票据适用于国家和省确定的一般性收费项目。
专用票据适用于全省专业性特定收费,专用票据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多联式或单联式定额票据和非常定额票据。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分收款收据和内部结算收款收据。
收款收据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出售内部刊物、资料、书籍等按工本费收取的费用和社会团体交纳的会费等。
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适用于单位向职工收取的水、电、气费、房租、食堂管理费、差旅费等内部的往来结算。使用内部结算收款收据收取的费用属代扣、内部结算、待垫款项,不计入单位收入,不属于预算外资金,不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九条 购买票据的单位,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有健全的会计管理制度和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
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收费机构使用的票据,一律由主管单位的财务机构统一向财政部门购买。
第十条 收费单位到财政部门购买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须持省物价部门或省物价部门委托的市(地)、县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或财政部批准建立基金或集资的文件。财政部门审查符合规定后,发给票据购买证。所有单位均须凭证购买票据,财政部门对票据购买证和票据收取工
本费。工本费的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和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一条 使用收费票据的单位,须在收费票据上加盖收费单位财务或收费专用章。
第十二条 收费单位使用收费票据(内部结算收款收据除外)收取的资金,应分别纳入预算内或预算外管理。纳入预算内管理的资金按规定交入国家金库;纳入预算外管理的资金按规定实行财政专户储存。
第十三条 负责制发和管理票据的财政部门及使用票据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票据内部管理制度,做到专人、专责、专帐、专库(柜)管理,严格发放、领用、结存和核销手续。
第十四条 收费单位每使用完一本票据,须按规定在封面上填写收费时间、金额、票据起讫号码,并加盖经手人印章后,交单位财务机构审核,财务机构在下次购买票据时,应在票据购买证上如实填写票据使用、结存和收款金额以及上交财政专户等情况,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在票据购
买证上填写核销日期并加盖财政部门专章和核销人印章,方可再购买票据。
第十五条 凡不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票据上未套印财政部门票据专用章、未加盖收款单位财务或征费专用章而收费的,付款单位或个人有权拒付款项。付款单位的财会人员,对不合法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和结算凭证。
第十六条 票据保存期限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到期列册上报主管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核准后予以销毁。
第十七条 除财政部门指定、委托的印刷单位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印制收费票据。承印票据的单位,必须根据财政部门的批准证明及其所附的样式、数量印制。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须建立健全票据稽查制度,对票据的使用、管理进行不定期抽查和年度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印制、购买、填开、保管票据的情况;
(二)凭以报销、记帐的票据的合法性;
(三)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印制、使用票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资料,不得拒绝、隐瞒。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分别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私刻票据专用章,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销毁其私印、伪造的票据和票据专用章,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款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二)未办理收费许可证而收费的,未经批准而征收基金和集资的,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处违法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并对责任人给予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超标准、超范围收费,无票据或不使用规定票据的,责令其退还多收收入,无法退还的收缴国库,并外以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
(四)擅自买卖、转让、转借、代开、销毁、涂改、丢失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停止收费并处违法款额15%至30%的罚款;
(五)不按规定将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由财政部门通知开户银行直接划转财政专户,并处违法款额5%至10%的罚款;
(六)混淆使用各种票据,不按期报送会计报表或不按规定提供有关报表、资料、证件以及不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或擅自核销票据的,收缴和停止供应票据。
有前款行为之一的单位,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处本人基本工资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的罚款。
末经财政部门批准,擅自承印票据、将票据印刷业务委托、转让或超过审批印制数量的,取消指定印刷单位资格,赔偿全部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在进行处罚时,应先开据处罚通知书。处罚通知书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定使用票据的行为都可以向各级财政部门举报,财政部门对举报者可根据情况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外省或中央驻本省的行政事业单位须购买收费票据的,驻省城的单位到省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有关手续,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在省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驻省城以外的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所取得的收费收入在当地财政部门专户储存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省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3月30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


财政部、建设部关于房管机构转制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建委(建设厅):
为了加快城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推进公有住房管理体制改革和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妥善安置直管公房出售后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和富余人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性住房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规〔2000〕23号)及国家有关规定,现就房管机构转换经营机制资金(以下简称“转制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转制资金从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管理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中列支。
二、转制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在参加当地企业社会保险统筹之前,支付房管机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医疗费;
(二)按规定支付房管机构富余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一次性补偿金;
(三)房管机构改企转制或者组建新企业的启动资金。
第(一)项开支按照房管机构实有离退休人数,参照当地事业单位离退休费、医疗费开支标准核定。
第(二)、(三)项开支按照最高不超过直管公房出售收入15%的比例核定,具体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2000年7月1日前已出售的直管公房,按直管公房出售收入2000年6月30日帐面余额15%的比例补提。
三、房管部门要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转制资金使用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统筹的直管公房出售收入入库进度办理资金拨付。
四、房管机构改制为企业后,应尽快参加当地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统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和医疗费相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不再从转制资金中开支离退休费和医疗费。
五、转制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开支范围专款专用,房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门规定,定期编报转制资金支出预决算。各级房管机构不得以转制为名,挪用和坐支转制资金,对违反本通知精神和财经纪律的,财政部门要立即收回拨付的转制资金,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转制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



