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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军工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00:58  浏览:86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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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军工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安徽省军工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省人民政府 省经委

遵照国家对军品生产、科研试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根据国防科工委、国家机械委等部门的要求,为确保国家军品计划助完成,结合我省军工体制改革后的实际,特制定《安徽省军工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一、指导思想
1.贯彻保军转民、军民结合的方针,促进军工行业服务方向的战略转变,促进军民结合体制的形成和完善,为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
2.贯彻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下放企业,搞活企业,进一步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3,发挥企业主管地市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把军工企业民品生产纳入行业计划;
4.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发的军工生产,科研试制的条例和规定,坚持对军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实行指令性计划指导下的合同制,按合同组织生产,确保国家军品任务的完成;
5.军品生产要贯彻“确保安全”和质量第一的原则;
6.军工行业管理部门要实行职能转变,由直接管理企业转变为行业管理,积极为企业服务。
二、管理体制
1.我省军品生产、科研试制实行以省为主,省、地市和企业三级管理的体制。
2.省国防科工办为省政府主管军工的职能部门。省经委、省国防科工办机关合并后,设立相应管理军工的处室,行使军工业务归口和承上居下的职能;有关地市经委要负责本地市军工企业的军品生产。
3.军工企业对军品生产要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以确保军品指令性计划的完成。企业搬迁到城市后,军民品同时生产的企业,要明确职能部门,负责军工生产和科研试制工作。
三、省国防科工办的主要任务和职则
(一)主要任务:
1.贯彻国家有关军工的方针和政策;
2.负责省属军工企、事业单位军品的生产、科研试制规划、计划、调度统计、技术质量、安全生产及生产线管理,掌握主要民品的生产情况,协调企业调整搬迁;
3.负责对部属军工企、事业实行督导、监察并协调军工科技、生产;
4.负责在皖大(专)院校、研究所的军品科研试制项目归口管理;
5.负责驻皖部队所属企、事业单位军民品创优、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等产品归口管理;
6.负责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职责:
1.计划调度工作
(1)组织编制上报下达军品(含国内装备、军品外贸、军品配套、军品科研试制、民爆器材、军事援外、公安和民用枪支弹药等)生产、科研试制计划,按国家对军品生产调度和统计工作的要求,检查、考核计划执行情况。
(2)汇总了解军工企业的民品计划。
(3)协调省属军工企业军品生产的内部配套,组织军品主要原材料的申请订货和供应,并考核材料消耗,督促工厂按规定和产品目录上报主要原材料消耗报表。
2.军品价格及财务工作
(1)按价格审批权限管理军品价格。
(2)划拨科研试制费用,并监督使用。
(3)负责军品外贸利润分成和留成外汇额度的管理使用。
3.军品技术、质量工作
(1)负责军品的产品图、技术资料、军用标准的管理工作。
(2)组织军品创优,下达军品质量考核计划,并检查完成情况,组织处理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3)按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军工产品定型工作条例》组织军工产品的鉴定和定型工作。
(4)督导九一0所承担军品生产、科研试制的计量监督、量值传递、计量仪器仪表检定、修理,计量定升级工作。
(5)组织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
4.安全生产工作
(1)监督省属军工企业执行兵器工业安全法规,指导企业做好军品生产、贮存、运输过程中的技术安全工作。
(2)审批军品生产安全规程和重大技术安全设施方案。
(3)会同有关部门处理生产过程中的重大安全事故。
5.军品生产线管理
(1)审批封存或启封军品生产线,审核上报撤销军品生产线及工厂代号。
(2)管理国家规定保留(包括封存)或未经批准撤销的军品生产线,管理军品必需的大型精密设备和军工专用设备(目录另定)。
(3)组织上报或审批军品生产能力调整和技术改造方案,审批军品零部件扩点生产。
6.协助有关地、市做好企业的调整搬迁工作。
7.承担部属军工企业的地方管理工作,以及军工部委托的工作。
8.省委、省政府和国家军工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198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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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广电部


