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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12:18:02  浏览:826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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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


沈阳市人民政府令

第 30 号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2004年第1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陈政高

二○○四年一月二十日


沈阳市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城市绿化水平,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沈阳市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庭院绿化是指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等庭院的绿化。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域内的庭院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四条 沈阳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庭院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城市庭院绿化工作。
  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庭院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房产、教育、行政执法等相关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庭院绿化的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物业管理企业及相关产权单位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的庭院绿化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新建庭院的绿化由建设投资人负责;其他庭院的绿化由产权人负责,其具体组织实施由庭院管理单位负责。
  第六条 庭院绿化应以植物造园为主,优先发展乔木,做到树、花、草综合利用,乔、灌、青相结合,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益。
  第七条 庭院绿化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㈠新建区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5%;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㈡旧区改造中的机关、事业单位、部队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30%;居民住宅区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其总用地面积的25%,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不少于50米的防护林带。
  ㈢机关、企事业单位、居民住宅区、部队的庭院要实现全面绿化,达到无违章建筑、无空地,临街实体围墙进行通透。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时,必须按照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确定绿化用地。
  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确因规划条件限制,庭院绿化用地达不到规定标准的,需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缺建绿地补偿费。绿地补偿费包括当年基准地价、绿地建设经费和5年养护费用,其补偿费专户储存,按照规划易地绿化。
  地下建设项目不收取绿地补偿费。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将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一级道路两侧临街单位、居民住宅区庭院绿化建设方案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项目报所在地区、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 临街单位、经营性门点,应对门前区域的绿化负责管护,具体区域从各自单位周边范围到慢车道路边石(或绿化带边界),保证门前绿化植物及园林设施完好无损。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的标准进行庭院绿化,加强对庭院绿地的养护管理,建立和落实管护责任制度,保证绿化成活率和保存率,保障植物生长茂盛,草坪修剪整齐,园林设施整洁、完好无损。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庭院绿地或砍伐树木、损坏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在庭院绿地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及堆放杂物。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据本办法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每年五月、九月两次对庭院绿化工作进行检查。对在庭院绿化建设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没有按庭院绿化标准进行绿化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对庭院进行绿化建设的或未达到标准要求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应绿化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庭院绿化方案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未按庭院绿化方案进行建设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工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庭院绿地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责任单位按照占用绿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以上500元以下处以罚款。擅自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补植砍伐株数10倍的树木,并按照砍伐树木价值3倍以上5倍以下处以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对门前区域绿化履行管护责任,造成植物死亡、设施损坏的,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栽或修复,逾期不改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实际损失价值的3至5倍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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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守则(2013年修正本)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通过 1998年12月26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6次会议第一次修正 2008年7月18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次会议第三次修订 2013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 自2013年5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根据宪法、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努力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熟悉和遵守宪法、法律,掌握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职责,正确处理常委会工作与其他工作的关系,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委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委会会议,严格遵守会议纪律,自觉维护和保障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力。遇到特殊情况不能出席常委会会议时,应当履行请假手续。会议全程请假或不能出席常委会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要在会前以书面形式通过办公厅经秘书长报常务副主任批准。会议期间临时请假,全体会议经秘书长报常务副主任,分组会议经第一召集人报秘书长。参会情况予以通报并备案。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遵守议事规则和会议程序性规定。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根据会议内容进行会前调查研究,认真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委会会议上发言时,应当围绕会议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会议主持人宣布议案交付表决后,不得再对该议案发表意见,但与表决有关的程序问题,不在此限。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和常委会的统一安排积极参加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每年保证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进行调查研究。每年抽出一定时间到原选举单位联系省人大代表,认真听取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积极向常委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积极参加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遵守专门委员会的工作规则和制度。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照常委会的安排,积极参与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工作,遵守有关工作规则和制度。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正廉洁,不准牟取私利,自觉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十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外事活动中,应当模范遵守外事纪律,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两次缺席常委会会议,不能保证至少参加一次常委会执法检查、视察和调查研究等活动的,由主任会议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未经批准不出席常委会会议的,要向主任会议作出检查。严重违反本守则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十六条 本守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人事部


关于印发《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部分副省级市人事局: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管理,便于各地、各部门有计划地安排各项工作,经与各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研究,现将《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印发你们,请按计划做好考试准备工作,确保各项考试顺利进行。如因特殊情况变更考试时间,再行通知。

2004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

序与 专业名称 日期
1 职称外语 4月11日
2 注册工程师(投资) 4月23日、24日、25日
3 会计 5月29日、30日
4 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水平)试点 5月30日
5 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30日至6月5日
6 注册建筑师 一级 6月12日、13日、14日、15日
二级 6月12日、13日
7 监理工程帅
8 质量 6月13日
9 注册税务师 6月25日、26日、27日
10 卫生 6月26日、27日
11 土地登记代理人
12 珠宝玉石质量检验师 6月26日至29日
13 注册资产评估师 9月10日、11日、12日
14 价格鉴证师
15 国际商务 9月11日、12日
16 注册安全工程师
17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9月25日、26日
18 勘察设计行业 注册土木工程师 岩土
19 港口与航道
21 注册化工工程师  
22 注册电气工程师  
23 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  
24 注册结构工程师 一级
25 二级 9月26日
26 审计     10月10日
27 计算机软件
28 注册城市规划师 10月16日、17日
29 造价工程师
30 执业药师
  房地产经纪人
31 房地产估价师
32 企业法律顾问
33 矿业权评估师
34 出版 10月17日
35 统计
36 经济 11月7日
37 计算机应用能力 各地自行确定