2000年8月23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的通知

办发字〔2012〕50号


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做好此项工作,促进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
国家林业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

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现将我局2011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公布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年来,我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和中央一系列有关文件精神,紧紧围绕“发展现代林业、建设生态文明、推动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锐意改革,开拓进取,扎实工作,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局政务公开工作取得重要进展。
(一)深入推进主动公开工作。主动公开是政务公开的主要途径。坚持“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凡不涉密的政府信息,包括我局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的支出等信息,均于印发之日的20个工作日或财政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通过中国林业网发布。举办林业重大活动,通过新闻发布会、在线直播、在线访谈等形式,实时向社会公开。在制定林业法律法规、林业发展战略和林业发展规划的过程中,通过中国林业网相关栏目、报刊杂志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充分体现社情民意。决策林业重大事项前,通过举办社会听证、专家论证会,认真听取社会各界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确保决策科学合理。通过上述工作,积极推动政务公开由静态信息公开向静态信息公开与动态信息公开双轨运行转变,由事后公开向事前公开与事后公开并存转变,全面提升政务公开的整体水平。统计表明,我局2011年发布各类政府信息约20万条。在中国政府透明度年度报告中,国家林业局在部委信息公开排名中列第2位。
(二)突出抓好依申请公开工作。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我局依申请公开案例呈不断上升之势。我局始终高度重视依申请公开工作。为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局健全了依申请公开机制,制定了依申请公开指南,完善了依申请公开流程,认真受理人民群众的每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在第一时间内作出积极响应,在法定的时限内予以答复,依法满足社会个体的合理需求,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对林业行政行为的监督和检查。我局2011年受理的25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均得到及时有效答复。
(三)着力开展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办法》有关要求,我局将政府信息公开和保密审查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公文运转程序中,建立健全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机制。在公文运转过程中,起草人员拟制公文、信息时,按照有关要求首先确定所办公文、信息是否涉密、能否公开,如果不涉密,就必须确定公开方式,明确“社会公开”或“内部公开”;各级领导审核公文、信息时,除对公文内容、公文格式进行审定外,还对其是否涉密、能否公开进行严格把关,做到责任分解、层层把关、风险共担,既防止借口保密而出现该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不及时、不全面公开等情况,也防止片面强调公开而发生失泄密,认真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
(四)不断深化林业重要事项内部公开。在继续做好社会公开工作的基础上,加大力度,积极推进内部公开工作。对于我局在履行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不宜向社会公众公开、但可让机关干部职工知晓的事项,均以国家林业局办公网等形式在机关和直属单位内部公开,不断强化干部职工对权力运行的内部监控,防止少数人或个人滥用权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内部公开工作机制,围绕机关干部职工关心的,如干部选拔任用、政府采购、基建工程、资金使用状况等问题,加大公开力度,做到公开结果与公开过程相结合。
(五)积极开展政务公开调查研究工作。政务公开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其间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针对政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我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准确掌握了到底哪些是广大人民群众真正普遍关心的问题,哪些工作环节最容易滋生腐败问题,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内容,完善政务公开形式,提高政务公开水平。同时,注重加强政务公开理论研究,特别是对林业政务公开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深层次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准确把握林业政务公开的发展趋势,了解和掌握政务公开工作的特点和规律,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不断提升林业政务公开工作水平。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方面。2011年度,我局在国家林业局政府网共发布各类政务信息202736条(外网161498条、内网41238条)。其中,公文31109条(外网885条、内网30224条),行政许可结果公开4141件,人事管理信息142条,财务与资金管理信息129条,其他政府信息167215条(外网157001条、内网10214条)。
本年度,我局共举办各类新闻发布会8场,内容涉及第四次全国荒漠化和沙化监测成果发布、全国绿色生态动漫作品展情况、第八届中国城市森林论坛情况、第五届中国—俄罗斯国际木业博览会情况、首届亚太经合组织林业部长级会议情况、中国林业产业发展情况、中国森林旅游发展情况、全民义务植树运动30周年等方面。
本年度,共办理林业行政许可事项189338件(准予许可179607件、不准予许可9731件),其中,按具体承担单位计:国家林业局机关办理行政许可6059件(准予许可5976件、不准予许可83件);植物检疫机构准予许可2775件;濒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76108件(准予许可76097件、不准予许可 11件);国家林业局驻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20662件(准予许可20320件、不准予许可342件);国家林业局驻长春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17537件;国家林业局驻黑龙江省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行政许可51960件(准予许可42956件、不准予许可9004件);国家林业局驻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办理许行政可14237件(准予许可13946件、不予许可291件)。
(二)依申请公开方面。本年度,我局共接到25份依申请公开申请。对此,我局均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要求,依法按期作了答复。
(三)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方面。本年度,我局共办理4件涉及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案件。
(四)收费及减免情况。考虑到我国目前尚未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收费具体标准等,我局本年度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方面未收取任何费用。
下一步,我局将采取更为有力的措施,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和质量,确保社会公众政府信息知情权的有效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