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1990年10月27日,财政部、广播电影电视部

一、为支持和鼓励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更好地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二、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应坚持“以影为主、多种经营、以影带副,以副促影”的方针,在保证完成电影发行放映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利用现有设施、场地、设备、人力等条件开展多种经营活动。
三、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核发《营业执照》方准经营。
四、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各项收入,均作为本企业的业务收入,纳入预算内统一管理。个别有条件实行独立核算的项目,可单独设立帐簿进行独立核算,以收抵支后的纯收入全部纳入本单位的预算管理。不具备独立核算的项目收入,由本单位的财会部门直接入帐,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五、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各种税金。
六、企业开展多种经营项目的收入,其税后留利50%以上应用于扩大再生产,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的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后备、职工集体福利和职工奖励基金(简称“四项基金”)。
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税后留利“四项基金”分配比例,可与主营业务有所区别。对职工奖励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可以给予适当照顾,具体比例由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七、企业开展的多种经营活动要认真调查研究,并进行可行性论证,要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不要盲目上项目。已开展的多种经营要加强经济核算和成本管理,严格执行《国营企业成本管理条例》和《国营电影企业成本管理实施细则》。要严格划分主营业务成本与多种经营活动成本费用。多种经营成本费用不得挤占主营业务成本费用,不得将电影发行放映收入挪作多种经营收入。
八、开展多种经营活动的收入和利润,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分配和使用。生产发展基金和后备基金应主要用于电影发行放映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等。
(一)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不得直接或变相平调、挪用;
(二)不得用于搞楼堂馆所等基本建设支出;
(三)不得用于请客送礼、游山玩水、铺张浪费等违反财经制度的开支;
(四)不得用于滥发奖金、实物、补贴等;
(五)不得用于未经批准的其他支出。
九、企业开展多种经营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财政、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
十、企业的多种经营活动财务报表,要按国家财政的有关规定编报。
十一、企业主管部门和本企业的领导要加强对多种经营活动的领导和管理,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以保证多种经营活动健康发展。
十二、企业违反本办法擅自变更、扩大经营范围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违反本办法不执行有关财务制度的,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的暂行规定》予以处罚。
十三、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国营电影发行放映企业,包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企业管理的各级电影发行放映公司、电影院、影剧院、电影放映队。其他电影企业(如电影制片厂、洗印厂、器材公司等)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部门,可在不违反以上规定的原则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
十五、本办法自一九九0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遵义市中小型水电工程淹没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政府


遵府办发〔2004〕23号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市中小型水电工程淹没补偿及

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遵义市中小型水电工程淹没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三月二日

遵义市中小型水电工程淹没补偿及移民安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装机容量在30万千瓦及其以下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投资包干,业主参与,综合监理的管理体制。遵义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市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库区县级人民政府是中小型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工作的责任单位,市、县移民机构是同级政府负责移民工作的主管部门。中小型水电工程业主、设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做好配合工作。

第四条 中小型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移民的原则;

(二)坚持移民“以农为主、有土安置”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实行政府引导与移民自主选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移民安置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城镇规划建设相协调的原则。

第五条 移民个人的补偿补助按审定的标准,直接兑现到户。

第六条 移民安置应严格执行市政府审定的移民安置投资计划,坚持开发式移民方针,使安置移民的生活水平逐步达到或超过原有水平。

第二章 征地补偿 

第七条 水电工程征占土地,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征用土地的补偿补助费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水电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由项目业主负责补充数量相等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补充或补充耕地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业主单位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九条 征占林地及附着物手续的申报、森林植被恢复费的缴纳、林地的补偿补助标准及兑现和管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贵州省征占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理。第十条 因水电工程需要迁建集镇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审批。迁建集镇、企事业单位或者淹没的交通、通讯、电力、水利设施等专项设施的,按原标准、原规模或恢复原有功能进行复建或补偿。复建或补偿费用列入水电工程概算投资。

第十一条 移民经费按年度移民安置计划提前拨款。移民开发部门按照审定的水库淹没实物指标、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概算,编制移民资金分解使用方案。

第三章 移民安置 

第十二条 水电工程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建设的前期委托设计单位会同县级人民政府开展水库淹没(占地)实物指标调查、编制水库淹没处理及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送市移民开发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三条 经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按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组织移民搬迁,妥善安置移民生产和生活。移民安置建设项目竣工后,依据审定的移民安置规划,由该项目的主管部门会同移民安置的县级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移民安置必须执行项目管理,按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依据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移民安置实施规划和补偿投资,对移民项目的前期工作、年度计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移交使用,实行全过程管理。第十五条 移民安置方式:

(一)分散有土安置。即在本县范围内由政府引导服务,移民自主联系,分散有土安置。库区县人民政府要作好可供安置移民的土地资源、分布地点和土地转让价格等的调查公布。帮助移民自主选择,自行联系落实安置点。

(二)集中有土安置。即由县人民政府对移民安置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基础设施建设、统一调剂土地、统一划拨宅基地,移民自行建房的有土安置方式。

(三)自谋职业分散无土安置。即不需要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安置,生产门路和生活出路已落实,不需要进行有土安置的方式。坚持“移民自愿,政府严格审查把关,移民生产、生活出路落实,安置后不留后患”的原则。采取此种方式安置的移民,搬迁安置后不再享受移民政策待遇。

因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后备资源不足,环境容量偏紧的地区,确需出县外迁安置的移民,必须由迁出地和接收安置地双方县级人民政府协商同意,在落实外迁移民生产生活安置后,办理有关手续,并报市移民开发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安置移民的生产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帮助移民发展生产,提高生活水平。

第十七条 移民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参照贵州省大中型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挪用移民经费的,必须严肃查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移民安置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造成工作损失的,视其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按照移民安置规划必须搬迁的移民,不得借故拖延搬迁或拒迁,经安置的移民不得返迁。违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移民搬迁安置过程中,扰乱公共秩序,阻挠电站施工,非法组织集会,非正常组织上访,严重影响移民工作开展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移民开发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的中小型水电工程淹没补偿及移民安置方案,按批准的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